向玉乔
“分配正义”在当今中国是一个热门话题。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为当今中国带来了空前丰富的社会发展成果,但社会成果的分配并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公正程度。劳动者工资收入在GDP中所占比重偏低、贫富悬殊日益严重、领导干部权力过大等等问题的严重存在都反映了这种现实。在此时代背景下,对分配正义的内涵、实质、实现途径等展开探讨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人类对分配正义的追求与其分配社会资源的活动直接相关。分配物质财富、政治权利、发展机会等社会资源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内容。人类社会生活是以占有各种社会资源为前提的,因此,一个社会能否保证社会资源得到公正分配至关重要。在社会资源分配问题上,人类对分配公正性的重视和追求往往多于对他们分配份额的重视和追求。孔子曾经说过:“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①这是指,在物质财富分配问题上,重要的不是人们在分配过程中得到了多少份额,而是分配不均的问题,因为它会造成社会不安和政权不稳。孔子的观点是可以放大的,因为人类在所有社会资源分配问题上最关心的总是分配是否达到公正的事实。
人类在分配社会资源的活动中对分配公正性的追求即对分配正义的追求。分配正义是支配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它意指人类在分配物质财富、政治权利、发展机会等社会资源的过程中总是把最大限度地体现分配的公正性当成最高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分配正义从根本上决定着人类对其分配活动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价值定位和价值选择。
分配正义是一个抽象伦理概念,它在涵义上存在一定的含糊性,但它至少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或方式使其自身的内涵变得清晰起来:
首先,分配正义可以通过个人的公正美德或正直美德表现出来。追求分配正义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值得肯定的美德。亚里士多德早在古希腊时期就特别强调这一点。他不仅把追求分配正义视为个人公正德性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而且强调个人追求的分配正义意指“所有人都同意应该按照各自的所值分配”②。他还进一步说,追求分配正义就是个人在分配社会资源的活动中恪守“中道”:“在分配中,不论是在自己的人与他人之间,还是他人与他人之间,都不是把有益的东西给自己的多,而给同伴的少(对有害的东西则相反),而是按照比例平均分配,在他人与他人之间也不两样。”③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具有追求分配正义的美德,他能够在分配社会资源的活动中公正地对待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所有人。
其次,分配正义可以通过社会制度合计和安排的合理性映照出来。人类分配社会资源的活动总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支配下来进行。人类制定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分配正义,而社会制度发挥其实现分配正义之功能的前提是它们本身必须是合理的。社会制度的合理性集中表现为它们在分配社会资源方面的公平性,即主要表现在它们能够“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参与分配活动的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上。正因为如此,罗尔斯指出:“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④。他把分配正义主要归结为一种制度公平:“公平正义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它把社会基本体制作为政治正义的主题。之所以如此,部分是因为社会基本体制对公民的生活目标、愿望、品质及其发展机会和利用机会的能力的影响不仅是广泛的,而且开始于其生活的开端。”⑤社会制度对社会成员的生活影响非常深刻,它们的设计和安排能否充分体现分配正义至关重要。通过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体现分配之公正性,这既是一个社会追求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分配正义在一个社会得到实现的客观条件和重要表现。
再次,分配正义可以通过分配正义原则的普遍规范性、普遍有效性和普遍强制性凸显出来。人类对分配正义的追求总是要借助于这样或那样的分配正义原则来集中体现。当代美国哲学家杰弗利·雷曼直接把分配正义归结为一系列分配正义原则:“正义是一套原则,它是所有人都愿意接受的合理行为规范,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所有人,使他们免受相互奴役的威胁。”⑥分配正义原则的存在价值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们可以把人类对分配正义的追求具体化,使之成为一系列涵义清晰的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另一方面,它们具有普遍规范性、普遍有效性和普遍强制性,即它们能够同时成为引导个人培养追求分配正义的道德修养和社会借助于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追求分配正义的法则依据。正因为如此,当代英国哲学家布莱恩·巴利主张用“公道”来诠释分配的正义性,并把分配正义称为“公道正义”:这种正义强调达到公道正义条件的正义原则是公道的。⑦巴利试图说明,分配的公正性是通过人人认可、人人服从的分配正义原则的普遍公道性来集中体现的。通过普遍分配正义原则来体现公道性,这既是一个社会具备分配正义标准的根本标志,也是分配正义在一个社会得到实现的必要条件和重要表现。
从上述三个方面来解释分配的公正性——即解释分配正义的要义,这说明“分配正义”这一支配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具体表现为:(1)它是所有社会成员参与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2)它是支配社会资源分配的社会制度得到设计和安排的核心价值观念;(3)它是分配正义原则得到确立的核心价值观念。也就是说,注重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强调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以及确立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是构成“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必不可少的三个要素,它们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缺失都会从根本上破坏分配正义的内涵。
作为支配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分配正义还表现为人类的一种社会建设理想。人类希望身处其中的理想社会从实质上来说就是分配正义得到充分实现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物质财富、政治权利、发展机会等社会资源能够普遍得到公正分配。人类一直希望进入这样的社会状态。人类曾经经历过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不是这样的理想社会,因为社会资源分配在那种等级森严的社会里被深深地打上了“不公”的烙印。资本主义社会也不是这样的理想社会,因为“从封建社会的灭亡中产生出来的现代资产阶级社会并没有消灭阶级对立。它只是用新的阶级、新的压迫条件、新的斗争形式代替了旧的”⑧。社会主义社会从根本上改善了人类社会的分配正义状况,但这种“改善”必须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贫富悬殊、发展机会欠均等分配不公现象甚至会非常严重。充分实现分配正义的社会理想对人类来说至今还是一项未尽的事业。
人类在追求分配正义的过程中不得不时刻面对的一种现实是,某一个人提出或表达的分配正义诉求必须得到社会的认可才具有合理性。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个人”和“社会”都是能够提出或表达分配正义诉求的两种基本主体。个人具有“个体意向性”,社会则具有“集体意向性”,⑨因此,它们都能够以某种方式提出或表达分配正义诉求。
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往往基于个人的分配利益需要被提出。个人的分配利益需要既与个人生活的社会背景紧密相关,还受到个人的欲望、兴趣、价值观念等主观因素的深刻影响,因此,它具有个体性、私人性、特殊性等特征。个人在追求分配利益的价值取向上往往要求分配正义的天平朝着有利于自身的方向倾斜。不难想象,如果人类社会的社会资源完全基于个人的分配利益需要来分配,任何一种社会资源的分配都可能变成个人之间无休止的讨价还价。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人类借助于社会集体的名义来分配社会资源就变得十分必要。“社会集体”是人类为了克服个人在分配社会资源问题上容易出现的无政府状态而为其自身设定的一种存在方式。
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往往基于社会集体的分配利益需要被提出。社会的分配利益需要既与社会的发展状况紧密相关,还受到社会集体的欲望、兴趣、价值观念等集体意向性因素的深刻影响,因此,它具有集体性、公共性、普遍性等特征。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在价值取向上不同于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由于必须兼顾所有社会成员的分配利益需要,社会反对分配正义的天平向某一个人倾斜,而是要求它在所有人面前是平衡的。当分配正义的天平在所有社会成员面前达到平衡的时候,社会资源的分配并不有利于某一个人,而是有利于所有人。也就是说,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从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中平等地受益。人类的分配正义诉求以“社会集体”的名义被提出能够阻止个人分配正义诉求的个体性、私人性和特殊性无限膨胀的趋势,这不仅有利于在人类社会形成必要的分配正义秩序,而且有利于保证所有社会成员能够充分分享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成果。
当人类的分配正义诉求通过“个人”和“社会”这两种主体提出或表达的时候,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能否吻合的问题就会经常出现在人类面前。人类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这两种分配正义诉求之间很容易形成一种张力,因为它们既可能是吻合的,也可能不是吻合的,甚至可能是冲突的。如果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与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之间是相互冲突的,这说明人类在分配社会资源的过程中存在矛盾——它就是在人类社会司空见惯的分配利益矛盾。这种矛盾从实质上来说是个人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难以得到协调的产物,个人的个体性、私人性和特殊性分配利益需要与社会的集体性、公共性和普遍性分配利益需要处于相互反对、相互抵制、相互侵害的状态。在现实社会中,有些个人千方百计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有些社会则以各种名义侵害个人正当利益,这些现象都说明了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之间存在张力的现实。
分配正义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协调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的关系问题。真正的分配正义既不是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得到单方面满足的状况,也不是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得到单方面满足的状况,而是两种分配正义诉求得到有效协调和平衡的结果。在如何实现分配正义的问题上,个人和社会之间存在博弈。个人和社会拥有两种不同的分配正义价值取向,它们之间存在激烈的竞争,但它们也不得不经常性地相互妥协。人类社会的分配正义状况就是个人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相互竞争又相互妥协的结果。
在一个社会中,个人和社会的关系状况从根本上决定着上述两种分配正义诉求的博弈结果。在西方社会,由于人们普遍推崇个人主义价值观,个人被置于优先于社会集体的地位,个人分配正义诉求被认为处于高于社会分配正义诉求的地位。正如罗尔斯所说:“每一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哪怕为了社会整体的福利也不能践踏这一事实。”⑩罗尔斯意指,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应该得到社会集体的充分尊重和维护,一个社会不应该为了维护社会集体的分配正义诉求而不顾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在普遍推崇集体主义价值观的中国,由于社会集体的地位被认为高于个人,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往往被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当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与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发生冲突的时候,前者往往被要求服从后者。
事实上,个人分配正义诉求和社会分配正义诉求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一方面,它们之间有相互竞争和相互冲突的一面——个人不可能毫无根据地随便接受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社会也不可能无缘无故地随便接受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另一方面,它们也有相互贯通和相互妥协的一面——如果它们之间没有某种程度的相互贯通和相互妥协,人类社会就不可能实现任何形式的分配正义。为了实现分配正义,人类既不能强制性地要求个人无条件地接受社会集体的分配正义诉求,也不能强制性地要求社会集体无条件地接受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因为这两种武断的做法都会加剧个人和社会集体之间的矛盾。虽然个人和社会在提出或表达其分配正义诉求时不可避免地会陷入相互竞争、相互冲突的局面,但是它们之间相互贯通、相互妥协的空间总是存在的,而这恰恰是分配正义得以产生的土壤。[11]从根本上来说,个人和社会在分配正义诉求方面容易形成的张力只不过是个人和社会之间既相互冲突又相互依赖的辩证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正如人类社会秩序需要依靠个人和社会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才能建立起来的事实一样,分配正义在人类社会得到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个人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必须能够达到某种程度的相互贯通和相互妥协。
由于个人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存在相互贯通、相互妥协的空间,化解这两种分配正义诉求之间的张力是可能的。个人和社会提出或表达的分配正义诉求往往并不相同,甚至可能是相互冲突的,但人类总是要千方百计减少或化解它们之间的差异和冲突。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人类的做法是选择和确立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通过选择和确立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人类可以把个人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纳入统一的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之中,从而使它们在价值取向上并行不悖,甚至达到吻合一致的程度。如果个人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在价值取向上达到了并行不悖甚至吻合一致的程度,则它们之间相互竞争、相互冲突的空间就会被压缩,分配正义得到张扬或实现的空间就会得到拓展。正因为如此,致力于研究分配正义问题的哲学家往往在建构其分配正义理论时非常注重分配正义原则的选择和论证。选择和确立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是人类有效化解个人分配正义诉求和社会分配正义诉求之间的张力的有效途径。
分配正义问题的产生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有关。人类社会生活是以占有物质财富、政治权利、发展机会等社会资源为基本内容的,但这些社会资源并不能绝对地满足人类对他们的实际需要,因此,如何公正地分配相对稀缺的社会资源是人类在社会状态下不得不时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不过,由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总是相对于人类的实际欲望和需要来说的,人类社会能否实现社会资源的公正分配从根本上来说并不取决于资源的数量,而是取决于人类分配它们的方式或途径。在人类社会,能够对社会资源的分配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是个人的道德修养状况和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状况。当一种社会资源需要在社会成员中间分配的时候,个人以利己主义价值观、利他主义价值观或其他的价值观参与分配,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能否公平地对待所有参与分配的社会成员,这两个因素对社会资源分配的实际状况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正因为如此,人类必须同时借助于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和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来实现分配正义。
分配正义的实现需要诉诸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其要求是:个人应该充分张扬其道德理性,形成合理的分配正义观念和分配正义感,在参与分配的过程中展现其追求分配正义的道德品质。个人道德理性是一种私人理性,它说明个人有能力对基于其主观兴趣、偏好等基础之上的个人利益需要做出合乎道德要求的价值认识、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个人道德理性也是一种公共理性,它说明个人具有充分理解和严格遵守社会合作原则和社会制度的理智能力,这种理智能力有时在个人身上甚至表现为一种自愿牺牲自我利益的道德认识能力、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合理的个人分配正义观念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在张扬其道德理性的基础上对分配的公正性形成的一种道德价值观念,它是一种能够被所有社会成员分享或能够在社会成员中间普遍化的道德价值观念,其表现是:作为社会成员的每一个人不仅接受并相信其他人接受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而且愿意并相信其他人也愿意把那些普遍原则作为其追求分配正义的共同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罗尔斯干脆将个人的合理分配正义观念称为公共正义观念(public conception of justice),并将其视为公正社会(良序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一个社会不仅致力于增进社会成员的利益,而且得到了一种公共正义观念的有效管理,那么它就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12]具有合理分配正义观念的个人能够形成合理的分配正义感——它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在拥有合理分配正义观念的基础上对分配的正义性或公正性所表现的一种道德心理敏感性,是一种可以被所有社会成员分享或能够在社会成员中间普遍化的正义感。拥有合理分配正义感的个人能够在参与分配的过程中敏感地充分认识、尊重和维护他人和社会的正当利益需要。分配正义的实现需要依靠具有合理分配正义观念和分配正义感的社会成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够在个人道德理性的引导下合理地追求个人基本权利和利益的实现,也只有他们才能够充分认识到实现自由、民主、尊严、幸福、物质财富等社会价值的公正分配以及倡导社会合作、互利互惠、社会和谐等形式的价值取向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同等重要性。
分配正义的实现也需要诉诸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其要求是:一个社会对分配进行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应该是合理的,其合理性在于社会制度能够在支配社会资源分配的时候体现公平性。社会制度是人类社会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它是人类对其自身的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所做的一种体制设计和规范限定,是人类生存方式的社会性和人类社会的基本结构得到集中体现的一种方式,是人类在社会状态下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现实背景和条件,是能够对所有社会成员的生活状况产生深刻影响的一种规范性力量。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或主要社会制度是指“借助于主要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决定如何对基于社会合作基础上的利益进行分配的方式”,它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支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分配的社会制度;二是支配基于社会合作基础之上的利益分配的社会制度。前者构成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后者构成一个社会的经济制度和其他社会制度。[13]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主要涉及如何保证社会发展成果、社会资源或社会价值能够借助于合理社会制度的支配作用在社会成员中间得到公平分配的问题。如果说一种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合理的,这主要是指它对所有社会成员来说是公平的。“公平”不仅使社会制度能够为社会成员公正地享受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尊严、幸福、物质财富等社会价值提供可靠的制度保证,而且能够将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建立在坚实的道德合理性基础之上。社会制度的合理性是社会制度支配社会资源分配的公平性所体现出来的一种道德合理性。
人类需要同时借助于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和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来实现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是个人和社会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这种价值目标上的一致性为个人和社会集体之间的相互尊重、相互对话、相互包容、相互贯通、相互支持和相互促进留下了广阔的可能性空间。真正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是个人的道德修养和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同时得到张扬的产物。
人类分配矛盾的复杂性主要在于,它既涉及个人的道德修养是否有利于实现分配正义的问题,也涉及社会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是否有利于实现分配正义的问题。一方面,只有良好的个人道德修养才有利于实现分配正义。具有良好道德修养的个人不仅具有合理的分配正义观念和分配正义感,而且能够把自觉协调个人分配正义诉求与社会分配正义诉求的关系当成一种个人德性或美德来加以重视。良好的个人道德修养是个人增进分配正义的动力源泉。另一方面,只有合理设计和安排的社会制度才有利于实现分配正义。社会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合理性在于它们的公平性。具体地说,只有公平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等才能充分反映受其支配的所有社会成员对分配正义的普遍期待和需要,并保证他们能够平等地分享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举权、尊严、幸福、物质财富等社会资源或社会价值。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和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是分配正义得到实现的两个必要条件。拥有良好道德修养的个人对分配正义的要求不会(或至少不容易)与社会制度对分配正义的集体性、公共性和普遍性要求相冲突,设计和安排合理的社会制度也不会(或至少不容易)与个人对分配正义的个体性、私人性和特殊性要求相冲突。推动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和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同时并举是人类解决其复杂分配矛盾的根本途径。
分配正义问题是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不重视的问题,因为它涉及社会资源分配是否公正的事实。衡量一个社会好坏的最重要标志是看它能否保证人人关心、人人重视、人人在乎的社会资源得到公正的分配。一个社会的分配正义状况事关该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切身利益,事关该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正因为如此,一个健康发展的社会必然会重视分配正义问题的理论反思和现实解决。
进入改革开放时代之后,党中央对分配正义问题给予了越来越多的重视。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强调:“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14]这说明,保障和增进分配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我国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必须致力于实现的最高价值目标。
分配正义是支配人类分配活动的核心价值观念,它犹如一盏价值航标灯引导着人类分配物质财富、政治权利、发展机会等社会资源的活动,使之把追求分配的公正性当成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和价值标准。“分配正义”这一价值观念的在场使人类分配社会资源的活动被赋予了一种深厚的伦理意蕴,并推动着人类在合乎伦理的轨道上分配他们在社会状态下必须时刻依赖的社会资源。
个人和社会是能够提出或表达分配正义诉求的两种基本主体。理解个人分配正义诉求和社会分配正义诉求之间的关系是我们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分配正义之内涵的必要途径。由于个人的分配正义诉求具有个体性、私人性和特殊性特征,而社会的分配正义诉求具有集体性、公共性和普遍性特征,它们之间很容易形成一种张力。这种张力是人类分配矛盾的实质所在。要化解这种张力,行之有效的途径是用普遍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来整合两种分配正义诉求,使它们在价值取向上达到某种程度的吻合。
要实现分配正义,人类必须诉诸个人的良好道德修养和社会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安排同时并举的途径。拥有良好道德修养的个人与设计和安排合理的社会制度不仅能够以分配正义作为共同价值目标,而且能够在并行不悖甚至吻合一致的轨道上同时发挥它们实现分配正义的功能。
注 释:
①孔子:《论语》,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84-185页。
②③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苗力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00页,第107页。
④⑩[12][13]John Rawls:A Theory of Justice,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1,pp.3,pp.3,pp.4-5,pp.7.
⑤ Rawls,John:Justice as Fairness:A Restatement,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2001,pp.10.
⑥Reiman,Jeffrey:Justice and Modern Moral Philosophy,New Have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0,pp.4.
⑦Barry,Brian:Justice as Impartiality,Oxford:Clarendon Press,1995,pp.7.
⑧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32页。
⑨“个体意向性”(singular intentionality)和“集体意向性”(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是当代美国哲学家塞尔提出的两个概念。前者指作为个体存在的人类具有个体性信念、欲望和意愿,后者指以社会集体存在的人类具有集体性信念、欲望和意愿。参阅 John R Searle: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New York:The Free Press,1995,pp.24-25.
[11]毛勒堂:《分配正义:历史、理论与实践思考》,《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6期。
[14]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