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的张力:从平等的视角看

2013-04-12 00:53
社会科学研究 2013年2期
关键词:实质正义民主

王 立

社会正义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研究的主题,而平等则是社会正义的主要内涵。平等主义者主张“正义总意味着平等”,〔1〕这一方面揭示了平等决定社会是否正义的标准和程度;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平等是其他政治哲学的话语界限。〔2〕就此而言,当代政治哲学都是关于平等的政治哲学。〔3〕平等作为一种价值和正义原则,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制度规范在人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当我们把这一原则运用到政治学的权力分析中时,即刻就会面临悖谬性的难题:权力为少数人占有的不平等事实与现代社会所追求的平等原则之间出现了深刻的断裂。这一断裂对人们的理论研究提出了巨大挑战:一种不平等的权力安排是否仍然体现了正义的要求。简言之,权力平等何以可能是西方正义理论里人们所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

一、权力平等的内涵

社会正义的内容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无外乎政治正义和经济正义。在经济正义方面,财富和收入平等是核心问题;在政治正义上,权力平等则是首要问题。在政治哲学家眼中,作为政治正义首要问题的权力平等,反映了一种政治制度的安排及其政治原则的遵循,它较之于经济正义更具有基础性作用。只有具备了政治正义的制度保障,才能有经济正义的实践。因此,不论在理论难题上,还是在正义的优先性上,权力平等都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

从分配正义的视角看,权力也是应当被平等分配的基本善之一。因此,权力也被看作是平等与否的重要指标。平等主义者的正义观念是: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与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4〕基本善被平等分配,原因在于它们不仅是作为自由而平等之个人的公民所需要的东西——不管每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是什么,他们都需要,而且是保证每个人最基本的平等。基本善不仅是每个公民所必须具有的保证其平等的基本条件,而且也是一个人形成人格自尊和有尊严的生活之先决条件。

基本善为什么应被平等分配不难理解,但权力为什么也会成为思想家所界定的基本善呢?就理论意义来看,政治哲学的主题是国家;在国家理论中,最重要的又莫过于权力。权力的来源、权力的组织结构以及权力的分配成为国家理论的重要内容。正义理论无法回避权力。就善的意义来看,权力对于一个民主社会的政治公民来说,它可以被视为政治平等的重要保证和政治人格确立的内在要素。正如同康德把自由确定为道德人格和道德律的基本要件,没有自由也就没有道德的人;权力对于政治公民的自我关注和政治理论自觉也具有奠基作用,没有权力也就没有政治的人。权力的关注对于人们的政治观念、政治制度和整个社会体系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政治正义观念里作用显著影响深远。

平等作为启蒙以来所确立的政治价值和现代社会所建构的正义原则内在地要求权力应该被平等分配。在分配正义的视域里,每个人都应该享有权力和支配权力。然而,事实上人们并不平等的享有和支配权力。相反,权力总是被部分人掌握和支配。在平等的内在要求和不平等的事实张力关系里,权力平等何以可能的问题,其产生、回答和解决具有了理论上的自生逻辑。这势必要求理论家在此话语界限里给予明确的回答。权力平等以正义的名义被凸显出来,但是对于权力平等的内涵人们却并不清楚。人们应该首先剖析权力平等究竟意味着什么,只有清楚这一内涵后,方能形成权力平等的有效观念。

直观地看,权力平等内涵指每个人都应该实际地掌握权力。在这种意义上,顾名思义,权力平等意味着不同的公民或公民团体应该拥有平等的权力,或者是意味着公民和实际掌握权力的政府官员拥有平等的权力。但是,前者这种横向比较是没有意义的,它对民主的要求显然太低。因为,即使是在极权主义独裁制度中,公民也有平等的政治权力,也就是说谁都没有政治权力。就后者纵向维度来看,权力平等也不可能。不管是在任何国家,也无法实现真正的权力平等。要想一个公民拥有与政府官员相同的权力,显然不可能。因此,不论从横向维度还是从纵向维度来看,权力平等的观念都很难成立。〔5〕在这种困境下,我们以平等的话语来讨论权力似乎显得困难重重,甚至连权力平等的观念都很难成立。就连那些主张“平等是至上的政治美德”的激进平等主义者也不得不在权力和平等之间画下了一条理论的界限:政治是一个责任问题,而不是一个财富问题。〔6〕言下之意,权力与财富不是同一性质的问题,不能用平等这个共同的标准来看待衡量。

问题并没有因人为的理论划界而结束。人们也不能仅仅因为权力在事实上的不平等而取消了权力平等问题的研究。而且,人们通常理解的权力平等也可能并没有穷尽其内涵。自然,权力平等这一观念难以成立也就显得很武断。正因为权力的不平等与平等原则相悖,我们才需要以新的视角来看待和新的理论来解释,而不是滞留于权力不平等的现象学描述。由此,我们拟引入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这组概念来厘清权力平等的双重内涵。

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因研究领域和具体语境而意义不同。大体来说,形式平等同形式正义的思想一致:假定社会的基本原则满足了正义的内在要求,那么它就应该为制度所遵循并一贯地坚持执行。这种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一致的管理,不管它们的实质性原则是什么,我们可以把它们称之为形式的正义。〔7〕形式平等就是按照同一个原则平等地对待所有人而不管其具体结果是什么。实质平等同实质正义相关联。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相对。实质正义对于什么是平等或不平等已经有了先在的评判标准,而这种标准往往诉求于道德直觉。一旦这种结果违背了人们的道德直觉,就通常被认为不正义。也可以这样理解实质平等,即从结果上看分配所得的基本善之多少或有无。从平等来看待权力,它应该包括权力的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双重内涵。

这种区分,一方面有助于人们厘清通常意义上权力平等为何种内涵;另一方面有助于人们扩大权力平等的新内涵。新内涵的扩大,可以避免因原始意义内涵的狭小造成权力平等观念的难于成立,以至于从根本上否定了权力平等而规避了深刻的理论问题。权力事实上的不平等是从权力的实质平等角度来说的。因为从结果来看,每个人的确没有平等的分享和支配权力。大多数人也就是在这种意义上认为权力平等的观念很难成立。权力平等还有形式平等的另一层内涵。形式平等正是我们从分配正义的平等角度看待权力平等的立足点。

二、权力的实质不平等

无论从历史的角度还是从现实的角度看,权力的实质不平等都是一个既定事实。并且,按照权力自身的本质,权力为少数人掌握、支配和运用这一事实还将长期存在。面对权力不平等的事实,传统思想家给予了各种不同的解释,并在此基础上力图证明权力实质不平等有其合理性。

政治哲学具有提供理论证明的功能和性质。在西方的政治哲学思想长河里,各种证明竞相斗艳。古典政治哲学的证明立足于社会角色和理性智识:权力只能为“哲学王”掌握。中世纪的政治哲学证明立足于神性:权力是神授意下的君主掌握。这两种权力的不平等证明,其思维方式明显囿于社会等级制。启蒙起来,等级制被打破,平等的道德人格和政治人格得以确立,政治哲学的证明不得不参照平等进行。这个时期,权力不平等的证明开始建立在权力自身的性质和本质规定基础上。其中,最经典的证明当属阶级学说。

阶级学说认为国家是阶级对抗的工具,而与之相关的权力属于特定的阶级集团。权力被打上阶级的烙印之后,不但使得权力的形成充满暴力,而且建立权力体系后权力的对抗性质也变得特别明显。权力的支配与被支配、服从与被服从、影响与被影响的本质关系表露无遗。

在此语境下,权力的垄断性质即本质上的不平等得到揭示;同时社会关系的不平等也得到揭示。因而,就权力性质来说,由于其特有的属性意味着它只能是被部分人所垄断。如果每个人都掌握权力,权力自身的特征和属性根本无法彰显,而且也有悖权力的内在要求。就权力的社会关系来说,实际上表征了不平等的关系。既然权力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那么社会关系就是不平等的控制关系。一个阶层掌握权力就意味着形成对另一个阶层的控制与支配,而且它充分展示了权力与阶级之间的同构关系。显然,阶级学说的确抓住了权力的关系本质,但没有彰显出权力的整体服务功能。

与阶级学说平行的是历史后果论的解释。在很多思想家看来,如果要求每个人都掌握和支配权力,这必然会带来巨大的政治灾难。事实上,在人类历史的进程中的确出现了人人要求获得权力而导致的政治灾难,它把人们带入到对权力平等的深刻反思之中。这一典型事件便是充满了残酷血腥的法国大革命。法国大革命固然有非理性的政治激情的因素,但其真正影响人们革命思想的却是卢梭式的自由观念。在对自由的理解上,西方一直存在着两种传统:一种是以洛克为代表的消极自由传统;一种是以卢梭为代表的积极自由传统。消极自由的目的是保障权利,积极自由的核心是追求权力。每个人均实践积极自由而追求权力,其结果就是不可避免的类似于法国大革命政治狂热与灾难。很多思想家都从这一历史事件中获得了深刻教训,对于权力的实质平等都怀有深深的忧虑。①伯林对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划分可以被看作是法国大革命自由观念的思想反省,也可以被视为对权力平等做出深刻批判的最重要的思想者。虽然,在自由与传统中伯克也对法国大革命做出过理论反思,但伯克反思的侧重点并不在于自由本身,也没有对政治自由中的权力给予直接揭示。在伯林那来,这个问题的反思就显明得多。按照伯林的看法,人们要回到贡斯当意义上的古代人的自由已经不可能,而且现代社会也无法完全实践积极自由。相反,消极自由才是现代社会的真正自由观念。参与政治生活追求政治权力不是现代人自由的主要目的,个人权利的维护和不受侵犯才是自由的真正目的。

阶级学说和历史后果论的理由本质上相同:运用权力自身的特殊性质和本质规定来证明权力的实质平等不可能,以此达到反证权力实质不平等的合理性。虽然,这两种解释都从一定的角度回答了权力实质不平等的原因,但它们提供的解释和证明只是站在特定的立场。并且,这两种解释在理论上都无法避免极权主义的潜在可能性。现在,呈现在人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站在一个超越特殊性的普遍性立场来为权力的实质不平等提供充足的理由,抑或提供较好的解释路径。

在我们看来,权力的实质不平等是社会分工的结果。就此而言,权力的实质不平等不是自然的事实,而是社会发展的结果。这意味着权力的不平等跟人们的社会认知、道德取向和政治观念是一致的。它是人们的政治观念所要求和决定的,是政治主体选择的结果。具体来说,不管是在古典时期还是现代时期,社会的安排都是分工合作。分工合作不但要求超越个人之上的公共权力服务职能之形成,而且也决定了权力体系的不平等安排。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高度分化,分工越来越细,对专门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这意味着一部分人将进入政治领域内,他们将获得和支配权力。同样,对于权力体系来说一样,独立的政治领域形成,需要管理职能专门化和专业化,一部分从事专门管理的人和阶层出现。因此,权力的不平等是社会发展的结果。

社会分工是效率要求使然,反过来又促进效率。因而,权力的实质不平等是管理效率化的内在要求。随着民主社会逐渐成熟,阶级对立逐渐弱化,权力也就更多地体现为服务功能。权力的有效运行和高效率的运作就成为服务功能的必然要求。从效率来看,国家的权力体系是否能够有效地运作、国家的政策是否能够迅速执行、整个政治体系是否能够呈现高效率的态势,都取决于权力是否由少数人掌握支配。如果每个人都以实质平等的要求分享到权力,其结果是获取权力本身的过程变得无休无止,无法建立权力体系,更不必说权力的有效运行。

最后就权力的性质来说,它是特殊的稀缺的善。权力的稀缺性正是它的独特价值所在,也是其存在的条件。权力同很多东西一样,只有在稀缺中才会显现出价值。权力的普遍化会导致其价值的虚无化。人们在要求权力实质平等的过程同时就是权力丧失的过程,也是权力失去价值的过程。正因为如此,权力的稀缺必然导致占有的不平等。

权力的社会分工、效率的内在要求及其特殊的价值为权力不平等提供了有力的解释,也为权力不平等的事实奠定了合理性的基础。但是,我们认为这些解释虽然有其一般性,然而仍然面临一定的理论局限。这个局限就是它们回避了问题的实质,没有从正面来阐述权力平等的积极意义,这就导致了对权力平等内涵解释的涵盖远远不够。而且,对于权力实质不平等的合理性论证只有在权力形式平等层面下才显得更有力量。

三、权力的形式平等

权力实质不平等原因的探析及其合理性的论证对于权力平等观念来说只提供了理论阐释的一方面;对权力平等的正面论述即权力的形式平等则是理论阐释的另一方面。后者的阐释显然更为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权力平等何以可能问题的回答。在现代西方政治哲学语境里,平等作为一种政治价值是社会的首要价值,它也是政治正当性的前提,“宣称对全体公民拥有统治权并要求对他们忠诚的政府,如果它对于他们的命运没有表现出平等的关切,它也不可能是个合法的政府。平等的关切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8〕

在政治正当性标准的检视下,怎样从正面的立场阐述什么样的权力平等满足了正义的要求是必须回答的理论问题,这也是西方正义理论里权力平等问题产生的一个理论根源。从社会现实的角度看,权力事实上的不平等并没有削弱民主社会的正义性,也没有动摇社会的稳定性基础,更没有削弱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从社会心理的主观感受来看,虽然每个人没有实实在在掌握和支配权力,但是我们并没有感到不公平,也没有感觉到自己受到了不平等的对待。相反,人们认可权力体系的不平等安排并自觉服从这一体系。多方面的问题合在一起,都需要人们对权力平等做出正面的揭示或理论建构。

权力的社会安排及其建制的形成反映的平等观念是形式平等。在积极的意义上,权力平等是指形式平等而不是实质平等。在前文所述的形式平等概念中,它着重强调某种正义原则贯穿社会始终,毫无例外地平等地对待所有人,至于该种正义原则下的具体结果如何并不述及。在形式平等的要求下,权力应该向所有人开放而不是被垄断。权力和权力体系的开放使每个人都有获得权力、支配权力和运用权力的平等机会。权力平等自然也只要求权力本身不是固定的,而是流动的;已经形成的权力体系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权力的获取者不是特定的,而是广泛的。

权力的形式平等本质上是公平的机会平等。权力同公平的机会平等之间的内在耦合性在西方正义理论中是公认的。从当代正义理论的激烈争论中不难发现这一点。当代的正义理论话语基调由平等主义者奠定,但其中依然存在各种正义观。不管是反对平等还是支持平等,这些思想派别在权力的问题上没有明显的差别。平等主义者强调社会基本善应该平等分配,不能平等分配的也应该有利于最不利者。权力显然不符合这种正义观。权力属于无法平等分配的善,但不能像财富和收入那样可以按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标准分配,它只能满足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9〕平等主义的反对者也不例外。他们认为权力是不同于财富的特殊善,它有其独立的分配标准。权力与职务,都只能以机会平等原则来检视。〔10〕

在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下,权力体系向所有人开放。公平的机会平等摒弃了社会的偶然性因素对权力的限制,如拒绝种族主义、性别歧视和地位差异的社会影响,只要是政治公民就有资格参与到权力体系中去。但是,有资格参与到权力体系中去却并不意味着事实上就能进入这一体系,只有一部分人有可能进入并最终获得、支配和运用权力。机会平等原则本身就预示着结果上的不平等。就分配正义而言,“如果适合分配的物品不适合分成平等的份额……,那么每个平等有效的要求者有权利有平等的机会去获得分配物品。”〔11〕对于权力来说,平等原则的体现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的权力,而对于权力的结果却不能约束。正如人们所说:“人们所分享的不是权力,而是得到权力的机会和场所。每个公民都是一个潜在的参与者,一个潜在的政客。”〔12〕

权力遵循着公平的机会平等这一正义原则,这固然同权力作为稀缺的善有关,但深层次上同权力的资格或能力标准相关。在现代的权力体系下,权力更多的是以国家公职的形式体现出来。处于什么样的公职,就会有相应的政治权力。公职的获得必须满足公职的要求,只有同该公职要求相应的资格或能力的人才能够获得。这似乎跟柏拉图的观点不谋而合:权力应该由那些最知道如何使用权力的人拥有。柏拉图的主张隐含着形而上学的观念,即只有对“国家之谜”绝对洞察和对政治生活全面知晓的人才有资格胜任。但是,今天对资格和能力的要求已经被具体的标准所取代。某方面的专长、超越常人的能力或特有的技能知识最终使一部分人获得了相应的职位。机会平等原则一方面使权力的分配满足了形式平等的原则,但另一方面又以特有的标准形成了权力的实质不平等。

以平等看待权力,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影像就是:权力平等的积极意义是形式的机会平等;消极意义指向的是实质的不平等。因此,权力平等所反映的真正内涵是权力的形式平等,它向所有人开放权力,使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获得权力。正像人们指出的那样,“在任何可辩护的机会原则里,“平等”并不意味着每个公民的生活机会在涉及任何并非是基本的善时必须是相等的。在某种还未明确指明的意义上,平等仅仅意味着机会应该是公平的。”〔13〕在这种意义上,如果仍然用平等来表征权力平等的思想,那么,权力平等反映的不是实质平等而是形式平等。所以,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在权力体系面前同样实践着平等主义者所一再强调的平等对待观念,满足了正义的标准和要求。

只有权力的形式平等得到阐释之后,权力的实质不平等才能获得更好的理解。人们也只有通过形式平等的理论折射,实质的不平等这一现实才能获得清晰的认识。至此,我们可以对权力自身的平等主义悖谬性问题给予回答:虽然权力的实质平等不可能,但仍然满足了形式平等的要求,而且权力平等概念在政治学上同样有意义。权力的形式平等内涵仍然彰显了平等的意义,即在权力的体系中人们仍然受到了平等对待。正因为如此,虽然每个人没有获得相同的权力,但并没有感觉到受到了不公平对待,而这种普遍的政治心理又保证了权力自身的合法性和权力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四、解释的张力

在西方传统政治学观点中,权力的不平等安排与民主政治密切相关。民主在宽泛的意义上意味着政治共同体中的人民治理国家,但是权力体系的结果却是为少数人所掌握的公共权力的形成。公共权力的形成在近代时期通过契约论的权利让渡来解释,而在现代则通过全民普选证成。那种被法定赋予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人们获得权力提供了途径和体制保障,也为权力的合法性提供了程序性证明。在民主政治下,人民有权利获得权力,但并不意味着就能得到权力。在这种意义上,民主要求平等的权利,而不是平等的权力。〔14〕

现在,我们对权力及其体系的解释建立在以分配正义为背景的平等理论之上,这是否与民主的解释存在巨大的反差和不一致?很明显,以分配正义为背景和以民主为背景对权力的解释的确遵循着不同的理论路径和解释原则。以分配正义为背景,权力体系的平等和不平等安排同个人与权力相应的能力或资格密切相关;而以民主为背景,权力体系的安排则与程序性的选举紧密相连。这两种理论路径所体现出来的解释张力把我们带入了正义与民主关系的反思之中。

在规范意义的层面,我们认为正义的规范是基础性的。正义不仅意味着政治正义,深层次上还体现着道德正义。对于一个社会在何种意义上是正义的社会,人们首先依赖道德直觉,然后才对道德直觉的正义给予理论证明和理论建构。所以,一些思想家认为正义观通常有两方面构成:直觉的和非直觉的。直觉的,表明正义观是道德的,因为对正义的理解源于道德直觉;非直觉的,表明正义观又是政治的,即对政治正义的产生及其合理性给予理论证明。从深层次上来看待正义,道德正义具有基础性,而民主的规范作用仅仅是政治正义的体现。

在社会价值的体系中,正义规范着一切价值。社会各领域决定了价值存在的多样性,例如道德、伦理、宗教、政治等各个领域都有人们遵从的价值,但是规范这些价值的是正义。各种价值都统一在正义之下,从而使整个社会融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并保持稳定性。民主也只能同自由、平等、权利等一样,是政治价值之一种,不可能僭越自己的领域而成为其它价值的标准。所以,从价值谱系来看,正义是价值之王。这一方面不仅意味着所有的价值都受正义规范,另一方面意味着价值之间的潜在冲突都受正义约束。正义既要保证各种价值的实现,又要保证各种价值的和谐。

正义的基础性作用决定了它是超越民主之外检视权力的终极标准。权力自身的正当性内容是多方面的,而不仅仅限于程序的合法性。人们早就指出,权力来源上的合法性、权力的有效运用以及权力的价值判断,构成了我们解释权力体系及其正当性的重要内容。〔15〕民主仅为权力来源上的合法性提供程序性的解释和证明。权力的有效运用和权力的价值判断则为正义实践提供了标准。可以说,一个受民主约束下的权力体系具有相当的合法性,但我们有可能说它不正义。最典型的例证就是二战时期的法西斯政权。希特勒通过民选获得了政治权力,但我们仍然认为其政权是不正义的,因为它带来了杀戮、流血以及非人道的战争。在现代民主制下,权力来源的合法性已经变得不再重要,重要的是权力的运用,权力应当实现怎样的平等才符合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

正义较之于民主对于权力的规范更具有基础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正义和民主两种解释原则存在对抗,也不意味着两种解释路径相互拒斥。民主与正义又是相辅相成。离开了正义的民主将会是多数人的暴政;离开了民主的正义将会是强者的正义。民主是社会正义实现的制度保证,民主的规范相融于正义之中。首先,民主为权力的不平等确立了最低界限。权力的不平等安排的确同个人的资格和能力有关,也同权力的运行所需要的高效率有关。民主要求权力的开放真正做到公平的机会平等,同时又不能以效率的名义而加强权力的不平等。也就是说,民主为权力的不平等确立了最低界限,即不能以精英和效率的名义垄断权力。权力应该向所有人开放,一部分人不应该排斥其他人掌握权力。开放与排斥也是人们看待正义的方式。人们会认为,“每个人有能力充分参与他们所生活的社会是正义的一种形式;或者相反,一些人受到排斥,显然是社会不正义的一种形式。”〔16〕

其次,正义对权力的分配所诉诸的资格标准可以由民主来提供。在此,我们把权力的分配划分为两个层面,即进入权力体系时的分配和已经形成的权力体系内的分配。前者是按一定的标准允许什么人参与到权力体系中来,后者是进入权力体系后根据职位的角色需要赋予不同的人。那么,进入权力体系和获得权力都需要有相应的资格,这种资格有可能是能力、有可能是技术等等诸如此类。应该是什么标准,应该具有什么样的资格,可以由共识决定。在这种意义上,资格或标准的确立可以通过民主来实现。

再次,正义的实质观念也可能由民主形成。我们说过,道德的直觉对于什么是正义具有首要的作用。但是,以一种批判的眼光来考察,道德的正义居于何种立场才是正义的?就像人们所质问的那样:谁之正义?我们认为不能把少数人含有特定取向的直觉正义作为整个社会的规范基础。这个时候对于什么是正义的认识和看法,可以通过民主的形式达成。民主对话和交谈是达成共识的有效途径。〔17〕

最后,民主作为制度是实现正义的重要保障。一方面,当人们直觉的正义同社会正义存在偏差的时候,民主就成为矫正正义的必要机制。对于权力来说,权力的民主竞争也是用来解决部分人利用自身的目的而歪曲真理利用他人的较好方法。〔18〕另一方面,正义的实现需要长效的制度保障。民主是政治正义的实现形式,也是构建正义社会的政治保障。民主作为实现政治正义的制度安排,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将权力体系平等地向公民开放,使每个公民都有了获得权力的机会,从而使公民能够通过理性思考和自主选择来建立一个对公众负责任的政府。在这个意义上讲,民主是社会正义的生命和保障。〔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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