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治
中共十八大号召全党要坚定不移地沿着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2020年之前党的中心任务,执政党自身建设也必须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积极推进。为此,中共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使执政党建设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党的建设科学化是指党的建设方向、目标更加明确,党的各项制度更加完善,党内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更加合理,党的创新活力更加旺盛。
中共十八大报告强调“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1〕这既是党的建设长期的奋斗目标,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执政党建设提出的明确要求。
所谓学习型政党,就是能够坚持不断学习、与时俱进的政党。建设学习型政党,就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其一,要认真学习理论。建设学习型政党,特别是要“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学习型党组织的创建”〔2〕。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都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成果。实践证明,这些理论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正确方针。只有坚持努力学习这些理论,社会主义改革开放事业,以及各方面的工作,才能坚持正确的道路,具有明确的方向,才能不断兴旺发达。当然,学习理论不能搞教条主义,不能简单照搬现成结论,不能片面地断章取义、为我所用,而是要紧紧围绕这一理论的核心思想、主要精神进行学习,并在学习过程中进行独立思考、深入探索、有所创新。这样,党的理论才能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央政治局始终坚持集体学习的制度,为全党树立了典范。新一届政治局继承了这一优良传统,在党的十八大胜利闭幕后不久就举行了第一次集体学习,其主要内容是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
其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建设学习型政党,要求学习要联系实际,重在用理论指导实际工作。这样,学习才能取得实效。另外,还要向实践、向群众学习。人民是历史的主人,也是社会实践的主体。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人民群众有许多创造发明。正是这些创造发明推动了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同时也为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奠定了可靠的基础,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学习理论,而且要向实践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学习就要有正确的态度和方式方法,要谦虚谨慎,切切实实地放下架子。 “要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伟大实践中汲取智慧和力量。”〔3〕要坚决克服自以为是、自作聪明、高人一等、指手画脚、视人民群众为群盲的错误思想作风。
其三,善于总结经验教训。建设学习型政党,就要坚持学习党的历史。学习党的历史的目的在于全面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以便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牢记历史的教训,避免重犯过去的错误。建设学习型政党,还要善于学习国外好的经验。不仅要继续坚持对外开放,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方式,吸取各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经验教训,而且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积极学习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
建设服务型政党集中体现在加强党内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服务于民的体系建设、加强政治体制正常运转的保障机制建设。其一,加强党内服务体系建设。党员是党的主体,党的各级领导机构都由党员通过一定的方式选举产生。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其领导机构都应该全心全意地为党员服务。党组织与党员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是服务和被服务的关系。长期以来,我们比较强调党员要服从组织的领导、安排,而忽视组织对党员的服务功能,从而影响和阻碍了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各级党组织,特别是领导机关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党内服务体系建设。
其二,加强服务于民的体系建设。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领导本身就是服务。当然,建设服务型政党是指广义的“服务”,其中包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改善民生,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也包括从思想、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引导和教育群众,为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自由、平等、民主、人权和广泛的政治参与,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以及与此相关的服务工作。
其三,加强政治体制正常运转的保障机制建设。中共是执政党,也是领导党。党作为人民的代表执政,同时又领导社会的管理事务。从执政党与国家、政府的关系来看,建设服务型政党就是要为国家的稳定、政治体制正常运转提供有效、可靠的保障机制。其中,包括为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的工作提供科学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为其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责提供良好的施政环境和制度保障。要“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4〕。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动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就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广泛协商。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尤其要管好在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任职的党员干部,保证他们遵纪守法、依法施政、勤政廉政。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的政治发展,包括执政党建设“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5〕。苏共是列宁亲自参与创建的共产主义政党。但十月革命胜利后,由于红色政权面临着国内外错综复杂的局面和异常艰苦的战争环境,列宁关于执政党建设的一些卓越思想没有来得及变为行之有效并可以长期坚持的制度和机制。列宁逝世后,执政党建设不少方面处于停滞状态,甚至列宁时期所建立的一些好的制度,所采取的一些好的做法也被遗弃。党内高度集权、个人独断专行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党内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民主决策机制遭到破坏,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党内思想僵化,丧失了创新的活力。苏共在斯大林逝世后的几十年中也曾试图进行改革,但均未取得有效的成果。
中共是在共产国际和苏共的直接指导和帮助下建立起来的,在不少方面都照搬了苏共的做法。遵义会议后,党内民主逐渐发展,到延安时期党内民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党的民主集中制得到了正确的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成为一个充满生机活力和强大凝聚力的革命政党。正是这样一个革命的党领导中国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创建了新中国。但共产党执政之后,一些领导人开始居功自傲、独断专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民主决策机制逐渐遭到破坏。中共作为一个执政党逐渐走上了苏共封闭僵化的老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原则,破除了“两个凡是”的束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开创了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同时,中共也全面加强了执政党自身建设,废除了终身制,确立了任期制和干部退休制度。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加强民主集中制和民主决策机制建设。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独断专行,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切实保障并不断扩大党员的民主权利。进一步发展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规范党内权力运行机制。中国社会主义改革之所以取得巨大的成功,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坚持了党的坚强领导。而中共作为执政党,之所以能够领导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取得巨大的成功,关键就在于执政党进行了自我改革和完善,能够与时俱进,走在时代的前面。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事业取得成功的宝贵经验。
今天,中共面临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和新的挑战,也必须继续坚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确立的路线、方针和道路,绝不能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封闭僵化的老路不仅会葬送改革开放事业,而且会导致亡党亡国。与此同时,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国情不一样。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可以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也可以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6〕,绝不能照搬西方政党制度和政党体制模式。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同样会葬送中国改革开放事业,也会导致亡党亡国。
执政党建设“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那么出路在哪里呢?出路就在于创新!即在坚持党的性质、理想信念、指导思想和各项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在党的建设进程中实现观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机制创新。首先是“勇于推进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7〕。也就是说,要勇于提出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马克思主义不是僵化的教条,而是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发展的科学理论。同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也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发展。科学发展观是在一系列紧密相连、相互贯通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基础上形成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创新的最新成果。但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落实仍然要继续坚持创新。也就是说,要以新的实践经验、新思想、新论断不断丰富和发展科学发展观。这样,才能使执政党建设始终保持正确的目标和方向,保持旺盛的生机活力。
其次,制度和机制创新。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提高,党内各项制度的发展、完善和改革都离不开创新。制度创新的前提和指导方针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解放思想,就难以实现制度创新。与理论创新相比,制度和机制的创新更加困难和复杂。应当承认,一些脱离实际的制度和机制,有不少至今仍然发挥作用。由此而造成的弊端至今仍困扰着党的建设,迫切需要通过制度创新加以克服。但制度创新是一个复杂的工程,牵涉到方方面面。所以,制度创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
大力提升党的建设制度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其各项具体制度,是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主要目标和核心内容。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一贯高度重视制度建设。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邓小平就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8〕此后,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和江泽民、胡锦涛等中央领导人的讲话都反复重申这一论断。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申“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9〕。由此可见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实践证明,党的各项制度和运行机制总体上同党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和艰巨任务是相适应的,但也存在不少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制度、党内民主制度、民主监督制度、民主决策机制、反腐倡廉和党内监督制度都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其中,一些具体的制度、机制需要进行改革。
衡量党的制度完善与否的主要标准有两个。一是制度能否保障执政党的组织健康稳定发展,保障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完善的制度能够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能够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切实保障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能够廉洁奉公。不完善的制度就会使党逐渐丧失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能力,难以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员干部就会严重脱离群众和有效的监督制约,难以遏制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二是制度能否不断增强执政党的凝聚力和执政能力。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高低,其相关制度的完善程度,直接决定着党的凝聚力和执政能力的强弱。党的制度建设比较完善,其群众威望就高,其凝聚力就强。中共作为执政党,如果连自身建设都搞不好,党内的各项制度都不完善,其执政能力就会受到极大的削弱。党的十七大、十八大都强调,要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如果党内民主建设的制度都不完善,那么何以去带动人民民主呢?
党在十八大中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首次明确提出要“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10〕。所谓体系,必须具有系统性、完整性。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党内民主建设的推进,各项具体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但也还存在制度模糊和缺失的现象,影响了党内民主建设的推进。健全党内民主制度体系,就是要进一步明确有关的规定和制度要求,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也要增补和充实一些新的制度。最终要使党内民主的制度相互配合、相互贯通、相互结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为此,十八大报告提出一些新的要求和部署,值得我们高度关注,认真研究。
长期以来,各级党代会的代表,尤其是全国党代会的代表,领导干部所占的比例偏高,而一线工人农民所占的比重偏低,从而影响了党代会代表的广泛性和一线工人、农民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各级党代会是党的权力机关。各级党委,包括常委会都是由其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的。党代会对其负有直接的监督功能。如果党代表中,领导干部的比例偏高,无疑就会削弱这种监督功能。这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出现自我决策、自我执行、自我监督的问题。因此,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就必须提高工人、农民代表的比例,降低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指出,要“试行乡镇党代会年会制”〔11〕。党的代表大会是党的权力机构,只有经常按时召开,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上,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都曾经实行过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但与此相反,也存在着党代会不按时召开的情况。在革命战争年代,党的代表大会不能按时召开“情有可原”。但中共在1956年召开八大之后,长达十三年没有召开新一届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的破坏。由此导致了党的决策失误和党内极左路线的发展。正因为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一直坚持党的代表大会按时召开。根据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县及县以上地方党的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实际上也是五年召开一次,很难经常及时履行其职责。随着改革的深化,一些学者提出实行党代会年会制的建议。中共是拥有八千多万党员的执政大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组织的代表大会面临的形势、任务有很大的差别,是否有必要都是五年召开一次,或者都统一实行年会制,是值得研究的。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仍有困难,但可以从基层和地方组织做起。因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乡镇党代会试行年会制”。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也是党内民主制度建设的突破。乡镇党代会实行年会制,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能性。乡镇党代会规模小,直接面对与地区发展和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具体问题,需要党代会及时召开,并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决策。乡镇党代会是广大党员,及其党代表直接参与党内事务的一个重要平台。它能每年召开,必将有效地扩大党员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权利。因此,乡镇党代会年会制应尽快试行,并大力推广。
长期以来,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都没有设立相应的常设机构。各级党的全委会也不是常设机构,而是几年召开一次。这显然不利于充分发挥党代会的功能和作用。因此,党的各级代表大会要不要设立常设机构和怎样设立常设机构,一直是广大党员所关心的、也是学术界议论较多的话题之一。党的十七大报告曾经提出“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12〕。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提出“深化县 (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13〕。这表明中央推动党代会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决心和明确要求。但党代会如何实行常任制,仍有不少具体问题需要解决、具体制度需要建立健全。例如,实行常任制是否需要建立常设机构和具体的办事机构,其功能、作用、职权范围如何?这些常设机构和办事机构的人员编制,以及同党委办事机构的相互关系都需要加以明确规范。只有这些具体的问题得到切实解决,相关的具体制度规定建立并逐步健全,常任制的试点才会取得实际成效。但无论如何,试点工作不仅要深化,而且要加速推进。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县及县以上地方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而实际上也是每五年召开一次。各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只有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才能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发挥自己的作用。一旦代表大会闭幕,其使命也就完成了。这显然不利于党的代表大会及其代表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党的十七大就提出“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14〕。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落实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15〕。然而,任期制的提法还有待于明确,其关键并不是要明确其任期时间的长短,而是要切实保证每届党代会的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事可做,能够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显而易见,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有一系列的具体制度安排和程序规定。例如,可以试行建立党代表联络室。其主要功能就是听取并向党的有关部门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接收并向有关部门转送党代表所提交的有关材料,特别是对党的干部进行监督,揭露一些干部贪污腐败问题的材料;负责安排党代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社会调研和专题考察;安排党代表列席党委的工作会议;就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人事任用,征询和汇集党代表的意见等等。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历来担负着两项重要的任务。一是审议通过党中央的报告,确立一个时期内党的奋斗目标,及其实现这一奋斗目标的方针政策。二是选举产生新一届中央领导机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与其职责基本一致。改革开放以来,党的代表大会广泛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党代表畅所欲言,献计献策,对开好大会,推动党的事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比较分散,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从而影响了党代表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实行党代会代表提案制,就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为了确保这一制度的顺利推进,还应当尽快出台实行代表提案制的具体做法和操作程序。人们有理由相信,随着乡镇党代会年会制和代表提案制落到实处,党的基层民主建设必然明显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必然进一步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生机活力。
党的建设科学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党内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更加合理。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律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16〕党内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内在统一性。这三种权力统一于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全党的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和行使最高决策权。党的中央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是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执行机关。中央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二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总体协调性。党的这三种权力虽然统一于党的代表大会,但这三种权力是由不同的机构来实施的。例如,监督权主要就由中央和各级纪委负责实施。但这三种权力又是相互协调的,不存在三权分立的问题。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又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央政治局要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各级党委常委会要向全委会报告工作。
与此相联系,党内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也形成了两大优势。一是能够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代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能够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保障全党的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二是党的工作效率比较高。由于党内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能够得以贯彻落实,能够在民主的基础上尽快地形成统一的意见。党的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各级党委的工作部署,都及时贯彻落实。
但从制度建设的角度看,党内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也存在不够协调、不够完善和缺乏监督制约的问题。要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还有必要解决这些问题,使党内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更加合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同级党组织的权力机关和决策机关。但各级地方代表大会都是五年召开一次。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行使决策权的是各级党委全委会。如果各级党的全委会不能经常召开,无疑会削弱其决策功能和作用,容易造成以常委会代替全委会行使决策权的现象。事实上,一些地方党的全委会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当然,常委会作为地方党组织的领导机关和党代会、全委会的执行机关,也应当而且必须拥有必要的决策权。但这种决策权必须在全委会的授权范围内,以全面贯彻落实党代会决议为原则,以尊重全委会的决策权为前提,不能违背、更不能代替全委会的决策权。党的决策权实际集中在各级党委常委会,尤其是党委一把手,从而使权力过分集中、少数人独断专行的现象长期得不到克服。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因此,要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就必须充分发挥各级全委会的作用,健全与此相关的各项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例如,应当明确规定哪些问题必须经由全委会讨论决定才能生效,或者贯彻实行;每届全委会召开的次数不能太少,两次会议召开的时间不能间隔太长。党的十八报告要求乡镇党代会试行年会制,县(市、区)党代会深化常任制试点。那么与此相适应,也应该对乡镇和县 (市、区)党委全委会召开的时间和操作程序,进行明确的规范和符合实际的制度安排。
党的十七大针对地方各级全委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17〕。而党的十八大进一步强调,要“强化全委会决策和监督作用”〔18〕。这里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十八大强调要“强化”常委会的作用。由此可见,中央对这个问题重视的程度和解决的决心。与十七大相比,至少在提法上大大推进了一步,应当说是前所未有的。二是突出强调了全委会的两大功能和作用,即它的决策作用和监督作用。在地方党组织权力结构和工作分工上,重大问题和重要人事任用的决策权应该属于全委会,而不是常委会。常委会是全委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全委会授权的范围内对一般性问题进行决策,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人事任用问题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并提交全委会讨论决定。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推行”〔19〕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人事任用票决制。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申,“完善”〔20〕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人事任用票决制。这里所提的党委,是指全委会还是常委会?有待于进一步明确。但无论是全委会,还是常委会,讨论此类问题都应该,而且必须实行票决制。按照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应该进一步完善与此相关的各项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例如,哪一级哪一类干部的任用,必须由全委会或者常委会投票决定;哪一类问题属于重要问题,必须由全委会或常委会投票决定。这方面的规定越具体、越明确就越好,不能大而化之、含混不清,否则就会给地方党组织贯彻落实造成困惑和混乱。
众所周知,党内的腐败问题相当严重,而且长期得不到有效遏制。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党内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现存的监督机制比较单一,即主要由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承担监督和惩治腐败的责任。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运行特点是,实行自上而下的、相对封闭的监督。这种运行机制使监督面临着三难:一是平行监督难。按照党章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均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全委会领导下工作。但由于全委会工作功能与作用的弱化,乃至缺失,纪委的工作实际上是由常委会领导。长期以来,纪委书记都不是常委会的成员。近年来,为了加强纪委的工作,纪委书记进入常委会。但尽管如此,纪委仍然很难对常委会的成员,特别是党委一把手进行监督。因此,就容易出现贪污腐败的“窝案”,以及几乎所有的大案要案均由上级纪委直接介入查办的现象。二是自下而上的监督难。在现有的体制下,广大党员因为得不到必要的信息,享受不到必要的知情权,很难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下级干部也很难对上级干部进行监督。三是由外向内监督难。由于我们对舆论监督,包括网络、微博等新媒体的监督缺乏正确的认识,心存疑虑,甚至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使其监督作用受到一定的影响。党外的监督包括来自民主党派的监督,由于得不到相关的信息和缺少必要的监督平台,也难以发挥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一些纪委书记贪污腐败,人们由此又提出谁来监督纪委书记的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中央早有察觉,也决心加以解决,并相应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不能不承认,收效并不理想。最重要的是,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相互制约的机制没有建立和完善起来。可以这样说,仅仅依靠现在的机制,是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现象的。要改变这一状况,需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制约机制。要全面加强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以及各级党的全委会和党委成员的监督功能。要配合乡镇党代会试行年会制和深化县 (市、区)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以及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大力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功能和作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强化全委会监督作用的要求,让全委会监督常委会和纪委的工作。常委会和纪委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全委会有权直接监督党委一把手和纪委书记的工作,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质询,以全委会的名义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
二是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和强有力的监督合力。应该把党代会的监督、全委会的监督、纪委的监督、党员自下而上的监督,以及社会和媒体的监督整合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相互配合的体系。要正确对待媒体监督,破除各种对媒体监督的条条框框和人为的障碍,使媒体能够放开手脚监督所有的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创造条件,让媒体能够大胆地揭露贪污腐败现象。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网络、微博在防腐反腐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引起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收到了意想不到的“奇效”。对此,我们也应该给予大力的支持。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中央简政放权,地方党政部门自主决策权有所扩大。这无疑是好事。但与此同时,地方主义、分散主义和利益集团化的倾向有所抬头。随之而来的是,在有些方面和有些领域,中央政策不够畅通,甚至出现了“中央政策不出中南海”的怪现象。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乃至对中央和上级机关阳奉阴违的不良作风有所蔓延。例如,中央关于稳定房地产市场、控制商品房房价过快增长的政策,长期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致使群众意见很大。又如,中央关于大型国有企业减少垄断性生产与经营,允许民营企业进行生产和经营的计划安排,至今没有完全落实,致使相关民营企业的发展遇到了阻力和障碍。再如,一些干部对于中央廉政勤政、反腐倡廉的要求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致使腐败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损害了党的声誉,危及了党的执政地位。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严明党的纪律,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党的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所在,是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民族团结进步、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21〕因此,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还必须坚定不移地加强党的执行力建设。这就要求:
一是要加强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提高干部的全局观念、统一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正如十八大报告所说,“要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保证中央政令畅通,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22〕
二是要把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和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自主创新密切结合起来。只有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各地方和部门的工作才有明确的方向。自主创新是在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的过程中所必需的。只有保证和促进中央的精神与本地实际情况密切结合起来,尽快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和成果,而不是违背和违反中央精神,另搞一套。贯彻落实中央的精神本身就需要自主创新,需要具体制度、具体程序和具体方式方法的创新。中央一贯支持和鼓励创新,但也反对违背中央的精神另搞一套。
三是要加强监督检查。无论是中央的方针政策,还是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都不能只布置不检查。一些干部官僚主义作风严重,不深入实际,往往只在工作上起“传声筒”的作用,其主要功能和作用似乎就是开会、布置工作。至于工作做得好坏,中央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工作部署是否落到实处,还存在什么问题,他们却很少进行监督检查。一些党组织执行力弱化,有干部工作作风的问题,但更重要的是监督检查制度不够健全。因此,要提高党组织的执行力,就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和奖惩制度。这种制度要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真正能够发挥实效。
〔1〕〔2〕〔3〕〔4〕〔5〕〔6〕〔7〕〔9〕〔10〕〔11〕〔15〕〔18〕〔20〕〔21〕〔2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人民出版社,2012.50,50,51,26,12,26,7,28,51,51,51,52,52,55,55.
〔8〕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4.333.
〔12〕〔13〕〔14〕〔16〕〔17〕〔19〕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人民出版社,2007.51,52,51,26,5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