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燕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31)
构建和谐社会是公安机关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构建者,又是和谐社会的维护者。而家庭暴力冲突问题在人类发展进程中由来已久,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社会痼疾。据《中国妇女报》1998年的问卷调查,63.3%的人认为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是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1〕社会生活中,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是从小的家庭纠纷引发,如若处置不当继而导致民转刑案件多发,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隐患,从而影响和谐社会构建。因此,如何有效解决家庭暴力冲突问题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稳定的局面。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之间存在着各种利益和冲突,要使它们之间协调发展,远离冲突纷争,达到政通人和的局面,就需要进行干预和规范冲突的发展,形成稳定的社会秩序。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我们要建立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家庭暴力冲突的处置得当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状态。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创新处置家庭暴力冲突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对身体上、精神上的不法侵害。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阻止家庭暴力的发生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许多专家称处理家庭暴力的不幸后果是非常重要的,但唐纳·斯通和安妮·科恩在1984年指出,我们可能过于关注补救措施而没有对阻止家庭暴力给予充分的重视。〔2〕在国家干预家庭暴力方面,对于国家和家庭关系存在着自由主义和介入主义不同的观点。自由主义强调家庭的隐私权(自治权)的保障,主张法律仅在权利滥用的情形下介入规范。而介入主义则主张国家以维护夫妻关系实质平等为名,积极介入传统属于私领域的自治范围,以调整家庭中身份与权力不对等关系。此两种观点都肯定法律在社会控制上的功能。在婚姻暴力的防治目的与手段上,自由主义因考虑强制介入婚姻的合宪性而强调“促进家庭和谐”,介入主义则主张法律拨乱反正,要求法律积极授权执法者保护“受害者权益”。〔3〕因此,两者都对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达成了有限度介入的态度,认为有限度介入能够帮助促进家庭和谐发展。
当今社会,暴力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据全国妇联2002年统计调查表明,在2.7亿个中国家庭中有30%存在家庭暴力。约九成的施暴者是男性,每年有401万个家庭中25%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婚姻关系中的夫妻、父母子女之间,给受暴者的身心造成很大伤害。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心理和生理共同作用的社会现象。专家研究表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往往会呈现出“受暴妇女综合征”,对家庭暴力选择沉默和忍耐,强化了自身内在的无助感,形成消极的自我概念和自我效能。最终在主观上呈现出家庭暴力冲突危机的无效反应,甚至导致严重的暴力循环出现,家庭暴力与由民转刑的“以暴易暴”犯罪存在明显的影响关系。据全国妇联权益部资料显示,家庭暴力已成为侵害我国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也是离婚率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成为引发社会治安恶性案件的一大隐患,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社会问题。如何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问题,成为当今警察社会管理创新的焦点问题。
家庭暴力冲突危机发生的双向性表现在冲突是危险的,其发生的原因之一在于施暴者过度地投入到对冲突的某种反应里面,而受暴者长期经历的无助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暴力实施过程的延续和发展。同时,家庭暴力冲突危机发生的双向性表现在冲突也是机遇。我们在日常生活里,每天都面临消极的语言和行动,但如果我们意识到冲突也能产生正面结果,我们就能把冲突中的消极能量转换成积极结果。警方创新处置家庭暴力的契机和介入工作应该是在理念上认知到施暴者和受暴者的状态,通过公权力的介入,限制施暴者个人权利的滥用﹑扩展受暴者可利用的社会资源、提升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达成介入目标,才能有效解决家庭暴力。因此,警方作为社会管理者,为家庭暴力冲突危机解决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一位资深冲突解决执行官在某个专题研讨会上曾说:“我的目标是避免冲突!如果冲突可以避免,为什么我们还要浪费时间去应对它呢?”在家庭暴力冲突危机解决过程中,针对其双向性,警方在介入时的目标不仅是结束或避免坏的东西,而且还要开启好的东西,通过转化家庭暴力冲突理念,使解决冲突的过程能够成为一种催化剂,积极改善个体、群体关系,促进人类社会结构深刻持久的变化。
家庭暴力冲突危机的特殊性是指家庭暴力发生在婚姻和家庭中具有亲密情感关系的成员身上,具有私密性和隐蔽性。除了一少部分施暴者是人格障碍或精神疾病而导致以外,往往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出现与长期以来社会文化中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模糊及性别意识不平等有关。在我国传统家庭观念中,家庭内部发生的问题通常应该在家庭内部解决,不应该借助于外力。受此观念的影响,很多施暴者和受暴者及社会管理执法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使受暴者很难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她可以通过法律救济渠道得到保护;施暴者也很难意识到他实施的行为的后果及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相关社会管理部门的执法者在家庭暴力观念上也存在模糊认知,对家庭暴力案件认为不应干预或过问,导致施暴者和受暴者双方侵害严重性加强,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
现代社会性别观念社会化与传统性别角色定位冲突加剧影响家庭暴力的发生。研究表明,传统社会性别观念社会化过程中,女性和男性的角色定位上往往仍然沿袭了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在家庭生活中角色定位上保持“男强女弱”、“夫唱妇随”、“男主外,女主内”等角色定型和社会分工模式。这种性别角色定位和社会分工模式不仅不利于女性主体意识的发展,而且影响到婚姻内的平等情感关系的形成,导致男性需要独自承担来自于社会、经济和心理的压力,严重的甚至影响男性身心健康。而现代社会,女性独立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女性注重自身事业的发展,要求男性与自己分担家务,这导致男性性别角色定位发生冲突,如果由于个性、沟通技巧欠缺,往往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由此可以看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误区及社会性别角色定位导致的男女两性冲突与矛盾是引发家庭暴力的主要和主导因素。警方在创新处置这一类涉及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路径时,应该意识到解决好此类问题,不仅需要外力的介入引发外在变化,也需要冲突双方内部的改变,否则外力只会分化和分离人们而不能带来实质性的变化。而且这种外在压力一旦消失,一切又会回归到原来的那种消极局面,有时甚至导致更糟的局面。所以作为社会管理执法者,在寻求一种解决路径时,不仅要务实处理冲突,而且还要通过长久的路径来转化和激发正能量,引导它去积极改变,才能促进家庭暴力冲突危机的解决,构建社会和谐的深层关系。
进入21世纪后,由于社会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和面临的严峻局势,2006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同志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时强调:“要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注重发挥调解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4〕“调解是由公正独立的第三方帮助争议双方当事人确立争议事项,探寻可行的解决方案,并最终解决争议的解决机制。”〔5〕2008年7月31日,由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110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110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投诉求助及时进行处理。这一规定成为公安机关介入私领域的法律依据,也使公安机关成为处置家庭暴力冲突的第一梯队。对于警察介入家庭暴力处置方式的选择,调解方式相比于强制方式可能更合适。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这是由家庭的性质决定的。警方在介入家庭暴力冲突时运用参与式调解,主要指警方能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消除引发家庭暴力的根源,作为公权力介入的调解机构的执行者,能够帮助家庭暴力双方理解他们心理和行为模式的本质,通过限权施暴者和赋权受暴者,增加他们解决互动的困境的能力,让他们积极做出对冲突的应对选择,而不是被动接受别人的决定。把这种处理冲突的方式称作“建构和平”。〔6〕在参与式调解过程中,作为调解一方的执行者的目标是为冲突双方修复关系开辟重要渠道和创造框架,使人们能够用合适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当冲突双方意识到有场合阐述自己意见的时候,他们在互动中往往会更加理解冲突发生困境,改变面对冲突的态度,在构建更加和谐的家庭关系方面会更加富有建设性而不是对双方关系的破坏。因此,参与式调解在警方创新处置家庭暴力方面提供了新的解决问题的行为模式的理论基础。
家庭暴力冲突是影响家庭和社会稳定的一个突出问题,及时有效地解决家庭暴力冲突所带来的矛盾,对于维护受暴者的合法权利,保护家庭的稳定和谐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传统的警方介入家庭暴力的解决模式,由于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制法规不完善,制约着警方在处置家庭暴力冲突中的影响力。传统的警方介入家庭暴力冲突的调解往往存在着违背自愿、自主的情况,“法、理、情”不能有机结合,有解决冲突的程序不够科学、规范等缺陷,因此,往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警方通过参与式调解介入家庭暴力冲突解决途径的设计内涵,首先是完成了公权力对私权的有限度参与过程。其次是从现代警务理论的渊源角度看,是对罗伯特·比尔建警十二原则的直接回应。在直接的层面,我们可以看到参与式调解警务活动与罗伯特·比尔提出的建警原则中在“以形象赢得尊重”、“公众安全需要每个警察挂牌服务”、“以警察掌握的犯罪记录作为分配警力的依据”等原则直接对应。最后是从现代警务的趋势和方向的角度来看,它顺应了现代警务的方向和潮流,对现代警务战略中强调主动警务、信息警务、效能警务、责任警务、和谐警务都做出了直接的回应。当前,我国公安工作正处于转型升级阶段,参与式调解将深化警察的服务职能,促进警方与社区组织和公众的接触、交流与合作,为社会的和谐构建搭起了现实的舞台。
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构建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互动的现代警务平台,在今天的治理善治时代已经成为现代警务的方向和趋势。出于维护社会公共治安稳定的共同需要,警方、社区与公众需要进一步进行深层次的交流、沟通,创造共赢的平安社区的局面。
1.参与式调解的工作理念体现了现代警务中的平等性特征
现代警务的平等性特征是国家和社会发展进步的目标之一,体现在社会组织及公众在社会公共安全与稳定的警务活动中的平等参与及表达权利。这种平等性特征可以避免既往警务角色定位的高高在上和脱离实际的结果的呈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基础。
传统上,警察在介入家庭暴力冲突时,往往在定位自身角色时发生角色错位和角色失调,不是试图通过“和稀泥”解决冲突,就是试图通过警察权强制让当事方服从,但结果往往是掩盖了家庭暴力冲突危机,有时甚至加剧家庭暴力冲突,不能从第三方中立的角色进行调解。
参与式调解的工作理念贯彻了现代警务的平等性特征,表现出平等理念。对待发生冲突的双方当事人,能在中立的基础上,以平等的理念,充分尊重每个人的价值观和独特性,给他们搭建解决冲突的表达平台,通过寻求增进对冲突双方内在价值的认识来激发他们的潜能,赋权冲突双方,使他们对自己的生活和问题负责,鼓励和帮助他们探索解决冲突的途径。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方式可以使陷入冲突的双方可能会经历日常生活中少见的自我反省和相互约定承诺的过程,重新对冲突发生有新的发现和认识,有利于家庭暴力冲突问题的解决,消除引发社会矛盾的隐患。
2.参与式调解的工作方法体现了现代警务中的互动性特征
现代警务中的互动性强调警察和公民两者权力和权利在和谐中互动、合作与支持。公众时刻遵循法律及尊重法律赋予警察权威的同时,积极参与警察关于公共安全的决策和具体举措的互动,以实现利益表达和决策的科学。〔7〕
传统上,警察介入家庭暴力冲突时,由于部分基层民警对家庭暴力认识模糊,又缺乏处置家庭暴力的专业技能,总是把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混为一谈,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往往认为自己不便干预,即使干预也是对施暴者甚至受暴者简单批评教育了事,没有对家庭暴力冲突进行有效处置。同时,对家庭暴力的当事方来说,产生冲突往往会涉及私密的情感问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下,不会轻易向警察告知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因此家庭暴力冲突的复杂性、私密性都需要介入处置的警察进行耐心、细致的互动沟通,才能产生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参与式调解的工作方法体现了现代警务的互动性特征,调解者处置家庭暴力冲突的目标是化解冲突,消除社会隐患,防止以暴易暴案件的发生率的提高。因此,参与式调解会以第三方中立的视角,通过动员社区等社会资源参与,在法律的范围内,提供冲突解决的双方谈话互动原则和框架,给双方当事人提供表达和倾听、感受对方对冲突问题的想法,提升他们以自己的互动方式尊重对方,为冲突解决提供认知改变和关系改变的机会。在这一调解过程中的互动、沟通和合作、支持的表现,实质上是现代警务的互动性特征的实践,通过与社区、公众的互动、合作、沟通、协商实现了社会矛盾由冲突走向秩序、稳定的结果。而这一结果的实现正是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的结果,实现了国家、社会、公众多赢的局面。
3.参与式调解的冲突解决程序设定体现了现代警务中的公开公正的特征
现代警务中的公开公正特征是现代社会公共管理的发展趋向。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共安全政策的制定及执行的依据,不再是国家单方面的判断和分析,警方通过与公众的互动交流,促进了警方与公众信息交流内容的公开公正,也在一定程度上会提升社会、公众对警方的信任度,促进社会和谐目标的实现。
家庭暴力冲突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亲密情感关系,受暴者在报警要求公权力介入私领域时往往存在矛盾心理。受暴者往往希望警方介入制止暴力,但不希望警方制裁施暴者,更不希望导致家庭关系僵化甚至解体。因此,往往造成警方介入处置家庭暴力困难,也在一定程度上使警方在家庭暴力问题处置上失去积极性,导致家庭暴力处置出现滞后性。也就是说,家庭暴力冲突不发展到一定严重程度不会引起警方的重视,引起警方迅速介入、重视的家庭暴力必然是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急需解决家庭暴力,防患于未然。这正是现代警务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它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目标相统一。
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非暴力的解决能力和技巧。这些非暴力的能力和技巧在建设和谐社区的实践上占有重要地位,也能唤醒社区潜在的行动能力,给和谐社会带来持久的公正,同时实现社会与公众的信任与团结。参与式调解正是秉承了非暴力的解决理念,能很好地调解分歧同时体现公正。参与式调解的冲突程序设定体现了现代警务的公开公正的特征,也表达了法律程序公正原则。调解人不应把自己视作某一方或某种结果的拥护者,而应视作某一互动过程的拥护者。参与式调解不仅注重解决冲突,更是寻求社会矛盾和解,是建立一种人与人之间互动的新方式。而公正程序的设定为解决家庭暴力的困难提供了基本的途径和框架。参与式调解的程序会在冲突解决的开始阶段就与当事方协商,让他们协助参与程序设计,表达他们调解的意愿,确定程序的组织者是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和信任的个体来主持,同时对冲突的每一步设定具体的、明确的目标和期望。整个过程提供公开的信息交流和公正的解决步骤。通过定期向相关人员汇报来维护他们的信任度,确保冲突的解决。因此,参与式调解实现了现代警务要求的公开公正特征,促进了社会深层联结构建,提升了社会支持和信任,是家庭暴力比较好的解决方法。
和谐社会存在着矛盾,不断化解矛盾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参与式调解处置家庭暴力冲突模式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参与式调解解决家庭暴力冲突的着力点是和解。它的出发点是相信社会的文化与道德资源是建构和平社区的基础之一。在很多文化和道德传统中,和解都是修复分离的兄弟姐妹关系、重燃希望和构建和平的重要途径。通过调解人的工作帮助冲突方建构解决冲突的渠道,给他们提供改变关系的机会和平台,帮助冲突方形成稳定解决冲突的模式。这一调解模式契合了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长期目标,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冲突的化解及人与人关系的深化。
参与式调解在解决家庭暴力冲突上注重赋权,提升了冲突方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是建构人与社会联结的重要转变。家庭暴力冲突的当事方往往对冲突的态度是混乱的,他们往往可能认为对方是错误的或觉得受到威胁,因而会提升自己的防御心理不信任对方,不选择开诚布公地和对方交流沟通,因此使双方关系受到损害。赋权理念的实施促进了人们面对冲突的态度转变,使冲突带来积极结果的几率增加。这种解决方式在一定意义上帮助加深了人与社会的理解,促成了社会团结的形成,对于当前矛盾解决是一种积极探索,可以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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