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控机制研究

2013-04-11 18:05李亚学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犯罪人罪犯矫正

李亚学,张 凯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矫正教育系,河北保定071000)

非监禁性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特征。社区矫正人员在开放性社区中接受矫正不可避免会产生重新犯罪等社会风险。因此,如何保障社区安全,控制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研究领域。

一、社区矫正监控机制的内涵解读

社区矫正监控是指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制度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服刑过程进行监督,对其再犯罪的危险进行控制的执法活动。从概念层面上看,社区矫正监控包括监督和控制两部分。监督主要是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服刑过程进行监察和管理;控制主要是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再犯罪危险进行控制。从操作层面上看,两者虽有区别,但工作的性质类似,均有惩罚性、强制性和防范性。因此,监督和控制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实践中两者均由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对社区矫正监控可从以下方面理解:首先,通过监控将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严格限定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予以处罚。其次,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控,不论社区矫正人员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这是非监禁刑罚执行的本质所决定的。再次,社区矫正人员是在社区内被执行刑罚的罪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对他们依法实施严格监督和控制,既是刑罚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区安全的需要。

“机制”一词,本指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也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社区矫正监控机制是指在社区矫正的监控工作中所遵循的程序、采取的方式和运作过程的机理。社区矫正监控机制是社区矫正监控工作顺利进行,有效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违法犯罪,防卫社区的重要保障。社区矫正监控机制要解决的问题是社区矫正监控运行包括哪几部分,各个部分之间如何有机结合,其运行机理是什么等。建立社区矫正监控机制的主要目的,“就是观察和了解他们的日常生活情况和遵守法律与判决的情况,从而发现是否具有危害社会的危险性和不遵守法律与判决的行为表现,进而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控制措施,预防他们对社会造成新的侵害”〔1〕。

二、社区矫正监控机制的组成体系

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社区矫正监控体系是由相互联系和制约,分别发挥不同功能,共同达到有效监控的目的几个部分有机结合而成的一个整体。该体系包括:社区矫正的条件;社区服刑人员危险评估;社区矫正监控工作模式等。

(一)社区矫正的条件

社区矫正的条件(conditions of community corrections)是指处在社区矫正状态下的犯罪人必须履行的义务。〔2〕社区矫正的条件是法官在量刑过程中判处的,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遵守的条件或者必须履行的义务。社区矫正的条件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标准条件。标准条件是所有社区矫正人员都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通常由法律明文规定。例如,我国《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县、市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刑法》第75条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县、市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国外社区矫正立法中均规定有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遵守的条件,如克伦威尔等人将美国一些州规定的典型的缓刑条件归纳为:(1)不得实施刑事犯罪;(2)不得与有犯罪记录的人交往;(3)根据指示向缓刑官报告;(4)允许缓刑官走访本人、缓刑犯的家庭或其他地方;(5)从事适当职业;(6)非经缓刑官允许,不得离开生活的地方等。《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法院可以责令缓刑犯履行一定的义务,包括:向对被判刑人进行改造的专门国家机关报告;不得变更经常居住、工作或学习的地点;不得前往某些场所;接受相关治疗;赡养家庭等。〔3〕澳大利亚的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官可以向罪犯下达适当的指令,要求罪犯定期向矫正官报告;必须征得矫正官的书面批准才可以因某种原因离开本州;从事或不从事某项特定的工作,及时报告工作情况等。〔4〕

另一种是特别条件,又称为“社区矫正的附加条件”。特别条件是法官根据需要对某些罪犯有选择地附加适用的额外条件。例如,我国《刑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标准条件和特别条件的主要区别是:第一,具体内容有别。标准条件的内容一般比较简单,而特别条件的内容一般比较复杂;第二,适用范围有别。标准条件适用于所有犯罪人,而特别条件适用于某些犯罪人。〔5〕

社区矫正的条件既是保护社会免受犯罪人新的侵害的需要,也是避免犯罪人再次违法犯罪的需要,同时也是对他们进行惩罚的体现。社区矫正条件是社区矫正监控工作的法律依据,也是其工作的内容和任务。

(二)社区矫正人员危险评估

评估(assessment)是通过不同方法全面准确地了解和评定犯罪人情况的活动。在社区矫正中,对犯罪人进行评估,是开展监督和帮助工作的第一步。只有通过评估了解到犯罪人的相关情况之后,才有可能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和帮助工作。罪犯评估主要包括危险评估和需要评估。社区矫正监控主要涉及的是社区矫正人员的危险评估。社区矫正人员均是罪犯,因此,危险评估主要是对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可能性的评估,它是危险控制的前提。

社区矫正人员的危险评估事关社区安全,因而受到世界各国刑事司法部门的重视。例如,英国通过三种基本措施来控制社区矫正人员的危险。第一,控制“入口”。被放到社区服刑的罪犯,无论是被判社区矫正的罪犯,还是服监禁刑后通过假释、家庭监视等途径到社区服刑的罪犯,都是经过评估的。第二,重视社区执行中的危险控制。社区执行部门要在罪犯社区刑判决交付执行或者出狱后15个工作日作出书面的监督计划,监督计划应当在罪犯评估(OASys)基础上进行。第三,通过推行各种矫正项目降低罪犯的危险。〔6〕

犯罪人的评估通常有两种模式:统计评估和临床评估。统计评估(Statistical Risk Assessment)是指将有关罪犯重新犯罪的情况和信息列举,折成分值,评估的内容包括静态的和动态的,不变的和可变的因素,通过统计将罪犯划分为不同的危险等级。临床评估(Clinical Risk Assessment)是由心理学家或精神病学家依靠他们的理论和实践经验,通过大量的访谈对当事人是否会在今后从事犯罪做出判断或对其潜在的危害性得出结论的过程。〔7〕

统计评估是通过有相似犯罪背景的人获取相关预测因子,从而评估犯罪人的犯罪可能性。实践证明,这种危险评估方法的有效性要优于临床评估法。统计评估法的关键是制定评估表格,优良的评估表格是评估有效的基础。实践中,将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与预测表格的特征结合,得出不同的分数,根据分数确定评估对象的危险等级。

危险评估的目的是对犯罪人进行客观准确的危险等级分类,从而有效地进行监控,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在社区矫正中这一环节尤为重要,它是制定监控计划和个别化监控方案的基础,同时也是有效监控的前提。

(三)社区矫正监控的工作模式

社区矫正监控的工作模式是指开展社区矫正监控工作应遵循的程序和步骤,以及采取的措施等,主要包括根据危险评估进行监控分类、确定监控水平、实施累进监控等。

1.监控分类

监控分类是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危险评估结果,将他们划分为不同的监控等级和类型。监控分类是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有效监控的重要基础。只有明确了犯罪人的等级和类型,才能有的放矢地实施监控。社区矫正机构通常建立4种监督等级:严格监督、高度监督、中等监督和低度监督。

2.确定监控水平

监控水平的确定是以监控分类为基础,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者与社区矫正人员接触的强度和形式。接触的形式主要有直接接触(办公室会面、现场走访等)和间接接触(电话查证、邮件查证、书面报告等)。接触的强度通常以周或月计算,不同的监控机构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对严格监控等级有的监控机构规定的是每周3次面对面接触,3次间接接触,每月1次现场接触;有的则规定每周1次面对面接触,1次间接接触,每两个月1次现场接触。〔8〕

3.实施累进监控

实施累进监控就是建立起监控的连续体(supervision continuum),根据犯罪人的表现,将监控的强度和形式随其危险性的变化而变化。例如,根据某罪犯的危险程度,将其定为中等监控等级。在一定的时间内(如12个月)该罪犯将接受中等强度的监控。在此期间如果罪犯没有发生任何违反监控条件的问题,可以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如6个月)降低其监控的等级,减轻对其监控的强度。如果罪犯发生了违反监控条件的问题,那么,就提升对其监控的等级,提高对其监控的强度。〔9〕累进监控的目的是将监控的强度和形式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结合,鼓励他们自觉遵守监控条件,强化其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同时使其拥有一定的主动权,从而促进其改过自新。

三、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监控机制的思考

从2003年试点至今,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有所发展,在立法依据、组织机构、制度规范、工作队伍、经费保障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并探索出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实践措施。在实践社区矫正监控机制方面,虽然管理规章中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义务,明确了定期报到、监督考察、走访等监督制度,一些地区也试行了危险评估,但社区矫正监控机制尚未确立。社区矫正监控机制是由社区矫正条件、危险评估和监控工作模式组成的体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监控机制:

(一)加快社区矫正立法,完善社区矫正条件

我国尚无社区矫正的专门法律,社区矫正条件的规定也过于笼统,且散见于各项法律之中,操作性不强。笔者建议在社区矫正的立法中,整合并发展社区矫正条件。具体的内容应包括标准条件和特别条件,标准条件规定所有社区矫正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特别条件规定附加的法律义务,为法官实施自由裁量权时提供指南。

(二)发展适合我国社区矫正监控的危险评估工具

危险评估工具即社区矫正人员危险评估量表。在我国社区矫正的工作实践中,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危险评估、划分危险等级仍具有主观色彩。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已实行了十年之久,已有一定数量的样本,从大量的抽样中获取有效的信息和数据是有可能的。建立较高统计评估表格的信度(可靠性)和效度(正确性)是可行的。鉴于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实际状况,笔者认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危险评估应使用统计评估法为宜。具体步骤为:第一步,通过统计挑选有相似犯罪背景的社区矫正人员获取相关的预测因子,通过测试得出预测参数,再通过筛选和检测得出“标准参数”。第二步,制定危险评估量表。笔者认为,量表应包括以下内容:个人情况;犯罪记录;家庭状况;工作或学习状况;酗酒或吸毒问题;认罪的态度等。

(三)建立社区矫正监控工作制度

社区矫正监控工作制度是有效实施监控的制度保障,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实施监控的规则。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实践中此类规则尚不健全。笔者建议,按照社区矫正监控工作模式建立社区矫正监控制度。其内容应包括,根据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危险评估结果进行监控等级分类;按照等级确定监控水平和分配工作量;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实时动态的累进监控。

〔1〕〔2〕〔5〕吴宗宪.社区矫正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324,114,117.

〔3〕吴宗宪,陈志海,叶旦声,马晓东.非监禁刑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392.

〔4〕刘强.各国〔地区〕社区矫正法规选编及评价〔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78.

〔6〕翟中东.自由刑变革——行刑社会化框架下的思考〔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306.

〔7〕林宇虹.社区矫正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模式〔J〕.职业圈,2007(8).

〔8〕郭建安,郑霞泽.社区矫正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25.

〔9〕刘强.美国社区矫正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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