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狱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2013-04-11 07:11马文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罪犯监狱思想

马文星

(中国政法大学 研究生院,北京102249)

监狱是执行刑罚的场所,监狱对罪犯的改造比所判处的刑罚本身更能影响特殊预防的效果。劳动改造、教育改造和狱政管理是我国监狱传统的三大改造手段。而其中的教育改造,更是决定改造效果的关键。本文试图追寻教育改造的渊源,明确其地位,分析当下教育改造的方法及效果,并提出可能的改进途径,最后说明我们该如何看待教育改造。

一、教育改造的渊源及地位

我国刑法历来重视对罪犯的教育,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三皇五帝时代,惩罚违反风俗习惯的方法是扑抶。”“原始社会扑抶的意义和作用不是惩罚,而是教育。”“原始社会并无死刑和肉刑,只有扑抶。所以原始社会的制裁是教导,而不是惩罚。”[1]而据应劭《风俗通》:“狱,周曰囹圄。”“圄,与也。言令人幽闭思愆改恶从善。因原之也。”可见在西周,教育罪犯的思想依然存在。而到了汉代以后,随着儒家思想的兴盛,德主刑辅在中国法律思想中占了主导地位,更是重视对罪犯的感化与教育。只是历史上的教育与我们今天所说的教育改造含义不同。前边的教育仅仅是让罪犯接受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也就是传统的伦理道德,并不涉及传授知识文化,更不可能教会他们技艺。

我们今天所说的教育改造,最早出现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监狱管理规则》第一条中:“本规则为便于教育改造守法人而制定之。”[2]当时共产党已经建立了革命根据地政权,开始有自己的司法系统。而在1934年,毛泽东主席曾在全国第二次工农代表大会报告中指出:“苏维埃的监狱对于死刑以外的罪犯是采取感化主义,即用共产主义精神与劳动纪律去教育犯人,改变犯人犯罪的本质。”根据地提出要对罪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理服人,因人施教的教育原则,要对罪犯开展时事政治教育,现实教育,劳动教育,社会教育,文化教育等。[3]在建国后,1952年的《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决议》提出:“要经常地系统地在罪犯中进行认罪伏法教育。”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则将教育改造列为专章,自此,教育改造制度以正式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虽然因为历史原因,中国法治曾有过倒退,教育改造有名无实,但是1981年的《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再次指出教育改造是改造的基本手段。[4]而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更是用两章的篇幅来规定教育改造的方法、内容、要求等。从此,我国的监狱教育改造走上正轨,如今指导我们进行教育改造工作的就是《监狱法》和司法部于2003年公布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回顾了教育改造的渊源和历史,我们可以看出教育改造在罪犯改造方法中占有重要地位。《规定》第二条规定:监狱教育改造工作是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造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的重要体现,贯穿于监狱工作的全过程。第三条规定:监狱教育改造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教育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可见教育改造不仅仅注重改变罪犯的思想道德,还注重培养罪犯的劳动技能,以帮助其在出狱后能找到赖以谋生的工作,这样的改造目标富有人道主义精神,值得赞扬。

二、教育改造的方法及效果

《监狱法》第四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我国学者据此一般认为教育改造的方法分为三种:即思想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5]

(一)思想教育

注重罪犯的思想教育,把思想教育置于监狱工作的首位,是我国监狱制度的显著特色。[6]正如中国政府在1992年公布的《中国改造罪犯的状况》的白皮书中所说“新中国曾将包括末代封建皇帝和战争罪犯在内的大多数罪犯成功地改造为无害于他人、有益于社会的守法公民,从而维护了中国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有效地保障了中国公民的权利。中国改造罪犯的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而这样的巨大成就,显然与思想教育有很大关系。这些成就的取得与时代背景是密切相关的,可是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罪犯的思想教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出现了许多问题。

如,“教育内容的针对性不够强”:在认罪伏法教育方面,没能完全针对罪犯罪恶感减弱、服刑意识淡化这一变化开展针锋相对的工作;在道德教育方面,没能完全针对罪犯金钱至上观念,有偿改造观念进行令人信服的说理。[7]又如“注重形式,轻视效果,思想教育工作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倾向”。[8]总结起来: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重视不够,教育改造方式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够。

针对这一现状,司法部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社会化建设的意见》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我们首先要明确,思想教育是教育改造的重要手段,必须充分重视,不能因为任何原因而有所放松。在这个基础上,要有一套科学的方法,保证教育落到实处且具有针对性。从罪犯入监开始,监狱管理人员就要通过心理测试等手段,综合分析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种刑期、犯罪原因、恶习程度、人格类型、人身危险性以及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因素,科学制定罪犯的个别改造方案和分阶段实施的具体改造目标,并以此为依据,探索建立健全罪犯改造质量的评估、反馈、控制体系。在改造过程中,充分发挥罪犯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的作用,将心理矫治作为改造罪犯的重要内容。以此为基础,实现罪犯改造质量评估的科学化和罪犯矫正技术的科学化。而且要注重科学与信仰的有机结合,在监狱教育改造罪犯方面要把信仰教育、思想转化、心理矫治、行为矫正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教育改造的全方位性。[9]只有深入到信仰的层面,才能真正改造好罪犯。

(二)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文化教育不可能与思想教育截然分开,二者很多时候是结合在一起的。文化教育是为思想教育服务的,思想教育的效果集中体现着文化知识教育的成效。但是文化教育也有着自身的特点,在我国当下的罪犯文化教育中,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罪犯文化教育社会化,二是教育文凭通用化。[10]罪犯文化教育社会化是指监狱对罪犯进行的文化教育与社会教育靠拢,接受社会教育部门指导,接受社会教师授课等。这么做既有利于罪犯自身的社会化,也利于其接受文化知识。虽然《监狱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由于我国目前的教育资源普遍紧张,许多地区连义务教育都没有办好,自然无暇兼顾罪犯的教育。要解决这个问题,监狱必须引起重视,通过自身和社会的力量,通过颁发“爱心大使”证书等方法吸引社会教育人员进监狱给罪犯们授课等方法来解决。教育文凭通用化是指在监狱获得的文凭在社会上一样能得到承认,这既有利于鼓励罪犯学习知识文化,也有利于他们在出狱后寻找工作。甚至有些国家要求学历证明上不能有任何表明持证人曾受监禁的痕迹,我国应该借鉴。

职业技术教育是为了教给罪犯一门技术,让他们出狱之后有一技之能,能够靠自己的劳动谋生,而不是重返犯罪的老路,它对于降低罪犯的再犯率有着重要的意义。可现实情况是许多罪犯在监狱中并没有学到赖以谋生的技能,即便部分罪犯确实学到一定的技能,由于他们曾经带有罪犯身份,社会不愿意接纳他们,让他们普遍处于就业困难或失业的境地。要改变这一局面,一方面要改变社会风气,但另一方面,如何提高职业技术教育的效果却是监狱必须努力的。目前我国的罪犯职业技术教育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职业技术教育内容单一,缺乏专门的职业指导;二是教育方法不科学,忽视罪犯的主体地位;三是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效果不佳,这点在监狱的整个教育改造过程中是最明显和突出的困难;四是教育时间难保障,无法进行系统的技术学习。[11]为了改变以上的状况,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将罪犯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到国家教育体系尤其是社会职业教育体系当中;[12]要坚持分阶段、分层次(不同基础和文化水平的罪犯学习不同技术)、分类型(本市和外籍的人根据不同特点和需要学习不同技术)的教育原则[13];另外要针对上边提到的问题,保障时间,尊重罪犯的需要,让罪犯心甘情愿地学习。

三、如何看待教育改造

虽然我国所说的“教育改造”一词在20世纪才出现,可是教育犯人的思想早已有之。值得关注的是,教育罪犯的思想在西方同样受重视。十九世纪随着自然科学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刑事社会学派在批判吸收意大利实证学派理论的基础上,倡导刑法观念的更新,指出应由报应刑论转变为目的刑论,之后更进一步主张教育刑论,在各国的矫正领域引起了行刑观念和行刑制度方面的革命。正如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应该设法对可以从中受益的一切囚犯继续进行教育、包括在可以进行的国家进行宗教教育。可是事实证明,正如刑事古典学派无力对付累犯,精神病患者犯罪以及青少年犯罪的剧增,刑事社会学派的刑罚理论在预防犯罪领域和行刑领域同样具有相当的局限性,以至于人们重新求助于刑罚的报应功能。[14]

而在中国,我们似乎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再犯率应该是衡量监狱对罪犯改造成果的最好指标。我们监狱对于罪犯改造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而且从理论上来看,我们也应该明白教育改造的效果是有限的。正如菲利所说:考虑到人类行为,无论是诚实的还是不诚实的,是社会性的还是反社会性的,都是一个人的自然心理机制和生理状况及其周围生活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我特别注意犯罪的人类学因素或称个人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15]菲利以此为基础,论证了刑罚对犯罪的威慑作用是很有限的,因为它只能影响决定犯罪的个人因素。但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忽视教育在罪犯改造中的作用,应该正确认识教育在罪犯改造中的功能。正如贝卡利亚所说: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16]

正是认识到教育改造的功能与局限,我们才更应该做好能做的,面对我国教育改造中所遇到的问题,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去解决。

[1]蔡枢衡.中国刑法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49.

[2]夏宗素.监狱学基础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85.

[3]夏宗素.狱政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30.

[4]张全仁.监狱行刑学[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222-223.

[5]杨焕宁,王平.中国监狱现代化的方法论选择[J].政法论坛,1999(5).

[6]杨殿升.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

[7]张全仁.监狱行刑学[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228.

[8]周涛.谈当前服刑人员思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辽宁警专学报,2007(3).

[9]王平.监狱行刑需要妥善处理的几个关系[J].河南社会科学,2010(4).

[10]张全仁.监狱行刑学[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232.

[11]陈晓斌.论罪犯职业教育体制的缺陷和改革[J].科技经济市场,2009(11).

[12]张全仁.监狱行刑学[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234.

[13]江伟人,吴国平.发展监狱职业技术教育之思考[J].当代司法,19 98(1).

[14]冯建仓.监狱法的充实与完善[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167.

[15][意]菲利.犯罪社会学[M].郭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43.

[16][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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