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兆源
(中国人民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872)
“黑格尔不是第一位现代性哲学家,但他是第一位意识到现代性问题的哲学家。他第一次用概念把现代性、时间意识和合理性之间的格局突显出来。”[1]作为一名拥有较为完整哲学体系的伟大哲学家,黑格尔毕身都试图用其历史整全性的视野调和启蒙现代性中的自我分裂。
国家理论是黑格尔政治哲学的重要内容之一。黑格尔以精神理念的辩证发展为轴心,构筑了庞大的国家理论体系,试图整合与超越市民社会,调和古今政治规划。其国家观的特点可以大致地概括为“灵肉合一”,即理念与制度的统一,应然与实然的统一。笔者准备在下文中从黑格尔国家问题的提出、其国家观及特点、其观点的意义三部分谈谈对黑格尔“灵肉合一”国家观的一些理解和思考。
要理解黑格尔对国家问题的思考,首先有必要对黑格尔整个哲学体系作一个简要的介绍。其哲学体系主要包括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其中,精神哲学包括主观精神、客观精神①客观精神:精神已经具体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事物、设施、关系、制度里面。属于黑格尔精神哲学的范畴:精神外化到时间中,通过人类复归自身。和绝对精神;客观精神又包括法权、道德和伦理;伦理中又包括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由于黑格尔的哲学体系较为庞杂,包罗万象,因此此处只简单罗列其有关国家的系谱,并不继续展开。[2][3][4]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体系中论述客观精神的著作。他在伦理篇中试图对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无限性、普遍性与有限性、特殊性进行调和,用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分裂进行整合。黑格尔对国家这一伦理形式的问题意识在大范围内仍从属于对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调和,或者可以说是对真与善、实然与应然的一种统一。故笔者在文中将采用一种灵肉合一的框架对其国家观进行分析。
总的来说,在“灵”的方面,黑格尔的国家观主要体现为理想性和神圣化;而在“肉”的方面,黑格尔的国家观主要体现为民族性和制度化。
黑格尔的国家是指精神意识形态的理想国家,它与现实中的国家的发展进路不同。[5]有不少人认为,黑格尔笔下的国家指向的是普鲁士政权。但结合黑格尔整个精神哲学的体系来看,《法哲学原理》作为其对客观精神的分析,只是从主观精神到绝对精神的一个环节。在客观精神的辩证发展过程中,国家是其最为理想的发展阶段,也是伦理的最高阶段,是伦理实体和伦理精神发展诸环节中最完美的环节。国家并不是指某一特殊的国家、特殊的制度,而是指国家本身、国家的理念。[6]特殊的国家和制度可以是坏的,但国家的理念是至善的。由此可见,国家作为黑格尔宏大体系的一部分,是不具有强烈的现实针对性的,是一种基于较多思辨和想象出来的理想性的伦理实体。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对国家极尽溢美之词,称“国家是地上的精神”;“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这就是国家”;“在谈到国家的理念时,不应注意到特殊国家或特殊制度,而应考察理念,这种现实的神本身”。[7]在黑格尔的理论视域中,国家高高地站在自然生命之上,是凌驾于人类社会之上的神物,人们必须虔诚服从和顶礼膜拜,并认为只有将自己的血肉之躯融入到国家的伦理意义之中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自由与意义。
此外,黑格尔并不认同卢梭等学者所持的社会契约论的国家观,也同样驳斥启蒙思想中那种认为国家只是个人意志的集合的“机械论”观念。他认为国家根本不是契约。国家是神圣的,尽管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依存,但是它们却处于辩证法的不同层次,因此,不管用什么手段来对国家进行限制都是对国家的僭越。国家所代表的是发展中的理性理想和文明中的真正精神要素,并以此地位来运用(或者从形而上学的意义上说也许是创造)市民社会以实现自己的目的。国家不是手段,而是目的。[8]
黑格尔把组成国家的成员明确限定为民族这个群体。他认为,“独立自主是一个民族最基本的自由和最高的荣誉。”[9]在他看来,国家作为民族精神而存在,它的制度安排深受本民族风尚和意识的影响,绝不能脱离历史进行纯粹的主观臆造。“每一个民族的国家制度总是取决于该民族的自我意识的性质和形成;民族的自我意识包含着民族的主观自由,因而也包含着国家制度的现实性。”[10]因此,国家的制度必须符合和尊重本民族的传统和特性,要符合本民族绝大多数人的需要和渴望。否则,即使政治制度本身的出发点是好的,也不会得到民族成员的忠诚,不会有任何的意义和价值。
黑格尔国家理论的民族性还体现在带有浓厚的欧洲中心主义的文化倾向,甚至是狭隘的日耳曼民族主义倾向。[11]按照黑格尔的逻辑,国家只是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国家还要“通过特殊民族精神的相互关系,在世界历史中实现自己并显示为普遍世界精神。这一普遍精神的法乃是最高的法”。[12]世界精神通过世界历史的不断演进而得到解释和实现。在世界历史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有一个国家、民族作为担当者来体现世界精神(即作为统治民族)。无疑,黑格尔当时笃信“日耳曼‘精神’就是新世界的‘精神’。”[13]这实际上意味着,日耳曼民族是世界上最优秀的民族,体现着世界精神。这是狭隘的日耳曼民族主义倾向,这一理论也为后来德国法西斯所利用。
黑格尔认为,政治制度“永远导源于国家,而国家也通过它保存着自己。如果双方脱节分离,而机体的各个不同方面也都成为自由散漫,那末政治制度所创造的统一不再是稳固的了。这正与胃和其他器官的寓言相合。机体的本性是这样的:如果所有部分不趋于同一,如果其中一部分闹独立,全部必致崩溃……国家必须被理解为机体”。[14]正是凭借着这种有机体的概念,黑格尔把政治国家分成三种实体性的权力制度:立法权,即规定和确立普遍物的权力;行政权,即使各个特殊领域和个别事件从属于普遍物的权力;王权,即作为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的权力,它把被区分出来的各种权力集中于统一的个人,因而它就是整体即君主立宪制的顶峰和起点。
黑格尔最后肯定,君主立宪制是最高最完善的国家形式。其主张君主主权,认为王权是国家的灵魂。没有君主是不行的,君主代表国家的人格,代表国家的统一,但同时也主张必须是有限制的王权。上文提到的三权是政治国家统一意志的象征。行政权是真正的国家权力中枢,官吏作为行政权的全权代表,是超阶级、超党派的普遍等级,是国家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的高度统一体,因而成为真正的“国家代理人”。应该由一批有教养、有才能的行政官僚来担任政府大员和各级官吏,表达了资产阶级对政权的要求。黑格尔不敢承认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立法权是国家制度的一部分,国家制度是立法权的前提,立法权从属于国家制度,立法权只能在国家制度的范围内去完善国家制度。黑格尔贬低立法权是同他反对民主政治的立场相联系的,他要建立一个绝对真理的体系。因此,他认为,君主立宪制是最高最完善的国家形式,是国家理论的顶峰,是对国家最完美的制度设计。
第一,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的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来源之一,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经典作家对黑格尔的话引证很多,批判、改造也做得很多。关于《法哲学原理》一书,最集中的体现可见马克思的早期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国家理论中关于超越市民社会、人民主权、国家与个人的关系等方面的论述一定程度上均是在以黑格尔为靶子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第二,黑格尔的国家理论在政治哲学史的演进中十分重要,其理论被认为是以卢梭为起点,最后发展出当代极权主义思想的线索,为之后的德国法西斯主义提供了理论依据。当然,这其中仍然存在争论。也有一部分人强调其中包含的进步与革命的成分。从黑格尔对市民社会、民主政治的怀疑以及其对君主立宪制的赞颂来看,“黑格尔的国家观不是自由主义的,但并不因此就是极权主义的。”[15]其对国家本质与制度的思考具有一定的开创性,其理论本身以及随之而来的解读与争论都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国家的认识。
从积极性来说,黑格尔的国家观拥有较好的国家认同,而且也更可能拥有较强的国家整合力。因为,在黑格尔的国家理论之下,作为一名国家成员,是单个自由人的最高义务,个人只有在国家中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不言而喻,单个人是次要的,他必须献身于伦理整体”。[16]也就是说,个人只有将其血肉之躯融入国家之中,将个人命运与民族命运相交融,才能得到完全的发展和真正的自由。
从其局限性来说,虽然黑格尔力图调和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但由于高度强调国家的整体性,他的国家理论不免对内陷入极权主义的窠臼,对外则走向了强权主义的泥淖。
[1]][德]于尔根·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M].曹卫东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51.
[2][德]卡尔·洛维特.从黑格尔到尼采[M].李秋零译.北京:三联书店,2006.
[3]吴琼,刘学义.黑格尔哲学思想诠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4][意]洛苏尔多.黑格尔与现代人的自由[M].丁三东译.吉林: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
[5]杨素云.公民与国家关系的法哲学范式——以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为中心的分析[J].学习与探索,2010(6).
[6]吴琼,刘学义.黑格尔哲学思想诠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02.
[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58-259.
[8][美]乔治·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卷)[M].邓正来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347.
[9][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339.
[10][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91.
[11]陈炳辉.文化与国家——黑格尔国家哲学新论[J].政治学研究,1993(3).
[12][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41.
[13][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 9:352.
[1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68.
[15]郁建兴.黑格尔的国家观[J].政治学研究,1999(3).
[16][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