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的比较:制度变迁的视角

2013-04-11 01:29李志峰欧阳凌紫
湖北社会科学 2013年7期
关键词:变迁诚信学术

李志峰,欧阳凌紫

(武汉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湖北武汉 430070)

教育论丛·高校学生事务管理变革的国际比较·

中美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的比较:制度变迁的视角

李志峰,欧阳凌紫

(武汉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湖北武汉 430070)

中美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既有共同特征,也有不同点。从制度变迁理论视角来看,美国制度变迁主体是高等院校,而我国是政府主导;美国的制度变迁动因是由其制度多样化导致的,而我国则是由制度供给短缺引起;美国的制度变迁方式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而我国则是强制性制度变迁。推动我国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创新要针对大学生的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学术诚信制度,实行学生荣誉制度并与学术诚信惩处制度相结合,加强对大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将学术诚信制度内化为大学生自身的道德修养。

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制度变迁;比较研究

学术诚信(academic integrity)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当前各国对其还没有形成一个相对明确的界定,普遍认为其主要是指学术研究领域中恪守诚信的原则。美国作为世界上高等教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大学生诚信教育和管理上,特别是在学术诚信制度建设方面走在了世界的前列。通过对中美两国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变迁进行比较分析,可以更好地找出我国与美国之间的差距,从而推动我国高校学术诚信制度的建设。

一、中美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的变迁历程与特点

(一)美国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的变迁历程。

从1776年独立之时起发展至今日,美国已拥有4000多所高校。美国高校十分重视学术诚信制度建设。宾夕法尼亚大学是最早进行学术诚信建设的美国高校。从建校时起,富兰克林的务实主义和传统教育结合的理念深深影响了宾夕法尼亚大学人才培养模式。他在继承欧洲传统经典教育的基础上,引入了务实求真的精神,为美国大学诚信理念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美国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的源头是学生荣誉制度。1779年,威廉玛丽学院首次建立了学生荣誉制度。荣誉制度(honor system)是一种通过学生宣誓和承诺保证在学习、考试以及学术活动中不作弊、不盗窃和不进行学术欺骗的制度设计,该制度以学生个体荣誉为价值基础,鼓励大学生诚信学习。[1](p85-87)1842年,弗吉尼亚大学的Henry St.George Tucker教授鼓励他的学生在考卷上签署一份诚信声明,开创了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准则制度的先河。在接下来的20年中,学生们普遍接受了以诚信为荣的观念,并拓宽了诚信誓言的使用范围,使其逐渐演变发展为弗吉尼亚大学荣誉准则制度,此制度开创了美国高校学术诚信制度的先河。[2]此后,这一制度逐渐演变为传统式和改进式两种模式。传统式荣誉制度是一种学术诚信宣誓或承诺制度,即在无人监考的前提下或平时作业中,学生被要求采用一种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学校做出承诺,保证诚实地对待考试和作业,并对那些有作弊或抄袭嫌疑的学生进行告发。改进式荣誉制度是对传统式荣誉制度的新发展,一般不再采用上述宣誓或书面保证的形式,内容更加强调学术诚信,实施过程则更加强调教职员工的参与以及和学生的合作。[3](p37-41)1990年,马里兰大学率先推行了改进式荣誉制度,在传统式荣誉制度的诚信宣誓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学术诚信的一整套概念和实施方式,即在新的荣誉制度中详细阐述了学术不诚信的定义与表现形式,为校方提供了清晰、量化、操作性高的学术诚信管理办法。[4](p50-54)从此,美国大学纷纷建立起具体的学术诚信制度来保障学术诚信。

1906年,芝加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芝加哥手册:写作和出版指南》(The Chicago Manual of Style:The Essential guild for writer and publishers),该书被誉为“出版与研究界圣经”,目前已经出版了15版,其主要内容是强调引文的合法性和注释的规范性,即在合法性上强调必须严格区分作者本人思想与引用他人的观点,不管是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都必须做到“无一字无出处”;在规范性上要求作者必须做到与注释标准毫厘不差,不能有丝毫疏忽,以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目的是从技术操作层面为大学生进行学术研究活动提供规范的指南,也为防止学术剽窃、抄袭等不诚信行为设置可供操作的工具。[5]1951年,美国现代语言学会编辑出版了以大学生为主要对象的MLA手册(MLA Style Manual and Guide to Scholarly Publishing),明确了学术诚信的格式和标准。这两套美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学术研究标准的出台,标志着美国学术界学术规范模式的标准化正式形成,为秉持学术诚信和推进美国的学术创新奠定了基础。紧接着,美国大学联盟(Association of American Universities.AAU)于1953年发布了“大学和员工的权利和责任声明”,认为大学有责任对违反学术诚信的问题进行判决和惩罚。[6]该项声明进一步巩固了上述两套学术研究标准的权威性和实施效果。

继美国各大学和学术出版社等团体陆续推出并实行各自的学术诚信制度和标准之后,美国政府和许多学术团体也陆续加入推动学术诚信制度建设的行列之中。

美国政府于1989年3月就在公共卫生服务署成立了科学诚信办公室和科学诚信调查办公室。美国国家科学院则设立了总监察长办公室。2000年12月6日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颁布了《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这是美国联邦政府关于诚信问题的最高级别政策。与此同时,各类学术团体都制定了学术道德规范,并且针对学术诚信行为有具体明确的要求,如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美国物理学会(APS)、美国化学学会(ACS)、美国微生物学会(ASM)等都在促进科研诚信方面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来自科研学术团体的规范要求对于学术诚信的完善和落实做出了巨大的贡献。[7](p83-87)除了政府明确提出学术诚信制度之外,一些大学还成立了专门的学术诚信监察机构负责执行学术诚信的认定和处理工作。如马萨诸塞大学设立专门的监察官办公室;华盛顿大学由专门负责的副校长负责学术诚信委员会;明尼苏达大学设有学生辅导和学术道德办公室,负责学术道德学术诚信教育以及违纪事件的处理。[8](p100-102)美国政府和各大学的学术诚信制度有效地促进了其学术诚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的变迁历程具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与时俱进,虽然其学术诚信制度源于学生荣誉制度,但在后来的发展中为适应社会变化不断进行丰富和适时的调整。二是形式多样,既有制度规范又有组织保障。制度规范方面从正式的官方政策、大学的自定制度、学术共同体和大学联盟的声明等一应俱全;组织保障方面有专门的政府部门和各大学的学术诚信机构等各司其职。三是多方参与,在其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构建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各所大学和各类学术团体均参与其中,充分发挥了各自的重要作用,最后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共同促进了其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二)中国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的变迁历程。

与美国不同,由于我国采取高度统一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因此我国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建设一直受到教育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我国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建设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即初步明确阶段、逐步发展阶段和深化发展阶段。

1.初步明确阶段。

1981年8月,教育部部长蒋南翔在全国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上作《贯彻党的六中全会精神,为加强和改善思想政治教育而努力》的报告中强调大学生要开展“五讲四美”活动来培养诚实、谦虚的共产主义道德品质,该时期大学生的诚信目标主要是树立对马列主义的坚定信仰,实事求是地对待党和国家的历史,信守忠于社会主义祖国的承诺,坚定为人民服务的信念。[9](p92-96)这是我国首次正式提出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建设,并初步明确了诚信制度建设的目标。

2.逐步发展阶段。

1983年,国家教委制定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其中对考试舞弊等不诚信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理措施。[10]1989年国家教委颁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其中第八条“注重个人品德修养”中则明确提出“诚实守信”这一具体要求。[11](p857)党的十四大后,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发展。1994年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中,诚实守信是德育目标的具体要求;199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若干意见》把思想道德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1999年《关于高等学校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是促进高等学校诚信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在这一阶段,我国的大学生诚信制度建设逐步发展。

3.深化发展阶段。

进入21世纪后,我国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建设进入到专门化和系统化的深化发展阶段。教育部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200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2006)、《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2009)等一系列文件;出版了《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2009)、《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2010)、《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2011)、《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2)、《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3),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建设。

其中,2002年施行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将大学生学术诚信作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具体目标,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9](92-96)2004年施行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从“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学术批评规范”等五个方面对科研活动进行了制度规范。同年5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出台,加大了打击考试违纪作弊的力度,促进了大学生考试诚信建设。不少高校还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诚信规定。[12](p54-58)2005年施行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诚信道德规范,增加了有关大学生考试作弊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可予以开除学籍的规定,并细化了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2010年施行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高校必须公开学位评定办法、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2011年施行的《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规范了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2012年施行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高校应当明确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其他学术组织的组成原则、负责人产生机制、运行规则与监督机制,保障学术组织在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咨询、审议、决策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2013年施行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明确提出将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了规范清晰的条文准则。

可以看出,在我国教育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下,我国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建设大致经历了初步明确、逐步发展和深化发展这三个发展阶段。改革开放初期,对大学生的学术诚信教育属于思想品德教育的一部分,是对诚实守信、知行合一、信守信誉、实事求是等普遍诚信原则的细化和凝练。后来,学术诚信从德育范畴逐渐独立出来,成为规范学术行为的专门制度,其适用对象缩小为专门从事学术研究的学术人员,包括大学生和研究生。可以这样理解,我国的学术诚信制度是在思想品德教育制度中逐渐脱胎而成的。

二、中美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变迁的比较

(一)不同的教育行政体制型塑不同的制度变迁主体。

诺思在分析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将制度变迁主体分成“两级行动团体”,即“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诺斯指出:“初级行动团体是一个决策单位,它们的决策支配了安排创新的过程,这一单位可能是单个人,也可能是由单个人组成的团体”。而“次级行动团体”是用于帮助初级行动团体获取收入而进行制度变迁的团体。但是,它也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参与变迁的,不过其追求利润目标的实现是通过社会的收入再分配方式来实现。[13]中美两国由于实行的教育行政体制截然不同,因此两国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的变迁主体也完全不同。

美国高等教育实行分权制,即联邦政府宏观引导,州政府协调指导、统筹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学术界和社会团体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美国高校的管理权限主要属于各州,高校有充分的自主权。从最初美国学院的务实理念,到荣誉体系的建立,以及后来相关监督机构、科研及团体等关于科研诚信制度的确立,都充分说明,美国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初级行动团体”,主要是各高等院校和科研团体。

我国政府对高校实施的是宏观管理模式,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高校管理具有较大的管理权限。从1985年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制度变迁主要体现为国家提供法律和政策,政府作为理性主体来保障制度供给。所以,往往是国家通过教育法律等形式确立有利于占支配地位行为主体的教育制度安排,从而引起教育制度创新。从我国政府颁布实行的一系列学术诚信政策来看,明显体现出我国的大学生诚信制度变迁的主体是政府部门,也就是“次级行动团体”。

(二)文化和管理体制形成了不同的制度变迁动因。

美国高校的诚信制度源于美国历史和文化中积淀下来的诚信理念。从历史上看,美国自殖民地时代起就深受新教思想的影响,新教倡导的诚信观念深刻地影响了美国文化,并且这种影响已经深入美国人的骨髓,内化为美国人人推崇的行为准则,美国大学也不例外。美国高校是由在牛津大学或剑桥大学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新教徒所创办,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大学是传递主流价值观、培养良好道德素质场所”的办学理念和办学模式。可以说,美国高校从诞生之初就带着“诚信”的印记,这一点可以从美国高校最早的荣誉制度中得到证明。最早的荣誉制度并非是为了避免或减少学术不端行为而制定的应对措施,而是源于师生对母校所怀抱的荣誉感。从根源上讲,这种自觉维护学校的诚信荣誉的意识正是整个美国诚信文化的缩影。诺斯认为信仰是制度建立的思想基础。这种追求诚信的主流意识形态正是构成美国高校诚信制度的思想基础,从这一点来看,美国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已具备了制度变迁的制度环境。

制度变迁的发生不仅仅需要相应的制度环境,还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以及行动团体。根据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没有直接管理教育的权力,教育的管理权属于各州,高校享有与州政府相对分离的行政自由权和学术自由权。这种地方分权的制度安排决定了美国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变迁的主体是最具有创新性的初级行动团体,也就是各个高校本身,而非美国联邦政府。作为初级行动团体的高校具有极大的学术自由权利,为学术诚信制度的建立、丰富和完善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可以这样理解,美国高校作为传播社会诚信价值观这一制度环境,经由高度的学术自由这一制度安排,产生了以各州、各高校为初级行动团体的制度变迁主体,进而产生了种类繁多的诚信规章制度。美国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从最初的荣誉体系转变为多样化的制度体系,推动了美国大学生学术诚信的制度变迁。

反观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是中央集权管理体制,国家教育部对教育事业进行集中统一管理,这就决定了中国高校的制度环境和制度安排是由政府决定的。政府是高等学校的主要举办者(即高等学校的主要投资者),也是高校的行政领导和管理者。[14](p14-16)这就决定了政府就是中国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变迁的主体,也就是次级行动团体。根据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由于“次级行动团体”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参与变迁,其特点之一就是创新次数累计递减。因此,在我国,个体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受到限制,社会团体对于国家理性无条件服从,从而导致了诚信制度建设的滞后。这种滞后体现为不仅仅在相关制度的制定方面存在很大不足,而且在实施时也无法做到按章程办事。在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之前,我国的学术诚信制度供给处于严重短缺的状态。这些动因构成了我国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的非均衡状态,即相关制度的供不应求,无法满足高校对于学术诚信制度建设的需要,从而启动了中国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的变迁历程。

(三)诱致性与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方式。

关于制度变迁的方式,刘辉煌和胡骋科认为大致有以下三种:一是自发演进的制度变迁与人为设计的制度变迁;二是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与供给强制性制度变迁;三是激进式制度变迁和渐进式制度变迁。[15](p42-44)学术诚信制度变迁的方式同样可以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类,表现形式也分为两种,一是学术诚信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二是学术诚信制度和相关条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前者是在习俗、伦理道德规范等非正式制度的长期熏陶下逐渐自发形成,主要依靠人们的自律精神和道德水平保障其实施,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后者则是在国家和政府制定的政策、法规和条例等正式制度的直接推动下快速形成,主要依靠政策法规等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属于强制性制度变迁。从美国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变迁来看,美国的大学生诚信制度变迁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而我国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建设一直都是在党和国家的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的。作为高等教育事业的管理者,我国教育部相继推出了多部关于学术诚信制度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在教育部的规定和指导下,我国各高校也纷纷建立起学术诚信制度体系。在制度层面上,部分高校已制定并实施了针对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规范条例等;在组织层面上,许多高校效仿科技部的举措,相继成立诚信管理办公室,负责接受学术不诚信行为的举报和调查工作。所以,我国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变迁是政府部门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三、我国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创新

从中美两国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的变迁历程和特点可以看出,两国在变迁主体、变迁动因和变迁方式这三个方面均存在很大差异。与我国相比,美国的相关制度变迁主体是“初级行动团体”,即各高校和科研团体。这就意味着美国各高校在制定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时,具有很大的自主性,能够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最有效率的安排。这也是美国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种类繁多的原因。而这种多样化正是推动美国相关制度变迁的主要动因。另外,美国的相关制度变迁的方式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个人和团体均可以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作用,从而形成其完善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

我国高校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建设仍然比较滞后。在相关制度的制定方面,一部分高校虽然推行了各自的《学术诚信条例》,但大多数条例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从事学术研究和科研活动的相关教师以及博士、硕士研究生,并不是专门针对大学生的学术诚信制度。即便有些高校制定了专门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也仅限于签订考试诚信承诺书和建立学生诚信档案等,可以说相当不系统、不健全。在相关制度的实施方面,由于我国高校中惯有的私人关系的影响,在对不诚信学生进行惩罚时,经常会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者惩罚不公平、不透明,缺乏威慑力等情况。此外,我国的各个高校缺乏自主制度创新能力,简单机械地接受自上而下的制度供给和管理,不能充分发挥作为初级行为团体为政府部门确定变迁方向的反馈作用。与此同时,高校在诚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对学生也同样采取了强制性的方式。高校将学生视为单方面的管理对象,忽视了学生的主体性参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创新。

加强我国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建设,推进我国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创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变迁方式应逐渐由统一的强制性方式向诱致性方式转变。通过法律或者法规创造更为宽松的制度环境,允许高校在学术诚信制度的制定方面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使各个高校特别是公立高校有权利、有能力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进行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创新,而不是简单机械地接受和推行政府的制度安排。

其次,高校应尽快制定并完善适用于大学生的学术诚信制度,明确界定大学生学术诚信的概念、内容和范畴、表现形式、惩罚措施等,成立专门的大学生学术诚信办公室等监督机构,强化学术诚信制度的威慑力。

第三,建立大学生荣誉制度,将大学生荣誉制度和学术诚信惩处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强化大学生自身的荣誉感,提高学术诚信的认识,将学术诚信制度内化为大学生自身道德修养的一部分。在大学生学术诚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方面重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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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豫

G416

:A

:1003-8477(2013)07-0172-04

李志峰(1967—),男,武汉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所长,教授,教育学博士。欧阳凌紫(1989—),女,武汉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硕士研究生。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高校学术职业分层与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创新研究”(BFA09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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