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 凯
(山东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学院,济南 250100)
多数人暴政的要意是指在民主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多数人借助民主制度工具性的一面,以集体的强大力量去压制少数人的、正当的利益,从而造成了民主与公平、自由的对立。历史上,社会中多数暴政的现象确实存在。例如,雅典公民对因未运回阵亡将士尸体的“十将军委员会”成员的审判,法国雅各宾派利用民主对社会的暴虐,纳粹主义者在德意两国借民主之旗而行专制之实等。从理论上说,无论是一个人专政、少数人专政还是多数人专政都是不合法的,因为有人专政就意味着有人被专政,从而违背了人生而平等、追求自由的自然权利。然而,理论的解释终究是属于人类的一种理想追求,现实社会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绝对平等,个人的完全自由都不可奢求,人可以拥有生而平等、自由的权利,但人也生而具有社会属性,个人离不开社会,人只能在相互协作的社会中做“争取”、“妥协”、“放弃”的循环运动。平等、自由的程度也因此而不能由自己决定,而是取决于具体的社会结构、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
自托克维尔明确提出“多数人的暴政”的假设以来,许多学者都在从不同的角度研究这个假设。有的认为,在现实社会中,这是一个不具太大价值的命题,因为多数暴政的现象有限,而且多数暴政实际也并不是完全由民主本身的意图所导致。如刘建民教授认为“指责‘多数统治’犯有罪行仅能举出三五个并不符合实际的例子,诸如法国大革命、斯大林暴政和中国文化大革命等。”[1]有的学者则对其持一种支持的态度,认为多数人的暴政或隐或显地存在于民主社会中,多数人正借民主制度的保护而损坏少数人的利益。如潘维认为“所谓民主就是多数决定论(他们把它简称‘多数决’),这种‘多数决’的制度会导致多数人暴政。”[2]两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它们对“多数暴政”的态度,都有其合乎理性的一面。笔者认为多数人的暴政是一个历史现象,也可能是一个未然现象。在民主热潮席卷全球的时代,探讨民主发展中多数暴政的内在理论逻辑、成因、发展趋势等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
多数人的暴政是民主理念和民主制度安排下的产物,是民主制度下的暴政。民主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并随着时空的流转而不断得到丰富。目前,民主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阶段:古希腊雅典式直接民主阶段,代议制民主阶段,现代民主阶段。现代民主又由选举民主发展到自由民主、协商民主、法制民主。从民主发展的过程可以看出,民主是个不定的概念,它的内涵随着各种社会政治环境的变迁而变化。
多数暴政即是指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或者不知不觉中对自己的暴政,是一种以大集体的力量战胜小集体或个人的社会政治现象。在雅典式直接民主时期,人们信奉集体理性大于个人理性,因此所有的社会公共事务都需要由成年男性公民共同决策者。事实上,集体的理性并不是简单的个人理性的相加,集体理性的达成需要集体成员内部相互妥协。由于每个公民的利益或者想法不会完全相同,他们或许都对某个事物感兴趣,但是程度却各不相同。而当需要追求该事物时,兴趣浓厚者可能就举手赞成,兴趣一般者则可能举棋不定,兴趣比较弱的人则完全可能不赞成。此时如果兴趣浓厚者先举手,而后兴趣一般者也可能跟着举手,最后兴趣比较弱的也跟风。这种建立在一定共识基础上的从众心态在集体决策中是普遍的,而其中的理性因素显然不会是每个个体的理性之和。内部成员之间的各种差异会导致内耗,集体理性最多只能是一个能够平衡大部分集体成员共同利益的结果,甚至有些情况下,“母集体”理性可能小于“子集体”的理性。例如,雅典公民对战争中没有运回阵亡士兵的尸体的将军们做出的集体审判,尽管有包括苏格拉底在内的部分公民的反对,但是大部分公民的同意最终还是导致了作为战胜者的将军们赔上性命。直接民主的形式与社会个体差别之间的混合必然不会形成一个完全一致的认识,因此,多数人暴政也可以说是雅典直接民主制度与特殊的社会自然环境共同作用的产物。
代议制民主是随着文艺复兴运动和启蒙运动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是继直接民主之后的又一种民主形式。代议制民主以限权、保障人的自然权利、民选、民罢等为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精英主义的结合体,从17 世纪末发端,一直延续到现在。代议制民主在其发展历程中得到不断丰富、充实,现代民主仍然以代议制为重要支撑。无论是古典直接民主还是以代议制为主要支撑的现代民主,在其民主理念指导下建立的民主制度始终不可能尽善尽美。多数决作为民主运作的最为重要的原则,其本身也有一定的缺陷,但是目前除了多数决原则外我们似乎很难发现一个更加优越的原则。为了能保持政治上的优势和更大的合法性,政客们都乐意选择多数决而绝不可能选择少数决的方式,似乎少数服从多数是必然的政治现象。正如约翰·亚当斯所见“由于全体的一致性是不可能的,并且共同的意见总是意味着多数人的赞同,因此不言而喻,少数人受到多数人的支配。”[3]73尽管多数决原则可以看作是导致多数人暴政的因素,但是多数决原则并不一定导致多数人暴政,尤其是随着现代民主理念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学者、政客都在坚持多数决原则的同时极力寻求保护少数的机制,以防止多数对少数的压制甚至暴政。
当把我们民主看成一种制度安排时,民主的制度就成为社会成员、社会集团进行博弈时共同的行为规范。博弈主体在博弈中要遵循多数决原则,为了共同的利益,不同的博弈主体最终会经过相互妥协而达成多数的同意。此时少数的完全不同意者也被迫纳入了同意者的行列,他们总是无力对抗多数,“因为在民主制度下,谁也对抗不了多数”[4]28,他们从决策开始就陷入了被多数压制的境遇。所以理论上,民主制度的安排从一开始就埋下了多数人暴政的隐患,从“整体理性”的角度看,这是一种合理的“不合理”。
是否赞成多数人暴政这种政治认知是个人主观认知问题,但是否承认多数人暴政这种政治现象则是一个客观问题,因为历史事实总是无法改变。尽管多数人暴政并不普遍,但是从历史上的暴政例子可以看出其破坏性相当大。多数暴政是民主政治的附属物,而民主的类型和民主运行的具体情况在各国各个时期又有很大差别,因此造成多数人暴政的因素也相当复杂。本文认为,根据民主发展的历程看,可把造成多数人暴政的原因归纳如下。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从众心理在有些时候误导了人们的理性。“人的理性,就像人的自身一样,在独处时是胆怯小心的,他的坚定和信心是同他联合的人数成比例的。”5[258]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认知能力和认知范围的有限,人们对各种事物、事情的本质的认识深度也不尽相同,这些限制导致人们在复杂事务前不够自信。在公共生活领域中,人们的行为很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当遇到自己不熟悉的事务、事物时,周围人的处理方式往往成为可借鉴的范式。如在雅典式民主政治中,要求每一个人的表决都完全取决于自己的理性是不可能的事,其中对事实认知不深的公民的判断必然会受到大众好恶的影响。
从制度安排的角度看,民主制度的不完善使个体或者少数的利益很难战胜多数的共同利益。民主的内容自产生以来一直在不断地丰富,但少数服从多数一直都是最为重要的原则,这样就为少数人的合理诉求被多数人的共同诉求所压制找到了一个合理的理由。例如,现实生活中,城市化过程中的拆迁就涉及到公共利益如何与个体利益的平衡。民主制度的设计不应忽略如何保障少数人利益的问题。达尔曾在《论民主》中列出了民主可能导致的10个可取性结果,“政治平等”是其中的一个。因此,民主制度的安排应该考虑到这样一个因素:所有的个人或者团体应该拥有平等的参与权利,并且这种权利应该有制度保障其得到实现。这就要求在少数不能统一于多数时,少数可以通过额外的制度渠道寻求补偿,这是健全民主制度需要考虑的内容之一。
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看,一元化或者一元化主导的意识形态体系更容易导致多数暴政。由于一元化意识形态下人们的思维方式、认知取向都有着高度的一致性,所以在一元化社会中,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差异也不是很明显。当需要对某一共同事务做出决定时,人们很容易达成一致的认识。虽然在一元化社会中也并不能排除少数人的认识差异,但在这样的社会中少数人也只能服从于多数人,这就使得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侵害不仅是权利、利益上的侵犯,更可能压缩真理表达的思想空间,是一种多数对少数在思想上的暴政。总之,多数人认同的不一定是对的,而少数人认同的也不一定是错的,多元化的思想可能让我们目不暇接、无所适从,但其正好提供了一个选择、思考、辩论的空间,有益于发掘更多的真理。
从个人因素看,当一个国家处于民主发展之初,少数政治家的个人权威很可能误导民主的方向。在这一时期,若民主所要求的社会动员与领导者的高度权威相结合,民主形式的好坏就很难预测:当权威领导者民主动员方向正确的时候,可能会促进民主进步;但是当权威领导者的民主动员方向错误时,民主很可能异化,最终不仅可能造成多数对少数的暴政还可能造成多数对多数中的个体的暴政。在这种环境中“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都是奴隶;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监视与压制;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他可以对执政官或上司进行审问、解释、谴责、剥夺财产、流放或处以死刑;作为集体组织的臣民,他也可能被自己所属的整体的专断意志剥夺身份、剥夺特权、放逐乃至处死。”[6]27雅各宾派的暴虐,苏联的大清洗运动等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这一观点。
民主与多数人暴政之间有一定的因果联系,多数暴政是在民主制度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教育的进步、社会结构的变化,民主的形式和含义也在不断的变化。“民主制度的发展不仅体现在版图上的扩展,更重要的是它的形式和内容有了根本变化”[2],那么民主形式和内容的变化是否还会伴随多数人的暴政呢?未来的事情总是很难预料,但是我们仍然可以根据现实条件对其进行逻辑分析,把握未来事物的某些发展趋势。
多数人暴政在现代民主中发展的趋势将会如何?本文认为,从目前民主政治发展的趋势看,多数人暴政更多的是一种理论想象,尤其是在整个国家或者民族内部发生大范围的多数人暴政的机率很小。原因在于:(1)在现代社会,作为现实政治实体的国家除了少数小国有条件推行直接民主外,政治实体比较大的国家中,大多都是以代议制民主为民主的实现形式。代议制民主即具有民意聚合功能又具有高效的治理潜力,是大众政治与精英政治的有机结合,政治精英是各种社会利益的代表者。因此,他们会有能力平衡各种利益主体的冲突,以保障自己的精英地位,在客观上也就降低了多数人暴政的机率。(2)宪政民主是各国政治发展的趋势。宪政民主核心内涵之一就是强调对政治权力的监督、约束作用,其希望通过建立保障宪政的法官制度,审判制度,监督制度等确保社会的公平,宪政制度的建设不仅应致力于防止个人独裁也要注重防止多数人专政。(3)民主运行中的多数决原则降低了多数人暴政的概率。“选举”是现代民主运行的主要载体,在民众选举过程中,选举结果并不是众意的代表,被选代表并不是全民同意的代表,代表在决策过程中又按多数原则行事,其中一部分代表的主张也得不到伸张,这种部分代表的共同同意就达成了最后的决策结果。显然,这种制度设计并不一定能让绝大多数人达成一致,现代代议制民主本身就很难说代表多数。
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一直在稳步推进,多数人暴政发生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如果当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多数人“乱政”的发生的可能性是有的。多数人的“乱政”比多数人暴政的危害性更大。“乱政”不仅意味着对权贵阶层的冲击,同时也意味着对社会已经积成的文明的冲击,对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而多数“暴政”主要以和平的方式进行,其发生所导致的结果的危害性也不 及“乱政”发生所引发的危害。因此,可以说民主发展的不完善或者说民主之存在的必要代价是包容“多数人暴政的可能性”,我们应该选择发展民主,不要让民主政治的发展被多数暴政的幌子所限制。一方面,多数人暴政是一种理论高度,实践层面上多数人暴政的情况占少数;另一方面,从制度设计的角度看,我们可以致力于建设防止多数人暴政或降低多数人暴政的危害的制度。在民主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理性对待“国情论”、“素质论”、“发展论”等观点,“如果人民永远是一群‘不明真相的群众’,永远不能理性判断是非并影响精英内部的宫廷斗争,甚至连搭便车都不敢或没有机会,体制改革怎么可能成功呢?”[7]素质需在实践中提升,复杂的“国情”困境须待人民参与来解决,所以,我国之民主建设也应该在循序渐进的历史中思考如何扩大步子了。
[1]刘建民.民意与“多数暴政”的误读[J].当代传播,2009(2).
[2]蔡定剑.重论民主或为民主辩护:对当前反民主理论的回答[J].中外法学,2007(3).
[3]丹尼斯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M].杨春学,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4]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5]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詹姆斯·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M].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6]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M].阎克文,刘满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7]张千帆.中国“自由派”与“民主派”:提前对决与殊途同归[J].二十一世纪,201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