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刚华,尹学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0135)
律师会见权作为辩护权的基础和核心,是被追诉人最为重要的防御性权利之一,与侦查权具有极强的正面冲突性,律师会见权的强化必然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对于反贪部门而言,在保证律师依法行使会见权的同时,如何积极应变,提升反贪侦查的业务水平,是亟需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1996年刑诉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律师法》和新刑诉法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删除了原规定“讯问后”中的“后”字。从这一规定来看, 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有所提前,律师会见时间也相应提前了。
从修改后的法律规定来看,介入侦查阶段的律师,不再仅仅是“法律顾问”,而是取得了“辨护人”的诉讼地位。1996年刑诉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只能提供法律援助;《律师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新的刑诉法则规定,在侦查期间,律师不仅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还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有关案件情况,提出意见。由此可见,在会见的基础上,律师可以行使对案情的知情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
新刑诉法和《律师法》规定,辩护律师持“三证”即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在会见时无需提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也无需取得其许可。这就意味着律师会见更加自由,会见的程序也更加简便。从例外性规定来看,1996年刑诉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由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界限比较含糊,导致律师的自由会见权很难保障。新刑诉法则将需经许可会见的范围明确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案件,使得律师自由会见的界限更加明晰,从而避免了侦查机关滥用限制性规定的现象。
为充分保障律师行使会见权,《律师法》和新刑诉法都作了相应的保障性规定。第一,《律师法》和新刑诉法都作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的规定,以确保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谈话不受干扰。第二,新刑诉法还明确了看守所及时安排会见的义务,即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以此义务性规定保障会见权的实现。第三,“无救济则无权利。”新刑诉法第47条专门增加了辩护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及处理程序的规定。
实现侦查权与辩护权的动态平衡是新刑诉法有关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新刑诉法赋予律师充分的会见权及了解案情、提出意见的权利,等于为反贪侦查设置了一个强有力的同步监督者。之前的反贪侦查是相对封闭和半公开透明的,主要是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较量,律师只能提供法律帮助,但律师取得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资格后,可以通过行使会见权加强对侦查活动的动态监督。如果办案人员出现言语或者其他行为方面的不规范,很有可能成为律师作无罪辩护的理由,侦查权受到更现实的制约。
1.取证难度增大。一方面,律师会见权的强化,使得反贪部门利用空间隔离、信息阻断、时间独占突破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优势不复存在,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难度加大。另一方面,不能排除某些辩护律师利用会见之机,实施串供、隐藏与毁灭证据、威胁证人及其家属等非法行为,造成案件的关键人物找不到和关键证据的灭失。
2.翻供风险加大。会见律师后,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因利害得失而发生心理波动,容易在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问题上出现反复,再加上会见不被监听,很容易给某些素质不高的律师以教唆或引诱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机会,翻供风险大增。
在辩护律师介入侦查后,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对抗心理会得到强化,可能会利用会见律师故意拖延时间或者缓解审讯压力,同时由于有律师的指点和提醒,也会影响侦查讯问技巧作用的发挥。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知晓侦查机关掌握多少犯罪证据和犯罪事实,而侦查机关却无从知晓律师获取的证据和事实,这种信息上的不对称将会使得侦查讯问变得异常艰难。
窝案、串案的成案主要是依靠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获取线索。通过会见律师,犯罪嫌疑人可能拒不提供线索,转而将其告知律师,很容易造成消息外泄。如果线索被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得知,可能会出现干扰办案的情况,甚至帮助相关人员逃避刑事责任,从而使得揭露、查办窝案、串案更加困难。
所谓“突出一个重心”就是将反贪工作重心前移,切实做好初查工作。法律规定辩护律师只能在立案后的侦查阶段行使会见权,对于立案前的线索初查,律师是无法得知也无权介入的。反贪部门应当抓住有利时机,在合法、保密、安全的总要求下,切实增强初查工作的科学性、计划性、实效性,对案件有关情况尽量查清查实,努力获取充足且程序合法的证据材料,以应对辩护律师的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证人可能出现的证据反复问题。在纵向上,对线索的经营、筛选、过滤和评估,初查计划的制订以及初查要实现衔接顺畅、串联有序。在横向上,要对整个案件证据链条进行全面谋划,广泛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对能固定并且可能成为定案的关键性证据要及时固定,如银行存款、股票交易及资金账号流水网侦涉密等,力争做到除口供外证据基本确实充分。
1.转变特权观念,树立尊重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的观念。律师会见权的强化体现了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以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非法侵害。反贪部门尊重保障律师的会见权是贯彻实施新刑诉法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为此,反贪部门应当摆脱旧的“衙门式”办案观念,自觉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观念,落实新刑诉法有关律师会见的规定,努力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的有机统一,使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2.从“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转变。在律师会见权强化的形势下,“由供到证”侦查模式显得举步维艰,表现在:一方面,律师的介入使得讯问难度加大,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越来越困难。即使犯罪嫌疑人最终交代了,但其拖延、抵抗时间相对较长,可能导致一些容易灭失的证据无法取得。另一方面,律师帮忙通风报信或毁证的可能性加大,有些重要证据可能在讯问过程中被毁灭。相反,“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却能适应新刑诉法修改和现代司法制度发展要求,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对抗侦查的活动,进而提高贪污贿赂案件的成案率。“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要求反贪部门在不惊动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尽力获取口供以外的证据,待其他证据基本上确实充分以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来核查、补强、补充先前取得的证据,从而形成完整、稳固、多层次的证据链条,最终把案件办成“铁案”。
1.提高串供、翻供风险防范意识。反贪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对串供、翻供的预警、研判、处置机制,反贪干警要提高认识,增强警惕性,对可能存在串供、翻供的案件提前做好准备,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动态监控,一有串供、翻供苗头,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提高外部合作意识。加强外部合作是保障侦查工作不受律师非法干扰的重要途径。首先,加强与律师协会合作、沟通,侦查机关需保障律师行使会见权,律师协会要强化对律师的管理,净化律师队伍和规范律师从业道德。其次,加强与羁押场所的联系,以不被监听为底线对律师会见进行必要监督和管理,防止不按照正当程序会见,同时建立有效机制,及时将律师每次会见的信息告知侦查部门。最后,加强与公安机关合作,严厉打击律师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杜绝不法律师以会见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
3.提高时间和效率意识。由于律师介入侦查,反贪部门下一步的侦查工作可能很快会被介入案件的律师或涉案人员掌握,不可控的因素随之增多。只有争取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才能把握案件侦破的主动权。反贪部门应当适应形势变化,抓住战机,迅速及时地采取有效侦查措施,实现快侦快结。要做到“五个及时”:及时将初查期间所作的调查笔录转化为讯问笔录;及时调整侦查方向,防止侦查陷入被动;及时获取和固定重要的证人证言,防止串供或证人的逃逸;及时进行搜查,扣押赃款赃物,防止赃款赃物转移;及时调取和收集容易灭失的证据,防止证据灭失。
1.增强发现、获取和固定证据的能力。体现在四方面:一是在办案中要调整证据结构。克服对言词证据的依赖,更加注重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实物证据的收集,提高零口供案件成案率。二是取证要有针对性。以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为基本要求,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明标准,提高获取证据的质量和准确度。三是收集证据要与讯问配合。在讯问的同时,加强对外围相关证据如间接证据、派生证据的收集,使得外围取证与讯问工作紧密衔接,既可以防止律师串通毁证,又可以提高侦查效率。四是在全面落实同步录音录像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新的科技手段,控制言词证据变化空间,防止翻供、翻证。
2.增强讯问的能力。侦查工作开始于讯问亦终于讯问,讯问在查明案情和获取证据中的地位和作用突出。在开展讯问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坚持依法讯问,严禁采用非法的讯问方法。要准确区分政策攻心、运用谋略和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讯问方法的界限,防止在讯问环节上出错,以免给律师或犯罪嫌疑人留下说辞或翻案把柄。二是提高第一次讯问效果。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接受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律师,首次讯问就显得特别重要。在首次讯问前,侦查员要事先谋划好讯问的策略,筹划好讯问中可能遇到的突发情况,针对讯问过程中律师的参与做好应急准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讯问;讯问节奏上要突出“快”字,力争快速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讯问内容上要突出全面性、准确性、针对性,从而为后续的讯问打好基础。
3.加快“两化”建设,增强信息导侦、科技强侦的能力。律师会见权的强化,是我国刑事法律改革方向的一个缩影,反贪工作将来肯定会面临更大的挑战。着眼当前,反贪部门要想在“侦辩博弈”中继续赢得优势,必须以电子数据证据法定化和技术侦查权为催力,把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作为转变侦查模式、提升侦查办案水平的重要措施。反贪部门应当提高信息化、科技化的意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培养专门性的人才,强化科技的应用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信息对侦查的导向作用和技术装备对侦查的支撑作用,努力创建信息化、科技化的新型办案模式,提高办案效率。
4.增强与律师的沟通、协调、交涉能力。反贪部门应当建立同律师及律师协会沟通交流的有效机制,鼓励律师提高自身执业素质,引导其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告诫其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办案中,加强协调、沟通,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对律师的心理依赖作用,通过律师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活动,必要时可以通过律师做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对态度不同的对象采取灵活的强制措施,使律师成为对嫌疑人进行感化教育和政策引导的媒介。侦查人员在与律师交往中,要有礼有节,严守秘密,严禁替律师打探案情,特别是案件承办人,坚决不能私下同辩护律师会见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侦查人员应当与辩护律师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共同营造既有对抗又有合作,既有利于惩罚犯罪又有利于保障人权的侦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