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地方水利系统的公共属性及其管理变迁——以江西泰和县槎滩陂为中心

2013-04-10 13:17廖艳彬
社会科学研究 2013年6期
关键词:泰和县周氏宗族

廖艳彬

在中国水利史研究的历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成为中外学者的基本研究视角之一,以此关注水利与国家、水利与社会的关系,形成了诸如“治水国家说”、“水利周期论”、“水利共同体论”、“水利社会”等众多研究理论和方法〔1〕,推动了中国水利史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拓展。总体来说,上述研究都是以水利为出发点,研究的旨趣在于探讨传统时期国家与地方社会之间的关系。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历史时期江西泰和县槎滩陂水利系统管理体制演变历程的考察,指出其变化的背后,体现了地方水利系统的公共属性。这种属性成为其向地方公共事务转变的内在因素,国家权力和地方力量变化则是其中的外在推力。

一、槎滩陂水利系统概况

槎滩陂水利工程座落于江西泰和县西北部禾市镇槎滩村旁的牛吼江上,是江西第二大盆地——吉(安)泰(和)盆地区域的一座著名水利工程。自古代创建以来,经过不断维修,至今还在发挥着功能。该陂横遏牛吼江水,将其部分水源改道东流,并由渠沟引水近30里,现主要灌溉泰和县禾市镇、螺溪镇180多个村落、农田约达四万亩〔2〕,在泰和县石山乡三派江口注入禾水后流入赣江。

关于槎滩陂的修建,根据现存地方志的记载,最早是由当地周氏宗族祖先,曾任后唐西台监察御史的周矩所创建,“槎滩陂,在禾溪上流,后唐天成进士周矩所筑(矩官西台监察御史),长百余丈。滩下七里许筑碉石陂,约三十丈。又于近地凿渠为三十六支,分灌高行、信实田无算。子羡(仕宋为仆射)增置山、田、鱼塘,岁收子粒以赡修陂之费。皇祐四年嗣孙周中和撰有碑记。”〔3〕另据周氏族谱记载,周矩在后唐时期(929年前后)为避战乱,由金陵(今南京)迁居今泰和县螺溪镇南冈村后,看到当地农业生产的不利环境,于南唐时期(937年)开始修筑槎滩陂水利系统,开凿了槎滩陂主渠和36支分渠,历经七年(943年)完成。周矩“睹土田高燥,乃于高行乡上流处创立槎滩、碉石二陂,逐地决渠,析为三十六支,灌溉两乡九都,岁逢旱不为殃。”〔4〕

槎滩陂水利设施的长久存在和持续发挥作用是建立在不断维修和管理的基础上的。自南唐时期创建以来,随着当地社会人口、经济、环境的变化,槎滩陂的建设管理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大致可表现为:南唐至两宋时期的“周氏家族独修”、元代以来的“五姓乡族合修”、明清时期的“官督民修”与“民修官助”和民国时期的“官民合修”等类型。这种管理体制的演变,体现出槎滩陂水利系统由家族私有事务向地方公共事务转变的内在属性,而地方宗族力量变化和国家权力控制成为了其中的外在推力。

二、历史时期槎滩陂水利系统属性及其管理的演进

(一)“一项家族事务”:南唐至两宋时期

从现存的地方文献资料可知,槎滩陂最早修筑是由周矩独自出资发起和组织,是一种完全的“民修”水利工程。周矩在创建槎滩陂后,曾购买了林山和竹山,用山中所产桩木、春茶和竹条等收入作为每年的维修经费。北宋初,周矩次子周羡又增购了田地、鱼塘等,招当地佃户租种,将每年的租金收入作为修陂之费。周矩嗣孙周中和曾在《槎滩碉石二陂山田记》中对此进行了详细记载〔5〕,康熙《西江志》〔6〕和乾隆《泰和县志》〔7〕对此也分别有所记载。

根据记载,自后唐至北宋初,槎滩陂一直由周氏家族负责组织管理,各项维修和管理费用主要来源于陂产,官方和地方其他力量并未参与其中。周姓家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与维修制度,有专门家族人员进行管理和专门的经费来源,其实质为一种“家族独修”的管理。

进入宋代以后,由于家族中众多成员先后考中科举并走上仕途,周氏家族对槎滩陂水利的管理开始发生变化,将赡陂田产交与各地“有业者”管理,于是作为一项家族事务的槎滩陂及其陂产的管理开始逐步变化。

至淳化(990-994年)间,祖德重兴,一时昆弟皆滥列官爵,不遑家食。前之山地田塘,悉以属诸有业者理之。供赋赡陂,岁有常数,凶岁不至于不足,乐岁之羡馀则以偿事事者之劳。斯固谨始虞终图永久云。〔8〕

槎滩陂水利属性及其管理的变化,是与地方宗族的繁衍发展相呼应的。槎滩陂水利系统的修建,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当地的农业生产环境,原来的许多“高阜之田”变成了肥沃之地,促进了流域区内土地的开发。而土地的开发,则促进了当地宗族的发展。“螺溪,钜野沃饶而常稔者百万余顷,富民匝其原以处者,棋布星列。”〔9〕

槎滩陂由周矩创建后,在促进当地农业生产发展的同时,也促进了周姓家族的繁衍发展,成为当地的大姓宗族。特别是进入宋代后,自周矩以下,人才辈出,周矩长子周翰在宋太祖建隆年间(960-962年)中进士,官至秘书郎史馆学士;次子周羡仕宋为银青光禄大夫,赠右仆射。周羡之四世孙周中和为宋仁宗年间进士,官至尚书郎。在宋太宗淳化(990-994年)、宋仁宗天圣(1023-1031年)年间,周氏家族共有八人中科举走上仕途〔10〕,成为显赫的“科举世家”。正是凭借这种显著的地位,周氏家族对槎滩陂水利进行着有效的管理。

(二)“周氏所有、四姓宗族共管”:元末时期

元至正元年(1341年),租种陂产的佃户罗存伏和罗存实兄弟霸占赡陂田产,槎滩陂水利失去了赖以维护的固定经费来源,破坏了周氏宗族原来建立的稳定的管理与维修制度。为了收回被占陂产,周氏家族联合了流域区蒋、李、萧三姓宗族,诉之于官府,将陂产收回,并在官方的支持下制定了“五彩文约”。〔11〕

“五彩文约”的制定,标志着槎滩陂水利管理的重大变化,由过去的单一周氏家族管理演变为周、蒋、李、萧四姓宗族联合管理。它一方面规定了“轮流制”的管理准则,由四姓宗族成员担任陂长,每年轮流收取陂产租金收入;另一方面规定了槎滩陂水利为“周氏宗族所有,四姓乡族共管”的准则,将其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开来。

这种演变,体现了当地蒋、李、萧三姓宗族的发展。由于五姓宗族人员和村落数量的增加,在加大对槎滩陂流域区土地开发的同时,对槎滩陂水利的参与意识也大大增强,主要体现为捐资维修槎滩陂和积极配合周氏收回被占陂产两方面。前者主要有如宋末元初胡氏宗族成员胡巨济和胡中济兄弟的捐资〔12〕以及元至正年间(1341-1343年)李氏宗族成员李英叔的捐资事例〔13〕;后者突出体现为元至正元年(1341年)“五彩文约”的制定,规定四姓宗族轮流担任陂长,确立了四姓宗族共同管理的体制。

根据族谱记载,在四姓宗族成员向官府提起诉讼前,他们私下签订了一个合约,名为“兴复陂田文约”〔14〕,其内容与“五彩文约”完全相同,反映了周氏宗族与蒋、李、萧三姓宗族相互妥协和协调的过程。最终周氏收回了被占陂产,而另三姓宗族则取得了管理权,槎滩陂水利事务形成“周氏所有、四姓宗族共管”的格局。从至正元年(1341年)制定的“兴复陂田文约”和“五彩文约”中还可以发现,当时官府所扮演的只是一种象征性的角色,并没有直接参与对其的管理,由此促成槎滩陂水利系统的“民管”性质。

(三)“五姓宗族共有共管”:明清时期

随着时代的变迁,明清以来,“五彩文约”的上述两项准则逐步发生变化。明初,国家权力深入到地方社会的各个领域,政府加强了对包括农田水利在内的地方公共事务的直接管理。在此期间,槎滩陂作为泰和县最大的农田水利工程,自然受到官方的重视。据周氏族谱记载:“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太祖高皇帝诏谕天下修筑陂塘。钦差监生范亲临期会,鞭石修砌坚固,自此赡用减费。宣德年间,时则有若钦差御史薛部临修筑。”〔15〕

槎滩陂水利在组织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改变了过去那种由地方社会自行负责的方式,而由官吏出面组织兴修。但由于政府并无兴修水利的专款,因而只得取资于民,或来源于直接征派赋役,或来源于陂产收入,成为“官督民修”。进入明中期以后,槎滩陂水利维修管理出现了“按亩派费”,主要表现为在地方官员的组织或倡率下,由受益区内民众按照受益田亩进行摊派,如清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由当地民众“斗田派钱四十”。〔16〕

两种管理的出现,反映出该时期槎滩陂水利系统的“民治”性质出现变化,国家权力开始参与其中。当国家权力处于强势,对地方社会进行直接控制时,相应地,槎滩陂事务也由其负责组织,即取代了地方社会力量的职能;而当国家权力处于弱势,难以对地方社会进行直接控制时,则将实际管辖权交给地方权力体,由其向国家负责。

与此同时,明清槎滩陂水利系统的民间管理组织制度也发生了变化,元末“五彩文约”中规定的乡族联合管理得到延续和拓展,流域区胡姓宗族开始加入槎滩陂水利系统的管理,原来“四姓宗族合修制”演变为周、蒋、胡、李、萧“五姓宗族合修制”,“周氏所有四姓共管”也变为“五姓共有共管”。

这种属性的改变,是胡姓宗族与蒋、李、萧姓宗族势力发展的结果。在此过程中,蒋、胡、李、萧四姓宗族在槎滩陂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四姓宗族士绅成员不断捐资重修槎滩陂,现存文献确切记载的共有六次,其中明代五次、清代一次。内有两次规模较大,一次是明弘治八年(1495年),严庄村蒋子文、蒋吾敬等人捐资对槎滩陂进行了维修〔17〕;一次是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螺江村周敬五和义禾田村胡西京共同出资重修。〔18〕四姓宗族成员的捐资,使得四姓宗族中出现了代表各自宗族意志指向的“李氏创建说”〔19〕、“萧氏创建说”〔20〕等记载,体现出四姓宗族对槎滩陂创建所有权的追求。

这一时期,槎滩陂原有赡陂田产屡遭侵占直至丧失,期间发生了众多的纠纷,成为当地水利纠纷的主体,直至清道光年间“田产久已无考”〔21〕,完全丧失。

(四)“国家控制下的地方公共事务”:民国时期

民国以来,特别是“十年赣政”(1932-1942年,指江西省国民政府主席熊式辉在江西主政的十年)期间〔22〕,在江西省国民政府加强了对水利事业控制的背景下,槎滩陂水利的组织管理发生了一些变化,这在1938年的重修中得到突出体现。

这次重修改变了过去单独由地方民众自行组织负责的传统,无论是具体组织还是费用支出等方面,政府力量都参与其中,形成“官民合修”。首先,在县政府批准下,本次维修成立了专门负责槎滩陂维修事务的重修槎陂委员会,维修完工后成立了专门负责管理的槎、碉二陂管理委员会。〔23〕在《重修槎陂委员会章程》中规定有“五、六两区区长为当然委员”〔24〕,如果说这种规定只是代表国家力量象征性参与的话,那么由政府直接出资则是国家权力真正参与其中的表现了。这次重修,江西省水利局和泰和县政府共捐助1500元,约占总费用的1/3。〔25〕在当时的严峻形势下,这体现了官方的重视与控制程度。此外,地方组织在征工等方面都呈报官方批准备案,由政府组织管理。

其次,明清以来形成的地方管理组织得到了延续,但是在具体内容方面有了很大变化。如在重修槎陂委员会的委员中,除了传统的五姓人员外,还包括流域区康、乐、梁、龙等姓氏人员;维修经费除了政府捐助外,由受益区民众按“每田一斗收捐铜元十枚”〔26〕进行摊派,并且还有非受益区民众、商人和军人等的捐资(上述三种类型约各占1/3);维修赢余款项不再是仅存于五姓宗祠,而增加了康、龙等姓宗族。〔27〕所有这些都表明,在国家权力的干预下,这一时期槎滩陂水利系统的“公共事务”性质进一步传承并有所延伸,水利管理已突破了“五彩文约”中规定的周、蒋、胡、李、萧五姓宗族负责的传统管理模式,以前那种由五姓宗族轮流组织维修的已经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多姓共同组织。

〔1〕张俊峰.明清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的理论视野〔J〕.史学理论研究,2012,(2).

〔2〕梁国全.农业综合开发水利骨干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资料〔Z〕.泰和县水务局,2003.第一章.

〔3〕〔7〕冉棠修,沈澜纂.泰和县志:卷三,舆地志·陂塘〔Z〕.乾隆十八年刻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89.

〔4〕〔5〕〔8〕〔10〕〔11〕〔15〕〔18〕泰和南冈周氏漆田学士派三次续修谱〔M〕.铅印本,1996.第一册,32-60;第十册,352;第十册,352;第十册,353;第十册,352;第十册,353;第十册,408.

〔6〕白潢修,查慎行纂.西江志:卷一五,水利〔Z〕.康熙五十九年刻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70.

〔9〕周是修.南樵道者传〔A〕.杨讱等纂修.泰和县志:卷三十七〔Z〕.道光六年刻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89.

〔12〕(泰和)胡氏族谱:第三册〔M〕.铅印本,1996.63.

〔13〕〔14〕〔19〕(泰和)南冈李氏族谱〔M〕.铅印本,1995.第一册,9;第一册;22-23;第一册,23.

〔15〕泰和周氏爵誉族谱〔M〕.铅印本,1996.

〔16〕〔23〕〔24〕〔25〕〔26〕〔27〕周鉴冰.重修槎陂志〔Z〕.泰和县生计印刷局铅印本,1939.22,20,9,10,12,21.

〔17〕蒋氏侍中联修族志:第一册〔M〕.铅印本,1994.31.

〔20〕泰和禄冈萧氏族谱:第一册〔M〕.铅印本,1998.65.

〔21〕宋瑛等修,彭启瑞等纂.泰和县志:卷四,建置略·水利〔Z〕.光绪五年刻本.台北:成文出版社,1989.

〔22〕胡家风.民国30年之十年赣政之回顾与展望〔A〕.国民党江西省政府编印.赣政十年〔Z〕.19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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