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格尔辩证法的社会伦理意蕴

2013-04-10 13:17刘富胜景志铮
社会科学研究 2013年6期
关键词:知性辩证法黑格尔

刘富胜 景志铮

列宁在《哲学笔记》一书中指出:“逻辑、辩证法和唯物主义认识论 (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同一门科学。”〔1〕国内学术界对辩证法的研究也更多地看到了“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2〕而忽视了辩证法的伦理向度。哈贝马斯从交往理性出发,认为黑格尔在哲学史上重提辩证法的原因在于“要把哲学作为一种一体化力量,克服由于反思本身所带来的一切实证性——进而克服现代的分裂现象。”〔3〕黑格尔批评知性思维,不仅在于其只能认识“有限”的现象界,无法通达“无限”的本体界,更在于知性思维是个体主观的思维方式,容易导致主观随意性,加剧社会分裂。黑格尔提出用概念辩证法来克服知性思维,也不仅仅在于从认识论实现“实体即主体”的转变,更在于将理性从现象界中拯救出来,通过真理的客观性来为伦理规范奠定坚实的基础。在概念辩证法之后,黑格尔提出了伦理辩证法,把国家作为家庭、市民社会之后伦理发展的最高阶段,国家实现了伦理生活从感性到理性、从个体到社会、从差异到统一的转变。

一、黑格尔对知性思维伦理后果的反思

涂尔干认为,传统社会的团结是机械团结,现代社会的团结是有机团结。传统社会是经济自足且精神同质的社会。由于没有经济联系,它只能通过精神上的强制维系社会的统一性。任何精神上的差异性都被视为社会分裂的威胁,并以异端的名义遭受镇压和排斥。现代社会与之相反,高度发达的社会分工已经使人们在物质生活中紧紧联系在一起,精神强制受到谴责,个体差异性在所难免。黑格尔则在《精神现象学》中表达了自己对“异化了的精神”的担忧:“教化越普及,表现生活越来越丰富多彩,分裂的力量也就越来越大,整个教化也就越异化,生活追求重新和谐也就失去意义。”〔4〕黑格尔将克服这种分裂视为自己的哲学使命。在《费希特与谢林哲学的区别》一文中,黑格尔指出,统一的力量从人们的生活中消失,种种对立失去了它们活生生的相互关系和彼此影响,人们需要哲学的时候就到来了。在黑格尔看来,表面上导致社会分裂的是现实生活的功利主义原则,但本质上由人们的思维方式所致。知性思维及其伴随而来的怀疑主义是社会分裂的真正的深刻根源。因此,对知性思维的反思和批判就成为黑格尔重建社会统一性的逻辑起点。

知性思维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思维方式。黑格尔认为知性思维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第一、认为思维规定只是主观的,永远有一客观的 (对象)和它们对立。第二,认为各思维规定的内容是有限的,因此各规定间既彼此对立,而且更尤其和绝对对立。”〔5〕人们总是从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出发,来解释世界和改造世界,这是知性思维与辩证思维的共同特点。它们之间的区别只在于对待知识和经验的态度,知性思维总是把以往的知识和经验绝对化,在理论与现实之间出现裂缝的时候,知性思维总是想方设法将现实纳入到理论之中,从而满足理论的自足性和圆满性,由此黑格尔认为知性思维是主观的,而不是客观的。任何知识和经验都是特定主体在特定时空中形成的,都不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如果把有限的知识和经验绝对化,无疑会在差异化背景的个人或者群体之间造成不可调和的分歧,甚至是“绝对对立”,由此黑格尔认为知性思维总是有限的,它无法在人与人之间形成统一。

尽管知性思维是主观的和有限的,但同时也是人独有的和不可缺少的思维方式。知性思维是人特有的能力。动物因为没有知性思维能力只能消极适应世界,它们不能把自己的思维规定到客观对象上去。黑格尔说:“精神的本质在于扬弃这种自然素朴的状态,因为精神生活之所以异于自然生活,特别是异于禽兽的生活,即在于其不停留在它的自在存在的阶段而力求达到自为的阶段。”〔6〕动物由于不能将已有的经验知识化,因此同代间无法交流借鉴、代际间无法传承创新,无论本能如何强大的动物都不曾创造出灿烂的文明。知性思维也是人们不可缺少的思维方式,它有着自己的适用领域:日常生活和科学研究。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无论是应对自然还是随顺人事,都有着相对固定的模式,这种模式被称作“常识”。常识是人们关于事物明白无误的知识,在常识中,“A”就是“A”,如果“A”不能同时又是“非A”,否则人们就无法进行交流;常识也是每个人都应该深信不疑的知识,任何人不能够违背常识。比如“红灯停、绿灯行”就是常识,人们都只能遵守它、不能质疑它、更不能违背它,否则就会导致交通混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科学研究与日常生活不同,它超越了日常生活的经验性,追求理论的完备性和解释的精确性。日常生活中,很少有人去追问常识之间的矛盾性,科学研究则不然,科学研究不仅要做到理论内部的自洽性,而且要做到理论与理论之间的融贯性,任何“例外”都将迫使科学家们修改和完善原有的理论。科学理论同时具有解释力和预见性。科学研究是以自然来解释自然,它源于经验又超越经验。科学研究首先要对对象进行抽象化分析,直至分析到不可再分的因子,再建立起各种因子之间的数量关系。科学研究使人们的认识越来越趋向于逻辑化和公理化。科学研究尽管与日常生活存在差异,但它与日常生活一样追求理论自身的唯一确定性,是有限的知性思维。

知性思维追求绝对的肯定性,但它却无可避免地带来了怀疑主义。近代以来,笛卡尔开启了“由外向内”的哲学转向。人们开始把目光投向了自身,开始为知识的确定性寻找主体之内的根据。康德对这一问题的探索无疑具有革命意义。康德认为,我们先天具有知性范畴,同时也具有认识无限、获得完满性的理性冲动。但我们一定清楚知性与理性的界限,一旦发生了知性对理性领地的僭越,就难以避免知识的混乱。知性的领地是现象界,理性的领地是本体界,两者界限分明,一旦我们放任知性范畴“闯入”本体界,不仅不会得到确定性的知识,而且只会导致“二律背反”,即对同一问题可以得到两个截然相反的答案。本体界是道德实践的对象,道德实践是个体的内在信念,即道德仅仅体现为主体对“绝对命令”的内在体认,无需服从任何外在规范。

康德否定了人们在本体界有获得客观知识的可能,将道德实践绝对主体化,这在黑格尔看来就是对伦理规范客观性的怀疑和否定。康德认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出现道德分歧,根源在于将“质料”作为实践规则,即在现实生活中过于迷恋自我追求的对象。“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皆为同一种类,并且从属于自爱或个人幸福的普遍原则。”〔7〕如果人们能够从对“质料”的感性欲求中解放出来,能够以纯粹的“形式”作为实践规则,即“除了那个普遍立法形式之外,并没有其他的意志决定根据能够用作这个意志的法则”。〔8〕那么个人所服从的规则,就能既是自我的同时也是普遍的。在黑格尔看来,康德所谓的普遍性只是一种自我一致性、自我同一性。主体不能成为普遍性规范的基础,道德主体在实践中所遵循的规则之所以千差万别,并不仅仅来源“质料”。比如人们通常把“利他”行为视为道德行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同主体对于“利他”的理解各不相同。康德认为,道德主体只要不从“质料”出发,就能做到“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9〕黑格尔则认为,“意志的准则”只能导致“自己与自己同一”,做不到同时能够成为普遍立法的原则。“自己与自己同一”,就意味着可以与他人不同一,甚至可能与他人对立。与他人对立的行为还是道德行为吗?康德也许认为行为后果的恶无损于行为动机的善;但黑格尔则不以为然,看似良善的动机一旦导致了明显的恶果,就不能说这种行为还是道德的。知性思维固执于自我,根本解决不了社会的分裂问题。

二、黑格尔概念辩证法对主观随意性的克服

知性思维从追求绝对肯定滑向了怀疑主义,破坏了伦理生活的根基。黑格尔认为之所以出现怀疑主义,是知性思维的前提犯了错。以康德为例,他力图从“先验主体”出发,为知识的客观性奠定基础。可是任何主体都具有社会历史性,都不是绝对先验的主体。思维的形式与内容须臾不可分离,并不存在脱离内容的纯粹形式。黑格尔认为好比游泳,没有下水只在岸上纸上谈兵是学不会游泳的。知性思维只是看到了思维形式的肯定性,没有看到思维内容的内在否定性,从而无法解决思维矛盾的统一性。

康德认为如果强行将知性范畴运用于本体,必然产生“二律背反”,因此必须确立认知理性与实践理性的边界。黑格尔则认为,“二律背反”并不证明主体缺乏获得本体知识的能力,“二律背反”反而恰恰说明了本体知识的特性。这种特性就在于本体自身是运动和发展的,矛盾是推动本体发展的内在动力。任何关于本体的知识既是肯定的同时也是否定的,因为本体既是总体,同时也历经了无数阶段。知性思维视本体为不动的存在,割裂了现象与本体之间的联系,必然产生对本体认识的怀疑。辩证法就是要超越知性思维的这一缺陷,秉承“本体即主体”的主张,从本体运动中产生的现象出发,通过对差异化现象间内在规律的把握来反观本体。本体的运动和发展表现在精神中就是概念的自我否定,这就是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概念辩证法具有两大特点:第一,具有差异性。“概念辩证法不仅在于产出作为界限和相反的规定,而且在于产出并把握这种规定的肯定内容和成果。”第二,具有内在性。这种差异不是主观的,也不是外在的,而是“内容固有的灵魂。”在黑格尔看来,掌握了内容固有的灵魂,人们就不会再把内容间的差异与矛盾视为缺陷,而是视为获得真理的必要途径。

在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里,本体即是主体。本体与现象不再是截然对立的两极,本体一定要在现象中体现出现。本体是“一”,现象是“多”,现象之“多”反映本体之“一”。因此现象必然是多变的、矛盾的,本体是唯一的、永恒的。黑格尔认为知性思维导致的对立恰恰在于固执于现象与本体的绝对二分,没有看到现象与本体存在差别的同时还具有必然的联系。辩证思维与之相反,承认现象的多样性,并通过现象去发现其背后本体的统一性。

辩证思维并不简单抛弃知性思维,它将知性思维视为是思维运动的一个阶段。辩证思维分为三个阶段:抽象的或知性的阶段;辩证的或否定的阶段;思辨的或肯定的阶段。知识思维是认识的第一个阶段,其目的是要获得肯定性,知性思维的日常生活意义和科学研究意义前面我们已经论述过。思维的本性决定了思维要对自身进行否定,黑格尔讲的“否定”具有两重含义:对常识中固定和稳定范畴的否定和对这种范畴所涉及的世界不真实特征的否定。实体运动中,否定是必然的,否定揭示出任何特定形式都非绝对的真实,仅仅具有相对的真实。每一事物,如果要实现其潜能,就会不断进化和发展。但单纯的否定,只会陷入怀疑主义。现代怀疑主义与古代怀疑主义不一样。古代怀疑主义是怀疑一切;现代怀疑主义站在经验主义的基础之上,对普遍的、客观的、全体的知识怀疑,而对于直接性的、有限的知识深信不疑。辩证思维应该超越这个阶段,从怀疑重新走向肯定。

辩证思维的否定不是外在的否定,它是一种自我内在否定。外在的否定是一种抽象的否定,是为否定而否定,这种否定是没有尽头的,是一种“恶的无限”。“某物成为一个别物,而别物自身也是一个某物,因此它也同样成为一个别物,如此递推,以至无限。”〔10〕辩证思维作为一种自我内在否定,实际上是一种扬弃。它否定了对象,但是并不在对象之外,“在别物中即是在自我中”。由此看来,否定的环节本来是事物自我发展的环节。我们对事物的认识不能停留在否定的环节上,一定要在否定中,把握事物的内在统一性,这就是否定之否定。否定之否定不同于抽象的肯定,它是真正的肯定。哲学不应该像知性思维一样放弃对本体之知的追问,哲学应该通过辩证法来实现认识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哲学要认识本体,就必须把概念作为思维和认识的对象,让概念流动起来、“燃烧起来”,同时也要统一起来。

思维经过“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这三个阶段,既包含了矛盾和差异,又实现了肯定和统一。黑格尔认为思维运动不仅仅是主观的运动,而是体现了同客观世界相同的逻辑运动,思维与存在是同一的。“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性,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这就意味着理念不是一种保持在思维之中的“应该”,它绝没有软弱无力到这种程度,理念是唯一现实的。理念是实体与主体的合一。“把实体了解为主体,了解为内部的过程,了解为绝对的人格,这种了解方式就是黑格尔方式的基本特征。”〔75〕黑格尔通过概念辩证法,重新确立了客观性对主观性的优先性。主观性是由于知性思维所导致,是执着于现象与本体的绝对二分所造成的后果。概念辩证法从本体即主体出发,承认现象的矛盾性,追求多变现象背后的统一性,就要把人们从怀疑主义带来的分裂泥潭中拯救出来,让人们通过客观真理团结起来。

三、黑格尔伦理辩证法对社会统一性的追求

黑格尔重拾辩证法,确立本体对现象、客观对主观的优先地位,帮助人们树立了追求真理的信心。黑格尔同时也将辩证法运用于实践领域,直接表明了用辩证法拯救实践的决心。康德将理论与实践截然分开,理论之“真”不能成为实践之“善”,实践之“善”无关理论之“真”。黑格尔批评了康德的不彻底性,如果真不能成为善,那么真有什么意义;如果善不能同时是真,谁又会相信善呢?在黑格尔看来,知性思维从理论上是有限的、主观的,在实践上必然是功利的、个体的。

黑格尔认为,个体主义并非绝对不正当,个体主义在人们走出迷信和盲从的过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个体主义在实践上是近代以来资本主义兴盛的产物,资本主义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赞美世俗物质利益对于人的重要意义,把人们从苦行禁欲中解放了出来。个体主义在理论上则是近代哲学高扬主体性的产物,近代哲学实现了本体论向知识论的转向,怀疑未经主体反思的一切知识,强调主体是获得知识确定性的根基,对个体主义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黑格尔在看到个体主义在改变传统、形成现代精神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更看到了个体主义所带来的恶果。个体主义用世俗取代了神圣,用个体取代了社会,人们由此失去了精神上的统一性,社会也必然会处在永无休止的争端之中。超越个体主义,就成为黑格尔在实践领域为辩证法确立的目标。

同黑格尔在概念辩证法中将知性思维视为一个环节一样,黑格尔也将个体视为伦理辩证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黑格尔的伦理辩证法包含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环节,类似于概念辩证法的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他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个体特殊性与社会普遍性的绝对统一。

家庭是建立在自然情感基础上最原始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这种统一是自然感性的统一。在家庭生活中,无论是夫妻之间、还是父母与子女之间,都是通过爱凝集在一起。在家庭中,个人虽然受到了限制,但总能感受到情感带来的温暖。在家庭之中,每一个成员都会为对方不求回报地付出,个人的特殊性被家庭的普遍性所取代。但是在黑格尔看来,家庭所建立的基础是感性的,而不是理性的,家庭充满了太多的偶然性。夫妻之间因为爱这种情感走到了一起,也会因为爱这种情的丧失导致家庭生活的破裂,因此存在离婚现象。“因为婚姻所依存的只是主观的、偶然性的感觉,所以它是可以离异的。”〔12〕黑格尔认为,国家不同于婚姻,“国家是不容分裂,因为国家所依存的乃是法律。”〔13〕人们可以说我现在不爱他 (她)了,我和他 (她)不再是一家的了;国家不同,你永远是国家中的一员。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也是通过情感联系在一起,但是子女总是要长大成人,总是要从父母的家庭中走出,组建自己的家庭。在子女组建了自己的家庭之后,父母的家庭就退居其次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普遍性就变弱了。

家庭的不断扩展最终导致了家庭的解体,人与人之间依靠自然情感的联系在经历了几代人后就变得松散了。家庭解体的地方,恰恰是市民社会兴起的地方。市民社会中人们不是通过情感,而是通过需求联系在一起。市民社会中出现了个体主义,每一个人都在追求着自己的利益,个人的特殊性取代了社会的普遍性。黑格尔认为在市民社会中“我既从别人那里取得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于是彼此配合,相互联系。”〔14〕相互需求把市民社会中的个体联系在一起,但是这种联系毕竟是物质联系而不是精神联系,也就是说市民社会是满足个体私利的地方,个体在市民社会无法获得类似家庭的温暖。市民社会同时也是分歧和竞争的地方,个体要在同他人的竞争中才能实现自我利益,市民社会注重的是差异性,无视了人们之间的普遍性。黑格尔甚至认为市民社会就是个人私利的竞技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同样,市民社会也是私人利益跟特殊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15〕在家庭感情中达到的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有着实质性内容。而在市民社会中实现的统一则只具有形式,这种形式统一性就是个体之间相互的物质利益需求所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市民社会是最注重形式的社会,形式上都是平等,尽管实质上具有很大的差异;形式上每个人都尊重其他人,但内在希望的是获得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就是伦理发展的否定阶段,它否定具有实质内容的家庭伦理,片面崇尚物质利益。黑格尔感叹世界精神太忙碌于现实,“太驰鹜于外界,而不遑回到内心”的同时,也为自己确定通过理性重新确立精神统一性的责任和使命。

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是家庭还是市民社会,都没有实现真正统一性。真正的统一性是包含了差异性的统一性,真正的统一性同时也是以理性为基础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只能在国家那里才能实现。国家是伦理生活的最高阶段,是伦理理念的实现。国家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国家是独立的。黑格尔批评卢梭把国家视为个人之间契约的产物,他认为国家在任何时候都先于个人。“如果把国家同市民社会混淆起来,而把它的使命规定为保证和保护所有权和个人自由,那么单个人本身的利益就成为这些人结合的最后目的。由此产生的结果是,成为国家成员是任意的事。但是国家对个人的关系,完全不是这样。”〔16〕其次,国家是神圣的。服从国家是个人必须完成的使命。“国家是地上的精神,这种精神在世界上有意识地使自身成为实在。”“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这就是国家”。〔17〕再次,国家是普遍的。国家没有特殊利益,只有普遍利益。国家不是为社会中的某个人、某个家族、某个阶层服务的,国家是为所有国民服务的,国家体现了国民的整体利益。“国家的目的就是普遍的利益本身,而这种普遍利益又包含着特殊的利益。”〔18〕国家对每一种特殊利益都做了最合理的安排;离开了国家,任何特殊利益都无法真正实现。最后,国家是理性的、超越的。对国家的服从不是一种盲从,也不是一种自然情感,而是一种理性。国家是个体利益的保证,国家是社会团结的基础。当个人养成了服从国家的习惯,个人也就超越了私利,过上了德性的生活。国家是理性的,它把所有的感性降到了私人生活。在黑格尔看来,国家的超越性远远高于宗教的超越性,宗教是感性的,宗教只能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活动,成为个人生活领域不受干涉的对象。但宗教不能干涉国家的公共生活,如果把宗教放置在国家之上,不仅不能实现社会伦理的统一,反而会破坏伦理生活本身,会导致各种社会狂热和动荡。

黑格尔作为“第一位清楚地阐释现代概念的哲学家”〔19〕,他对传统形而上学追求的绝对统一性有着高度的理论自觉,所以在伦理辩证法中,力图实现具有差异性的统一性。在他看来,国家在地位上优先于市民社会,但市民社会的充分发展是国家伦理最终实现的必要条件,这与概念辩证法中他对否定环节的强调如出一辙。尽管如此,现当代哲学依然认为黑格尔没能走出传统形而上学的桎梏。他们认为黑格尔在概念辩证法中对“否定之否定”的强调,在伦理辩证法中对国家的推崇,都将差异性、个体性视为统一性、整体性的附属,也就难以避免其被吞噬的厄运。阿多诺在《否定的辩证法》中指出,黑格尔的概念辩证法背离了辩证法的精神,他说:“辩证法的名称就意味着客体不会一点不落地完全进入客体的概念中……概念不能穷尽被表达的事物。”〔20〕哈贝马斯则在《现代性的哲学话语》中认为,黑格尔力图用哲学收拾宗教衰落后的世道人心,但宗教无法完成的任务必然也是黑格尔国家哲学无力完成的任务。他相信“宗教哲学最终抛弃了民众未被满足的宗教需求,同样,国家哲学也退出了未能得到满足的政治现实。”〔21〕他认为黑格尔之所以没有能够实现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和解,就在于黑格尔没有能够走出意识哲学的藩篱。哈贝马斯指出只有通过交往理性,从主体间出发,承认他者的合法地位,才能确保差异性的统一。

黑格尔没有完成的哲学使命被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下来。在人们熟知的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颠倒”中,不仅包括在本体论上马克思将他的唯心辩证法改造为唯物辩证法,而且也包括在伦理上马克思对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彻底颠覆。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产物,国家不仅没有超越市民社会,反而强化了市民社会的对立,国家是市民社会中统治阶级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在阶级社会中,国家只能是虚幻的共同体。只有克服了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人们在生产关系中实现了和解,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统一与团结。

〔1〕列宁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357.

〔2〕孙正聿.哲学通论〔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328.

〔3〕〔19〕〔21〕哈贝马斯.现代性的哲学话语〔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42,5,48.

〔4〕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41.

〔5〕〔6〕〔10〕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93,89,206.

〔7〕〔8〕〔9〕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20,29,31.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75.

〔12〕〔13〕〔14〕〔15〕〔16〕〔17〕〔18〕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90,190,207,309,254,259,269.

〔20〕阿多尔诺.否定的辩证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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