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工作的探索与实践
——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为例

2013-04-10 13:15:31张宇,张强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浦东犯罪人检察工作

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工作的探索与实践
——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为例

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改革转型期,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越来越严重,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问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处自1996年成立以来,结合自身办案实际情况,注意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分析其原因,并通过不断创新实践,探索建立了未成年人捕诉监防一体化运作模式、法律援助、附条件不起诉、轻罪记录封存和观护帮教等一系列具有浦东区位特色的未检工作机制。这些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是现代检察理念在检察机关未检工作中的贯彻落实,也是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在检察工作领域的体现。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未检工作;现代检察理念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严重威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上海是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浦东新区又是上海对外交往的窗口,随着外来文化、观念的冲击,来沪人员的大量涌入,青少年犯罪问题尤为严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处(以下简称浦东检察院未检处)结合本院的区位特色,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例如,贯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始终的法律援助制度,推动建立的多元化、全覆盖的未成年人观护帮教体系;在“捕、诉、监、防一体化”的工作模式下,逐渐总结出本区院范围内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呈现的特征,并对其原因进行分析,以期对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有所裨益。保护处分和恢复性司法等现代检察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规范未检办案人员的行为、提升未检工作效果,因而成为浦东检察院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特征及原因分析——以浦东为例

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呈现不同的特征。一般而言,未成年犯罪人年龄偏小,文化层次较低,没有固定的职业或稳定的经济来源。正是因为这些未成年人受教育程度低,所以只能从事体力劳动或者一些非技术性劳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犯罪的暴力化倾向。与此同时,由于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其贪利性的犯罪目的较为突出。浦东检察院未检处承担着全市近1/5的未成年人案件,近年来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始终位居全市前列。

1. 未成年犯罪人的主体特征

从身份特征上来看,未成年犯罪人中十六七岁的未成年人占89%,男性未成年人占97%;其次,从户籍身份上来看,来沪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居高不下,始终保持在90%以上,最多达92.7%;从所受的教育程度上来看,多为高中以下,初中以下学历占91%。

浦东是来沪人员的聚集地,大量来沪人员的涌入给本地区的教育、基础设施等带来空前压力,加之家庭教育的缺失,有些来沪未成年人抵沪后客观上无法继续学业或者不愿意再读书,而高中阶段不属于义务教育,部分辍学未成年人从此走上社会。我国就业压力很大,这些辍学未成年人既无学可上又无业可就,很容易进入精神空虚、思想悲观、情绪低落的状态。[1]这些未成年人往往心智发育不成熟、判断能力差、自控能力差,在自身因素和社会不良因素的结合作用下容易走上不法之途。

2. 未成年犯罪人的作案方式和手段特征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及的犯罪类型多种多样,作案的方式、手段也各不相同,但总体上呈现出结伙作案明显、暴力手段大量运用、隐蔽性越来越强的态势。从作案方式上来看,共同犯罪或简单的团伙犯罪特征明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占66%。

由于未成年人自身原因,其犯罪手段较为单一、趋成人化、暴力程度严重、不计后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有近四成的犯罪嫌疑人是携带凶器作案,一旦遇到被害人反抗便持械行凶,容易造成严重后果。除此之外,其犯罪的隐蔽性强,以合法的身份、职业或机构作掩护,社会危害性更大,给案件的侦破带来困难。

3. 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明显

由于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接触的人和事也相对简单,社会关系不如成人复杂。所以,其犯罪动机一般是直接获取财物,以满足一时的贪欲,或者是因“讲义气”、“求刺激”而诱发犯罪。从本院近年来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来看,未成年犯罪人“贪利”的动机明显,实施侵财型案件占多数,犯罪的诱因绝大多数表现为物质利益。由于缺乏劳动技能,这些未成年人求职屡屡碰壁,使他们无法以劳动养活自己,在好逸恶劳的心性、不劳而获的心理结合作用下容易走上劫人钱财乃至图财害命的歧途。

4. 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的特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等对社会治安和公民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暴力犯罪所占比例较高,为36%,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化倾向。侵财类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59%且呈上升趋势,其中“两抢一盗”仍然是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主要犯罪类型,这三类案件占到总侵财类案件的99.2%;未成年人犯罪中多见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发案量仍保持在较高位上,占受理总件数的30% 。

5. 未成年犯罪人重新犯罪的现象较为突出

统计数据表明,五年内共有68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占所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人的3.7%。重新犯罪间隔时间不满1年的占95%,间隔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占75%,间隔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占30%,其中最短的犯罪间隔时间仅为7天。

对未成年犯罪人推行轻缓刑事政策,使得那些主观恶性较深的涉罪未成年人认为有机可乘,不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拒不认罪、悔罪。目前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但社区矫正及刑满释放后社会安置工作衔接不畅,未成年犯罪人重新犯罪的比例将有所提升。

二、浦东检察院未检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有益探索

为了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充分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浦东检察院未检处结合自身区位特色,立足办案本职,借鉴国外先进的司法经验,积极探索实践,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富有创造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区别于常规检察工作、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有利于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工作机制。这在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效果,同时也对丰富我国检察理论和推动检察改革、促进检察制度创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2]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浦东检察院未检处探索的工作制度表现在:

(一)社会观护制度

浦东检察院未检处十分注重办案专业化和预防社会化的有机结合,针对来沪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逐年上升、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缺乏辅助力量支持的问题,积极牵头整合社会力量,构建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形成了具有浦东区位特色的观护工作制度。2005年以来,接受观护帮教的涉罪未成年人574名(其中来沪涉罪未成年人316名),93.7%的观护对象免受刑罚处罚并顺利回归社会,至今无一重犯。

1. 达成共识,实现观护机制多元化。2002年浦东检察院未检处就与上海乐群社工服务社签署协议,开始了社工专业化帮教;2005年,与浦东新区联洋新社区、青少年事务社工站联手,建立了新区首家未成年人帮教考察基地——上海彩虹青少年发展中心;2009年,建立了以上海中致社区服务社和青保办为观护总站,彩虹青少年发展中心为观护示范点,形成了覆盖全区各街镇的观护体系;2012年,又分别与上海界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汇交通实业公司签订协议,建立了涉罪“三无”(在沪无监护人、无工作单位、无固定住所)未成年人特殊观护基地,成为观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观护覆盖网络的基础上,又将观护对象由在本区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扩大到在本区犯罪但居住在外区或外地的未成年人和在外区犯罪但居住地在本区的未成年人,打破户籍界限,实现平等司法保护;将不捕、不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可能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全部纳入观护体系,借助社会力量开展帮教、监管和考察,与爱心企业联手,为涉罪“三无”未成年人提供食宿条件,开展适合未成年人的劳动技能培训,为他们今后顺利就业、自食其力提供帮助。同时依托彩虹青少年发展中心,组织包括未检干部在内的200多名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成立了彩虹心理志愿者队伍,接受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咨询访问,为观护对象提供专业心理服务。在观护过程中,经常性地组织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团体活动、公益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促使他们认同社会主流价值,重新回归社会。

2. 建立机制,实现观护工作专业化。办案中,对每一名涉罪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都必须进行社会调查,重点查明在沪是否具备必要的家庭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条件,为开展社会观护做好前期准备。未检处还积极推动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一支专业化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并促使公安机关在刑拘后报捕前落实法律援助。今年以来,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所有涉罪未成年人,均主动听取律师意见,采纳率达到88.5%。其中,根据律师提出的意见,结合案件情况,对其中部分人不批准逮捕,不捕率达到34.6%。同时,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对于同一名涉罪未成年人,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尽量指定同一名法律援助律师全程跟进,确保援助质量。涉罪未成年人不捕率的提高为观护体系提供了更多的观护对象,而观护体系又为不批准逮捕决定解决了后顾之忧,实现了良性循环。

3. 落实教育挽救,实现观护效果最大化。浦东检察院未检处除在检察环节开展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观护工作外,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之间承上启下的居中联系作用,做到观护资源共享,把观护工作向前延伸到公安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听取观护组织的意见,使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未成年人能在侦查阶段率先接受观护,避免刑拘措施的滥用,并防止重新犯罪、脱逃等现象发生。目前,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直诉率已由最初的9%上升到近40%。向后拓展到法院审判阶段,与区法院、司法局建立矫正帮教衔接制度,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专业社工做好交接工作,解决观护对象被判处非监禁刑后社区矫正期间的帮教问题,避免漏管、脱管,预防重新犯罪。近年来,未成年人非监禁刑适用率已由15%上升到37% 。为更好地依托社会资源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工作,切实提高观护帮教人员的专业水平,浦东检察院未检处汇编了《浦东新区青少年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培训手册》发放给社工,并由处负责人为全区参与观护工作的社工进行专题培训,帮助社工掌握法律知识及相关工作技能,以更好地做好观护工作。

(二)法律援助制度

浦东检察院未检处始终以涉案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通过和区法律援助中心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律师的作用,不断推进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自2009年以来,已有1095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12名未成年被害人获得了法律援助,实现了对涉案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全覆盖。

1. 实现法律援助的全覆盖和全程化。浦东检察院未检处对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行委托律师的之外,积极帮助落实法律援助。对所有涉案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未成年被害人)没有聘请律师的均落实了法律援助,实现了对涉案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全覆盖。2009年3月又与区法律援助中心、公安分局刑侦支队签订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议》,将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提前至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在全市率先实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全程化,进一步强化了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

2. 强化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浦东检察院未检处围绕检察职能,充分依托法律援助的资源优势,加强协作,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2008年以来,先后与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浦东新区公安分局刑侦支队、浦东新区看守所、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庭签署了《新律师法实施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研讨会纪要》《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会议纪要》《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快速审理的实施办法》,建立了未检处承办人和法律援助律师的庭前交流机制、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工作制度,探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律师到场等制度,以机制促工作,规范有序地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

3. 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积极为涉案未成年人落实法律援助的同时,浦东检察院未检处还加强对法律援助的监督,防止个别律师利用法律援助实施侵害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纠正一些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确保法律援助的质量。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自2004年浦东检察院未检处首次探索对涉案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来,至2012年,共对84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了附条件不起诉,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 以个案探索为试点尝试附条件不起诉。未检处选择了四名在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抢劫的案件作为试点,启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教育工作。通过沟通协调,四名犯罪嫌疑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未检处向四位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发出了《家庭帮教建议书》,建议加强对四名犯罪嫌疑人的管教,同时向青少年社工站发出《社工矫正通知书》,由社工站负责对四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三个月的考察教育,因四人表现良好,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 以严格条件规范考察工作。对涉罪情节较轻,拟作诉前考察的对象,在完成心理测试、社会调查和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等必要的工作后,对那些有明显悔罪表现,家庭具有监护条件,学校或社区能有效进行帮教,以及经综合评估风险值为中度或低度的未成年人,经院检委会讨论同意,可启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教育程序。上海市综治办等八家单位联合签署的文件,明确规定了若干期间和期限,诉前考察的程序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尤其对青保办和社工站这两家最主要的成员单位,从多方面规定了明确的期限,一举改变此前拖拉、反馈意见滞后等现象,确保考察工作有序地开展,并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维护了被考察对象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考察队伍的综合素质,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多方协调,合理整合团区委、镇政府、社工、家庭等各方面力量,定期开展社工观护能力培训、个案咨询、法制教育等培训活动。浦东检察院未检处还汇编了《社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培训手册》以及《以案说法》等各式小册子,发放给参加培训的人员,帮助其更多地掌握刑事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诉前考察教育工作能力。

3. 深化考察工作,为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保驾护航。在未检特色检察工作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非单独实施,还有其他制度与之相衔接配套,使之最大限度地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促使其回归社会后能获得正常的学习、就业机会。例如,在考察期间可与观护帮教制度相结合,充分运用社工资源全面深入地开展考察工作。对那些经过考察,表现良好而获得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可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相结合,帮助涉罪未成年更好地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同时对来沪涉罪未成年人也同样适用,实现平等保护。

(四)轻罪记录封存制度

2004年以来,浦东检察院未检处探索开展了“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为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障罪错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进行了积极尝试。至2012年共对25名未成年人作出污点限制公开的决定,经回访,其中5人考上大学、18人已找到工作、2人出国,他们回归社会后的各方面表现良好,体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 更新理念做好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工作。未检处结合浦东新区先行先试的区位特点,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司法理念,勇于探索和尝试。虽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前科消除制度,但为了给罪错青少年提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更好地体现“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刑事政策,通过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我们认为可以对本院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作污点封存。即对本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人,经过一定期限的考察,如表现良好,《不起诉决定书》将不送达相关学校和单位,不进入其人事档案,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永久封存在检察机关,以减少对其今后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给真心悔过的罪错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2004年4月,与浦东新区团委签订的《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与社区青少年事务工作合作机制的协议》中首次提出了“不起诉决定有条件不公开制度”。随后,本院制定了《关于污点有条件封存制度操作暂行规定》,并对经本院作诉前考察后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周某等4人,经过为期3个月的考察,最终宣布进行污点封存,产生了较大的反响。经过几年的实践和探索,为进一步规范该项工作,2007年10月,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考察实施细则》,并经院检委会讨论通过,使该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全面化。

2. 联手彩虹中心做好考察帮教工作。2005年8月,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与浦东新区花木联洋新社区青少年彩虹中心签订了工作协议,正式在彩虹中心建立了新区首家未成年人帮教考察基地。在队伍建设上,依托该中心丰富的社会资源,将以前分散至各街镇和学校的考察对象分批集中到该基地进行矫正和帮教,使帮教活动由分散走向集中;在帮教手段上,彩虹中心安排国家级心理咨询师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为期10天左右的心理辅导,由简单的谈心、交流向专业心理辅导、心理矫治延伸,以促其健康成长;在帮教方式上,通过组织家长心理辅导、亲子互动、同龄人结队等多项群体活动,改善了家庭内部冷漠的关系,克服了涉罪未成年人自卑的心理,促使其形成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在帮教内容上,开展“四个一”活动,即每周召开一次洽谈帮教会,每月组织一次公益劳动,每月进行一次书面思想小结,每月组织一次回访考察。

3. 深化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工作成果。作为全市首家尝试刑事污点限制公开的单位,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取得一定的成效后,又将这一制度拓展至来沪罪错未成年人,并加大污点限制公开的力度。从2004年的个案尝试,到如今规范性的工作机制,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已成为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的一项工作制度。只要被不起诉人有污点限制公开的需求,均根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考察,从而为被不起诉人的升学、就业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机制

自2010年3月浦东检察院未检处开始探索将未成年人刑罚执行监督纳入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一体化工作机制,经过三年多的实践,已逐步形成了捕前信息对接、诉中全面审查、判后跟踪监督、预防贯穿始终、加强特殊保护的浦东未检一体化工作模式,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1. 转变司法理念,确立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方针。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要求出发,加大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将涉罪未成年人犯罪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犯罪预防与刑罚执行有效衔接,探索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协助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落实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帮教措施,防止和纠正脱管、漏管,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使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执行工作成为一项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再教育过程。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精神,在原有 “捕诉防”一体的工作职能基础上,增加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监督、监管羁押检察、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案件办理等职能,以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综合保护力度。2011年11月,本院检委会讨论并通过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将“未检一体化”的工作模式从院的层面予以固定,正式建立了浦东未检一体化新模式。

2. 建立捕诉监防一体化运作模式。通过与公安侦查机关建立未成年人捕前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涉罪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环节,形成有关涉罪未成年人犯罪档案资料,为有针对性地开展刑罚执行提供有力保障。一方面,形成在批捕、起诉环节加强与涉罪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沟通联系的工作制度,尽可能地促进未成年人家庭功能的完善;另一方面,细化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制度、非羁押可行性评估制度,结合心理测试内容,形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建议书。同时与学校、社工、社区等社会帮教组织、刑罚执行机构建立定向联系的工作机制,促进涉罪未成年人刑罚的有效执行。如未检部门根据在审查案件阶段对未成年人的家庭监管条件进行的调查,有可能适用缓刑、管制、暂予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的,向该未成年人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司法所发放《意见征询表》征询意见;检察机关将审查案件过程中掌握的有关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等信息,及时提供给相关社会帮教机构、街道(乡、镇)司法所、派出所等机构,形成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对于判处刑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检察机关可以督促其及时向有关机构、部门报到,再将上述信息反馈相关帮教或刑罚执行部门;未检部门配合法院、执行部门和监管场所的工作,弥补在帮教或执行环节可能出现的空白点等。

3. 强化职能作用,确保捕诉监防一体化实施效果。从刑事诉讼的程序看,公安机关在第一环节与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接触,掌握了有关该未成年人性格特性、犯罪情节的直观、真实的信息。而检察机关随后承担了有关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捕、诉、防等相关工作,越早了解、掌握该未成年人的信息情况将越早对其随后的工作方案作出取舍和判断。因此,浦东检察院未检处与公安机关加强沟通,积极推动公安机关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专办机制,公安机关于2012年年初在刑侦支队组建了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支队。在公安机关建立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础上,又与浦东新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沟通、协商,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律师专人代理制度。法援中心从48个骨干律师事务所中挑选了87名骨干律师,在全市率先建立了一支专业化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专职法律援助律师队伍,专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保障每位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均能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师在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阶段审查及法院审理、宣判后能够全面、全程地参与,真正做到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全程帮教。

三、现代检察理念在浦东检察院未检工作中的体现

浦东检察院未检处自成立之初,就十分注重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在现代检察理念的指导下,进行一系列检察制度、检察理论创新。检察工作创新建立在检察理念创新的基础之上,并且在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工作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现代法治社会,各个国家无不以检察理念创新作为本国检察事业发展的重要目标,而我国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工作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始终从国家未来、民族希望的高度,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出发,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力、有效的司法保护。[3]保护处分、恢复性司法等理论成为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工作创新的重要依据。

(一)保护处分

保护处分源于日本《少年司法》中对罪错少年适用替代刑罚性质的措施,即对涉罪未成年人避免动用刑罚,代之以教育的方法对其进行挽救改造。当代各国少年司法无不设计适合少年身心特点而又区别于成人刑事司法程序的少年司法程序,这种少年司法程序遵循正当法律程序规则,同时又不失弹性和灵活性,处处体现对少年权益的细微关怀的基本特征。[4]保护处分的理念与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及对涉罪未成年人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本质上的相通之处。

现代检察理念强调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浦东检察院未检处摒弃重刑罚主义的传统,创制以保护主义为最高价值目标的保护措施以替代刑罚。例如,为了给暂时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创造不起诉的机会,体现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化”的刑事政策,2005年7月8日,未检处与新区青少年事务署签订了《诉前考察制度操作暂行规定》,开始构建、完善诉前考察制度,此后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闲散未成年人在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之前,会同青少年事务署,委托指定的社工对其进行考察,如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不致危害社会,则可在考察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否则,检察机关将对其提起公诉。2006年5月18日,未检处又与青少年事务工作站、新区工读学校共同制订了《关于对涉罪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非在校未成年人“诉前考察教育”的工作协议(试行)》,进一步扩大了诉前考察制度的适用范围,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有明显悔罪表现、未被羁押且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非在校未成年人,有效落实诉前考察有了具体可行的操作方法。至今,已有84名犯罪嫌疑人接受了诉前考察。这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教育、保护、矫治罪错未成年人的需要,因而是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工作的重大理论创新。

该理论在世界各国的发展过程中也经历了保护处分一元主义和保护处分优先主义的立场分歧:前者主张绝对的以教代刑,即保护处分对刑罚的完全超越,对罪错未成年人禁止适用刑罚,只能适用保护处分措施;后者其实是一种折中立场,强调保护处分具有优先于刑罚的效力,并不完全排除对罪错未成年人适用刑罚。出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矫治未成年犯罪人的目的,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采取保护处分优先主义的立场,但每个国家根据自身情况也有细微差别,主要表现在对保护处分优先主义贯彻的程度上。

保护处分实际上是“以教代刑”,但并不绝对排除适用刑罚,其强调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成功教育、改造和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该理论指导下,动员社区、学校、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帮教、观护。一方面使不捕、不诉的未成年犯罪人受到了帮教、矫治,即使对在押的涉罪未成年人,也创造条件对其平等地进行帮教,尽可能对罪错未成年人全程、全面、平等地进行保护;另一方面也促使未检处不断创新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工作机制、更新检察工作理念,保障罪错未成年人福祉。

(二)恢复性司法

目前从世界各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式来看,轻刑化、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5]浦东检察院未检处在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工作中引入恢复性司法是顺应这一趋势的必然选择。

恢复性司法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内涵和外延至今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因此,人们对它有不同的理解。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运用恢复性司法方案于犯罪问题的基本原则》宣言草案对恢复性司法有专门界定,我们不妨转录于此:“恢复性司法,是指运用恢复性程序或目的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又据2004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修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宣言要素的修订稿》,所谓“恢复性程序”,是指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并经过专业人士充当中立第三者调解,促进当事方沟通与交流,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处理方案;而“恢复性结果”,则指通过道歉、赔偿、社会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被犯罪所破坏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促使犯罪人通过自己积极而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会,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会成员的谅解。[6]

该理论认为犯罪首先是对被害人和社区的侵害,因而强调加害人、被害人、社区对犯罪处理程序的共同参与以及修复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区别于重在报应或矫治的传统。[7]犯罪是社区中的个人侵害社区中的个人的行为,因此,对犯罪的处理应该由被害人和犯罪人发挥决定作用。[8]犯罪发生于社区,对社区成员的安全及成员之间的关系造成严重影响,所以,由犯罪人、被害人和第三方组成的社区理应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契合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践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需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初开始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工作进行理论探讨,以此为先导,形成了两万余字的调研报告,与浦东新区司法局签订了《关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工作办法》,依托人民调解的力量开展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工作。为进一步规范该项制度的开展,未检处又制定了《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实施细则》,就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操作流程、法律后果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项制度取得了各方好评。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工作精神内核与恢复性司法具有一致性,表现在都是促成被害人、未成年犯罪人、和解人(社区)会面,在和解人的作用下,使双方讲出事实真相,客观地确定被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和范围、需要采取的救济措施,评估未成年犯罪人的生活状况、经济条件、赔偿能力。在现行刑事立法背景下,犯罪人与被害人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经司法机关的审查确认,可以对其从宽处理,从而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人选择最佳的负罪方式。

(三)从打击犯罪,惩罚犯罪人到预防犯罪,矫治犯罪人,保护、挽救犯罪人的转变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依法治国,因此,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工作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过程中必须依法进行。传统的刑事检察理念注重快速、有效地追诉犯罪,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即便检察人员意识到应当采取与常规刑事案件有别的做法,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具有指引性的操作规范,因此更多的是对犯罪人采取事后的惩罚措施,对被害人采取事后的救济措施。这种事后的补救措施或者惩罚措施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难以弥补,对已经破坏的社区关系难以修复,犯罪人对此也必将付出惨痛的代价;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为此要付出大量的财力、物力和精力,而最终也不一定能达到令各方满意的效果。

因此,检察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始终树立挽救意识和保护意识,更加注重发挥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工作的预防、矫治作用,为更加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做出积极贡献。

[1] 莫洪宪,郭玉川.有组织犯罪特征的构成形态[J].犯罪研究,2009,(2).

[2] 樊荣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实务教程[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2:2.

[3] 沈德咏.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之路[N].法制日报,2012-08-31.

[4] 姚建龙.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165.

[5] 张雅芳.刑事一体化视野下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制度研究[J] .法治论丛,2010,(6).

[6] 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考量恢复性司法[N].检察日报,2006-06-15.

[7] 周长军,于改之.恢复性司法:法理及其实践展开[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1.

[8] 胡嘉金.恢复性司法:以和谐社会为语境[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5.

张 宇,张 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海 200135;华东政法大学, 上海 200042)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of Criminal Prosecution of Juvenile-Related Cases——Take for Example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Zhang Yu, Zhang Qiang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200135, China; the East China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42, China)

Now our country is at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of reformation when politics, economy and culture are changing constantly, juvenile crimes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severe, which is a serious problem that affects social stability and peace. Since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Department of Juvenile-Related Cases of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Pudong New District in 1996, based on the reality of our prosecution, we have analyzed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causes of juvenile crimes in our jurisdictions. Through constant innovative practice, we have worked out both the working mechanism of juvenile arrest, prosecution, supervision, prevention and also other mechanisms of legal aid,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freezing records of misdemeanors and help, all of which have Pudong District features. These beneficial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are new concepts, which are implemented in the prosecution of juvenile criminals and refl ect the innovation of social administrative mechanism in this fi eld.

Juvenile; Criminal Offense; Juvenile Prosecution; Modern Prosecution Concept

D915.3

:B

:1008-5750(2013)06-0026-(07)

10.3969/j.issn. 1008-5750.2013.06.004

2013-08-23 责任编辑:陈 汇

张宇(1966- ),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处处长,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矫治;张强(1988- ),男,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中国刑法。

猜你喜欢
浦东犯罪人检察工作
三十年的浦东
少先队活动(2020年9期)2020-10-28 08:03:54
努力实现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跨越
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新华月报(2019年24期)2019-09-10 07:22:44
“三不”工作:打造人民调解浦东模式
人民调解(2019年1期)2019-03-15 09:27:22
减刑假释实行申请制之倡导
以文化建设引领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制度分析
论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治
商(2015年6期)2015-05-30 21:02:25
检察文化与检察工作协调发展规律
人间(2015年21期)2015-03-11 15:23:20
浦东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