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办与民办大学财务管理风险控制

2013-04-01 14:35:33曾令如钟彩红
财务与金融 2013年4期
关键词:民办大学款项权责

曾令如 钟彩红

所谓公办大学是指由国家举办的学校,民办大学则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计划内招收生的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样国家承认的学历待遇。

一、公办大学与民办大学财务管理理念

毋庸置疑,公办与民办大学都严格遵守《会计法》和行业会计制度,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在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方面,公办高校都统一以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为实施依据;而民办大学在具体财务管理实施层面所选择的理论依据还未完全达成一致,有大部分民办大学已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作为具体实施依据,也有小部分民办大学还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日常财务管理。从两者各自依据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办比民办大学显得更加规范和统一,其财务数据更具横向可比性,从而使有关部门更便于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公办大学与民办大学《高校财务制度》综述

(一)为适用《高校财务制度》的范围变化,明确了高等学校范围,即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新修订的制度规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上述学校可以参照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各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加学校的利益关系,旧制度为集体增加或修改了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如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实施绩效评价等公办大学执行会计制度情况。

(二)新的管理体制明确了:1.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旧制度的规定没有选择性……。2.规定了总会计师为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相应规定了其权责利;3.明确一级财务机构和二级财务机构的关系,增加第十一条,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向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修改为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4.高等学校编制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增加了参考结转和结余情况,高等学校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旧制度为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修改并明确了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明确了预算调整的情况,增加了高等学校决算的要求(年度报告、编制上报要求;审核分析;真实、准确和规范要求)。5.增加了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规定,增加并明确了高等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规定。并规定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增加事业基金的规定,如遵循收支平衡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6.增加并明确了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结转结余的管理情况;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增加并修改了高校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建立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增加了高等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我国公办大学执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和日常财务管理。高校取得的收入既有来自国家的财政补助收入、主管部门的上级补助收入以及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拨款,也有高等学校通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活动和经营活动获得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二是取得的收入是非偿还性资金,高等学校取得的资金收入,是不需要偿还的。对于取得的需要偿还的资金,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应当作为“负债”处理,需要偿还债权人或者上缴国家有关部门,不能作为学校的收入处理。不难理解,一切收入和支出或者费用都应在款项的实际收付的基础上,是当期实际收到的款项,都应作为当期收入,若是当期实际支付的款项,都应当确认为当期支出或者费用。

总之,当期发生的业务,但没有收到或支付款项,一般都不能作为当期收入、支出或者费用。这样的会计处理方法,手续非常简便,但如果从真实反映各会计期间的收入、支出或费用角度出发,隐含的缺憾为财务风险:如:不能真实反映隐形负债;不能真实反映对外投资业务;不利于获取各会计期间准确收支结余数和办理年终结转等会计事宜;不便于绩效考核和防范财务风险。

(四)民办大学执行会计制度情况。据不完全统计,有一部分民办大学基本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反映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和日常财务管理。一切收入和费用都以当期发生为基础进行确认,只要是当期获得的收入,不管是否收到款项都作为当期收入,只要是当期应付费用,不管是否支付款项都作为当期费用。或者说只要不属于当期收入,即使收到款项并入账,也不作为当期收入;只要不属于当期费用,即使支付款项并入账也不作为当期费用。当然,权责发生制真实反映各个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入和支付的费用,达到了各会计期间收入与费用比较,获得了各期正确的收益数据。也能体现会计制度在反映经营业绩时的合理性几乎可以完全取代收付实现制。建议民办大学参照执行新的制度。

三、公办大学与民办大学主要财务风险剖析

(一)债务、投资风险

高校为适应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需要,公办大学与民办大学都要迎接教育教学评估,也为满足更高层次的需要,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投资硬件设施,如:兴建校舍、校园网络建设及基建维修工程,经费需求急剧增长,尽管向银行贷款,不乏亦是缓解短期资金紧缺的一种方式。但是,对投资项目进行科学、合理论证;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充分的分析评估;贷款额是否超出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范围显得更为重要!贷款规模与债务投资风险关系是正比关系,两者大学的经费收入除了必须维持日常运转,还应承担偿还巨额贷款和高额利息。虽然,面对到期的贷款,可以采取“新贷还旧贷”,但以贷还贷只能暂时避免资金链断裂,一旦贷款遭到“拒续”,将难免陷入财务危机。

(二)规避财务方面的风险

(1)核算方面。一是民办大学在在反映财务状况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损益表来看,经营较好、资金使用效率较高的民办大学,在其资产负债表中却可能反映为因为缺乏变现资金而出现的财务困境。由于损益表中的收入和费用,在资产负债表中被分别反映成现金收支和债权债务。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不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会计制度的民办大学,同时编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以弥补该制度的不足。二是公办与民办大学应相互借鉴长处,更好地形成连续会计制度区间,由于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计量属性相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计量时点选择不同,因此两者之间存在一个连续会计基础区间,在此区间内会存在诸多连续变化,是对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基础修正的结果。三是公办大学应采用修正收付实现制。由于收付实现制下会计计量重点是现金资源及其流动,主要反映现金资源的来源、分配和使用,不反映非现金资产存量和未来负债等,在实际操作中,它只确认当期收到或支付现金的交易或事项,而不确认当期发生但收款或付款时间推迟的交易或事项,这也是造成公办大学的部处(院、系)年终突击花钱的主要原因之一。四是对收付实现制进行修正的具体做法,是对当期发生但要在会计期末一定时间内确定能收到或必需支付款项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虽然这种做法的计量重点仍是当期财务资源及其变动,依旧不能反映非现金资产存量和未来负债,但比起修正前的收付实现制更能反映财务状况和绩效评价,也更加有利于提高高校自身在政府采购、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等财务管理环节的效率。

五是民办大学应采用修正权责发生制。经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可以正确反映所有负债和财务资源的来源信息,可以按照收入满足支出的程度计量财务成果,充分考虑未来的收入需求、筹措资金和偿付负债的能力。因此,更有利于民办大学做出科学合理的长期发展计划。

(2)财务管理方面。一是财务管理缺位或疏漏,造成投资失误、管理失控和挪用等可能情况或实际损失而形成的风险。二是面临着还本付息的压力,办学资源有效整合和利用措施不当,资产重复购置,物与财力浪费,资产流失控制不力。三是权力过分集中和分离不够,内部制约机制不健全和监管缺位等为财务风险埋下了隐患。另外,在日常财务管理中,由于大量现金流入、流出与事业收入、支出的关系不对等,流动资金短缺风险可能伴随。

四、公办大学与民办大学财务管理风险控制对策

(一)建立和强化财务管理分析体系

(1)两者大学财务预算体系尚不够完善,反映出对预算普遍缺乏事中控制,预算执行较为随意。随着公办高校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对已确定预算不像从前更改项目和用途较有随意性,加上资金存放和支付形式的改变,促进了由从前被动型预算的事后监督,变为主动型预算资金的事中控制;能够对每笔开支进行实时控制和监督,因此预算执行的随意性大有遏制,一定程度强化了预算执行效果。目前大部分民办高校则不尽然。

(2)两者大学都缺乏一个较科学完善的财务分析体系,财务分析基本停留在对预算当年收入、支出以及各类经费所占比重等“量”化分析上,缺乏对各种影响高校收入和支出的因素、支出结构和经费配置等的“质”化分析。

由于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财务分析体系,才能作出客观分析财务状况,从而得出正确决策。因此,笔者认为两者高校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财务分析体系,是提高各自财务管理水平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二)强化责任,健全财务管理体制,有效控制财务风险

(1)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有据可依、规范管理。公办与民办大学高度重视和规范财务管理,为有效控制财务风险奠定了基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专门的财务机构、配备专业的财会人员,是控制财务风险的有力保证。

(2)构建财务可持续发展机制,有效控制财务风险。明确大学财务风险承担的责任主体,强化大学财务管理管理层的风险意识、责任与成本意识,健全经济活动的约束机制从源头上控制财务风险。

(3)加强公办与民办大学高财务管理层和财务人员的责任意识。通过政府转变职能,保障高校的独立法人地位,由直接控制与干预转为宏观管理与服务,引导各高校平等、合理竞争,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更好地发挥社会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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