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信用证拒付案例引发争议的思考

2013-03-27 18:09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
对外经贸实务 2013年11期
关键词:交单效期装运

■ 周 箫 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开证行是否付款取决于受益人所提交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审单标准是严格的“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开证行拒付只能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在单据不符时,开证行可以拒付款项,但必须严格遵守UCP600第16条的规定,并在拒付通知中措辞严谨,否则开证行将丧失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必须对“不符”单据予以承付或议付。

一、案情简介

2012年7月2日,中国A、英国B两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A公司出售纺织品,B公司以信用证结算方式付款。2012年8月1日,中国D银行收到英国C银行用SWIFT MT700报文格式开出无保兑的自由议付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B公司,受益人为A公司,金额为 USD108,000.00,贸易术语为CIF,付款期限为提单日后45天。信用证效期为2012年10月19日,到期地点为受益人所在国。最迟装运期为2012年10月19日,规定交单期限为提单日后10天,禁止分批装运。信用证规定每个不符点费用为USD100.00,通讯费为USD45.00。

由于货源紧张,A公司未能及时发货。2012年10月28日,A公司才将货物交付承运人装船,当日签发海运提单,提单装船日为2012年10月29日。随后,A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单据及远期汇票交给了交单行D银行。因为此套单据存在实质性的不符点:过效期、迟装运、迟交单。2012年10月31日,中国D银行审单完毕后,口头通知受益人不符点及申明该行不议付,并在当日寄单给开证行英国C银行。

2012年12月17日,中国D银行收到开证行英国C银行汇来的款项USD74055.00。当日,中国D银行向英国C银行发SWIFT MT799报文查询该笔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扣费明细。2012年12月20日收到英国C银行回复,声称开证申请人接受了不符点单据,双方同意降价30%,银行扣除30%的货款、不符点费用USD1500.00及通讯费USD45.00。中国D银行当日发MT799报文回复英国C银行,因其未在UCP600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拒付,丧失宣称单据不符的权利,无权扣除不符点,应全额付款。2012年12月28日,开证行英国C银行发来SWIFT MT799报文仍然坚持因单据存在15个不符点而扣除了USD1500的费用,未列出该套单据的15个不符点。几经交涉无果,中国D银行直接发报文给英国C银行总裁,向其说明案例整个过程,运用UCP600规则,据理力争,阐明原因及依据。终于在2013年1月21日,英国C银行汇来的原扣除的款项USD33,900.00。随后中国 D银行又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ondon Inter bank Of fered Rate,LIBOR)追讨回了本该在到期日2012年12月13日付款的迟付利息USD2022.50。

二、引发争议的几点思考

(一)A公司提交的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

不符点(discrepancy)是指信用证项下所提交的单据表面存在的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国际惯例UCP和ISBP规定的内容,以及单据与单据之间相互不一致的内容,每一项不相符内容称为一个不符点。信用证的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实行相符交单。

本案例A公司由于货源紧张,未能及时发货。信用证效期是2012年10月19日,海运提单装船日为2012年10月29日。交单期限为提单日后10天,应于2012年11月10日交单。而此信用证为“双到期”信用证,即信用证的最迟装运期与效期是同一天。在这种信用证项下,须比较信用证效期和交单期两个日期,将两者中较早的一个日期确定为本信用证的最迟交单日期,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必须不迟于此日期提交到指定银行或开证行。而如果在最后一天装运,则只能在当天交单。所以该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在2012年10月19日交单,否则就是迟装运、迟交单。而海运提单装船日为2012年10月29日,迟于信用证规定的2012年10月19日,又是一个实质性的不符点迟装运。

本案例中A公司提交的单据确实存在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合的内容,单据存在三个实质性的不符点:过效期、迟装运、迟交单。

(二)开证行英国C银行是否构成有效拒付

UCP600第16条对银行如何拒付不符单据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的话)或开证行决定拒绝单据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发出拒付通知,向交单人发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一次性列出所有不符点。如果相关银行没有按照规定的要求做,则拒付无效。相关银行不得宣称单据不符。

开证行英国C银行应该在UCP600第16条d款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拒付,即不迟于自收到单据翌日起第五个银行工作日结束之前。经查实,单据于2012年11月5日寄到开证行英国C银行。该行必须于2012年11月12日结束之前发出拒付报文,否则拒付无效。而开证行英国C银行在2012年 12月 20日、12月 28日发来的两次报文在报文均超过UCP600规定的拒付时间。

UCP600第16条c款规定:拒付通知必须要明确表达拒绝承付或议付,且一次全部列出不符点。如果拒付通知不是一次性提出所有不符点或是对不符点的描述不明确,则不符点不得作为拒付理由。而不符点是可以被放弃,仅仅是不符点通知并不一定含有拒付单据的意思。2012年12月20日、2012年 12月 28日发来 SWIFT MT799报文均未标明“拒付”字样,也未明确表示拒绝承付。2012年12月20日的报文仅仅是列出扣除费用的明细。2012年12月28日的报文注明了因单据存在15个不符点而扣除了USD1500的费用,但是该套单据具体有哪些不符点,报文并未列出。而一个拒付通知正确与否,应以能使交单者立即判断能否更正不符点作为判断尺度。2012年12月28日发来SWIFT MT799报文对不符点的通知没有清晰地表明单据不符的具体情况。因此,该报文不符点的通知,不能视为有效的拒付通知。

开证行英国C银行在2012年12月20日、12月28日发来两个SWIFT MT799报文均未标明单据的现状及UCP600规定的4种处置单据的方式之一。是留存在开证行代为保管等候处理,还是开证申请人已经接受不符点,单据已经释放给开证申请人了,无从得知。

该案例中,无论是从拒付的时间还是拒付通知的内容来看,开证行英国C银行均未能遵守UCP600第16条的规定,因此,即使单据存在着实质性不符点,开证行也丧失了宣称单证不符的权利,错失了拒付的良机。

(三)开证行英国C银行能否就申请人单方面声明扣除30%的货款

经查实,受益人中国A公司并未与英国B公司达成降价30%的协议。开证行C银行就开证申请人英国B公司单方面的声明就扣除30%的货款是不妥当的。UCP600第5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根据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银行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完全取决于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条款。银行依据UCP、ISBP及信用证条款来审核单据的是否相符,而不管货物是否符合销售合同或是买卖双方是否达成降价协议。

本案例中开证行C银行未在规定时间拒付,则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单据视同相符。根据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只要相符交单,开证行的付款承诺,不受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纠纷而影响,不能以此为理由拒付。开证行C银行必须在到期日2012年12月13日向受益人A公司全额付款,无须理会信用证以外的安排,也无须理会单据背后的交易。

三、有关本案的几点启示

本案例中,尽管受益人是不符点交单,但由于开证行对UCP600条款的不熟悉,拒付行为与UCP600的规定不符合从而导致拒付无效,受益人幸运地避免了损失。争议双方最终对不符点问题达成统一意见,但是信用证项下各方如何规避风险,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值得深思。

如果开证行严格按照UCP600规定拒付,受益人严格审证,货源缺乏时,及时修改信用证,这样的争议可能就不会出现。就本案的情况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三方面:

(一)开证行方面

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国际商会的观点是:“相符与不相符,可以援引ISBP加以印证,而拒付与反拒付则要援引UCP600的条款及遵守UCP600的规定。”

然而不符点存在并不等于不符点成立。二者表面上看似相像其实不然。不符点存在与否,是一种客观事实;而不符点成立与否,是一种主观描述。不符点存在是不符点成立的前提。客观存在的不符点可能因为以下原因而不成立,导致拒付未果:不符点未一次性提出、不符点表达不合理或是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拒付等等。

本案例中开证行在单据存在实质性不符点的情况下,该拒付的没有拒付,这样就使得客观存在的不符点因为拒付的不合理导致失去拒付的权利,才导致如此风险和损失。

在单据存在不符点的前提下,开证行只有按照UCP600第16条中强调的标准程序执行拒付才能使不符点成立,减少争议,有效规避信用证业务中的风险,做到灵活自如地运用好信用证规则。

(二)指定银行方面

本案例中指定银行仅仅是口头通知不符点及该行不议付。如果开证行的拒付构成有效拒付时,会存在受益人可以向指定银行索汇的潜在风险。受益人有权依据UCP6OO的规定向指定银行主张权利,要求其承付或议付,从而使指定银行陷入被动。中国D银行虽然合理地运用UCP600的游戏规则有效地维护了受益人的权益,确保安全收汇,但是也应反思如下:

指定银行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其承付或议付的银行。但开证行的指定不具有强制力,UCP600第7条规定指定银行有权不承付或议付。

若指定银行不接受指定,则应及时明确告知开证行、受益人,并在寄单面函上表明自己交单行的身份,仅仅作为受益人的交单代理;若指定银行接受指定,当单据存在不符点时,指定银行仍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其向开证行寄单时并无义务列出不符点,但应该像开证行与保兑行一样按照UCP600第16条C款规定的程序和要素,在收到单据翌日起的5个工作日之内向受益人发出一份单独的拒付通知,一次性提出每一个不符点并且声明持单等候指示或者退单等。此外还须在寄单面函上表明自己交单行的身份。

(三)受益人方面

本案例中受益人虽然顺利收到了货款,但也须注意如下方面:

单证人员必须严格制单。必须掌握信用证的基本知识及操作流程,熟悉UCP600、ISBP745等国际惯例,正确理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注意单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拼写等细节问题,认真制单。缮制单据须做到准确、完整、及时、简明和清晰。确保单同相符、单证相符、单单一致。

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或者没有按照指定行事但是为受益人提供了审单服务的指定银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时,在信用证规定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受益人有权在交单后对不符点单据进行更正或更换,改正不符点,重新交单要求相关银行履行承付或议付责任。若遇到实质性不符点,如迟装运、信用证过效期等,受益人则应该及时联系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本案中由于货源紧张,A公司未能及时发货,造成单据实质性存在迟装运、过效期、迟交单三个不符点。为了避免单据被拒付,受益人应该及时联系开证申请人修改信用证,将信用证的效期和最迟装运期延后。而不是贸然发货,陷入被拒付的风险。▲

[1]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2]周箫.国际结算(修订版)[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

[3]钱晓璐.拒付与反拒付之争[J].中国外汇.2010(7).

[4]程军贾浩等.UCP600实务精解[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5]杨薇.谈“单证不符”的存在与成立[J].进出口经理人.2011(12).

[6]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UCP600评述[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

[7]林建煌.品读UCP600[M].北京:中国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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