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师德规范”的差异及其原因

2013-03-27 12:29申玉宝
当代教育科学 2013年4期
关键词:师德职业道德规范

●申玉宝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简称“师德规范”,是指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对教师职业行为的规定与要求。中国现行的师德规范是2008年9月由教育部组织最新修订并颁布实施的。美国现行的师德规范是1975年经美国全国教育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并开始实施的。中国和美国的教师从事着相同的工作,属于同一种职业,按道理说,两个国家应该有着相同的师德规范,但令人诧异的是,中国的师德规范和美国的却有很大的不同。中美师德规范在哪些方面存在差异? 为什么会有这些差异? 这些是非常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可以为我国师德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作有益的探索。

一、中美师德规范的不同之处

中美师德规范不同之处非常多,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师德规范的内容、规范确立的主体、规范落实的途径与方法几个方面。

(一)师德规范的内容不同

中美师德规范内容的不同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名称不同。我国师德规范全称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美国将其称为“美国教育专业伦理规范(Code of Ethics of the Education Profession)”。虽然也有人将其翻译为“美国全国教育学会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与前者意思接近,但显然翻译为前者更为准确。不同名称的背后显示的是社会对教师这一行业的认可程度。美国认为教师是“专业”,我国认为教师是“职业”。[1]专业与职业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别,专业具有更强的社会不可或缺性、更完善的专业理论和更成熟的专业技能、更高的专业自主权、更高的社会地位以及更高的专业门槛,职业则不具备这些特点。

2.师德要求确立的出发点不同。从中美师德规范的比较来看,二者有着不同的价值本位。我国的师德规范更加注重社会的需要,并以此作为师德教育的出发点,师德规范中包含有与教师职业行为并不相关的社会道德和公民道德的要求。[2]如我国师德规范的第一条“爱国守法”,这不仅是对教师的道德要求,也是对所有社会公民的道德要求。因此带有明显的社会本位特点。师德规范中与教师职业行为最为密切的师生关系部分的要求仅有一条,即第三条“关爱学生”,占师德规范内容的六分之一。美国的师德规范则是从学生出发,依据学生特点和要求并结合教师的实际履行情况而确立,规范仅涉及教师的教育专业行为,与教育专业无关或者相关度不高的行为不作规定,带有明显的专业本位特点。同时,美国师德规范非常注重师生关系这一纬度,并将其作为核心内容,有关师生关系的规定在美国的师德规范中占了一半以上的比例,切实保证了学生的权利不受侵害,带有明显的个体本位特点。[3]

3.师德要求的高度不同。我国师德规范的主要成分是师德理想和师德原则,属于提倡的标准,标准相对较高。[4]如现行师德规范中的第二条“爱岗敬业”中规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第四条为人师表中规定“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给人以明显的高高在上、空喊口号、难以做到的感觉。美国师德规范的主要成分是师德规则,相对较低。如规范中对待学生的要求“不得无故压制学生求学中的独立行动、不得无故阻止学生接触各种不同的观点、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与学生进步有关的材料”等,在我们看来要求也太低了,有点过于小儿科了。即便是美国优秀教师行为守则中的规定,也仅要求教师做到:记住学生姓名、对学生力争公道、不得当众发火、不得与学生过份亲热或过分随便、少提批评性意见等。[5]

4.师德要求的细致程度不同。我国的师德规范较为粗略。现行的2008年版师德规范总计6 条,共490字,比1997年版的师德规范更加简略。一方面,规范中有许多与教师职业无关的规定。另一方面,即便是关于教师职业行为的规定,规范中也非常模糊。具体执行时缺少可操作性和具体的评价标准,难以准确判断是否符合师德规范的要求。如规范中规定的“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一条,怎样做才算关心关爱学生? 哪些行为属于不关心学生的行为? 有没有二者都不属于的行为? 与此类似的要求还有很多,诸如“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等。美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则更加注重细节,所规定的要求与教育专业密切相关。规范全文翻译为汉语在1000字左右,尤其是师德规则部分对教师的言行举止作了非常详尽、细致的规定,非常明确而且具有可操作性,易于判断和评价。如在对待专业的要求中规定“不得在有关某一专业职位候选人的资格的陈述上故意弄虚作假;不得在未经准许的教学实践中帮助非教育工作者;不得随意泄露专业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同事的信息;不得故意作有关同事的虚假的或恶意的陈述”等。[6]

5.师德要求的层次不同。我国的师德规范仅有一种提倡的标准,属于单层要求。单层的要求体现了统一,但是难以照顾到不同地区与文化的差异。美国师德规范共分为师德理想、师德原则、师德规则三个层次。师德规则又分为对待学生的要求和对待专业的要求两个部分,属于多个层次。多层的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更富于人性化。[7][8]

6.表述的方式不同。我国的师德规范属于提倡的要求,标准相对较高,多采用“应该如何”的表述方式。如“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等。美国的师德规范属于规则的层次,也就是禁止的层次,要求相对较低,多采用“不得如何(shall not)”等禁止的语气来表示。前文中已经已经列出一些,再比如“不得出具不符事实的专业资格证明;不得帮助明知在品格、教育或其它有关品质上不合格者混入本专业”等。[9]

(二)师德规范确立的主体与过程不同

我国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由教育部主持制定,带有很大的政令性。以现行师德规范修订为例,2008年6月,在弘扬汶川地震中教师优秀道德品质,谴责不良行为的背景下,在教育部主持、领导下,教育部师范司组织人员草拟了《中小学师德规范(征求意见稿)》,并在各大教育网站公布,向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草稿进行修改,并于当年9月1 日正式颁布实施,历时总计不到三个月。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也作为组织者和参与者参加了本次师德规范的修订工作,但征求意见是向社会各界广泛进行。与中国不同的是,美国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完全由全美教育协会制定,没有教育行政部门的参与和干预,带有很大的行会性。美国现行的师德规范是1975年修订的。修订之前,全美教育协会对原规范的执行情况做了大量的调查,借鉴其他专业较为成熟的专业伦理规范,形成规范草案并提交会议讨论修改。在广泛听取教育工作者建议的基础上,对草案进一步修改。修改后提交全美教育协会大会审批,大会通过后颁布实施。[10]

(三)师德规范落实的途径与方法不同

我国师德规范的实施一般通过开设专门的《教师职业道德》或者《教师伦理学》课程,通过讲授与教师职业道德相关的理论知识来实现。教育的方法一般为课堂讲授,方法较为单一,结果往往也不尽如人意。美国不设专门的师德教育课程,不进行简单的灌输也没有空洞的说教,而是将其融入到学校及社会的公民教育、道德教育、宗教教育之中,注重师德的内化与养成,注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11]美国师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多种多样,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一是注重正面引导;二是注意间接教育,全方位渗透;三是强调在道德实践中将师德规范内化为师德行为;四是注重心理教育。美国这种注重多元、强调人性化、强化实践的教育方式,收到了相对良好的教育效果。[12]

二、中美师德规范差异的原因探析

中美师德规范之所以有众多不同,究其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性假设”的不同

“人性假设”是对人本性的一种认识和假定,对人本性的认识也是社会管理和伦理教育的基点。不同的历史时代、不同的文化背景之下,人们对人性的认识差别非常大。对人性认识的不同也导致社会管理和教育观念的不同。中国对人性的假设基本上坚持了“人性本善”的理论。在中国人性哲学研究历史上,虽然荀子等人曾经提出“人性本恶”的观点,墨家学派也曾提出了“人性如素丝、无善无不善”的性中论观点,但是孟子提出的“人性本善”的论断是中国人性哲学的基本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人生之初,本性是善良的和纯正的。而且通过给予好的榜样、教育和环境,这种善的本性会随着人的发展不断成长和壮大。有些人走上邪路是因为教育和环境不当所致。从“性本善”的这一人性假设出发,中国的社会管理崇尚德治,强调依礼而行;中国的德育崇尚引导,强调榜样的感召,认为只要给予人良好的环境和积极的榜样,人自然就会形成良好的品德。所以,中国师德规范标准相对较高,并且多采用提倡的形式来表述。在道德教育方法上多采用先树立榜样和典型,然后大家都去学习的方式。

美国人对人性的认识坚持“人性本恶”的观点。受基督教思想的影响,美国人认为人的祖先本来在伊甸园里生活的无忧无虑,因为轻信谣言、偷吃禁果,被上帝赶了出来,人是带着“原罪”来到世间的,因此认定人性本恶。由于认定了人具有恶的本性,所以仅通过榜样和良好的环境不能塑造人的良好品德。必须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对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细致的限定,才能收到好的效果。因此在社会管理上强调通过完善的法制加以实施;在师德规范的确立上更加注重明确、详尽、严格的条目,限定哪些是不可为,确定的标准相对较低,并且多采用禁止的形式来表述。

(二)教师专业化程度差异

美国虽然一直没有专门的师范教育,但是教师专业化程度较高。主要表现在拥有专业的组织机构、严格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完善的教师聘用制度。1929年美国就已经出台了完善的教师职业规范。当今美国社会已经将教师作为一种专业看待,社会以专业的标准来要求教师。因此,除了专业素质的规定,对师德的要求非常详尽而明确,非常具有可操作性。[13]

我国的教师教育虽然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专业化程度一直不高。还停留在职业、准专业或半专业的程度。主要表现有:一、师范教育培养出来的教师并不一定喜欢和专心于教育工作,因为多数人报考师范专业出于不得已或者是出于偶然的原因,因而缺乏相应的教师专业精神。二、开放式的教师聘用制度导致教师队伍业务素质良莠不齐。三、缺乏严格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完善的教师聘用制度。因此在师德规范的制定上只能较为粗略,并且采用较高的提倡式的标准。

(三)教育管理制度与文化背景的差异

美国教育采用的是分权管理的模式,具体教育管理权在各州,联邦教育部仅发挥引导和指导的作用。而师德规范的制定是全国教育和教师的大事,不是某一个州可以完成的。因此全美教师协会在师德规范的制定中就发挥了主导的作用。结合美国崇尚多元、注重个性差异的文化特点,美国师德规范采用了多层次、低标准的形式来确立。[14]我国教育管理实行的是集权制的管理模式,教育部全权负责国家的教育管理,属于教师组织的教育工会隶属于行政管理机构,所以师德规范制定的主体是教育部,教师组织仅作参与。同时,追求统一是中国文化的历史传统,因此,师德规范也只有唯一的标准和层次。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中美师德规范在内容、确立主体、落实的途径与方法等方面之所以存在着诸多的差异,有着深层次的原因。换言之,正是由于这些深层次原因的存在,才导致中美师德规范存在如此诸多的差异。如果想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师德教育效果,进一步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的话,仅追求规范自身的变化是远远不够的。在这些深层次的影响因素没有变化的前提下,要想改变我国师德的现状绝非易事。我们学习借鉴美国师德教育内容与方法的同时,应理性考虑其原因和前提,照搬式的盲目学习只能是邯郸学步,不会收到好的效果。

[1]徐廷福.论我国教师专业伦理的构建[J].教育研究,2006,(7):48-51.

[2]郅庭瑾,曹丽.美国教师伦理与职业道德教育的发展及启示[J].全球教育展望,2009,(5):34-38.

[3]全美教育协会.教育专业伦理守则[R].NEA Handbook,1977-1978,Washington,DC:National Education ssociation,1975.

[4]徐廷福.美国教师专业伦理建设及启示[J].比较教育研究,2005,(11):71-83.

[5]Travers,P.,Whatever Happened to the NEA Code of Ethics?In Education.Vol.105,No.4,pp.403-407.

[6]Campbell,E.,The Ethics of Teaching as a Moral Profession.In Curriculum Inquiry.Vol.38,No.4,2008,pp.357-385.

[7]郭法奇.浅谈西方教育中“师德”的三个层次[J].北京教育,2003,(4):12-13.

[8]傅维利.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指南[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62-67,91.

[9]王正平.美国教师职业伦理准则的研究、制定与演进[J].思想·理论·教育,2003,(4):9-11.

[10]Hall,A.Note on a code of ethics for New Zealand registered teachers.Presented at the New Zealand Teachers Council Education Summit,Victoria University,Wellington,New Zealand,2003.

[11]王丽佳.美国全国教育协会教育专业伦理规范历史演进探析——兼谈师德规范建设[J].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导师黄向阳):38-41.

[12]Colnerud,G.,Teacher Ethics as a Research Problem:Syntheses Achieved and New Issues.In Teachers and Teaching:Theory and Practice.Vol.12,No.3,2006,pp.365-385.

[13]连榕.教师专业发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7-19.

[14]Carr,D.,Professionalism and Ethies in Teaching.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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