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志彪
(东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长春130024)
《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六)》有《庄王既成·申公臣灵王》一篇,整理者陈佩芬先生作了很好的整理和考释。其中在《申公臣灵王》一文的“说明”里指出:“本篇原无篇题,内容是记王子回与申公争王位,最后申公愿为‘君王臣’事,故定篇名为《申公臣灵王》。六简完整,又可通读,最后一简文末有墨钩,其下空白无文,示该文已结束。”[1]240这一点很重要,有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简文。
自上博(六)公布以来,吸引了众多的研究者,陈伟[2]、凡国栋[3]、何有祖[4]、李学勤[5]、郝士宏[6]、范常喜[7]、杨泽生[8]、张崇礼[9]、刘信芳[10]、徐少华[11]等学者对简文做了很好的研究。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申公臣灵王》作一个简单的疏解,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抛砖引玉,供同仁批评。
下面,我们参照各家成果,先写出《申公臣灵王》的释文,再作分析。可成定论的字词我们径释写出来,必要时在注释里说明,需要讨论的问题将放到正文里讨论(简文一般用通行文字):
禦(御)①此字本从吾从戈,或读作“吾”、释“敔”训为“禁”,释作娱乐的“娱”等。从整篇简文看,此篇简文显然与战争有关,所以陈伟先生将此字释读作“禦(御)”似更合理些。陈伟:《读〈上博六〉》条记》,武汉大学简帛网站,2007-07-09。于朸述,陈②字原隶作“”形,此从陈伟先生读。陈伟:《读〈上博六〉》条记》,武汉大学简帛网站,2007-07-09。为行文方便,下文径写作“陈”。公子皇捷③字本从止从首。过去学者有“首”、“得”、“置”、“戴”、“止”等的释读(参看沈培:《试释战国时代从“之”从“首(或从‘页’)”之字》,武汉大学简帛网站2007-07-17;台湾大学中国文学系主编:《2007中国简帛学国际论坛论文集》,112-121页,台湾大学中国文学系,2011年12月)。此字亦见于《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九)》的《邦人不称》,陈剑先生通过字形、辞例以及传世文献等进行论证,认为此字当是古书以及出土文献中“捷获”之“捷”,并指出“捷”也常可带战争捷获之人、物作宾语。正确可从。为行文方便,本文径写作“捷”。陈剑:《简谈〈系年〉的“”和楚简部分“”字当释读为“捷”》,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2013-01-16。皇子,[简4下]王子回(围)敚(夺)之,陈公争之④此从凡国栋先生断句。凡国栋:《读〈上博楚竹书六〉记》,武汉大学简帛网站,2007-07-09。。王子回(围)立为王,陈公子皇见王,王曰:“陈公[简5]忘夫朸述之下虖(乎)?”陈公曰:“臣不知君王之将为君,女(如)臣知君王[简6]之为君,臣将或至(致)安(焉)。”王曰:“不穀以笑陈公,氏(是)言弃之。含(今)日[简7]陈公事不穀,必以氏(是)心。”陈公危(跪)⑤此从陈伟先生读。陈伟:《读〈上博六〉》条记》,武汉大学简帛网站,2007-07-09。拜,起答:“臣为君王臣,君王免之[简8]死,不以晨斧锧⑤,可(何)敢心之又(有)?”[简9]
简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禦(御)于朸述,陈公子皇捷皇子,王子回(围)敚(夺)之,陈公争之。”
朸述,整理者认为是春秋时楚的朸邑[1]247。徐少华先生认为,“御于朸述”是指抵御对方而战争于朸述,与保护和争夺“皇子”有关[11]。陈公子皇,整理者读“皇”作“惶”,认为“陈公”是“申公巫臣”[1]247。陈伟先生认为“申公”当读为“陈公”,子皇似为穿封戌之字,并引《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所载为证[2]。李学勤先生亦有类似说法[5]。皇子,陈伟[2]、李学勤[5]先生均认为即皇颉。
按,徐少华先生的说法十分可疑。陈伟先生已经指出,简文跟《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所载楚灵王与穿封戌之事有关。《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楚子、秦人侵吴。……五月,至于城麇。郑皇颉戍之,出与楚师战,败。穿封戌囚皇颉。公子围与之争之,正于伯州犁。……戌怒,抽戈逐王子围。”可见简文的“御于朸述”不是说“陈公”与“灵王”之争,而是指楚国与郑国之间的战争,本篇简文与“保护和争夺‘皇子’”无关。由此亦可知,简文的“子皇”即上文的“陈公子皇”,不可能是“申公巫臣”。除陈伟先生所引的《左传》的例子外,徐少华先生也有较为详细的论述,可参看[11]①后来徐少华先生重申了这个观点。参看徐少华:《楚竹书〈申公臣灵王〉与〈平王与王子木〉两篇补论》,《江汉考古》2009年第4期。。
“王子回敚(夺)之,陈公争之”中的“之”在此是指上文的“皇子”。结合《左传》和简4-5,我们可确定的是王子回即楚灵王围。至于陈公和皇子即《左传》里的穿封戌和皇颉的可能性还是有的。这个事件到此当结束。此后乃“王子回(围)”继位成为楚王之后他与陈公之间的对话。简文“王子回(围)立为王”说明上文“朸述”之争时,王子回(围)尚不是楚王。这一点很重要,为下文陈公的言论作了铺垫。
第二部分从“王子回(围)立为王”到本篇结束。
简文:王子回(围)立为王,陈公子皇见王,王曰:“陈公忘夫朸述之下虖(乎)?”陈公曰:“臣不知君王之将为君,女(如)臣知君王之为君,臣将或至(致)安(焉)。”王曰:“不穀以笑陈公②“不穀以笑陈公,是言弃之”整理者如此断读,参见文后参考文献[1]249。“笑”,整理者认为即《诗·邶风·终风》的“顾我则笑”中的“笑”,训为“侮之也”,参见文后参考文献[1]250。李学勤先生认为简文是说这件事仅属笑谈,这句话就不算了,并要申公今后仍然处于能与自己争夺的心态,参见文后参考文献[5]。分别参看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六)》,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249、250页。李学勤:《读上博简〈庄王既成〉两章笔记》,清华大学“confucius2000”网站,2007-07-16。,氏(是)言弃之。含(今)日陈公事不穀,必以氏(是)心。”陈公危(跪)拜,起答:“臣为君王臣,君王免之死,不以晨斧锧,可(何)敢心之又(有)?”
至,整理者读作“致”,据《说文》训为“送诣也”[1]249。陈伟先生从整理者读,但训“致”为“致死”,并引《左传》昭公八年“若知君之及此,臣必致死礼以息楚”为证[2]。李学勤先生从整理者释读,认为这是指申公子皇把皇颉送交王子围[5]。范常喜先生将“捷”字释作“戴”,训为“尊奉,拥戴”,并认为申公子皇肯定有小人之心,是个不忠之人,是墙头草[7]。
“不穀以笑陈公,是言弃之”整理者如此断读,可从[1]249。“笑”,整理者认为即《诗·邶风·终风》的“顾我则笑”中的“笑”,训为“侮之也”[1]250。李学勤先生认为简文是说这件事仅属笑谈,这句话就不算了,并要申公今后仍然处于能与自己争夺的心态[5]。“以”,整理者认为是“所以”的意思[1]249。李学勤先生释为“仅”[5]。
“必以是心”的“是心”,整理者训“是”作“善”,认为“是心”就是善心[1]250。李学勤先生认为是“争夺的心态”[5]。刘信芳先生认为“心”犹“哀莫大于心死”之“心”[10]。
可敢心之又,整理者读作“何敢心之有?”把简文解释为“哪敢有不善之心”[1]252。李学勤先生从认为“心”即争夺之心[5]。郝士宏先生认为,“敢”可解为“侵犯”、“冒犯”。并引下列例子为证,《广雅·释诂四》:“敢,犯也。”《国语·吴语》:“吴王夫差既胜齐人于艾陵,乃使行人奚斯释言于齐,曰:‘寡人帅不腆吴国之役,遵汶之上,不敢左右,唯好之故。’”王引之《经义述闻》卷二十一“不敢左右”条下云:“家大人曰:《广雅》:‘敢,犯也。’言不犯君之左右,唯有恩好之故也。”同时郝先生又认为此字读“敢”为“险”,句子读作“何险心之有”,“险心”可理解为险恶之用心,句子意思是“臣为君王之臣,君免臣之死罪而不以伏斧质,则臣当有感沛之心。”[6]张崇礼先生从其第二说[9]。杨泽生先生怀疑“敢”读作“慊”,在这里是不满的意思,又指出“慊心”亦见于《艺文类聚》,认为“慊心”就是不满足之心,跟简文文义切合[8]。
不以晨斧锧,对于其中的“晨”字,陈伟先生以为是“辱”字之误[2]。或何有祖先生读作“震”或“振”,认为“震斧锧”指对申公施以斧锧之刑,以振威势[4]。李学勤先生读作“淳”训为沃灌[5]。
按,《左传·昭公八年》:“使穿封戌为陈公,曰:‘城麇之役不谄。’侍饮酒于王,王曰:‘城麇之役,女知寡人之及此,女其辟寡人乎!’对曰:‘若知君之及此,臣必致死礼以息楚。’”杜预注:“息,宁静也。”孔颖达疏:“致死礼者,欲为郏敖致死杀灵王也。”如果简文所记和《左传》所记是一致的,则陈伟先生的解释是很合适的。
然而,《左传》所记应是有所本的,穿封戌所说也事出有因。据《史记·楚世家》,楚灵王在位期间,不断发动征伐战争,且欲“使使周求鼎”,造成国疲民怨。可见,《左传》中穿封戌所说的话应该是针对这些事有感而发的。这样一来,竹简就和传世文献不能严格对应了,所以,“致”不应该是“致死”之义。此外,从训诂学的角度来看,“致”没有“致死”义,《左传》中的“致死礼”也不能省作“致”。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左传》中穿封戌所说的话“若知君之及此,臣必致死礼以息楚”之后就再也没有下文了,但此篇简文尚有王曰:“不穀以笑陈公,是言弃之。今日陈公事不穀,必以是心”数语,如果“必以是心”是指简文开头所言的“争之”之心,则楚王此处的话变成答非所问,简文也毫无连贯性可言;若陈公所说的“致”是指“致死礼以息楚”,要“为郏敖致死杀灵王”,而楚灵王还说“必以是心”,显然是不合情理的。因此,联系上下文,“致”字当别解。
我们认为“至”读作“致”训作“献出”。《论语·学而》:“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后汉书·臧洪传》:“凡我同盟,齐心一力,以致臣节,陨首丧元,必无二志。”据此,简文“臣不知君王之将为君,女(如)臣知君王之为君,臣将或至(致)安(焉)”应理解为陈公不知王子围将为楚君,如果能够预料到的话,陈公将“献出”“皇子”,这是臣下对君主的礼仪,无需王子围抢夺。
“致”或训作“交还、归还”。据陈公的话,“朸述”之争时王子围尚不是楚王,则他们两人的地位都是当时楚王的大臣,都是事奉楚王的。这样一来,陈公所“捷”的“皇子”当是陈公本人的功劳;退一步讲,如果陈公不贪功,他所“捷”的“皇子”是属于当时楚王的,而不是王子围的。王子围夺之显然不合礼义。因此,陈公“争之”就再正常不过了。
陈公所说的“臣将或致焉”一句省略了宾语“皇子”。整句简文是说陈公如果知道王子围将会成为楚王,他当时有可能向王子回献出“皇子”。上引《论语》和《后汉书》“致”字用法的例子足以说明臣下对君主所应持有的节气,而“致”字的这种用法放在本简里也是十分恰当的。
如果把“致”训作“交还、归还”也说明陈公具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思想,根据这一思想,不要说俘虏“皇子”了,就连陈公也是楚王的臣子。可见,陈公当时是不卑不亢的心态。这种心态和言论,和他敢于与王子围“争”的性格是分不开的,这也是楚灵王欣赏陈公的地方,故《左传·昭公八年》楚灵王赞赏“陈公”“城麇之役不谄”。
此外,“陈公忘夫朸述之下乎”一句显然是楚王跟陈公所开的玩笑话,也是对陈公的一种考验:楚王想以此看看陈公如何应对。通过上下文分析可知,陈公的回答是相当得体的。简文“臣不知君王之将为君”与上文“王子围立为王”呼应。据《史记·楚世家》等文献,楚共王之子有楚康王招、楚灵王围。楚康王死后,其子郏敖继位。但不久郏敖被其叔叔王子围(楚灵王)所弑。可见,“王子围立为王”显然是陈公所始料不及的,同时,在陈公的话里,又多少含有讥讽楚灵王的意思。这也表明陈公具有不畏强权的铮铮个性。
需要指出的是,从“4号简下”和“5号简”文意看,这两支简文意相当连贯,“之”在此肯定是指“皇子”。若按照上文范常喜先生那样将简文“陈公子皇捷皇子”解释为“陈公子皇拥戴皇子为新的国王”,则“王子回夺之,陈公争之”则无所指,“4号简下”和“5号简”不能连读,同时,“5号简”文意也不明。退一步说,即使“第4号简下”是讲述陈公忠于旧主,而与王子围争斗之事,也是无可厚非的。春秋战国时期不乏例子,最典型的就是管仲和齐桓公之事。由此可见上文“捷”字不能释为“拥戴”。
至于说“申公”是小人的观点也可商。首先,陈公的话仅是假设,尚不是事实。其次,上文我们已经讨论过,“皇子”肯定不会是陈公的旧主,所以就不存在陈公事二主的情况了,也就是说他不会是墙头草。此外,我们下文将分析到,上博简各篇与楚王有关的简文里,一般都有一位主要的大臣与楚王进行对答,而这位大臣均是正面人物,非奸佞之臣。本篇简文中的陈公当作如此理解。
至此,从文意上来说,简文“王曰:‘陈公忘夫朸述之下乎?’陈公曰:‘臣不知君王之将为君,女(如)臣知君王之为君,臣将或至(致)安(焉)’”的结构编排十分合理。
至于“以”字,我们认为李学勤先生的对文意的理解可从,但典籍中“以”没有“仅”这一义项。而把“以”释为“所以”、“是以”等似通,然而,“所以”所表示的,应该是楚王所说的“陈公忘夫朸述之下乎”这句话的原因。
我们认为“以”在此读作“乃”。上古音“以”是余母之部字,“乃”是泥母之部字,两字声母同属舌头音,韵部则叠韵,例可通假[12]。“乃”在简文中释作“只是”、“仅仅”。《吕氏春秋·义赏》:“天下胜者众矣,而霸者乃五。”《史记·项羽本纪》:“至东城,乃有二十八骑。”据此,简文“不穀以笑陈公”,是说我仅仅是跟陈公开玩笑而已。
从上下文来看,简文“不穀以笑陈公,是言弃之”与“陈公忘夫朸述之下乎”这两句话显然是前后呼应的。其中的“是言”和“之”当指上文楚王所说的“陈公忘夫朸述之下乎”这句玩笑话,既然是玩笑话,理应“弃之”。
“必以是心”的“心”,我们认为是指陈公敢于跟王子争、不畏强权的不卑不亢的心态,这正是楚王欣赏陈公的地方。据“(楚王)免之死”可知,楚灵王也是希望有这样的大臣的辅政的。由此亦可见,简文中的楚灵王是一位不计前嫌、胸怀坦荡的君主,这恰好跟下文所提到的上博简里的楚国君王均是明君这一主题相符。
简文“可敢心之又”的“敢”,我们认为,当如字读,郝士宏先生的第一种意见已足文意。但郝先生所引数例,似与简文有不合之嫌,故未引起重视,下面试补两例。《仪礼·士虞礼》:“敢用絜牲刚鬣。”郑玄注:“敢,冒昧之辞。”贾公彦疏:“凡言敢者皆是以卑触尊不自明之意。”《三国志·魏书·苏则传》:“臣闻古之圣王不以禽兽害人,今陛下方隆唐尧之化,而以猎戏多杀群吏,愚臣以为不可。敢以死请。”“敢”的这种用法放在简文里甚为允当。
对于“不以晨斧锧”的“晨”字,若看作“辱”字,缺乏字形上的证据;而训作“沃灌”,则义训不通。至于读作“震”或“振”的解释,则显然有增字解经之嫌。另外,“不以晨斧锧”是“不以之晨斧锧”之省,如果把此字读作“震”或“振”,均无法通读原文。因此,我们认为此字在此当读作“寘”训作“置”。《诗·魏风·伐檀》:“坎坎伐檀兮,寘之河之干兮。”毛传:“寘,置也。”“不以(之)晨斧锧”是指“不以我置于斧锧之下”的意思。
体味文意,这篇简文里的陈公甚善辞令,他话里行间既可照顾到楚王的威望和尊严,又不卑不亢,甚识大体。可见,整理者、陈伟和李学勤诸位先生从总体上把握住了文意。
从上文分析可知,上博六《申公臣灵王》讲述了楚灵王成为楚王前因贪功,曾与楚国大臣“陈公”争抢俘虏,并产生仇隙;但在他立为楚王之后,不计前嫌,非常大度地接纳曾经操戈逐己之人,可见,他是一位胸襟广阔的“贤君”。而与之对话的陈公则是一位善于辞令的大臣。这篇简文叙事时有两条线索:一是楚灵王所犯的错误以及其王者风范;二是作为大臣形象出现的“陈公”。这些手法也屡见于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简中。在目前所看到的上博简中,只要简文中的楚王是主角的,甚至简文中提到的个别楚王,都是“明主”、“贤君”。
上博(四)中的《昭王毁室》,所记的楚昭王是一位尊重庶人的祭祀风俗,宁愿叫人毁掉自己新建之室都不去破坏礼俗的君主[13]。
上博(四)中《昭王与龚之》所记的昭王,为了安抚人民,而不惜委屈自己的随从,目的是为了使人民凝聚力量,团结起来重建家园[14]。
上博(四)中《柬大王泊旱》记述的是,楚国大旱,简王为求雨一开始显得有点昏庸,后经过臣下的启发教育,意识到楚国遭殃乃自己政教不明所致,逐渐变得英明,甚至发出了“一人不能治政,而百姓以绝”(第14号简)的感概。后修郊治政,终求得大雨,使得粮食丰收。简文中的简王,由“坏”变“好”,完全是教科书式的,相当的典型[14]。
上博(六)中的《庄王既成》讲述的是,楚庄王造大钟“以供春秋之尝,〈以〉待四邻之宾(?)客”,显然是一位识大体,重礼仪之君,而且关心邦家的未来,足见其忧国忧民之心[1]239-243。
上博(六)中的《平王问郑寿》中的平王,也是一位重祀典,关心自己邦家未来,而且可能还作出改革的君主,如6号简的“君王所改多多”[1]255-263。
上博(六)中的《平王与王子木》虽是主要讲述平王之事,但简文中提到的庄王,连生活细节都知道的人[1]267-272。
据此,我们知道,上博简所见楚王都是正面人物。换句话说,上博简均用褒扬的口吻记载相关楚王的。依此例之,本篇简文《申公臣灵王》中的灵王亦当受到“同等待遇”,也应是用褒扬的口吻去叙述。
另外,《申公臣灵王》的用词也可作为旁证。是篇中,楚灵王自称“不穀”。“不穀”一词见于典籍。《老子·德经》三十九章:“故贵以贱为本,高以下为基。是以侯王自谓孤、寡、不穀。”《荀子·尧问篇》:“庄王曰:‘不穀谋事而当,群臣莫能逮,是以忧也。’”可知“不穀”乃王者自贬之辞。在上博简中,上列楚王自称“吾”的居多,仅楚简王和本篇的楚灵王自称“不穀”:《昭王毁室》、《昭王与龚之 》中的楚昭王自称“吾”;《柬大王泊旱》中的楚简王自称“不穀”;《庄王既成》中的楚庄王自称“吾”;《平王问郑寿》中的楚平王自称“吾”。可见,竹简中,楚王都是很谦逊的,而楚灵王和简王尤甚。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竹简用的是褒扬的语气来叙事的。
我们怀疑包括《申公臣灵王》在内的这类竹书是专门用于贵族子弟或者王族子弟甚至有教化功能的教科书。
第一,这类竹简是对贵族子弟进行的说教,一如战国时期著名的“鸟书箴铭带钩”,用于告诫穿戴者或者是带钩的主人的为人处世之道一样[15],此类竹书具有教育楚国贵族子弟需要宽广胸襟、接纳贤人甚至做到“外举不避仇”治理国家之功能。据《国语》记载,楚庄王挑选傅太子之贤人及教材时,申叔时有过一番精彩的论述。
《国语·楚语上》:[申]叔时曰:教之春秋,而为之耸善而抑恶焉,以戒劝其心;教之世,而为之昭明德而废幽昏焉,以休惧其动;教之诗,而为之导广显德,以耀明其志;教之礼,使知上下之则;教之乐,以疏其秽而镇其浮;教之令,使访物官;教之语,使明其德,而知先王之务用明德于民也;教之故志,使知废兴者而戒惧焉;教之训典,使知族类,行比义焉。
对于其中的“教之令”,韦昭注:“令,谓先王之官法、时令也。访,议也。物,事也。使议知百官之事业。”“教之语,使明其德,而知先王之务用明德于民也”,韦昭注:“语,治国之善语。”“教之故志,使知废兴者而戒惧焉。”韦昭注:“故志,谓所记前世成败之书。”
据此可知,当时楚庄王为太子所选的教材包括“春秋”、“世”、“诗”、“礼”、“乐”、“令”、“语”和“故志”等。对比《国语》及韦昭注,《申公臣灵王》以记言为主,仅用数支竹简,一百来字,将人物的特点刻画得淋漓尽致,即使是楚王的缺点,简文都忠实的记录了下来,但最后的行文又十分突出楚王的个性和威望。这与《国语》中申叔时所说的“世”类、“语”类都十分相近。而上举上博(四)中的《昭王毁室》、《昭王与龚之 》、《柬大王泊旱》、上博(六)中的《庄王既成》、《平王问郑寿》既突出楚王重视礼俗,也有告诫后代之功能,与申叔时所说的“礼”类、“语”类和“故志”类十分相似。因此,将这列竹书理解为当时楚国的教科书也是可能的。
第二,这种题材的竹书,还应当具有宣传和教化的作用。这类作品十分突出对楚王的威望以及对礼俗的重视。同时,这类竹简简短易懂,文字通俗,故事性强,比较容易在民间流传。因此,我们推测,当时楚国统治者希望借这类形式的作品,作为一种宣传材料,美化其统治,并占据道德高度,希望藉此得到民众的认可和拥护,以实现长治久安之最终目的。
当然,这里存在的问题是,春秋时期的“楚灵王”是恶谥。为什么到了抄写时间为战国晚期的楚简里却是如此鲜明的被奉为榜样,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我们拟另文探讨。
上引陈伟先生已经指出,此篇简文与《左传·昭公八年》、《襄公二十六年》所载有关。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楚子、秦人侵吴。及雩娄。闻吴有备而还,遂侵郑。五月,至于城麇。郑皇颉戍之,出与楚师战,败。穿封戌囚皇颉。公子围与之争之,正于伯州犁。……囚曰:颉遇王子弱焉。戌怒,抽戈逐王子围。弗及。楚人以皇颉归。
《左传·昭公八年》:使穿封戌为陈公,曰:“城麇之役不谄。”侍饮酒于王,王曰:“城麇之役,女知寡人之及此,女其辟寡人乎!”对曰:“若知君之及此,臣必致死礼以息楚。”
新观点源于新发现。近年发现的出土文献甚多,这些文献可为我们历史研究提供新思路,已有学者在这方面做过很好的探讨[16]。上博(六)的《申公臣灵王》,第一句简文即可与《左传·襄公二十六年》对照,是十分难得的。另一方面,《申公臣灵王》简5到最后的楚灵王与陈公的对话又与《左传·昭公八年》不同,也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但无论如何,《申公臣灵王》第二部分的记载不见于《左传》、《国语》、《史记·楚世家》等文献,这可补充历史文献之不足,也为我们研究《申公臣灵王》与《左传》的关系提供了新的素材。同时,此篇竹简对于探讨先秦时期君臣关系、儒家思想在楚国的流传等,均是很好的思路;此篇竹简的用词用字,对于文字学和古汉语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此外,《申公臣灵王》还丰富了楚灵王的人物个性,对于我们研究楚灵王其人及当时的历史事件极具学术意义。据学者研究,楚灵王并不是一位贤明的君主。他弑主继位,一生穷兵黩武,“暴虐无理,贪而无信,志大言狂,随心所欲”。昭公四年,他强陵晋侯大会诸侯于申而借机“示诸侯侈”;昭公七年,他不惜耗费巨资建成规模宏大的章华台,邀请诸侯参加其落成庆典而遭拒绝,便以武力入侵相威胁迫使鲁昭公一人赴会;昭公十一年,他又以重币甘言诱骗蔡灵侯至申,醉而杀之,并且“刑其士七十人”,还杀害蔡太子以祭祀冈山[17]。此外,古书记载楚灵王还有更荒唐之事。《墨子·兼爱中》:“昔者楚灵王好士细要,故灵王之臣皆以一饭为节,胁息然后带,扶墙然后起。”
然而,竹简中的《申公臣灵王》对楚灵王的描述跟文献仅记楚灵王的缺点不尽相同。简文开头就讲楚灵王为贪军功抢夺属于别人的俘虏,为大臣陈公所攻伐,显然突出其贪婪的本性,可见,这个君王不是完人。但在楚灵王即位后又勇于接纳陈公作为自己的辅佐大臣,足显出其气魄和度量;同时,从简文的描述中,我们还看到,楚灵王也是一个幽默风趣的人。而与之对话的陈公则是一位正直不阿又言语得体的大臣。因此,竹简中的楚灵王似更具人性化,也更加真实。
[1]马承源.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六)[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2]陈伟.读《上博六》条记[EB/OL].武汉大学简帛网站,2007-07-09.
[3]凡国栋.读《上博楚竹书六》记[EB/OL].武汉大学简帛网站,2007-07-09.
[4]何有祖.读《上博六》札记[EB/OL].武汉大学简帛网站,2007-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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