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香
(1.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山东 济南250100;2.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制度是关系的范畴,是现实中社会关系的表现形式。制度从总体上分为根本制度、一般制度与具体制度三种层次类型,是由这三种类型构成的梯级制度体系。制度及其运行会形成一定的制度环境,形成人们一定的社会角色意识与行为,形成群体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与主流思想道德观念。制度对其框架下人们的思想道德具有一定的规约与塑造作用。它不仅为个体的道德养成与追求提供现实的空间与超越的可能,而且也是凝聚群体力量形成群体道德规范与追求的根本手段与途径;对社会道德的建设,形成一定的社会道德风尚起到根本性的保障作用。
制度的规范约束功能,为人们提供了思想与行为取向的基础与活动范围,提供个体与群体道德形成的基本规定与实践基础。不同的制度其所发挥的具体功能不同,但所有的制度都有规范约束的功能,对制度框架下人们的思想行为起到一定的规约与导向作用。马克思认为:“因为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联系、社会本质,而社会本质不是一种同单个人相对立的抽象的一般的力量,而是每一个单个人的本质,是他自己的活动,他自己的生活,他自己的享受,他自己的财富”①。马克思尽管强调单个人自己本质实现的重要及实现的他者无可替代性,但同时指出了单个人自己本质的实现与社会本质间密不可分的关系。人的本质就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与“自由自觉的活动”。人的这种社会属性决定了合作是人们生存与发展的方式,人们在实践中合作,在合作中实践,在相互合作中形成符合群体道德基本规范要求的观念与行为,从而实现自己的本质。制度就是人们在“积极实现自己本质的过程中所创造的社会联系”的产物,是这种社会联系的固化样态与表现形式。它通过相应的规范与要求形成一定的制度框架,形成人们实践与活动的边界与范围,规定人们享有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这种责权规定本身就具有伦理效应,因为责任感与义务感是构成道德感的基本内容。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人们会根据制度的规定要求实践与行动,使个体与他人的交往成为现实。这种交往活动就形成了相互影响与作用的人际关系,为个体与群体道德的相互建构提供了实践的基础与前提。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以阶级的视角对共同体与个人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一定的阶级中,个人“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共同关系中的”②。即共同体中的个人是构成共同体的一分子;个人的自由是有一定限度的,自由是共同体内的自由,“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③。的确,作为社会关系总和的个人,都是一定社会关系网络中的结点,他们的行为既会受到由多个成员组成的共同体的制约,也会得到来自于共同体所提供的保障。共同体的保障功能来自游戏规则,即制度。它对群体成员的约束功能是共同体有序、和谐与稳定的根本保障,能够为个体提供发展的空间与舞台,为个体提供道德养成的实践基础。自由绝不是以个体自我为中心的为所欲为,更不是任意妄为。自由是在一定制度框架下的自由,是有一定道德基础的自由,它只有在不违反群体道德规范的前提下才能得以实现。“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人的活动具有选择自由,超出这一范围就会受到惩罚”④。制度对个体的行为具有现实的规定性与约束功能,尤其是具体制度表现出更为现实的可操作性,其对人们在群体中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人们的责权进行了具体的细分,对人们行为的结果甚至进行了量化标准的界定等等,这些细化了的制度规章与规则体系本身就为人们提供了从事具体实践活动的现实依据与外在尺度,构成人们实践角色的基本规范与思想道德要求,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群体行为与关系模式,为人们相应的自律意识与行为的产生与强化提供了必要的认知前提与实践基础。而制度的运行,使个体以制度的规范要求行事成为必然。这种制度规范的现实应用与实践,则使制度规范内化成人们道德自律的标准与尺度,逐渐积淀养成符合制度规范要求的道德意识与观念,外化为人们自觉的道德行为与实践。
制度不仅是对个体行为提出相应的要求,更是对群体行为的具体规约。其对个体与群体、个体之间关系的要求,使得人们具有了处理与群体中他人关系的基本认知与原则,也使其以制度规范要求为标准评价与监督他人成为现实可能,从而形成一定的社会舆论氛围与相互监督的群体机制,使他律成为现实中强大的外在强化力量,与自律的内在强化力量有机结合,直接影响人们道德观念的形成。同时在与他人的交互作用中,使得相互了解与理解成为人们内在的需求,相互学习与帮助成为现实的必然,这不仅会形成个体间深厚的情谊以满足内在的心理需求,而且也会形成为他人着想负责的义务感与责任心。当然也会形成竞争关系,这种关系的处理取决于个体的道德素质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也取决于制度的协调功能。也许人们相互间并不构成直接的利益与竞争关系,但相对剥夺感与嫉妒等常常会使人陷入一种不良的心态,这是人性弱点的表现,制度也很难对之规约。在与群体的互动中,个体自然也会获得来自群体的归属感、责任感与荣誉感,具体的群体意识与观念得以强化,群体的道德意识与观念得以养成,正如恩格斯所言:“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⑤。在一定的制度体制下,在不断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在反复践履制度规范的现实情景下,人们会自然而然地形成相应的道德意识与观念,形成一定的价值尺度与道德判断,形成不能逾越的道德底线意识,形成自觉而又自然的道德选择与行为,从而形成一定的群体与社会道德环境。好的制度及运行则可以将个体的善融合转化为群体的善,良好的群体与社会道德环境的形成成为必然。“制度是个体善向群体善转化的路径,是个体行为在群体中的升华,是道德进步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界标”⑥。同样,不好的制度及运行,则可能使群体与社会环境出现较为严重的道德缺失或失范现象,必然对社会的道德进步与发展起到相应的阻碍作用。
制度就是通过其强制执行的机制,使制度规范成为规约群体中个体与群体行为的外在刚性尺度,制度机制运行在形成人们的行为习惯时,也产生了相应的伦理效应,养成了人们相应的道德观念,形成一定的自律意识与能力。每一新的制度规定的出台或实行,都会提供一种需要遵从的规范与要求,为人们开阔出道德发展的可能与空间。制度所构成的空间与范围就构成个体道德形成与群体道德规范确立的基础,制度的运行过程为个体道德的养成与群体道德的建构提供了实践的前提,为个体道德的超越与群体的道德进步提供了可能的现实土壤。
制度的整合与塑造功能,在形成人们制度化的思想与行为的同时,形成相应的群体与社会道德氛围与机制。其主要通过制度规范的外在强化方式,为人们提供一定的价值导向与限制底线,提供可供选择的思想道德与行为模式的基础,引发人们内在的自我强化机制,从而塑造与制度相契合的思想道德观念与行为,形成群体与社会的道德氛围与机制。而道德氛围与机制又会进一步影响、规范与塑造人们的道德意识、观念与行为。这种外在强化的方式主要是激励。实际上,制度本身就具有激励的功能。制度规定中倡导与鼓励的内容会给人们以积极的导向,产生正激励效应;制止与惩罚的内容则对人们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产生负激励效应。这种明显的善恶标准导向是构成群体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制度规定的明示特点,会使制度规范成为人们行为必须选择与遵从的尺度,因为趋利避害是人生存的本能。人们往往会根据制度所倡导与反对的规范要求去规约自己的言行,去调整自己的目标与追求,去改变自己的偏好与兴趣,使自己的思想与行为逐渐趋同于制度的规范要求,会将那些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想法与行为逐渐调整与转变为符合要求的制度化想法与行为。如果说制度规范的文本只是在静态中给人们一种明确导引作用的话,那么制度的运行,制度措施的现实执行则起到外在强化作用。正向激励措施的实行会更加强化先进典型的引领作用,强化制度所倡导的思想观念与行为模式,会极大地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有利于人主体性的发挥;负向激励规则的现实应用同样会强化人们的底线意识与自身行为的边界感,会引起人们对制度规范的关注与遵从,以制度规范反观自身行为,约束自己的惯性行为以避免触碰刚性规定。当然这种正向与负向激励的措施必须合理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其实施过程必须公平正义,才能充分发挥其对人们制度化思想与行为的强化作用。
制度化的思想与行为是形成人们符合群体要求的道德规范与行为的基本前提与基础。制度及其运行就是通过类似的外在强化的方式,逐渐将制度规定这一外在尺度,通过实践活动转化为人们内在的尺度,进而内化成人们的内在需要,变成人们外在自觉的行为,经过实践的不断积淀形成人们的无意识行为与习惯,形成人们的自然而又自觉的道德意识、观念与行为。这是符合制度要求的意识与行为产生与发展的一般过程与规律,也是群体道德规范、个体道德意识与行为形成的内在机理。即这种符合制度规范要求的制度化观念与行为成为习惯,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与行为的时候,就会转化为人们内在的道德需求与意识,形成人们内在的道德标准与尺度。人们会根据这样的标准去约束自己的行为,道德行为得以出现;去反思自己的行为,道德良心得以形成;去衡量他人的表现,道德评价得以产生。当这种道德标准、观念与行为及由此所形成的道德评价被群体普遍认同,就会形成群体与社会的道德规范、氛围与风尚。道德氛围与风尚一旦形成就构成社会存在的有机组成部分,表现为一定的群体与社会意识形态,就会形成一种强大的无形力量,成为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就必然以道德所独有的运行机制即通过道德评判、谴责、颂扬等多种舆论影响方式,对个体道德观念与行为的产生与发展起到直接的熏陶与监督作用。个体的道德意识、态度、情感、观点与行为皆会深深打上群体道德规范的烙印。当个体加入某一组织成为组织成员时,就面临着组织化的问题,他除了要面对组织中的制度、其他成员等,还要面对无形却又强大的道德舆论氛围,个体的言行是否符合群体的道德规范将会引起他人的监督与评价,将会决定他是否被群体所接纳与认可。这种群体道德氛围会逐渐积淀为群体的特色文化,对群体中个体的思想道德形成具有塑造的功能。人类学家露丝·本尼迪克特经过田野观察与研究认为,社群的习俗对个体来讲具有塑造的作用,具有形成个体一定的思想观念与行为模式的功能,“落地伊始,社群的习俗便开始塑造他的经验和行为。到咿呀学语时,他已是所属文化的造物,而到他长大成人并能参加该文化的活动时,社群的习惯便已是他的习惯,社群的信仰便已是他的信仰,社群的戒律亦已是他的戒律”⑦。本尼迪克特所描述的这种社群化与制度框架下的制度化、道德化具有相通性。当个体处于一定的群体道德氛围中,个体的意识、观念与行为往往会经过“化”的过程逐渐与群体的道德规范趋同。同样这种道德氛围一经形成,不仅对组织中的个体产生直接影响,对组织的制度建设也会产生直接的作用,因为群体道德规范往往是群体基本诉求的表现。当制度创新要打破旧的利益格局,打破组织内旧有的平衡时,改变过去已经形成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道德准则与分配方式,也会遇到来自群体道德规范与氛围的强大阻力。道德氛围与舆论的机制作用同样会以自己的方式运行,并影响群体中的个体与组织整体的发展。
制度的价值伦理导向功能,为人们的道德超越与追求提供现实的基础与可能。“制度中蕴含着文化基因,是人的伦理关系、价值关系及其评判尺度的现实凝结物”⑧。制度本身表现为一定的价值伦理导向功能,具有价值伦理的效应。制度的创设、运行的各个环节中无不渗透与蕴含着一定的价值伦理理念与取向。尽管制度对人们思想行为的要求只是基本层次上的规定,但其价值伦理导向功能,却为人们提供了道德价值选择与追求的现实基础与可能。这种导向功能主要体现在具体制度的运行中对人们行为的导引作用,它决定了制度是否或者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为人们提供超越的空间与可能。如果具体制度的规定都是过于具体的硬性规定,甚至是无视人的接受基础与基本需求,则制度无法给人们提供超越的空间与可能;如果具体制度的规定及运行能够满足人们基本的需求,且为人们提供可自我发挥的现实性基础,制度则为人们提供超越的空间与可能。
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制度建构过程中应该表现的基本价值伦理追求,它体现出对人本质的真正确认与真实尊重,体现出社会发展过程中制度建构需要不断达成的根本性目标。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包括起点公平、机会均等、权利平等、过程公平等等。以公平正义的价值伦理理念为基础而做出的制度安排未必是公平的,这与社会发展的现实基础与人们的理性水平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在制度建构中,往往不应该是以理想性而是以合理性为必要条件,“不以合理性为基础,公平诉求可以衍生出不公平的后果;在合理性的基础上,不公平的现象可以逐渐得到矫正”⑨。“合理”在制度建构中表现为一定度的把握,过犹与不及都是失当的表现。制度的建构必须要考虑到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与人性能够达到的境界基础。不考虑现实的实际情况和人们思想基础而制定的制度往往很难达到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更难发挥对人们思想道德建构的积极作用。“贫穷的共产主义制度”就是历史的最好例证。同时,在合理性制度的基础上,还要根据现实发展的需要不断创新、完善制度,推动制度趋近公平正义。合理性制度的建立与调整是对一定的组织与社会决策者思想道德与价值理性的真正考量,而制度的运行也对现实中行政执行者的思想道德与价值理性提出了必然的要求,同时使人们将个体的道德修养与群体的道德规范有机结合、自身与组织发展有机统一成为现实。
制度的规定与人们自身利益的实现密切相关,其规定了实现利益的方式与途径,也形成了相应的道德规范与标准。当制度能够保障人们的切身利益,无疑会被认同与拥护;当制度无法满足人们的利益需求,或制度对人们利益实现的调节与规定不完善,则会不被认同,甚至会出现变革制度的强烈愿望与实际行动。即人们对制度公平正义的追求起源于自我利益实现的内在驱力。正是绝大多数人们的切身利益与制度的公平正义密切相联,所以制度公正与否往往会成为共同的关切所在,对制度公平正义的追求则成为绝大多数人们的内在诉求。这构成了社会道德建构与发展的现实思想基础,也构成了人们道德超越的现实前提。人们对制度公平正义的价值伦理追求往往会使个体超越只关注自我道德修养的狭隘视阈,转向关注社会道德发展的共时性空间;从关注个体自我的现实道德追求,转向关注社会未来发展的历时性空间;从关注人与人之间伦理关系的建构,转向人类与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界协同发展的伦理建构。人们道德观念的形成就不再是只注重独善其身的个体道德发展,而是将个体的道德修养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相勾连,与制度所建构的社会现实相结合,与人类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相统一。人们道德追求与发展的超越性空间则处于无限拓展的现实状态。
“制度不仅确定人们当下的关系,而且反映社会的价值理想和目标,它可以以自身的不断变革、以变革所标示的活动空间的不断扩大,成为沟通现实与未来的中介”⑩。制度在人们道德养成与发展过程中同样起到沟通现实与未来的中介作用。制度为人们的道德养成提供了现实基础,为人们道德视阈的开阔提供了现实平台,为社会道德的建构与发展提供了现实条件。人们的道德视阈与追求等也为制度创新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思想道德基础。同样,制度的创新与变革会不断为人们道德观念的形成与道德追求、人的本质力量的实现提供无限可能性、现实性与超越性的基础。
制度的协调功能,为制度达成的社会道德建设目标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关系范畴的制度,以其规范要求规约个人与群体的行为,具有协调各种社会关系的功能,对社会道德建设起到基本的保障作用。制度为群体与社会成员提供了明确的、普遍的甚至是强制的行为规范,除了对个体起到规范与约束作用,还具有协调个体间、个体与群体间、群体与群体间关系的作用,表现出对群体成员基本道德的要求与整体道德建设的基本价值取向。制度本身就具有规定人们的道德视阈与基础的功能。
制度规范中有对个体的要求,也有群体中各种关系建构的规定。如果说对个体的规范要求具有约束与塑造功能的话,那么对群体中各种关系建构的规范要求则凸显其协调功能。它包含着对各种关系之间矛盾冲突的解决方式、对个体间合作与交往方式的规约、对个体基本的行为模式与规则的确定,体现出对个体要求的一致性。当然以统一规范去协调个体间的关系与各类矛盾,并不能完全解决矛盾冲突,因为不同个体的思想基础、价值观念、成长环境、人生经历、利益诉求、性格、习惯等不同,必然会形成观念分歧、习惯差别、利益冲突、性格不合甚至是互不接纳的现象,这也是制度协调作用有限性的直接表现。但制度至少提供了最基本的人际间关系处理与协调的尺度,这是维持组织与社会运转及有序发展的基本性要求。这些要求正是通过实践的环节,通过群体中个体间交往的磨合与关系的协调,逐渐内化成群体的基本道德要求与习惯传统,形成群体与社会所共同认可的道德规范与主流意识形态。这种主流意识形态一旦形成,就会形成协调与规约群体关系、群体矛盾与冲突的无形力量与巨大威力,成为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的群体协调机制。
从群体交往关系的角度,按交往领域可分为因生产活动而结成的关系和其它领域交往关系两大类别。制度对生产领域的关系协调较为简单,因为不同的分工有不同的具体规定,不同的合作也有不同的合作规范,正是这些规范要求体现了制度对生产领域组织成员的基础性要求,这些规范就具有规约人们职业行为与协调职业关系的重要作用,逐渐转化成一定的职业道德要求与氛围。其它领域的交往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交往而形成的关系,如公共生活,制度同样通过一定的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来规约人们的行为,具有协调公共生活关系的作用。这种协调作用相对生产领域复杂且不明显,因为公共生活领域更为广泛,人员构成较为复杂;生产领域相对狭小,人员构成稳定。生产领域的目标具有一致性,但公共生活领域具有分散性。这决定了公共生活领域群体的整合能力相对低下,公德意识相对淡漠,群体道德舆论与监督机制相对低效。
不同制度会使人们具有不同的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制度本身就为人们提供了道德基础与发展的可能,制度的运行则起到协调关系、解决矛盾冲突、加强合作与达成共识的作用,具有社会道德建设的基本性保障功能。政治制度本身体现决策者或统治阶级一定的道德价值理念与政治偏好,体现其对政治生活关系及政治秩序、体系的设定与预期;政治制度规定会体现对政治生活关系的协调、对人们思想道德的基本规范与要求。经济制度本身就呈现出一定的利益分配原则,体现制度对社会关系中利益矛盾解决的规定与趋向,表征着人们利益实现途径与方式的合理与合法性的界定,体现出对“义”与“利”关系的基本态度、对人们基本道德素养的具体要求,具有协调经济生活中人们之间关系的作用。制度对人们道德观念的形成,是通过制度对人们行为的规约这种外在强化的方式,转化成人们内在的道德诉求;对人们关系的协调,是通过对人们实际的交往方式、态度与规则的外在强化方式,使这些规范成为人们必须遵从的处理相互关系的基本要求,经过人们的内化而形成了基本上的道德认同。即制度的运行,使符合制度要求的道德规范得以反复实践形成人们一定的行为模式与行为准则,转化为人们内在的需要与外在的习惯,为与制度相符合的道德建设提供了内在形成的机制保障。人的制度化过程就是组织与社会成员符合制度要求的基本道德形成的过程,制度的这种伦理效应则为社会道德建设提供了群体与社会道德形成的内在基础,更为群体与社会的道德建设提供了基本的外在保障。
制度的现实确定性使其具有为人们提供展现自我本质的现实空间,并将其体现的道德规范得以普遍认同与遵守提供了现实基础。因为思想道德的产生需要有实践与具体环境作为存在的基础与生长的土壤。“存在”对人们思想意识的规约作用,早被马克思充分证实。制度作为中介因素,不仅在整个社会系统中成为连结器物与文化的纽带,而且在社会道德建设中也成为沟通现实存在与人们道德观念建构的桥梁,成为沟通现实的道德建构与未来道德追求的中介。制度对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作用,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应该以重视制度建设作为现实社会道德建设的根本与基础。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4页。
②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01-202页,第199页。
④⑥⑧鲁鹏:《制度的伦理效应》,《哲学研究》,1998年第9期。
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470页。
⑦本尼迪克特:《文化模式》,北京: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5页。
⑨鲁鹏:《公平问题三思》,《江海学刊》,2013年第1期。
⑩鲁鹏:《制度与发展关系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