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曼丽
(安徽大学管理学院 合肥 230601)
《中图法》(第5版)相对第四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新增类目1631个,停用或直接删除约2500个类目,修改类目约5200多个①。此次修订的局部调整大类就包括G大类,其中G25更是这次调整较大的类目。本文就《中图法》(第5版)G25类目的修订概况和修订变化进行概述,同时结合G25类目的分类体系和实际工作体会,指出G25类仍存在的问题,并逐一提出修订建议。
G25是G大类调整的重点,主要是由于G25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与G35情报学、情报工作合并,G35类目全部停用,从而导致G25类目有了较大的变化。
《中图法》(第5版)合并G25、G35图书馆学情报学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图书情报一体化的趋势。它修改G25类名为“图书馆事业、信息事业”,把G350/359的全部体系合并到G250/259类目体系中并调整扩充类名,增补注释,同时增设同位类G254.9信息检索,包括《中图法》4版G252.7文献检索、G354情报检索、G254.32目录体系、G254.33各种目录组织法、G353.21索引编制、G356.6机械化、自动化编索引以及智能检索系统、搜索引擎等的组织、构建及检索方法;相应修改G27档案事业相关类;G35类全部停用①。
通过《中图法》(第5版)与《中图法》(第4版)对比,笔者统计出以下结果:G25大类中共有32个新增类号及类名名称、29个停用类号及类名名称、59个类目的类名改变、16个类目的类名未改变而注释改变。
G25类目中新增类目主要体现在G250.1及其下位类、G250.2及其下位类、G250.78、G252.0、G252.8、G252.9、G254.29、G254.37、G254.9及其下位类、G255.76、G259.21这些类目。这些新增类目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G25、G35类目体系的合并而引起的新增类目,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由于G35情报学及情报工作类目全部停用,G25类目的类名也相应改为“图书馆事业、信息事业”,从而在G25类目下新增了相应类目以区分图书馆学和情报学,G250.1及其下位类、G250.2及其下位类均属于此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由于情报学类目的需要而图书馆学没有相应的类目,因此必须新增类目以满足情报学类目的需求,如G250.255、G252.8、G254.37、G259.21等。
(2)由于新技术在图书馆学、情报学领域的应用而引起的新增类目。G250.78自动化辅助技术的应用就是由于RFID技术、条形码技术等的应用而新增的类目,借以体现图书馆学、情报学领域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而发生与时俱进的改变。
(3)由于图书馆学、情报学领域出现的热门主题而引起的新增类目。如G252.0读者、信息用户的研究是由于图书情报领域对于用户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而引起的,用户是图书情报领域不可或缺的一种主体,对其进行研究是进一步提升图书情报人员地位、拓展图书情报领域的必要手段。G254.9及其下位类是新增类目中的一个重点,该类目体系主要是分析信息检索及相关内容,等等。
(4)其他情况。G252.9其他、G254.29其他知识组织系统两个类目体现出《中图法》(第5版)类目的简明性、容纳性。对于一些新生事物的少量研究,不值得为其专门增加类目而又无处分配,可将其归入其他类目中,这一方面减少了类目的数量、减轻工作,另一方面又很好地将其包含进去。
G25类目体系中类名改变的类目较多,主要是由于图书馆学、情报学合并而必须将之前图书馆学类目体系中的类名改变以体现情报学及情报工作的有关内容。对于这些改变类名的类目,类名改变的原因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图书馆学、情报学类目合并而引起的原图书馆学类目类名的改变。由于G35情报学及情报工作整个类目体系全部合并到G25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类目中,原有的图书馆学类目的类名全部加以改动,这种类名的改变基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类名中加入“信息”、“信息机构”等字样以体现其类目包含情报学相关内容。此种情况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G25类目的类名由“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改为“图书馆事业、信息事业”,再如G250、G258、G259等均属于这种情况。第二种情况是将原类名中“图书馆”等字样去掉,并不明确指出图书馆学领域还是情报学领域的相关工作。如G259.22由“图书馆的组织与活动”改为“组织与活动”,再如G259.26由“对外图书馆工作交流”改为“对外交流”。
(2)规范化事物名称而引起的类名的改变。随着图书情报工作的不断规范化,对于相关工作的名称也不断规范化,《中图法》(第5版)在修订过程中也充分考虑到这一方面。如G252.2由“馆内阅览”改为“阅览服务”,再比如G252.4由“馆际借书”改为“文献传递与馆际互借”,G254.3由“文献编目”改为“信息描述”。从这些类名的变化中,我们不仅可以看出类名进一步规范化,还可以看出图书情报领域越来越重视对用户的服务,将服务作为其第一要务。
(3)由于其他类名的停用(这里不包括情报学体系的类目)或新内容的增加而引起的类名的改变。在《中图法》(第5版)的修订过程中,编委会对于一些使用较少的类目予以停用并将其合并到相关类目中,使得原有类名发生改变。如G250.73由“网络资源开发与利用”改为“信息资源整合与利用”,再如G255.75由“电子出版物”改为“机读资料”,G257.33由“社会科学目录学”改为“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目录学”。
对于注释改变的类目,主要是由于类目内容的增加而导致的,或将一些停用类目合并到该类目中,或由于一些类目单独列类而须在注释中予以说明,或包含一些新生事物,或设置参见等信息。下面举几个例子予以说明(见表1)。
表1 类名未改变而注释改变的类目的实例
G25类目中的停用类目有29个,对于这些类目,基本其归入上位类、同位类。停用类目的处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将停用类目归入上位类。如G254.131-G254.139均归入G254.13,G257.21-G257.23均归入G257.2,G257.37-G257.39归入G257.36,G254.221、G254.241也不例外。
(2)将停用类目归入相类似的类目,并将之前的类目名称改变,以体现类目内容的变化。G253.3图书交换在5版中就将原有类目停用,归入G253.1,而G253.1就相应地将类目名称改为图书补充,而在注释中就明确图书交换入此,等等。
(3)对于使用较少的一些类目,如G255.8,停用后归入其他。G255.8盲文图书停用后归入G255.9其他,并在注释中标明。
此外,对于G254-3文献工作研究方法、工作方法这一类目在《中图法》(第5版)中并未提及,笔者暂且归入停用类目中。
《中图法》(第5版)对G25类目的修订幅度比较大,确实解决了类目交叉重复、划分过细等问题,体现了图书情报一体化的趋势。经过这次修订,使得G25绝大部分类目的类名概念清晰、立类概念清楚,为图书馆编目人员分类标引提供了方便,也为用户的检索提高了效率,使其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是经过研究发现,在G25类目体系设置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应对这些问题予以关注。
类号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其助记性,即在类表中同一含义的主题概念使用相同的号码进行配置,要求配备的标记符号具有规律性及可理解性,对具有相同区分标准的类目在采用对应列类法的同时也采用对应编号法②。
例如G259.13国际组织和活动与G259.22组织与活动就不对应。两者同样表示组织和活动,只是二者所表示内容的范围不同,那么为何前者用“3”代表世界图书馆事业、信息事业下的组织和活动,而后者用“2”表示中国图书馆事业、信息事业下的组织和活动。
这样的设置使得类目的关联度不强,缺乏逻辑性,不利于标引编目人员使用。因此,在设置类目时应进行相应的调整,充分考虑相同性质类目在同一分类法中类号顺序的一致性问题。
类目名称的规范化主要体现在类名所用语词的科学性、准确性、简洁性及相同概念所用语词的一致性。类目名称的一致性,是指类名在表述相同概念时要做到所用语词一致,在类目表中相近类目的类名所用语词也必须相同。在G25类目中,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情报、信息等词汇的混用,这不符合《中图法》一致性的要求。从G25的类目体系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原有的G35类目体系合并到G25类目体系中基本都在原类目名称中加入“信息”等字样,但是“信息”是不是已经包括图书了呢?信息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既然类目细化用来区分图书和情报,那么又怎么能用信息来代替情报,又怎么能将信息与图书并列呢?
还有如G252.0读者与信息用户的研究。在图书馆领域来说,“读者”一词已逐渐被“用户”所代替,可以说“读者”这一类目名称已经过时。再者说,“信息用户”已经包括了“读者”的含义在其中,那又为何要说“读者与信息用户的研究”呢?为什么不能直接将类目名称改为“信息用户的研究”呢?
笔者建议应该加强审定工作,进一步规范类目名称的使用。
分类是根据对象的本质属性将对象分为若干个类,在划分中被区分的类称上位类,直接区分出来的类称下位类,每个类目所在等级客观上反映了其与上、下位类的逻辑从属关系。《中图法》采用学科等级分类体系列类,按层层划分、层层隶属的原则确立类目③。但在《中图法》(第5版)中存在明显的把并列关系混淆成从属关系的情况,比如:
G258.6 高等学校图书馆、高等学校信息中心中等专业学校图书馆、信息中心等入此。〈4 版类名: 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图书馆〉
G258.69 中、小学图书馆
从类号上来看,G258.69明显属于G258.6的下位类,但是中、小学图书馆和高等学校图书馆之间是从属的关系吗?二者明显是一个并列的关系。笔者建议最好将G258.6的类名改为学校图书馆、信息中心,可以在其下设下位类高等学校图书馆、中等专业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等。
《中图法》(第5版)中部分类目设置不合理,某些类目设置缺乏,也有些类目设置不必要。
《中图法》(第5版)中也存在部分类目设置不合理的情况,这个情况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某些类目设置的缺乏。例如在G250.1图书馆学下设G250.15图书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而在G250.2情报学下并未列出情报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再如G258各类型图书馆、信息机构下列举了各种类型的图书馆和信息机构,但是却没有一个类目可以包含信息咨询中心等情报机构。那么对于没有列举出来的类目,我们又应该作何安排呢?类目设置的缺乏导致标引编目人员和用户无法合理查找信息,不同的人员使用不同的方法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图书利用的难度。另一方面是是某些类目设置的不必要。对于那些可以利用通用复分表进行复分的类目,完全没有必要在类目体系中列举。如G259.1-6参考工具书和G259.1-66统计资料就没有必要设置,用户可以根据总论复分表中的“-6参考工具书”和“-66统计资料”得出这两个类目。对于这些不必要的类目,笔者建议删除以缩减《中图法》的篇幅。
类目注释是对类目进行解释说明的一种补充性说明文字。它具有明确类目涵义及类目之间关系、增设新主题概念、指明分类方法、提供主题检索途径和揭示图书分类法新旧版本之间联系与变化的功能④。类目注释不恰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删减注释。对于一些类目,注释太过详细,举例过多,冗余内容增多,使得《中图法》过于臃肿,如G250.7图书馆工作、信息工作自动化和网络化的注释中举出4个例子予以说明;还有一些注释完全没有必要,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内容则不需要注释,如G251.4业务统计。删减不必要的注释有利于减轻《中图法》的冗余程度。
第二种情况是增加注释。对于一些类目,注释过于简单,没有很好地将应有的内容包含进去,同时类目的使用方法在注释中应详细列出。如G259.1世界的注释中可标明“依世界地区表分,再仿G259.2分”。
第三种情况是缺少注释。在《中图法》(第5版)中存在着沿革注释的漏加,如G254.34编目方式并未在注释中标明“4版类名:各种编目方式”。
此外,G254-3文献工作研究方法、工作方法在《中图法》(第4版)中存在,而在《中图法》(第5版)并未提及,不知道是停用还是作何处理,想必应该是排版失误。
综上所述,修订后的G25图书馆事业、信息事业通过新增类目、修改类名、完善注释等方式,容纳了更多的新学科、新事物和新主题,解决了一些迫切的归类问题,更加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也更加人性化。总得来说,这次《中图法》的修订是极为成功的,为图书情报机构的分类检索提供了更加理想的工具,也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图书情报事业的发展。
1 国家图书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M].5版.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
2 叶继元.信息组织[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220-221
3 王江.《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5版)类目设置的瑕疵[J].图书馆建设,2011(5):26
4 赵洁.《中图法》(第5版)S8类目修订分析[J].图书馆学刊,201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