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研究——以浙江湖州市为例*

2013-03-19 15:55彭德林殷国伟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职代会区域性协商

彭德林 殷国伟

(湖州师范学院,浙江 湖州 313000)

工资集体协商,对于实现收入分配合理化、维护职工利益、促进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推进湖州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湖州市总工会与湖州师范学院政治学院共同组成调研课题组,有针对性地选择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调研课题。课题组深入到县、乡镇、村和企业进行调研,与市、县、乡镇和企业的工会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及职工代表进行了座谈交流,还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进行了关于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问卷调查。以这次调研的过程和结果及其他相关资料为基础,对湖州市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具体做法、成效和问题进行研究总结,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湖州市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从2004年开始,长兴县吕山乡、虹桥镇等先后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签订了区域性《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覆盖区域内所有企业和采用企业用工形式的单位。长兴县的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工作走在全省前列。从2012年开始,湖州市其他县区也先后开展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试点,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一)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做法

1.健全组织机制,构筑协商平台。一是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2003年11月,为了调处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长兴县总工会在白岘乡探索建立了全省首个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建立,为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证。乡镇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由职工方、政府方和企业方组成。工会代表职工,乡镇分管劳动保障的领导代表政府,乡镇工业公司代表企业,每方设代表4人。二是确定职工和企业代表组织。除了在企业建立的单独工会外,条件成熟的村和工业园区建立区域性工会。但在大部分乡镇,由镇工会代表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由于乡镇一级工商联或者商会组织不健全,由镇工业公司作为企业代表组织。如果是分行业协商的,还在镇工业公司内设立三大行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三位工业公司领导来兼任,代表三大行业参与协商。三是建立镇区域性职代会制度。职代会由区域内各企业职工推荐代表组成。区域性职代会每年召开一次。区域性职代会制度是开展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形式。

2.规范协商程序,确保协商过程合法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主要采用五步法:一是做好协商前期准备工作。以工会为主,依靠三方成员对区域内企业经营状况和职工整体收入水平、工资年度增长幅度及职工对工资调整的要求进行调查,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准备协商材料、确定协商重点、进行协商前的沟通。二是产生协商代表。召开协商代表会议,制定和完善工资协议草案。协商代表职责由乡镇三方机制成员履行。职工方首席代表由镇工会主席担任,职工方代表资格经区域性职代会全体代表推举确认。企业方首席代表由镇工业公司经理担任,企业方的其他代表有行业办公室主任及部分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召开职工和企业方协商代表会议,制定初步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草案,并分发到各个企业,要求企业上墙公示,征求职工意见,按照职工意见充实修改协议草案。三是召开镇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成员会议,讨论协商《区域性工资协议》草案,重点是确定区域性(分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年度增长幅度,形成协商纪要。四是召开区域性(分行业)职代会,讨论审议通过《区域性(分行业)工资协议》草案,形成决议,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五是上报审查。将协议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部门审查,报上级工会备案,并在区域内予以公示。

3.逐步细化协商内容,增强协商内容的实际针对性。以区域内企业的行业分布特点、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容的基本要件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好坏为根据,细化协商内容。2004年6月,长兴县总工会在吕山乡尝试建立首个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并依托三方协调机制和区域性职代会制度开展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2004年7月,洪桥镇也开展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总结了吕山乡开展区域性协商的经验,完善了协商机制和形式,根据区域内企业集聚在轻纺、建材和耐火这三个行业的特点,分行业细化了协商内容,签订了区域性分行业工资集体协议。长兴县总工会还针对有的区域签订的集体协商协议内容过于简单和笼统的问题,对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内容提出了六项基本要求,包括:工资支付标准、办法、时间及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增长幅度,加班工资支付及假期工资待遇,工资集体协议的期限,协议的违约责任,协议的变更、解除及终止的程序和条件等内容。在落实区域性协商协议的企业协商环节,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协商内容的重点是建立工资增长机制,对生产不足、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通过协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水平不降低,工资不拖欠。

4.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提高协议履行率。在区域性职代会框架内,建立三个常设组织,代表监视执行组、安全生产卫生督察组、劳动争议调解组,具体负责区域性(分行业)工资协议履行过程中的监视、督查与调解工作,保障区域性(分行业)合同、工资协议得到认真贯彻执行。镇工会每年对区域性工资协议履行的情况进行年度监督检查,推进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展开。健全及时协商调解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组及时进行协商调解。年度镇区域性职代会召开期间,三个常设小组就协议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职工的要求向职代会报告,对重大的或共性的问题,提交议案,经职代会讨论,形成解决的决议。

(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成效

1.解决了中小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难题,扩大了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规模小、职工人数少的小企业,管理不规范、工会基础差,职工方与企业主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企业无法单独在内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政府主导下,区域工会推动职工和企业双方进行区域性(分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把众多小企业纳入协商范围,扩大了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到2012年7月底,全市共有243个区域签订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覆盖企业5309家,占所有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企业总数的比例达48.2%;长兴县19个乡镇全部签订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协议,覆盖区域内所有企业和职工。

2.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洪桥镇、吕山乡等实行了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地方,因工资引发的投诉数量和涉及的金额都呈下降趋势。工资增长明显,每年集体协商的工资最低标准增长幅度在10%到20%左右。企业工资纠纷减少,职工工资权益得到了更好地维护,劳资关系更加和谐。

3.稳定了职工队伍,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自2004年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以来,职工无序流动现象大量减少,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性大大提高。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展开,还平衡了企业间的劳动工资标准,避免了企业间的恶性竞争,优化了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4.提升了工会的社会地位和形象。全市各级工会从本区域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依法推动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扩大了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健全了规章制度,理顺了职工和企业的利益分配关系。职工把工会视为自身权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企业将工会视为协调劳动关系的稳定器,工会在企业和职工中的认知度和公信力得到了提升,对促进企业发展、社会稳定的作用更加明显。

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的问题

(一)对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认识不足

部分企业经营者认为,职工工资由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力供求关系决定,无需协商,只要不低于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就行。即使要协商职工工资,在企业中和自己的职工进行协商就行,或者参加行业工资协商即可,参与区域性协商没什么必要。因为区域性协商要谈的是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自己企业的职工实际工资早就超过了。由此,企业经营者或被动参与区域性协商,或者在协商中尽量压低工资标准,或者签订协议后不履行。部分职工没有认识到参与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也是维护他们工资权益的重要途径。对工资集体协商不重视,不参与,不能积极地从职工的角度提出主张和建议。

(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存在问题

一是工会工作力量薄弱。工会干部人数少,工作任务重,相关知识缺乏,能力不够,对于区域性协商工作不敢谈,不会谈。二是企业代表组织缺失。由乡镇工业公司代表企业进行协商,这不能很好地反映企业的诉求;而且从法律的角度讲,主体资格不规范,是不能代表的,也是不合法的。

(三)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不够规范

试点乡镇的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比较规范,但是在推广过程中,一些地方过于简单化、形式化,在实际操作上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如区域性协商议题、内容、标准的确定等未充分征求职工意见;职工方协商代表未经过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企业代表组织由乡镇政府的工业办公室代表;未召开区域性职代会,工会和企业代表座谈一下,就形成了工资协议草案并签订协议;协议文本程式化,没有体现当地特色;协议签订后没有报劳动部门审查备案等。

(四)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简单、标准偏低

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侧重于保底线,重点就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年度增长幅度、工资支付保障、履行监督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协商。加班工资、病事假工资、特殊工种津贴以及职工生活补贴,还未列入区域性工资协议范围。从实际情况来看,区域性工资协商协议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普遍偏低,仅仅比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略高,而企业职工实际人均工资水平远远高于区域最低工资标准。

(五)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

虽然在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制的区域,已经建立起了一些监督机制,但是由于乡镇工会干部人数少、任务重,工会和区域性职代会的日常监督效力不够理想。一些企业不参与工资协商或违反了协议内容,也得不到有效纠正和相应的处罚。

三、推进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形成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共识

一是加强对企业的宣传。让企业主认识到企业与职工是一个利益共同体,需要相互依赖和共同发展。区域性工资协商的目的,是为了求得职企双方利益的合理平衡,最大限度地实现两者的共赢。同时,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也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企业必须参与、支持协商工作,配合工会和职代会做好协商工作,并切实履行协商协议。二是加强对职工的宣传。让广大职工认识到,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是维护职工工资权益的重要途径。教育职工提高民主参与的意识,积极提出职工的建议和主张,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同时教育职工,工资协商不是单纯地涨工资,要与促进企业发展结合起来,要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生产效率、劳动强度等因素结合起来考虑。三是加强对政府部门和社会的宣传。政府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应该指导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大力支持工会和企业代表进行区域性工资协商。对企业不依法开展工资协商和不履行工资协议的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罚。要加强对全社会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推进区域性工资协商工作。

(二)培育协商主体,增强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自主性

一是提升工会组织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能力。把试点成功区域的新经验条理化、制度化,以这种新经验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进行培训,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协商能力。二是加强企业代表组织的建设。在乡镇、村探索建立商会、企业家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并增强其代表性。由商会、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与区域性工会组织开展工资协商。三是坚持以三方协调机制为区域性协商平台。工会代表职工,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乡镇劳动保障部门代表政府,组成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三方协调机制,无论是对区域性职代会的建立和召开,还是对做好区域性协商前期准备工作,产生职工和企业方协商代表,召开协商代表会议,制定和完善、讨论与审议通过协议草案的整个协商过程,都是必不可少的。

(三)发挥政府职能,增强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推动力

从法律意义上讲,在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是协商的两个主体,而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责任主体应该是政府。在具体工作中,工会干部普遍感到,工会干部积极性高,企业的积极性不高,对企业不参与协商、不执行协议,工会没有具体的制约措施。要让企业愿意协商,适当提高工资标准并切实执行协议,政府是否重视支持就很重要。所以要改变当前工资集体协商主要由工会推动的现状,转而由政府牵头主抓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包括对企业主进行宣传,主管和直接领导、组织协商工作,推动工会和企业互动。工会则参与配合,负责抓监督落实。

(四)严格协商程序,进一步规范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加强程序的规范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协商前应就区域性协商议题、内容、标准的确定等充分征求职工意见;职工方协商代表要经过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在有商会或企业联合会的区域,商会或企业联合会应成为企业方的代表组织,而不是由政府工业办公室代替;应该依照程序产生协商代表并召开协商代表会议,形成工资协议草案,区域性职代会审议通过协议草案,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订协议;区域性工资协议书书写要规范,协议覆盖对象表达要准确;区域性工资协议签订后,在覆盖单位名册上所有参与协商的企业代表应签字;协议签订后应报劳动部门审查备案。

(五)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实效

在强调协商规范性的同时,各地也要从实际出发,创新工作方法,细化协商内容,提高协商实效。一是区域协商内容应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应根据本区域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及当前区域内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及企业所属行业的整体实际,确定协议工资水平。二是区域性工资协商的范围可以不同。当前,湖州市的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主要以乡镇为单位开展,但是一个乡镇内的企业所属行业、工种千差万别,不容易形成相对统一的工资标准。因此,应提倡在更小的区域内,如村、工业园区范围内开展区域性工资协商。三是区域性工资协商可以与行业性工资协商相结合。如区域内工种分类明显,构成比较简单,则可以考虑在区域性协商中根据工种不同确定不同工种的工资标准和增长幅度。如同一区域内的企业所属行业的行业集中度高、不同行业之间的差异性比较大,则可以考虑确定不同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履行

在区域协商协议中,要明确规定在协议履行方面的监督条款和违约责任,以便职工和企业方依照协议条款进行监督,督促对方履行协议,并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加强乡镇工会及区域性职代会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乡镇工会同镇人大、工业办公室及劳动保障部门对协议执行的年度监督检查。通过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企业在协议履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依法追究企业的违约责任。(本文为课题组研究成果,执笔人是彭德林、殷国伟,课题组成员有彭德林、殷国伟、尹怀斌、王磊、张育宝、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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