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以法治国”的法制思想探析

2013-03-18 22:03超,刘
武汉纺织大学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礼法管子法治

刘 超,刘 澈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管子》“以法治国”的法制思想探析

刘 超,刘 澈

(中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早在春秋时期,管子就已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思想。他提出,法应当成为天下人共同遵循的礼,主张把法看成是评判是非的标准;法不是一种高高在上的空洞的法律条文,且法的有效施行要求执行法律的统治者公正无私、信赏必罚;法为治平之术,法能兴功立事。虽然管子的思想受到当时时代条件的局限,但深入挖掘其法制思想内涵,对于我们现今“以法治国”有着非常重要的启示。

管子;以法治国;法的产生;法的施行;法的功能

中国早在春秋时期就产生了较为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但是这一时期出现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1]这种带有原始性质的、以天神报作为根据、以血缘宗亲行正义的远古刑礼观体现出的传统法治思想的特点和缺陷,君王、士大夫即使犯法也享有免受法律追究的特权,甚至在某一时期,君王、士大夫成为法的破坏者。《管子》进一步延伸和扩展了法的范围,使君王和群臣同样受到法的约束。《管子·明法解第六十七》中就提出“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为奸。百姓知主之从事于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则民从之,无法则止”[2]。“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2]管仲认识到了法在政治统治中的重要作用。管仲之后经过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韩非等人对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实质上是一种伦理法,而又不是一般的伦理法,中华法系是以特定的礼法论为指导思想下形成的宗法伦理法,它贯穿着三纲、四维、五常的宗法伦理和宗法精神。《管子》“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与《管子》礼法论融为一体,成为君王维护其统治的重要工具。《管子》一书中,对“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有相对全面的阐述。

一、《管子》论法的产生及其规定性

直到春秋,刑与法的含义基本相同,随着春秋李悝成文法的制定,刑与法的定义才真正区分开来,刑只是法的一部分,法除了刑之外还有赏。《管子》曰:

“法者,天下之仪也”[3];“法者所以同出,不得不然者也”[2];“法者不可恒也,存亡治乱之所从出,圣君所以为天下大仪也”[3];“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3]。

其意即说,法应当成为天下人共同遵循的礼,法能将参差不齐的事情整齐划一。《管子》对法的独特定位,强调事物的一般性,把法看成是评判是非的标准,这样看来,法不仅是每个人的对立物,同时,法又高于独立的个体,从理论上来看,法也就高于君主。但是由于时代条件的限制,中国古代以君主专制为主流的传统政体的存在,君王作为最高统治者,自然高于法。这是传统法治的局限性所在。从中国历史上看,法律的概念最早来自于《管子》里的法治思想,《管子》对法律的产生做了相关的论述。

“道气合一”的“天道观”是《管子》政治哲学思想的基本内涵,《管子》的“道论”以及其对“天”的论述阐发了其宇宙观和本体论,特别是在对天道上采取了自然主义的态度,是《管子》政治哲学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受《管子》自然主义“天道观”的影响,《管子》对法的生成问题借鉴了自然主义的因素。《管子》的法治思想是以人、天、地的总体关系为出发点的,《管子·版法解第六十六》中曰:“法者,法天地之位,象四时之行,以治天下。四时之行,有寒有暑,圣人法之,故有文有武”[2]。只有把握和处理好了人、天、地三者之间的关系,国家才能得到有效的治理。《管子》认为法不是天外来物,而是在处理人与国家的关系中的产物。《管子·任法第四十五》中曰“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3]。由此看来,生法者只有君王一人,其原因与中国古代君主专制制度相关。

法要顺天道。“天道”的字面含义是天的运动变化规律,这里特指阴阳、天地、四时等自然现象。《管子》的天道观认为自然是一个包括阴阳、天地、四时等自然现象的有机整体,各因素之间相互作用并按照一定的规律运行着,“天,覆万物,制寒暑,行日月,次星辰,天之常也。治之以理,终而复始。”[2]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管子》的朴素辩证法思想。最为重要的是《管子》认为自然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把自然规律纳入立法的内容,如“春无杀伐……夏无遏水达名川,秋毋赦过、释罪、缓刑。冬无赋爵赏禄,伤伐五谷”[2]。所以,法律的生成要以自然规律为基础,顺天道。

法要因人情。《管子》对人性“好利”的认识较为深刻。《管子·禁藏第五十三》篇曰:“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3]。《管子》把人性“好利”,在当时是对人的本质最为深刻的认识之一,从根本上认识到了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物质关系。《管子》还认识到,国家政策的成败,关键是看有没有抓住民众的好恶。这些理论推论出:立法要把握住民众好恶这一个标准,立法并不是以君主的好恶为绳准,而是以民众的好恶为准则。虽然《管子》对立法产生的因人情因素带有一定的理想性,但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管子》的民本思想。

法要遵事理。《管子》认为法的产生必须遵循事理。但是对于具体遵循什么事理。《管子》一书中三点总结:其一为传统、惯例和习惯。这里,“理”等同于“礼”如《管子》篇中的“君臣之礼”、“父子之礼”、“朝廷之礼”等。也即法的产生遵循传统的纲常礼俗,这里的“理”无疑表现出一种等级性,这是为君王的等级统治做辩护,带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其二是事物的规律性。这与上述所讲的“顺天道”意义相同,遵循事物变化发展的规律性。其三是事物的轻重关系。“不为亲戚故贵易其法,吏不敢以长官威严危其命,民不以珠玉重宝犯其禁”[3]。《管子》认为分清事物的轻重关系是立法的必要前提之一,分清事物的轻重关系,当二者发生矛盾时,可以果断得舍轻取重,《管子》认为所有的统治者包括君主在内,都应受“理”的制约与限制。遵事理就是要明晓事物的内在联系和外在关联性,法要依“理”而立。

二、《管子》论法的施行

《管子》在对法的生成、法的规定性及法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论述的基础上,阐述了法的施行问题。他认为法并不是一种高高在上的空洞的法律条文,法的实效性是通过法的施行来获得,作为“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的齐国看到了法律在阶级统治中的重要作用,因而在法的施行上做了两个原则性的论述。法的有效施行要求执行法律的统治者公正无私,其次是信赏必罚。这两大原则在法的具体施行的实践过程具体化,与《管子》的礼法论形成有效结合,进一步维护纲常理论,形成“礼法合一”通知方式,对后世法家思想影响巨大。

其一,法的施行要求执法者公正无私。由于中国古代采用君主专制的政体,在礼法论的影响下,形成了等级分明、长幼有序的社会关系。《管子》正是看到了这一点,认识到了统治阶级具有表率作用的特殊性,所以《管子》要求在法的施行过程中,执法者要公正无私,达到上行下效的良好社会效果。《管子》首先论述了君王与臣的公正性问题,《管子·任法第四十五》篇中曰:“上以公正论,以法制断,故任天下而不重也。今乱君则不然,有私视也,故有不见也;有私听也,故有不闻也;有私虑也,故有不知也。夫私者,壅蔽失位之道也”[3]。管仲告诉齐桓公要近贤臣远小人,善于兼听,才能达到明察的效果,成为众臣的表率,成为一代明君。所以《管子·明法解第六十七》曰:“私意者,所以生乱长奸而害公正也,所以壅蔽失正而危亡也。故法度行则国治,私意行则国乱”[2]。其次,《管子》论述了众臣公正无私的重要性。

“勿以私好恶害公正,察民所恶,以自为戒”[2]。

“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然则为人臣者重私而轻公矣”[2]。

《管子》要求众臣公正无私、清正廉洁,众臣作为民众和君王的中介,在法的施行过程中公正无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最后,《管子》从君臣二者在国家中的重要地位的角度论述了公正无私的重要性。“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3]却具有其进步意义。这是对周朝“刑不上大夫”、“刑有等级”制度的巨大挑战,使法律真正成为一种“公法”,其权威性得到空前提高。

其二,法的施行要求信赏必罚。信赏必罚是韩非提出的执法要求。韩非把赏和罚称为君主手中的“二柄”,是贯彻法令的关键,要使赏罚必信。而且还要注重公平,依律依法行使赏罚。但是在《管子》中也体现得较为明显:

“先王重荣辱,荣辱在为。天下无私爱也,无私憎也,为善者有福,为不善者有祸,祸福在为,故先王重为。明赏不费,明刑不暴,赏罚明则德之至者也,故先王贵明”[2]。

“故国多私勇者其兵弱,吏多私智者其法乱,民多私利者其国贫。故德莫若博厚,使民死之;赏罚莫若成必,使民信之”[3]。

信赏必罚从两个方面实现法的效果,首先,用”赏”的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民众向善,由于《管子》对人性“好利”的本性理解的较为深刻,所以用“赏”治民将会取得较好的效果,实践证明亦是如此。这对当前我国德法相济的治国方式具有重大的启示。其次,赏以罚为保障,《管子》没有舍弃对刑罚的实用,《管子·八观第十三》篇曰:“禁罚威严,则简慢之人整齐;宪令著明,则蛮夷之人不敢犯。”[3]由于人性“好利”,所以,人人皆畏诛罚,人人皆愿守法。

在政治实践中,“礼法合一”。执法者公正无私,兴罚必赏。《管子·任法第四十五》篇曰:“法者,天下之至道,圣君之实用也”[3]。又说:“法者,存亡治乱之所以出”[3]。《重令》篇则说,“故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故曰:亏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从令

者死。五者死无赦,唯令是视。”[3]《管子·任法第四十五》篇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3]。从这句话可见,虽然“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3],但是君主制定法令,臣子执行法令,百姓遵守法令,不同的身份在法治中扮演的角色有着微妙的差别,其中恰好贯彻着礼治维护宗法等级的精神,正是礼法并用思想的一种体现。管仲的礼法并用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应用,当他把经济这一使国家富强的主要因素发展上去之时,提出的加强精神道德建设这一思想也必然得到了实现。

三、《管子》论法的功能

法是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法的功能可以分为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规范功能是从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这一角度提出来的,而社会功能是从法在社会生活中要实现一种目的的角度来认识的,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规范功能是手段,社会功能是目的。在中国古代君主专制政体下,法的功能宏观上可以分为内在调节功能和外在工具性功能,内在调节功能主要调节君臣的内部矛盾和等级关系,而外在工具性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民众的管理上。在国家的治理过程中,管子对法的功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管子·七臣七主第五十二》篇曰:“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夫矩不正,不可以求方;绳不信,不可以求直”[2]。由此,法的功能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法为治平之术。法为治平之术是指统治和治理国家的有效方法,《管子》意识到礼法论只是治理国家的内在性要素,依靠民众自觉性的提高,由于生产力水平较低,再加上“甚贫不知耻”[2]现象的频繁出现,纲常礼俗作为内在的约束力量不足以治乱世,所以呼吁法的产生和作用。“故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2]。刑罚同一切淫暴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和稳定,保护国家和民众的财产,保护民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君主专制统治的顺利进行。《管子·法法第十六》篇提出,对一切与法令相悖的私议,要采取严厉的措施加以禁绝,这个手段就是“诛”,篇中说道:“故强者折,锐者挫,坚者破,引之以绳墨,绳之以诛僇,故万民之心皆服而从上,推之而往,引之而来……倨傲易令,错仪画制,作议者尽诛”[2]。由此可见,当时思想的统一是靠国家的法“诛”出来的,从这个角度看,法对维护国家的稳定起重要的工具性作用,法是治平之术。

法能兴功立事。如果上述所说是《管子》法的负面功能的话,兴功立事则是法的正面功能。《管子·法法第十六》篇曰:

“夫善用民者,杀之,危之,劳之,苦之,饥之,渴之;用民者将致之此极也,而民毋可与虑害已者,明王在上,道法行于国,民皆舍所好而行所恶。故善用民者,轩冕不下儗,而斧钺不上因。如是,则贤者劝而暴人止。贤者劝而暴人止,则功名立其后矣。”[2]

法能兴功立事的前提条件是执法者的公正无私,民众受到感化,加以效仿。如此,方能起到上行下效的作用。从《管子》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法能兴功立事,而兴功立事的前提基础是善于用人,如“贤者”,贤者的产生主要通过法律的选择,而不是统治者私意举之。若能如此,良法在贤人的执行下,暴力、奸淫、盗抢事件相对会减少,如此,国家就会处于一种相对安定的状态,贤人的功名将会立于后世。

[1]胡平生,陈美兰.孝经礼记[M].北京:中华书局,2007.39.

[2]谢浩范,朱迎平.管子全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6.814.584.505.786.729.643.810.679.585.183.645.456.812.229.235.

[3]李山,注释. 管子[M].北京:中华书局,2009.294.238.230.241. 298. 294-295. 246. 241.302.92.240.238.104.241.

Thought of “Guanzi” to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Country

LIU Chao, LIU Che
(school of law,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 Wuhan Hubei 430073, China)

As early as the Spring and Autumn Period, Guanzi had already put forward the idea of “rule of law”. He suggested that the law should be the ceremony that the people of the world follow, and advocated the law as a judge of the standard of right and wrong; the law is not a high-ranking empty legal provisions, and the rulers of carrying into effect of the act requires the impartial enforcement of laws; law can both maintain order and make contribution. Although the idea of Guanzi has the limitations of the era,but if we dig deeper into his legal system ideological connotations, the present "rule by law" has a very important revelation.

Guanzi; the rule of law in the country; Generation of Law; the act of Law; the Function of Law

B226.1

A

2095-414X(2013)04-0046-03

刘超(1978-),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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