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2013-03-05 09:20延郦
财经界·学术版 2013年2期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增值税

延郦

摘要:比较全面解析了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上所存在着的差异;在此基础上得出:凡是货物由总公司移送给分公司并进行销售,这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而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进行货物转移,诸如用在管理部门、分部门或者在建工程等等,其行为不以视同销售行为看待,有关企业所得税就不必进行计算,也不需要进行缴纳;除此之外其余均为所得税视同销售。

关键词: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视同销售 会计处理

通常可把视同销售划分为这两条线,即会计和税收,因而有关增值税视同销售和所得税视同销售也就是视同销售的两种主要形式,在本质上这两种形式都是属于会计的范畴,其差别并不明显;但若从税收这个角度来看,这二者差别就相当显著;因为在实施会计统计时,通常其销售业绩与其销售成果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但在具体牵涉到税收时,则不考虑其销售业绩。以下就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这方面进行较为全面的解析。

一、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解析

由《增值税暂行条例》可以得到,有关增值税销售行为,可从以下这两方面进行归纳:

(一)将货物用于非生产性用途的

很多非生产性领域,诸如企业个人消费、企业职工福利、正在进行建设的中大型工程以及无形资产开发等等,都要用到货物这种有形资产,此时有关这些货物的来源就必须加以考虑;当这些货物是以外购方式购进的,则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即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有关这些进项税额必须通过转出方式来操作;当这些货物属于这这两种情况之一的也为视同销售行为:自己生产的货物,通过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

对于有关增值税销售行为的这种归纳,还必须从其基本原理(增值税)加以把握和理解:第一,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于紧相随额不得抵扣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时,必须在“应交的税费→所应交的增值税”这两科目的贷方上,对其中的一项销项税额必须给予确认;因为在多数情况下有关原在借方所确认的进项额在其数量上往往要小于该销项税额,因而贷方余额将产生于“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目上,此时就必须把增值税缴纳给国家;对于这种行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在这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上,其中的一项进项税额转出在进行有关会计处理上必须给予确认,因为这笔进项税额已经转出,与原在借方所确认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是相等的,致使持平这种结果出现于“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目上,故有关增值税就不必向国家进行缴交。第二,在对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进行判断时,是否具有增值这个特性应做为对上述这两种行为进行判断的一个最主要依据;比如说,某些货物,如果是通过外购方式获得的,当把它们用于职工福利或者正在建设中的工程上,由于有关增值额还没有在这些外购的货物中产生出来,故有关增值税就没有必要进行计算、也没有必要向国家进行缴交,这种行为就是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但是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就是在有关职工福利以及正在建设中的工程上有牵涉到这些货物——通过委托加工收回的、或者是自家生产的,因为这些货物——通过委托加工收回的、或者是自家生产的,在它们的加工过程中,有关增值这个特性早就具备,因此要把它们作为视同销售来进行计算并交纳相应的增值税。

(二)将货物用于生产用途的

把货物用来进行偿债,或者用来进行投资,或者用于捐款以及进行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诸如货物由总公司向分公司通过移送方式进行销售)等等生产用途,不管这些货物是通过哪一种方式获得的,一律作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其目的最为主要是要对这个增值税的税源进行相关的保护;至于在上述中所牵涉到的每一种交易,它们都有这样一个相同的特点,那就是不管是哪一种原因,有关企业的范围在最后都给这些货物脱离了;由于有关税收及监管都比较困难,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因此不管这些货物是不是有产生出增值税,一律把它们作为视同销售来处理,并对其增值税进行计算和缴交。

那些外来的货物,为作为进项的税额而考虑,企业必须根据相关规定加以扣押,此时将不当作视同销售行为;当这些货物要进行外购时再进行更为详细的记录,至于进行结算了结则结合其成本多少来进行相关操作。例如,其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开发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或者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这些货物不是通过外购这种方式获得,其获得途径是通过这两种方式之一的:通过委托加工的、通过委托生产的,就必须把这种行为视为销售行为。因而对于企业而言必须对这些货物的成本以及公允值进行较为详细的记录,先对照其增值额数来进行计算,至于进行了结则要结合其成本具体多少来操作。其有关会计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开发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等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管是对不视为销售行为的外来货物,还是针对委托加工或者委托生产的销售行为,它们在本质上都密切相关于增值税,从会计意义这个角度来看都是有效的;因为在有关会计处理这个方面,如果企业的货物是用于对外捐款,则其条件将不再符合确认收入,所以将不被收入处理在有关会计上,有关会计分录可用如下表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关于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解析

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中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可以知道,如果一个企业出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者将劳务、财产或者货物用于以下这些途径之一的:广告和样品、捐款或者赞助、偿债或者集资、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等,都应该把这些行为当作视同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者转让财产,但是对于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财政部门另外有规定的要除外。因此有关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解析,可从以下这几方面进行归纳:

相比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新条例也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把有关视同销售的范围进行了大大缩小。这主要是因为原税法在确定纳税人时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来衡量的,而对新的税法来说,则把有关法人所得税制建立起来,这样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如果进行货物转移,例如把这些货物用在正在建设中的工程上、或者用于管理部门及分公司等等,此时将不再被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因为有关企业所得税也就没有必要在进行计算和缴纳。

相比较于增值税的销售行为,对于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而言,也就只需要着重强调有关该货物的用途,而不考虑有关货物的来源,因其与视同销售行为没有多大的关系。

用于职工福利的这种货物交易,要特别给予关注。由新条例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可用知道,不管货物是以何种途径获得,只要是用来发放有关企业职工福利的那些货物,都要把它们视同销售,因而这些货物所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必须进行计算和缴纳。不过对照有关这条暂行条例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在把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时能视同销售的是那些自家生产、或者是通过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此时就需把该增值税进行计算和缴纳;若用于职工福利的货物是通过外购途径获得的,其行为就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有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方面,若是在公司内部转移的货物,则有关企业所得税将不再进行缴纳,此时就属于非视同销售行为,其余的皆为视同销售行为;与之比较,增值税却有很大的不同,其界定(视同销售行为)也比较模糊;对于企业内部流动的货物,除了货物的用途以外,有关其来源还需要进行考虑;若此货物是通过委托生产加工或者自家生产的,则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这就是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方面的不同之处。

参考文献:

[1]张亮亮等.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边疆经济与文化.2010

[2]周瑞英等.浅议增值税纳税统筹[J].中国总会计师.2010

[3]孙进营等.税收统筹的边际税率差模型分析[J].湘潭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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