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西华
(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政教室,江苏 南京 210039)
作为英国当代著名的言语行为主义哲学家,奥斯汀(J.L.Austin1911-1960)不仅在其语言观上继承发展了后期维特根斯坦“意义即使用”的语用主义思想,提出了“说即做”的语言行为主义,扛起了英国语言哲学语用学大旗,而且其真理观也是独树一帜的。作为英国经验主义传统的日常语言哲学家,他的真理观与对经验事实的陈述的分析密切相关,认为真的事实陈述是经验知识的重要条件之一,而对事实的知识又会影响陈述的真理性。与这种经验主义的传统相联系,他的行为主义真理观自称为约定符合真理观或者弱符合真理观。他的有关论述真理的观点主要包含在1950年发表的《真理》和1954年发表的《对事实不公正》两篇论文以及他的主要著作《如何以言行事》的第十一、十二两讲中。当然,奥斯汀仅仅把真理问题看作是评价话语的一个维度,是为论证他的“言语行为理论”服务的,用以破除真与假的偶像。
真理到底是什么,长期以来哲学家们争论不休,不同的哲学家有不同的回答,有的认为是对客观事物或外界对象本质或者事实的反映或表述,有的反对。在奥斯汀看来,他不准备回答真理的本质或者真理应是什么,正如他不讨论实在的本质和知识的本质那样,他对所谓的真的本质、共相或者康德式的先天概念等持否定态度,不感兴趣。他只对“真”的陈述使用“是真的”这个短语,只限于讨论真的陈述,从真的陈述意义上谈论真理问题。
早在1940年他在一篇名为《一个词的意义》的文章中,就指出真理论的分歧取决于哲学家怎么解释真理问题,是把真理这个词解释为一种实体的名称,还是解释为一种关系。[1]在1950年发表的“真理”一文中,他再次提出,哲学家们力图搞清楚真理是一种实体(主体),或是一种性质(某种颜色)或者一种关系(符合)的努力是徒劳的。[2]117他主张,真理是个抽象名词,是逻辑构造的产物,不是某种实在的东西,其含义取决于人们把什么东西看作是真的或者人们对什么东西使用“是真的”这个短语,而究竟应该在不同的意义上把真和假的使用扩展到多广又是一个“决断问题”[2]131,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答案。他要讨论的只是:我们主要说什么东西是真的以及我们在什么情况下说这种东西是真的。
当然,他并不排斥别人在其他意义上谈真理。他所承认的陈述是对事实的陈述或对事态的描述,一些在语法上被看作陈述的话语在他看来并不是真的陈述。他认为在法律和几何学中命题是某种不寻常的东西,是一般的法则,是要靠论证来接受的东西,而不可能是对现实观察的直接报道,因而这种法则命题不是陈述。[2]118当谈到一个陈述在什么情况下不是陈述时,他认为诸如演算公式、施事话语、价值判断、定义以及小说的一部分等等都不是[2]131。在《感觉和可感物》一书中他承认“分析的语句”的存在。[3]他主张像“等腰三角形的底角相等”、“单身汉是未婚的”等类似的话语不是有关事实的陈述,对这样的陈述我们最好不要用真假来对其进行评价,即使在日常言谈中,我们确实会说它们是真的。
一般来看,奥斯汀的本意还是赞成莱布尼兹意义上的理性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区分,尽管他对是否把理性真理或必然真理归为真理没有鲜明的观点。他明确主张,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实际情境中的言语行为,更关心的是言词与现实世界的关系,因而他不在逻辑的意义上谈论真与假的问题,并不主张传统分析哲学家所倾力宣扬的逻辑上先天的、必然的真。他只关心报道关于世界信息的那些“直接陈述”[2]121,他认为只有这种陈述才算得上是“典范的陈述”,其陈述之真才算“典范的”真理。至于对事实的陈述,他更多地关注其与世界之间的复杂关系,对于其真与假并不关心。之所以如此,在于他认为,传统分析哲学所谈的命题的真或假只是一种简单化、纯粹化、理想化的表述,它作为一种抽象的理论模式或有其简单方便之处,但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这种逻辑上的过于简单化理论模型并不适用于现实生活和普通言谈。
奥斯汀认为,之所以说其他东西为真,那是因为它们只是陈述的变种。如真的叙述、真的报道、真的命题等就是如此。人们通常说拥有真的信念其实就是相信一个陈述为真,人们有时会说某某言辞或语句为真,其实这不过是一种很不确切的表述,在具体的语境中讲的还离不开陈述。
奥斯汀进一步对陈述和语句加以细致区分:“一个陈述是做出的,……是一个历史事件,是某些词(一个语句)的说者或书写者就有关一个历史的事况、事件等向听者做出的讲话”[2]119。陈述和语句不能等同,陈述是言语的基本单位,是某人在特定的场合运用一定的语词对具体事况做出的描述或报道。而语句是被使用的,它作为语言的单位,由一定的语词组成。对于一个陈述而言可以说是“我的”;而对于一个语句而言则不能说成是“我的’,只能说是某种语言如英语等的句子。对于同一语句而言,它可以由一个人用作不同的陈述,也可以由两个人或者在不同场合用于作相同的表述,前提是只要话语所指称的是同一个事况或事件。
奥斯汀还论述了陈述的做出与陈述的区别。在他看来,陈述的做出(the making of statement)显然是历史的事件,它可以用日期来标示;又由于陈述的做出作为言语行为,所以可以用斯特劳森的话说成“言语事件”。而从陈述本身来说,它不是任何历史事件,只是言语的内容,指涉世界中的某种具体的历史事况,是某人在某种具体情境下所陈述的东西,是具体事况在语言中的表达。
奥斯汀声明自己并不偏爱“陈述”这个用词,它可以被“断言”、“你所说的东西”(what you said)“你的话”(your words)等词语代替之,他之所以用“陈述”这个词,只是为了表述有真假,并不是特指陈述行为[2]120;他表示,陈述(或陈述的内容)就是与实在相对应的、有真假的东西。他在《如何以言行事》的开篇就再次明确提出陈述的做出与陈述本身的区别:“它(指语句)被用于做出陈述,而陈述本身是出自陈述的做出的逻辑构造物”[4]1。可以看出,奥斯汀认为,语句作为语言的成分,本身并不指涉世界,而陈述本身与陈述的内容密切相关,它要指涉世界中的具体事况;而陈述的做出作为历史事件,与具体的历史情境密切相联;陈述作为从陈述的做出中抽取出来的内容,它是事况的语言相关物,与事况之间存在符合与否的关系,因而有真假。在奥斯汀后期的言语行为理论论述中,陈述虽然也被看作话语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 act)之一种,但它主要是一种话语行为(locutionary act),有其涵义和所指,因而有真与假之分。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斯特劳森指责奥斯汀混淆了陈述和陈述的做出,把陈述本身当作历史的事件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无理指责。
还要看到,在奥斯汀看来,可真或假的陈述究竟是真的还是假的还要看其做出的时间、是否与当时的具体事况有一致性,时间情境因素对判定真或假至关重要,如“现时的法国国王是个秃子”这个陈述的真或假就取决于它所做出的历史情境。对此,他与斯特劳森没有分歧。
奥斯汀是竭力维护符合真理论的,被斯特劳森称之为提出了精炼形式的符合论。问题在于,他的真理符合论并不是传统式的,而是与逻辑陈述有关的约定符合论。
奥斯汀在使用“是真的”这个短语时主要是面对各种不同的陈述(诸如提供信息的、事实的、经验的、偶然的陈述)。对于在什么情况下陈述为真,在欧洲,自古希腊以来传统的回答是:在它符合事实的情况下。符合事实即为真。这是极普通的流行的常识真理论。奥斯汀认为这个答案在标准英语里被认为不可能错误。他自己也承认真理理论离不开人们日常生活一系列常识,常识的真理符合论不能说根本上错误。虽然在常识上不根本错误,但是这个回答却极可能被人误解[2]121,引出麻烦。
要搞清楚传统真理符合论可能引出的麻烦,就要先搞清楚真理符合论的合理之处以及“符合”的含义。他指出,人们如果要用某种语言来进行沟通,除了一定会有言说者“随意”创作而倾听者能关注到的符号簇即“言词”外,还须有言外的特定物,亦即所要运用言词加以沟通之物,这东西可被称之为“世界”。他认为,从实际的陈述在任一特定情境都与世界有关而被作出的意义上说看,人们的言词与世界相对应,而不被认为属于世界的任何部分。在此意义上说,陈述总是与世界相关涉,因而“是真的”这个短语对言词与世界之间的某种关系进行了确实地描述,这与真理融贯论和事用论比较而言,符合论大致能够成立。
再从客观世界方面看,它的事况或事态表象出复杂性,既有某种相似性,又具有区别性,不能完全相同,也不可能完全不同,这就决定了人们对之能够作出特定的陈述,并能在特定的陈述和特定的事况之间进行比较,因而客观世界为我们所作出的一定的陈述提供了前提,它不会让我们无言相视[2]121。
既然言词和世界都为我们作出一定的陈述提供了必要条件。那么,陈述与世界的关联究竟如何?人们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将其关联评价为真?为此,奥斯汀通过提出两组约定来说明其关联。这两组约定即“描述的约定”和“指示的约定”。因此,他的符合论被称作约定符合论。
他明确指出:“描述的约定使言词(=语句)与在世界中发现的事况、事情、事件等等的类型相关联。指示的约定使言词(=陈述)与在世界中发现的历史的事况相关联”。[2]122“在陈述依指示约定与之关联的历史事态(它所指称的事态)属于用以作出陈述的语句依描述约定与之相关联的类型的情况下,这个陈述被说成是真的。”[2]122
与传统意义上的真理符合论不同,奥斯汀是从语义学的角度论述符合问题的。他明确指出两组约定都是“语义学的”[2]122n1。在“如何谈论”一文中他进一步把类型与涵义(sence)相对应。由于奥斯汀对弗雷格的涵义和所指区分的接受以及他在“如何谈论”一文中对涵义约定和所指约定的区分[5]135-136,可以确定第一组约定所说的是语句的涵义约定,即我们把用于作出陈述的语句的涵义与事态的类型相对照;第二组约定所说的是陈述的所指约定,人们以此陈述实示某种特定事态。
还要看到,奥斯汀反对构想存在,同时否认作为“类”意义上类型的存在。在他看来,不同的事物之间即使很相似,那也非属同类。他将属于某个类型界定为“足够像那些标准的事态”[2]122n2。奥斯汀真实的观点告诉人们:真实的陈述(而非伪装的)总是指向世界,当人们作出某个陈述时,它依某种约定总是表征某个历史事态,陈述必有某个与其相对照的事态,但这个陈述是否为真还要考虑语言的约定,人们用于作出某种陈述的语句的涵义要依照某种约定进而“描述”那些标准事态,只有当某种陈述所直示的事态足够像作出陈述的语句所描述的那些标准事态时,该陈述才可以为真。这说明,一个陈述要为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既要有与其相对照的情况,还要有满足语言上的惯例与约定,它的所指要与语句的涵义相一致。在“为辩解辩”一文中,奥斯汀同时指出在研究何时我们会说什么时,我们不仅要把眼睛盯住言词,还要牢牢盯住实在[6];在描述与世界之间的关系时,我们既要看到与陈述相对应的事态,又要看到言词(语句)的涵义。
奥斯汀于1953年发表的另一篇论文即“如何谈论:一些简单的方式”中,描画了非常简化的关于真理的“图像”。该文并不详细探讨语词的通常用法,只对语词的通常用法进行系统整理。此文贯穿着一种思想实验:首先想象出奇怪的“虚构的世界”,并且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极简化的语言,再去考察在这种言语情境模型(他称之为S0模型)中能够区分出什么样的言语行为。体现出了他高超的语言想象力。
在他想象出的言语情境模型S0中,无数的个别“事项”(terms)组成了世界。事项与类型之间的关系多种多样:每一事项属于当且仅当属于某一确定“类型”,每个类型与其他类型全然且同等不同;有可能许多事项属于同一类型,但没有任何事项属于多个类型。事项和类型只有通过检视才能被认识[5]135。他指出事项和类型的“形而上的状况”,[5]137在这里不加以研究,因为它们是“构造物”。在他眼里,事项是样品或标本,而类型是标准或模式。在S0的情境模型语言中,他用I-词(事项词)指称单体事项,用T-词(类型词)表征类型。在S0情境模型语言中,只允许“I is a T”作为话语形式:“1227是一个菱形”就是这样的例句。可以说,S0情境模型语言模型中的语言由三种当且仅当由三种相互排他的表达式组成,即I-词、肯定连接词“is a”和T-词。
他认为,必须两组语义的约定才能用这种语言谈论此种世界:即I约定和T 约定。这样一来,I约定或所指约定能使我们在每次说出包含I-词的语句时,很好地确定它所指称的是哪个事项;而T 约定或含义约定能够使T-词与事项的类型进行关联。可以说,在S0语言中,除了系词“is”和不定冠词“a”之外,其它每个词或者有一个由所指约定进行确定的所指,或者有含义约定进行确定的含义。奥斯汀在这里是要向人们告白,即使在一个简化的世界中使用最低限度的表征语言,言语行为的多样可能性也要比人们所预期的更甚。比如:在使用I-词时意在指称一个单体事项,在使用T-词时意在命名某个类型,在讲出“1227 是一个菱形”短语时,能够以四种不同方式断定1227 是一个菱形[5]140。
这里须要关注的问题是:在S0情境语言模型中是什么东西使一个断言为真?
首先应注意在S0这样简单的模型语句中,依然能够区分语句和断言。人们可以只讲出或者写出“1227是一个菱形”的语句,而并不需要对“1227是一个菱形”加以明确断定。这样做时,人们实际上只是造出符合语法规则的语句,而并不指称或命名任何事物。另外,如果在讲出“1227是一个菱形”这个语句的同时,又确实在进行指称与命名;那么,在S0中也不存在人们已经断定了什么或已经作出了什么陈述这样的问题,因为在S0情境模型语句中I-词总是惟一地指称某一事项,T-词总是惟一地命名某一类型,因此在S0情境模型语句中肯定地讲出同一语句亦就总是在做同一断言。
进一步追问,究竟使一个断言为真出于什么情况呢?奥斯汀认为当I-词所指称的事项属于与T-词的涵义相匹配的类型之时,说明该断言为真即“令人满意”(奥斯汀)。人们只要直接检视1227是否是一个菱形就可确定“1227是一个菱形”这个断言的真假。
从上所述可以说,“如何谈论”一文中的所说的令人满意的话语谈论的是有关极度简化的语言和世界之间关系的,“真理”一文中所谈论的真的陈述是有关“普通语言”和“真实世界”之间关系的,但在奥斯汀对二者的分析论述中,极其相似。第一,在以上文章中,他都对陈述(或断言)和语句加以了区分,明确指出“真”(“令人满意”)相对于陈述(或断言)进行使用,而不是相对语句使用。第二,在以上两篇文章中,奥斯汀都论述了使用语言谈论世界必需的两组约定,分别为S0中的I-约定和T-约定,自然语言中的指示约定和描述约定。除了二文中的相似性论述以外,区别也很明显。在S0中T-词与类型相关,它是语句的组成部分,而I-词与事项相关,同样是语句的组成部分。而在“真理”一文中,奥斯汀指出,语句与事态类型相关,陈述与某个特定事态相关。之所以论述中有差别,个中原因在于自然语言的语词很难能够整齐划一而又相互对立地界分为I-词和T-词,实际上也并不真正地包含I-词和T-词。通常在自然语言的主谓句中能出现在谓词位置上的语词大多也可以处在主词位置上;况且自然语言中的陈述句并不一定都是主谓句或被恰当地划分截然不同的部分。所以,指示约定不能够用语句的一部分来运作,只能通过整个语句来运作。
还有,现实世界不断变化,陈述是否为真与世界的运行时空有关联,必须要看其作出的时间。以渡渡鸟灭绝的假定句为例,如果我们假定渡渡鸟灭绝于1713年,那么断定渡渡鸟在1712年就灭绝了,这样的断言就为假;换句话说,现在断定渡渡鸟灭绝了就是为真。这说明,我们只有用整个陈述来指涉事态才能判定陈述的真假,而语词无能为力。这是因为只有整个的陈述才有时态标示,而语词没有。
奥斯汀以上观点告诉我们,应该了解三方面事情才能考虑某个陈述是否为真:a.我们所要查看的事项或事态;b.我们所寻求的事项或事态的类型;c.所查看的事项或类型是否例示了所寻求的东西。在S0情境模型语言中问题简单,只要人们对I-词所惟一指称的个体的事项进行检视也就解决了它是否例示了T-词所命名的类型问题。而在自然语言中,情况较复杂。我们所要查看的东西是我们以陈述语句指示特定历史事态;而我们所寻求的东西则是根据作出陈述的语句的涵义确定其所“描述”的事态类型(那些标准的事态)。当我们根据所察看的发生在一定时空的特定的事态例示(或足够像)作出该陈述的语句所“描述的”事态类型(或那些标准的事态)时,该陈述为真。正如奥斯汀在“如何谈论”一文中所说,只有在特定陈述所陈述的“样品”或“标本”与作出该陈述的语句所描述的“标准”或“模型”相适合时,该陈述才是真的。
这说明,奥斯汀所讲的陈述与事实的“符合”关系实际上是指言词与世界之间的复杂关系,并不主张陈述以单一的直接对应关系支撑某个事实。他没有完全否定符合论真理观,也承认它依然容易引人误解。他明确指出,即使S0情境模型语言中令人满意的话语与世界发生关系的方式也是复杂的、间接的[5]138,不是直接的、简单对应的。那么,在自然语言中,陈述与“事实”的关系就更加复杂、间接和约定;通过约定,用于作陈述的语句才能“描述”某事态的类型(或标准的事态),陈述根据约定指示特定的历史事态;虽然从自然关系来说,特定历史事态必定像其他事态具有自然性,但这个事态所受那个语句的“描述”却不是自然的关系,包含着人们的约定关系。这样,所谓的陈述与事实的“符合”就不是直接地对应,而主要是一种蕴含着复杂关系的约定的符合。
奥斯汀内心反对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中的语言图像论,反对命题与事实的一一对应关系,反对维特根斯坦所谓的原子事实与原子命题、分子事实与分子命题之间相互映衬的直接符合论。他认为“符合”一词意义太严格、语言色彩丰富,言词(=语句)和事况类型之间的关系是纯由人们约定的,我们可以绝对自由地指定或使用任何符号去“描述”任何事况的类型;用于作真陈述的言词(或语句)无须“真实”“反映”事况或事件的任何特征;陈述无须复制实在的“复合性”(multiplicity,维特根斯坦语)、“结构”、“形式”,也可以成真;正如词无须是拟声的或象形的那样。如若不然,以为陈述确实对实在进行复制,就会深深陷入以语言特征曲解世界的错误[2]135。对此,斯特劳森认为奥斯汀不主张以世界为模型制作语词或以语词为模型构想世界,这样的评价是中肯的。
奥斯汀认为,那种不发达和发展不完全的语言,总是企图以“单一的”语词表示非常复杂的事况类型。这种语言难以学习,对特殊事况没有可用的语词,因而很难处理非标准的、始料未及的事况。相比较而言,一种具备节奏、词法、句法、抽象词语等要素的发达的语言的特性并不会使它作出的陈述更能够成真或能够更真,但是会使它更加适用、好学、便于理解和精确等等。这样,可以说使语言按照约定的方式“反映”在世界中发掘出的事项及类型的特征就会更好地实现以上目标。不仅如此,奥斯汀又特别强调,即使在一个语言的确非常紧密地“反映”世界中事项或事况类型的特征时,发达的语言和最不发达的语言一样,陈述的“真”仍然脱离不掉约定问题。至于日常人们看到的图画、照片等复制品是用自然或机械的方法创造出来的,其本身不是真的,只能说是准确的、逼真的。地图是根据人们高度约定绘制出来的产品,只是它所使用的符号与陈述所用的符号不同罢了,亦然不能为真。总之,作为真理的“符合”不是直接反映的符合,而是言词(语句)与实在世界之间复杂约定的符合。
为了进一步阐述和捍卫真理约定符合论,奥斯汀在“真理”一文中批评了兰姆赛的“真理冗余论”、艾耶尔的“无真理论”和斯特劳森的“真理施事论”,指出说“一个陈述是真的”,是对该陈述作进一步断言,而“是真的”主要是表述性短语。
英国数学家和哲学家兰姆赛是真理冗余论的代表之一。他认为命题的真假与事实无关。在“事实和命题”一文中,他强调说一个命题为真仅仅意味着断定该命题本身。例如:“凯撒被谋杀是真的”仅仅意味着“凯撒被谋杀”这个词项的存在,而“凯撒被谋杀是假的”仅仅意味着凯撒没有被谋杀这个命题本身;“真的”并没有独立的事实断定含义,而传统上作为事实的性质或关系的真理观念使人误入岐途;只不过“真的”这个词能起到强调或增添文采的作用[7],真理是冗余的。逻辑实证主义者艾耶尔也曾认为,说一个命题为真仅仅是断定该命题,而说它为假仅仅是断定它的反面,因而“是真的”这个短语的逻辑上是多余的。[8]这个观点也被称为无真理论。
奥斯汀认为真理冗余论和无真理论二者反对存在真理,都是错误的。从逻辑上看,“P是真的”与“P”的陈述不一样,“是真的”这个短语在逻辑上并不多余。这是因为说“‘P’是真的”,涉及到“P”不能指涉的东西,即它能够指涉“P”,能够对“P”做出断言,而“P”本身却不能够自指,不能对自身进行断言。同时要看到,“P是真的”所描述的“事实”是“软事实”,不是硬事实,可以称之为某种特别的事况[2]128。
奥斯汀对真理冗余论进行逐层实质性反驳。他的第一个实质性反驳在于指出真理冗余论对假和否定进行了混淆。以“他在家是假的”命题为例进行分析。通常按照真理冗余论的观点,说“他在家是假的”也就等值于“他不在家。”问题在于,如果“他在家是假的”这个陈述指的是他躺在楼上死了这种不同寻常的事况,那么我们就不能把它等同于“他不在家”这样的命题。对待此种不一般的情形,说他在家或不在家都是不合适的。而奥斯汀认为,肯定与否定两者属于同层次概念,它们都共同对世界加以直接指涉,并不是指涉有关世界的陈述,因而在第二层次上把否定等同于肯定(认为某种第一层次的肯定是假的)是非常错误的。以兰姆赛为代表的持真理冗余论的哲学家们急于以假把否定打发掉的态度都是错误的。[2]128正是由于他们把假和否定混为一谈,冗余论才认为“是假的”在逻辑上多余。在奥斯汀看来,由于冗余论无法同等地处理“假”就可以看出它不是令人满意的真理论。
奥斯汀对冗余论的第二个实质性的反驳在于指出,有许多形容词,它们与“真的”和“假的”问题处在同一层次,都与陈述和世界之间的关系相关联。比如我们可以形容说某个陈述具有夸张、含糊、坦率性,或者形容某个描述粗略、引人误解、不充分等,甚或说某个叙述太概括、太简洁等等,从逻辑上看这些形容词在描述命题与世界之间关系时并不被认为多余,因而与它们处在同一层次的“真的”或“假的”判别也不能够被认为多余。
同时,对于斯特劳森的真理施事论,奥斯汀也没有客气。1949年,斯特劳森在《分析》杂志上发表了“真理”一文,对真理的语义学概念进行批评,对真理冗余论加以补充和发展,提出了真理施事论。他特别指出,“是真的”这个短语是施事短语,不是描述性短语,并不被用来谈论任何东西。说“that S是真的”,就是一个断言,除了这个断言外,我们并不作其他进一步的断言。与此同时,斯特劳森又表白自己并不赞成真理冗余论,理由在于他认为说“that S是真的”除断定“that S”之外还作了其他更多事,即赞同那个已经做出或者虚构的断言。因而说“that S是真的”其实就是在做一个事情,就是一个行为,而并不是在做出别的陈述。
奥斯汀于1950年发表“真理”一文,文中一方面赞同斯特劳森对真理的“语义学”解释所作的巧妙批评,申明自己也认为把真理和意义应该加以区分,不能混为一谈。另一方面他又坚决反对斯特劳森所持的真理施事论观点。奥斯汀承认,说一个陈述是真的,实际上就等于表示经常对其加以认可或赞同,同时这也是对该陈述所作的评判断言;它既有施事的“方面”,哪怕其并不等于严格意义上的施事话语;其本身也是一个可判定真假的陈述。如果承认言词和世界之间确实存在着“相当令人烦扰然而又令人满意的关系”,那么,“是真的”就成为一种我们描述此复杂关系的方式[2]133。
从斯特劳森的角度,没法接受来自奥斯汀的批评。他在“真理”一文中对奥斯汀的批评进行了反驳,分别从“陈述”、“事实”和“约定的符合”三个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9]190-213至于奥斯汀主张的“约定的符合”方面,斯特劳森批评他对“It’s true that P”本身为真的语义条件和“It’s true that P”所断言的东西作了混淆。[9]200斯特劳森坚持认为“是真的”不“描述”任何东西,对言词与世界间的任何关系不作任何描述,“It’s true that P”这个短语只是清楚地表明了存在某种使用语言的方式。在这个短语中,确实前者要求对P以某种约定的方式与世界发生的关联进行陈述,当这种语义条件被满足时,我们就使用“是真的”这个词,可是我们在说这个词时,并没有陈述这些条件被满足,“It’s true that P”所断言的只是P。
事实上,斯特劳森对奥斯汀的批评等于无的放矢。奥斯汀关心的是言词与世界之间的关系,亦即做出陈述的适当条件是什么的问题,这个问题依然是传统的真理问题。尽管奥斯汀认为“是真的”这个短语有施事的因素,但他又认为施事因素与其要解决的真理问题没有关系。他重视的只在于“是真的”所表达的描述功能。尽管与斯特劳森不同,奥斯汀在“是真的”这个短语的用法问题上独树一帜,但这个用法本身对奥斯汀所阐述的“约定符合”真理观来讲重要性并不大,真理问题的解决并不能简单归结为“是真的”短语的用法。这有奥斯汀自己的自白为据:“是真的”这个短语的施事使用与真理问题无关。退一步说,我们即使承认“是真的”这个短语用于表示赞成,“是假的”这个短语用于表示否定,但是我们又凭什么性质赞成或否定一个陈述的问题依然伴随。我们怎样把握对一个陈述的赞成否定的标准呢?这是传统哲学真理问题得以存在的根源,而兰姆赛所持有的真理冗余论和斯特劳森大肆宣扬的真理施事论都并没有真正解决之。
进一步分析,奥斯汀和斯特劳森之间有关“是真的”这个短语用法的争执是有关逻辑语义学的争执,但实质上表露出他们在真理观上的内在分歧。奥斯汀要解决的是陈述与世界之间的符合与否的复杂关系问题,而斯特劳森则对其加以完全回避。对二者加以对比,可以看出,奥斯汀所持的“约定符合论”相较斯特劳森的施事论更具有合理性,更符合人们的思维现实。这是因为,我们的思维总是要对世界上种种纷繁复杂事物的状况进行认定,进而对其加以断言和陈述,这就自然出现人们对世界或事物的陈述、断言是否符合世界及事物的实际状况问题;对这种逻辑关系进行评判的表征正是“真”。它只是对某个陈述与世界中的某个事态相关联关系的评估,表明有某个事实作为特定陈述的“支撑”;这还不够,还不能够说明复杂关联关系的其它方面的状况,要说明之,还需要其他形容词来进行描述评判。由于陈述与世界之间的关系问题是每个哲学家不可能完全回避的问题,斯特劳森经过争论与反复思考原来所持的僵硬立场不得不有所改变,向奥斯汀的约定符合论逐步靠近,他公开申明:“如果有人主张说,除非我们知道当某个为真的东西被陈述出来或被用语词表达出来时得到了哪种类型的词语与事物的习俗性关系,否则我们并不真正地或充分地知道‘是真的’这个短语的意义,这个主张在我看来决不过分”。[9]232这表明斯特劳森是一个为了真理的探索勇于修正自己观点的哲学家,其精神是值得后人学习的。
奥斯汀认为,在讨论言语与世界的关系和批判真理冗余论时,主张不能仅仅局限于“是真的”方面,还有其它许许多多的形容词也与言词和世界之间的关系关联,它们可以作为陈述的谓词存在。对待诸如“贝尔法斯特在伦敦的北面”、“星系是煎蛋形的”、“贝多芬是一个酒鬼”和“威灵顿打赢了滑铁卢战役”等等的陈述,并不完全以成真为目的,我们可以从夸张的意义来看待,但不能够简单地说它们是真的或假的,否则无意义。虽然这些陈述多多少少具有适合事实的因素,但它们因不同的时空因素及不同的意图和方式与事实相适合,并不是简单地直接与事实相符合。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对它们进行真或假判定。正因如此,奥斯汀坚持,就像我们在讨论行为时转向与自由有关的诸如“偶然地”、“不自愿地”、“心不在焉地”这样的许多复词,不再迷恋“自由”一词那样,在我们研究陈述时,也不要再执迷于“真理”一词,要考察与“真理”相关联的许多形容词,比如“精确的”、“粗略的”、“含糊的”等等。如此这般行事,我们就可以从多种视角研究探讨言词与世界的关系,那么,陈述与事实之间关系的问题也就易于解决。
通过与其他形容词进行的比较研究,奥斯汀认识到言词与世界的关系极其复杂,陈述与事实的符合关系只是复杂关系中的一方面,除此之外还要考虑说话者的语境、意图、听者的兴趣以及问题的精确性诸因素。在此基础上,他肯定了真理的融贯论和实用论主张的合理性,认为它们很有意义,尽管其并没有把握言词与世界的关系这一关键[2]130。奥斯汀强调,“真”只是评判、描述言词与世界关系诸多维度之一,并非至观重要,“真”只“是一个仅有的最低限度或是一个虚幻的理想”[2]130。奥斯汀要求人们认识到,求“真”在认识活动中是简单的思维活动,一个陈述或者命题所指越是宽泛就越易为真,且宽泛易于达到,真只需要一个最低的界限不成为假就行了;我们不应以简单地求真作为目标,而要有更高的目标,如追求精确、详细等等。同时要看到,“真”作为评断可以意指陈述与事实的绝对相符,在这个意义上它只是虚幻的无法达到的理想。不管真是易致的还是虚幻的,它对我们都不紧要,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别有它求。因此,真不能说是多余的,只能说它对我们是不重要的、无用的。
奥斯汀主张,求真作为认识的最低目标,所以那种坚持“每个命题必定是真的或假的”逻辑原则是典型的描述性谬误,它对日常语言进行了侵蚀,错误引导人们认为所有的命题都是对当下世界事实的观察符合与否的评判。其实,许多原本被误以为陈述的语句其实并不是对真实事态的客观描述,诸如演算公式、施事话语、价值判断、定义以及虚构作品中的话语等;它们虽然在语法形式上作为陈述句具有描述性,其实并不是对世界发生的事实的真实报道,只是一种“似是而非的陈述”。因为它们的职责不是“符合事实”,而是另有作用,无所谓真或假。可以说:许多“陈述”并不以成真为目标,它们不是真正的陈述,即使称为真正的陈述也不全然以“符合事实”或成真作为目标,它们有着其他目标任务。
奥斯汀没有到此为止,在《如何以言行事》和“施事话语”等论著中,他进一步从语境和言语者的目的角度论述真的问题。首先,他坚持主张,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并不总是能够按照传统形式逻辑思维那样以二值逻辑简单的方式回答一个记述式话语是真的或是假的[11]142。比如“格拉伦男爵打赢了阿尔玛战役”这样的描述在教科书中被判断为真,可是在历史研究的著作中就可能相反[14]143,因为它夸大了事实,具有夸张性。可以看出,言语者话语的意图和目的以及它的语境非常重要,能够影响陈述的真与假。因此,“真”或“假”就像“自由”和“不自由”一样,并不代表任何简单的东西,而是成为适当地陈述的一个方面。陈述并不是非真即假的,真或假仅仅是评估陈述的一个维度,它们相对于语境和说话者的目的等因素而言,不是对等的。
其次,奥斯汀通过对施事话语与事实之间关系的深入探讨发展了“真理”一文的观点。他认为,从施事话语的功能来看,它主要是在做一个行为,在本质上并无真假可言,我们对之要以是否适当与能否实现等评价词进行评判;从施事话语与事实的关系角度看,因为我们在“施事话语”中也必然言说某事,因而不能不考虑其内容如何通过某种方式与世界和事实相关联,“至少我们需要用符合事实这个一般的维度去评估许多施事话语”[10]250。即使我们对施事话语可以不以真假进行评判,可是它与事实之间脱离不了相关联的关系,我们就能够对这种关联作出是否充分、是否合理、是否有根据等评断。通过这种评断说明施事话语与记述式话语的差别并不如原先所认为的天壤之别那样大;反过来,对陈述我们也可以用是否合理、是否夸张、是否精确等形容词来评断,不能只用真假来看待陈述。真与假只不过是对于言词和世界间的关系诸多评价维度之一的通常表征。假如我们对真假概念的评价尺度加以放宽,用以评估陈述与事实之间的关系,那么就可以看出陈述与施事话语的差别就小得多了。这样一来,就可以摧毁事实与价值二元分离的传统圣像。
可以说,在奥斯汀看来,不管是陈述还是施事话语,都以各自的方式与世界和事实发生联系,言词与世界和事实的关系极其复杂,把它们简化为直接对应的符合或不符合关系是传统哲学家简单化的产物。“真”只是对它们进行评断的一方面,甚至不是主要的方面,它在对话语的评判或者在哲学中并不占有特殊的位置,言说话语还与诸如言说者、听者、语境、意图、情感、精确度等许多复杂因素相关,我们可以根据这不同的因素从其它各种角度对其评价。因此“真”并非至关紧要,那种以求真为首要目标的传统哲学并不令人满意。人们的现实生活、真理、世界和事物极其复杂,哲学家们对其进行过于简单化的评判非常不适当,应当加以拒斥。[10]252
纵观奥斯汀的约定符合真理观,合理的地方在于他批判了传统的机械直接反映论的真理观,特别是逻辑实证主义的逻辑原子论(罗素和前期维特根斯坦所坚持的),也批判了真理冗余论和真理施事论,看到了陈述与客观事物(世界)之间的复杂关系,分析了人们对陈述与事物复杂关系的丰富的表达方式,主张言词与世界和事物的符合是逻辑的约定符合,不是简单直接的事实符合,推进了真理观的研究。存在的问题在于他过分强调陈述与事物之间的逻辑上的约定表述关系,在批判逻辑原子主义的直接反映论(原子命题与原子事实以及分子命题与分子事实一一对应论)的同时,把陈述(命题)与客观事物的本质与规律的动态符合关系也一同忽视了或者说舍弃了,这反映了自然语言哲学在真理分析上的逻辑局限性。如果人们的认识只有逻辑约定的符合,没有对事物本质及规律动态的事实符合,那么人们的认识只能停留于表面的形式思维,就会脱离活生生的社会实践,其对现实生活的指导意义就大打折扣。
他的真理约定符合论存在的另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在于没有细致探讨语言(语词)与客观世界的辩证关系。虽然他反对逻辑实在论者把语言看作世界的简单的图像与摹本,提倡约定符合真理观,但是他没有在语言与客观世界之间辩证关系上着墨。这一工作,是由他的学生、美国哲学家塞尔推进的。塞尔指出:“世界是按照我们区分它的方式而区分的,而我们区分事物的主要方式是在语言中。我们关于实在的概念是一个语言范畴的问题。”语言不是世界的图像与摹本,我们是“通过语言的范畴来经验世界,这些范畴帮助我们赋予经验本身以形式”;虽然语言不能创造世界,但是世界被我们经验的方式与对象,都是语言范畴所塑造出来的。[11]至于这个塑造的辩证过程,塞尔的工作做的还不到家。
作为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观,我们既不能回到古典机械简单直接一一对应的反映论真理观,也不能回到逻辑形式约定主义真理观,应当从活生生的社会实践出发,全面把握陈述、言词与客观世界复杂辩证关系,从世界与事物的本质与运动发展规律和语言的辩证发展上动态把握二者互动关系,把真理的丰富约定形式与客观的表达内容有机统一起来,既要遵循语言表达世界的形式逻辑,对语言的表达方式进行相应的约定,又要遵循语言与世界交互辩证发展的辩证逻辑,并且科学把握两种语言表达逻辑的层次性。只有二者的辩证结合,才是科学真理观的应有之义。在这一点上,毛泽东为我们做出了典范。他在指导中国革命时,既创造了引导中国革命走向胜利的伟大真理,又创新了辩证分析的理论语言。仅例举毛泽东告诫我们的:在战略上藐视敌人,在战术上重视敌人。在战略上藐视敌人,把帝国主义和一切反动派都看成纸老虎,树立敢打必胜的信心;而在战术上重视敌人,把帝国主义和一切反动派都看成真老虎,精心研究对付敌人的方式方法,才能取胜。[12]分清语言使用的不同层次,把二者科学地有机结合,就不会重蹈形形色色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真理观的覆辙。
[1]J.L.Austin.The Meaning of a Word[M]//哲学论文集,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1979:73.
[2]1950,“真理”[M]//哲学论文集,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1979.
[3]J.L.Austin.S?S,Sense and Sensibililia,感觉和可感物[M].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1962:118.
[4]J.L.Austin.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如何以言行事”[M].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1962.
[5]J.L.Austin.1953,“如何谈论”,“How to talk”[M]//哲学论文集,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1979.
[6]J.L.Austin.1956a,“为辩解辩”[M]//哲学论文集,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1979.
[7]兰姆赛(F.P.Ramsay).数学基础[M].伦敦,基根·保罗公司,1931:143.
[8]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M].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第98页.
[9]斯特劳森(P.F.Strawson).逻辑——语言论文集[M].伦敦:梅休恩有限公司,1971.
[10]J.L.Austin:1956c,“施事话语”[M]//《哲学论文集》[M].伦敦:牛津大学出版社,1979.
[11]Magee,MEN OF IDEAS,pp.183-185.
[12]毛泽东.(1)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1135-1140;(2)在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莫斯科会议上的讲话(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八日);(3)《毛泽东同志论帝国主义和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人民出版社版第二十五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