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2013-02-15 19:38赵云霞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监管食品监测

赵云霞,王 静

(1.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司法事务系,河北 石家庄 050081;2.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系,河北 石家庄 050081)

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严重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内容。面对我国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除了要加强行政监管部门执法力度外,更重要的是应当有一个综合的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即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体系、安全质量检测标准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以及食品安全有效控制等多种类、多范围、多层次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一、现有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构成现状

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从无到有,不断完善。从1949年至今,我国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多达近900篇。其中代表性的有: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该法对食品、工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实施、职责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1993年实施 、2000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确立了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等的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1993年通过、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该法建立了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质量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和农产品加工制品质量标准及依法实行登记或许可等制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该法对食品卫生、食品添加剂卫生、食品卫生管理、食品卫生监督等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不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食品监管的措施,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制度,还在确立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基础上,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1]。 此外,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传染病防治法》(200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等法律法规。除此而外,我国还对个别产品专门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如《乳及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乳品厂卫生规范》等。上述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但是,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虽然 2009年《食品安全法》对之前的《食品卫生法》进行了完善,明确了生产经营者为第一责任人,建立食品安全全过程的监管,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加强和完善了食品监管等措施,但面对食品安全仍然严峻的现实,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仍然存在着不完善的问题[2]。

二、我国现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不健全

缺乏一个权威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机构,监管效率不高。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法》设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但它毕竟不是一个实质性的监管机构。现实中行政监管的不同部门负责不同的监管环节,法律对各个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划分也并不明确,这就直接导致食品安全监管中职责混乱、政策不一、监管重叠且矛盾等现象的发生。

2.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健全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内容不够全面,对许多问题尚未涉及。目前,随着转基因技术、辐射技术、纳米技术等新技术、新产品的不断出现与应用,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来源日益繁杂,不断滋生食品安全新问题。

3.食品安全检测技术薄弱

在现实中,我国部分区域食品安全的技术研发不足,缺乏对一些重要食源性危害的检测技术。一些县级及以下的检验机构无法购置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施,专业检验检测人员严重缺乏,即时检测能力差,检验周期过长,检验检测信息不能共享。

4.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

尽管《食品安全法》第22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发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目前中国检测标准滞后和不全的现实,严重影响着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3]。我国目前的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大差距,而标准粗、更新慢尤为突出[4]。国外一般是按产品定标准,我国则是按类别划分;国外技术标准的修改周期一般是3到5年[5],我国目前20 000项国家标准中,有700多项属于“服役”超过10年而未变。

5.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不健全

当前一段时期,由于在较短时间内发生了深刻的社会转型,原有的行为评价和约束体系趋于弱化,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规范、新机制、新秩序尚未发育成熟,人们面临的价值观念、社会环境、经济活动等更加复杂。由于缺少必要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如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等,直接导致一些领域出现道德失范、不讲诚信的问题,一些社会成员甚至见利忘义、丧失道德底线,不惜弄虚作假、违法犯罪。

6.监测评估体系和应急处置能力体系不健全

开展风险监测与评估,预控食品质量,预防食品安全事故,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途径。时下热议的地沟油、洗虾粉和“化学火锅底料”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正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能力不足、水平不高等原因造成的。很多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缺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和利用不够,因此不能很好地利用监测结果开展预警工作,而且一旦出现食品安全突发或重大事件时应急处置能力也很薄弱。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对策

1.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法制监管网

尽快修订、完善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完整、协调、适应形势发展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法制监管网。首先国家要从源头开始,突出重点,实施从农田到餐桌,从生产、加工、消费到出口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载农产品的名称、来源、销售去向、销售数量等内容[6]。这样,一旦发现问题,可以及时确定产生问题的环节,防止造成更大的危害。其次要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的代价,从根本上扭转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频发的势头。

2.加快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确保食品安全的当务之急应是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国际食品标准的跟踪研究,促进我国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同步发展,推进我国食品安全控制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制订和修订工作,确定食品标准制定原则和依据,针对具体问题,对标准进行添加、修订、废除。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为食品安全检测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依据[7]。

3.借助科技力量确保食品安全

重视科技力量、加大应用最新科技成果是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的非常重要的手段。作为行政监管机关和食品行业从业者,要及时掌握国际、国内食品安全的最新技术动向,并用于实践工作中。除此而外,中国还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整合现有食品检测资源,建立统一、权威、强势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8]。时机成熟时可成立统一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整合各方面的检验检测资源,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监测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4.加强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2012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把进一步加强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加快技术机构建设、深入开展技术培训、加强质量控制和监测结果通报列入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各地应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增强风险交流意识,做好主动宣传工作;另一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预警网络建设,推动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

5.引导企业自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要使食品安全的形势好转,还得加强行业协会作用,大力引导企业自律。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合理分权,把一些权力下放给社会[9]。培养企业的诚信意识,建立对消费者负责任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具体包括:要长抓诚信教育工作;加强诚信信息公开;实行诚信分类监管;强化诚信的社会监督;加大失信惩处力度。

6.加强工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也是发挥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整体合力的重要措施,对于严厉打击经济违法犯罪和有效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工商机关应不断完善内部立案、审核、审批、移送制度,建立健全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衔接和案件移送机制,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

7.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一要加快理顺监管体制,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建立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餐饮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二是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负总责,强化监管部门切实负责,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三是弘扬以“监管为民”为核心价值的食品监管文化,提升监管队伍素质,规范执法程序和监督执法行为;四是加快组建稽查队伍,履行违法案件查处职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总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的有效保障。只有建立一个综合的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食品安全问题才能得到根本的改善,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利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证。

[1] 樊永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是关系人民群众健康的一件大事[J].中华医学杂志,2005(2):34-37.

[2] 陈锦丽.食品安全的探讨[J].食品研究与开发,2004(6):65-69

[3] 赵晓飞.2005年食品安全年[J].中国药品监督,2004(3):97.

[4] 科技部.我国食品安全态势调研报告[R].2003.

[5] 玛丽恩·内斯特尔.食品政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54.

[6] 毕金峰.微生物风险评估的原则与应用食品药品发展与监管[J].中国卫生法制,2004(2):86-89.

[7] 陈君石.国外食品安全现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卫生法制,2002(10):97-101.

[8] 汤天曙,薛毅.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与对策[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2(4):74-76.

[9] 贾敬敦,陈春明.中国食品安全态势分析[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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