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明
(深圳铁路公安处技术支队,广东深圳518010)
2007年1月22日3时许,由达州开往广州的1007次列车运行到韶关至广州区间,3号车厢旅客蔡某向乘警报称:衣服口袋被割破,口袋内的手机及人民币被盗。乘警及时查获犯罪嫌疑人饶某和陈某,当场在嫌疑人身边的背包内缴获被盗物品。然而,两位嫌疑人却拒不承认该背包是其所有,包内也没有证明身份的物品,案侦工作陷入僵局。于是,侦查人员将乘警查获的装有赃物的背包送检。技术员受理送检的背包后,首先运用多波段光源对背包及其包内每件物品逐件进行仔细搜索观察,然后再运用“502”定量熏显技术逐一进行显现,最终在背包内的一个袜子外包装袋上发现并提取了一枚汗潜手印,并认定该手印是嫌疑人陈某右手食指所留,从而为案件的侦破和诉讼提供了扎实、有力的证据。
2010年8月26日17时,武汉南至广州G1067次列车运行在广州北至广州南站区间,1号车厢旅客郭某发现自己放在座位上方行李架上的黑色行李拉杆箱不见了,后来郭某和列车工作人员一道在2号车的行李架上发现了郭某的行李拉杆箱。经检查,箱内的“联想·天逸”手提电脑、电脑充电器及鼠标等物品被人用一个黄色塑料袋装的3本硬皮记事本调包。接报案后,乘警迅速开展调查,17时09分,在邻近的3号车厢78—80号座位上方的行李架上发现一个无人认领的“NIKE”牌黑色挎包。乘警戴上手套开包检查,在包里发现了失主丢失的物品和一个白色塑料袋,袋内有一件“adidas”长袖黑色运动衫和一只白色铁镊子。技术人员接到物证检验任务后,用“502”熏显技术在塑料袋外表面发现并提取八枚汗液指印。然后通过网上检索和比对,发现其中一枚指纹与嫌疑人张某左手小指认定同一,从而及时破获了案。
2013年1月至7月底,在广深线动车组列车上连续发生10余起以旅客笔记本电脑为主要侵害目标的盗窃案件。其中,大多数案件是失主回家后才发现自己包内的笔记本电脑被调换成废旧杂志、书籍或石膏板的。案发后,有关人员习惯地认为此类案件“无现场”而没有对现场进行勘验,也没有通知刑事技术部门对现场进行勘验,把工作重点放在监控录像、实名制查询和调查访问上。然而,狡猾而又具备一定反侦查能力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购票和购票后有意乘坐非本次列车、得手后迅速就近下车等方法逃避调查,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后来,侦查部门送来其中五起案件中的调包物《瑞丽服饰美容》杂志、《旅伴》杂志以及石膏板和现场遗留的背包等共十多件物证,要求对物证进行检验。技术人员受理检验后,按其材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检验方法,分别从上述检材上显出并提取八枚汗液指纹。通过对该八枚指纹相互比对,成功串并五起动车上掏心拎包案件;再将八枚指纹输入广东省公安厅指纹信息库进行检索比对,比中并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梁某(男,24岁,广东省翁源县人);对遗留在现场的背包进行检验,刑事技术人员在双背肩包的提带上成功提取脱落细胞,检出嫌疑人梁某的DAN,从而与物证上显现提取的指纹形成相互印证,更进一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为并案和诉讼提供了坚实的证据,进而将作案人梁某及其“调包”道具提供人、收赃人吴某抓获,打掉了这个在高铁动车组上疯狂作案的犯罪团伙。
上述案例说明,刑事技术在打击旅财被盗案件中,出色地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是,目前这种作用的发挥是被动的、不完整的,仅限于对物证的后期检验处理,缺少了现场勘查这一重要环节,直接导致现场上大量潜在的、无法移动的、对破案具有重要价值的痕迹物证和信息,既发现不了,也提取不了,更利用不了,白白流失了了大量的证据。另外,由于送检的物证不是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提取的,其来源是否可靠,物证质量是否能够满足检验要求,在提取和送检过程中是否存在新的变化和破坏,这些都无法保证,所有这些都不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制约了破案率的提高。
长期以来,一些指挥员和侦技人员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认为该类案件作案时间短,作案时遗留痕迹物证少,且因人员流动频繁而现场遭受破坏的概率高,现场简单、勘查价值不大、痕迹利用价值低,潜意识中把此类案件归入“无现场”案件。案发后既忽视对现场及痕迹物证的保护,也很少通知刑事技术部门勘验现场,造成大量痕迹物证的人为流失和自然灭失。部分刑事技术人员也因为工作难度大,现场取证困难,而对旅财被盗案件现场的勘验产生一些畏难情绪,勘查现场意识不强,积极性不高,勘查率低、技术发挥作用不足,最终导致该类案件发案率高、破案率低。
为充分发挥刑事技术工作在侦破旅财被盗案件中的作用,打造技术破案的新的增长点,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一是强化乘务民警证据意识,为其配备适当保护现场和固定证据的器材,尽最大努力保全现场证据。一方面,要强化证据意识。要牢固树立证据、程序意识和诉讼意识,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努力摒弃旅财案件“无现场”的惯性思维,坚持以发展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案例为指导树立证据意识,增强基层民警对保护现场和痕迹物证重要性的认识,使值乘民警熟练地掌握保护现场和保护痕迹物证的技能,使刑事侦查人员具备规范化提取、包装、送检痕迹物证的能力。在侦查破案过程中,即使在综合运用视频监控、“DQB”系统、实名制售票、警务宝典比对等新的手段和资源侦破了案件,犯罪嫌疑人也供认不讳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也决不能忽视对痕迹物证的发现、固定、保护、提取和送检。另一方面,要强化器材保障。公安处要为各乘务班组配备摄录相机(或带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智能手机)、物证袋(箱)、手套、镊子、放大镜、钢卷尺、比例尺、警戒带等常用的固定现场和保护现场的装备器材,最大限度地保护好现场、保护好物证。标准、全面、客观地记录好现场,确保事后能够完整地恢复现场、重建现场。
二是打破管辖界限,建立车上车下跨区域联动的现场勘查机制,进一步落实以站保车之工作要求。建议由铁路公安局牵头制定相关制度,打破各铁路公安局、公安处之间的管辖界限,将旅客列车案件现场勘验工作纳入警情就近报告机制内,实现旅客列车特别是高铁动车组列车车上与车下跨区域联动策应,即乘务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采取周全措施保护现场,在通过警情就近报告制度通报案情、请求车下警务配合的同时,要求就近车站派出所兼职技术员登车实地勘验现场,以彻底改变此类案件现场勘查率低、采痕取证率更低的问题,消除案件侦破工作的盲区。列车是流动的、治安管辖范围是固定的,这就需要上级部门提出要求、制定规章、统一步调,如果目前在全路范围内落实和执行上存在一些困难,也可以选择合适的公安局、公安处先行先试,通过试点的运行、既可以评判其可行性,又可以在操作细节上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和完善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确保措施落实到位。
三是刑事技术人员要树立勘查现场信心,提高旅财被盗案件技术破案效能。案件现场是客观存在的,现场上有大量与案件相关的、可见或不可见物证和信息也是实际存在的。刑事技术人员要树立必胜的信心来勘查现场。旅财被盗案件现场勘查的舞台一旦搭建起来了,技术人员一定要不辱使命、唱好技术破案这出重头戏。只要科学、客观、全面、细致地勘验案件现场,就完全有可能从此类案件现场上采集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勘查时还要注意收集案件的其他信息。有形的痕迹物证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定案依据,而无形的信息则反映着案件来龙去脉的过程和细节,通过辨读这些信息,不但可以证实已发现的物证的可靠性,还可以扩展思维去发现更多未发现的物证。
刑事技术人员要时刻牢记警情就是命令,接到警情命令后要想尽一切办法、迅速地赶赴案发现场。无论现场是否遭到破坏、无论案件大小,都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对待,要与调查访问紧密结合,对案发车厢、座位、行李架等相关部位进行仔细勘验,通过现场勘验来分析判断作案人当时所处的位置,确定作案人个体特征,还原作案过程,为侦破案件收集全方位的信息。
如果在勘验过程中没提取到有价值的有形的痕迹物证或勘验工作因其他原因受阻,决不能轻易放弃,要冷静地思考和妥善地应对。如:根据现场情况,适当扩大勘验范围,增加物证的来源渠道;根据调查情况,采取逆向思维,客观地认识案情,辩证、科学地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根据临场技术资源情况,请示有关专家、领导,求得技术、器材或人员上的支援等。总之,就是要以顽强和执着的精神突破认识上和技术上的屏障,力争在每起案件现场都能够有所发现、有所突破。
四是及时检验物证,建立物证档案,确定案件证据。刑事技术人员在收集到(或受理)物证后,要及时开展检验工作。这既是案件时效性的要求,也是物证检验规范程序的要求(防止送检物证因时间变化和空间位移而发生改变、给检验工作造成困难)。在物证检验时,要按照多层次、多方法检验的要求来确定检验方案和步骤,制定好检验计划。在受理检验时,除了要了解案件情况,还必须了解清楚物证的提取方法和包装、保存、运送等各个环节的情况,也要了解物证的材质、特性等。
一要注重优化检验方法和手段。检验时,要按照先无损后有损的原则,先拍照建档,再根据物证的材质和特性采取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当使用一种检验方法效果不理想时,不能半途而废,要认真研究物证的多态性,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论证,在不破坏和污染检材的前提下,尝试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检验。还要考虑到检验方法使用的顺序,先使用的检验方法不能影响后一种检验方法的使用,并做好检验记录。
在检验过程中,要把先进的仪器(如全光谱等)、试剂(如茚二酮、京尼平等)和检验方法(如染色法等)积极地运用到检验工作中来,努力提高痕迹的发现和提取率。值得注意的是,在使用新配置的化学试剂(药性不稳定或药品成分差异)、检材特性不清楚、运用新的检验手段和仪器时,要做预实验,防止检验失败。
当前,随着DNA技术的不断进步,它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得越来越广泛。无论是现场勘查还是物证检验,无论是痕迹技术员还是其他专业的技术人员,都要牢固树立“DNA意识”,对能够提取生物检材的物证及其部位,要想方设法提取DNA检材。
除注意提取物证上的生物检材外,还要注意收集物证上客观存在的其他信息,防止检验的片面性,扩大物证检验的范围,提高物证信息的综合利用效能。在显现和处理痕迹物证时,要保持足够的细心和耐心,不被痕迹物证后期被破坏所干扰,变不可能为可能,力争发现和提取到对破案有用的痕迹。
二是注重优化筛选结果。筛选检验结果是一项极其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物证检验结束后,必须对检验结果进行筛选,要结合痕迹遗留的部位、形成方式和痕迹的形态特征等对初步的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进而确定该痕迹是否与案件有关,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综合评断,确认其利用价值。筛选结果一旦确认,要立即输入有关信息系统进行检索比对。对那些无法确定的筛选结果(无法确定是否与案件相关的痕迹),也要本着“可认不可否”的目的输入有关信息系统进行检索,对检索结果要综合分析、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