呙克江
(南京铁路公安处警务督察支队,江苏南京 210037)
对发挥警务督察效能的三点认识
呙克江
(南京铁路公安处警务督察支队,江苏南京 210037)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机构负有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能。为更好地发挥警务督察效能,必须妥善处理好与其他职能部门、基层所队、一线公安民警三者之间的关系,必须准确界定职能部门、基层所队领导、公安民警三者的岗位责任,必须坚持用好专项督察创精品、网上督察提效能、联合督察强合力三种工作方法。
警务督察;公安管理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这是对公安警务督察机构职责的基本界定。作为警务督察机构的一个新兵,笔者通过认真研读此规定,结合警务督察工作实践,试就如何围绕公安工作中心,发挥警务督察效能略陈管见,以期大家之言。
警务督察工作的监督之责体现在监督与被监督的矛盾中,各种关系对督察效能的影响至关重要。因此,在坚持督察部门依法监督主体地位的同时,必须妥善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
(一)妥善处理好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各级公安机关职能部门都是该级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自承担着不同的专业职责。警务督察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在完成公安保卫任务、确保队伍稳定的同一目标下,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为监督的关系。要准确把握这三个方面的关系,警务督察部门必须演好三个角色。首先,要时刻关注各职能部门工作的部署及进展情况,适时确定警务督察工作的重点、方法和步骤,通过检查督促,做好“配合角色”。其次,要充分发挥警务督察部门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对警务督察工作中发现的管理层面和执行层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当好“参谋角色”。再次,要积极参与职能部门对其工作的检查督导,从而提高工作合力,找准警务督察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努力提出易被职能部门接受的观点和建议,争做“重要角色”。
(二)妥善处理好与公安基层所队之间的关系
基层所队是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是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警务督察部门作为上级公安机关的内设部门,与基层所队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指导督促与被指导督促的关系。这一定位要求警务督察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必须做到“四有”。一是有素质,要有指导督促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能够善于发现工作中的问题。二是有办法,要掌握指导督促工作的方法和技巧,能够准确剖析问题的主要原因。三是有诚意,要有真诚的帮促态度,在理性查纠过程中体现服务的价值。四是有实效,要有关注问题解决的韧性,切实帮助基层解决难点问题。只有做到以上几点,警务督察部门才能较好地发挥职能作用,对基层所队工作给予有力的指导督促,争取基层所队对警务督察工作的支持、配合,有效消除当前普遍存在的“防火、防爆、防督察”的抵触情绪。
(三)妥善处理好与一线公安民警的关系
警务督察经常面对的是广大一线民警。妥善处理与一线公安民警的关系,是督察民警的必备基本功。在处理与一线民警关系过程中,应该刚柔相济,为适应公安工作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客观上在强化,这是当前和今后督察工作仍然需要坚持的第一义;“同志、战友加兄弟”的关系是督察工作需要坚持的第二义。目前,第二义有弱化的趋势,没有与第一义相得益彰。要实现“同志、战友加兄弟”关系,督察部门就必须把服务理念落实在每一项督察活动中,细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督察的每一个环节,处处体现对民警负责,为民警着想,让广大民警真切地感受到督察的监督工作不是有意“挑刺”,而是精心“修枝”;不是整人,而是关爱,从而使民警相信督察,自觉接受督察。同时,还要重视一线民警执法权益的保护工作,时刻注意发现一线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被侵害事件,理直气壮、大张旗鼓地保护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当好“护林人”。
准确定责事关公正问责和问题的有效整改。针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必须准确分清管理、执行层面的根源所在,使有责者负责,被考核者心服。关于责任的界定,以下三种尤为重要。
(一)准确界定机关职能部门的责任
各职能部门在保证公安机关政令警令畅通方面都承担着各自的工作责任。当前,由于机制、警力、能力等多方面的原因,职能部门在其作用发挥上的“肠梗阻”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例如,应该由职能部门配发到所队的装备没有到位,导致基层无法按相关规范执行;应当对派出所提出的实际问题作出解答或解决的,却不及时或不作明确解答或解决,致使问题久拖不决;根据规定应该由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督导的工作,而不去检查指导,影响工作实施和落实。上述问题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检查指导不力的责任,实际上却少有查究问责,弱化了职能部门的检查指导职能。而“同级督察难”等原因,又使督察工作难于应对和解决此类问题。所以,针对涉及职能部门的责任事项,既要及时提请上级领导予以关注,及时纠正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更要在工作中及时提醒、建议职能部门履行职责、落实责任。
(二)准确界定基层所队领导的责任
基层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领导对所队工作全面负责,负有制定措施、组织管理、检查落实的责任。警务督察发现的问题中,有的属于所队干部不善管理,有的则是岗位民警自身无法解决的。忽略所队管理层面的责任分析,把承担管理责任的干部置于考核问责之外,只对一线岗位民警进行考核问责,不利于干部的履职尽责和问题的及时整改。今年春运、两会以及安全治安大检查活动期间,一些单位对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就普遍体现出这种定责和考核的弊端。这也是有些问题复发率极高的重要原因。针对存在的问题,一方面督察部门要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指出问题背后管理层面的薄弱环节;另一方面所队干部也要按照“问题在现场,原因在管理,根子在干部”的要求认真反思,主动担责。
(三)准确界定公安民警的岗位责任
定岗、定人、定责,是管理的基本要求,有岗必有人,有人必有责,有责必追究。其内涵就是要求民警的职能应当明确,民警的责任应当具体,同时民警应当具备完成本岗位责任的能力。因此,在完整科学的警务工作规范和勤务工作流程中,对督察发现问题的责任追究至关重要。在工作机制不顺、岗位责任不明、民警能力不济、相关条件不备的情况下,将出现问题的一切责任归于民警个体,并加以考核问责,显然有失公平公正。如一旦出现安检职工未查出旅客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的问题,几乎千篇一律地对涉事岗位民警考核扣分,不仅挫伤了民警积极性,也不利于从工作管理的体制、机制上整改问题,更容易造成队伍不稳定因素。因而,对民警责任的界定及追究,应当紧扣岗位标准和工作流程,以其实际履职情况为重点进行客观分析。
多年来,警务督察部门在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应当继续坚持并发扬光大。当前,警务督察工作特别要提倡和坚持以下三种工作方法。
(一)坚持开展专项督察,打造精品
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由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构成,而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从该规定所涉及的外延来看,警务督察工作职责范围大,涉及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方方面面,但督查人员精力有限,因此,督察部门在做好日常督察工作的同时,应当紧紧围绕公安工作中心和阶段性工作重点,善于抓矛盾的主要方面,运用抓重点带一般这一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个或几个专项督察活动,通过开展深度调研,细化方案,纵向督察,以期解决有实际指导意义的问题,努力打造督察工作精品,切实提高督察工作的质量。
(二)坚持开展网上督察,提升效能
明察和暗访是现场督察的两种基本工作形式,具有不同的功效。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明察与暗访已经逐步趋同。原因在于,一个公安处警务督察部门仅有五六名专职督察民警,人人相识面熟。督察人员常常刚到一个所队即被发现,难以看到真实情况。网上督察具有高效、实时、直观、经济和科学的特点,代表着警务督察工作的发展方向,应当在此方面着力。警务车辆GPS网上监督系统辅之以必要的管理台账,基本解决了对警务车辆管理使用情况的掌控问题;线路巡防GPS系统的运用,基本解决了对线路巡防人员的勤务状态的实时监控问题;站区视频监控系统的逐步完善,基本解决了对一线民警勤务的检查和调度问题;执法办案场所视频和语音系统、网上执法办案系统以及执法取证仪集成的信息化数据,基本解决了对民警规范执法情况的监督和分析问题。以上信息系统在我局管内已经基本独立成型,且具备多位一体的条件,可以作为今后督察工作的重要方法加以运用,使其逐步成为开展督察工作的有效途径。
(三)坚持开展联合督察,增强合力
督察工作涉及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各个角度和层面,仅靠警务督察部门唱“独角戏”式的监督,作用有限。公安机关职能的分工,决定了相关职能部门对落实工作客观上有需求、主观上有责任。无论是公安工作,还是队伍建设,都有职能部门具体在抓部署、检查和落实。一线所队及其民警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方面做得是否到位,职能部门都负有某方面的责任。警务督察部门对公安专业知识不可能“尽知”,需要依托职能部门的智慧,才不至于说“外行话”、干“外行事”,才能把督察工作职能履行好、发挥好。所以,在日常警务督察工作中,要不断增强“联合督察”意识,主动邀请职能部门参与专项督察工作,选择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采取不同形式,形成合力,适时、适当、有力、有效地开展监督。
责任编辑:魏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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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192(2013)05-0091-03
2013-08-15
呙克江,男,南京铁路公安处警务督察支队支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