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侦查技战法的类型学分析及制约因素评介

2013-02-14 23:35蒋勇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类型学战法摸底

蒋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北京 100038)

信息化侦查技战法的类型学分析及制约因素评介

蒋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北京 100038)

对信息化侦查进行类型学分析具有重要的意义,既可以从中发现技战法的制约因素,也能够为决策者提供体制机制的改革着力点。从类型学的角度看,信息化侦查技战法应当以侦查途径和侦查思维作为归类的依据,可以分为目标轨迹追踪、网上摸底排队、可疑数据挖掘、基于高危人群的侦查假设以及以科技手段为基础的串并案,以此为基础可以分析各种“类型”技战法可能存在的制约因素。

类型学;信息化;侦查技战法;侦查方法

随着信息化侦查在全国的逐步推广,关于信息化侦查的研究也从概念介绍深入到技战法的具体应用。各地公安机关纷纷组建了综合情报中心,在充分利用本地情报信息系统特色功能的基础上,创造了各种颇具“民俗化”的技战法,如山东省公安机关的信息导侦,通过网上比对、网上侦查实现精确打击,提升打击效能[1];江苏省泰州公安机关“信息化四大技战法,即关系人员倒查法,批量比对碰撞法,人员轨迹串并法,高危地区检索法[2]。学界对信息化侦查技战法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雏形,如“通过作案手段特点进行网上摸底排队,通过住宿登记情况进行网上摸底排队,通过高危人群进行网上摸底排队”[3],“公安信息在侦查中的运用,通信信息在侦查中的运用,生物痕迹信息在侦查中的应用……”[4]信息化侦查在实战中也取得了比传统实体侦查更多的侦查效果。在肯定信息化侦查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需要对信息化侦查中的技战法进行梳理。这种梳理的必要性在于:一方面,对信息化侦查中具有普遍性的技战法进行提炼总结,从而形成类型,便于同行之间的共享和交流;另一方面,类型化的研究也有助于发现技战法的制约因素,从而进一步改善和建设技战法运行的支撑条件。

一、类型学的引入及其意义

类型这一词最早源于希腊文,后经语义的不断发展,柏拉图正式使用“类型”一词,意旨“事物或存在本质的概括表现”。一般认为,类型包含了以下意义:“(1)从类型指涉的对象来说,类型是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事物的集合体;(2)从类型的内涵上看,类型是某些事物之所以聚合为‘类型'的基本形式或本质联系,是作为各式各样具体形态的统一模型的‘建筑蓝图’;(3)类型在某些情形下指的是特殊个体的典范或完美形态;(4)从类型的主观形式看,‘类型’是具有上述三种含义的与概念相对应的思维。”[5]类型的抽象表征功能使得类型学或者类型研究方式被广泛地运用于建筑学、语言学、社会学以及最近的法律史学中。类型学是在反思功能主义立场的基础上兴起的。在语言学中,“语言是一个结构受体,又是一个集合的范畴。这个结构或范畴必须先行存在,此后个体的语言使用者所使用言语才能在语言结构中被赋予意义,个人的语言的意义由结构限定……可以千变万化,但都脱离不开类型。”[6]类型学崇尚结构主义的分析范式,认为结构的存在使对某一对象的研究历史上的延续关系得以存在。结构的类型决定了事物形成、发展和消失的关键性因素。马克斯·韦伯对世界法律的考察是一个典型的类型学范式。在韦伯看来,“理想类型是一种逻辑的抽象,而非事实本身……它只是一种抽象的概念,用以检验经验界的事实,掌握社会领域的复杂性。韦伯认为,只有通过这种清晰的理想建构来分析社会现实或社会行动,社会学家才有可能从经常是互动抵触的、混乱的经验材料中理出个头绪来,从而精确地显示事实最关键性层面”[7]。韦伯由此将法律的类型分为西方和东方两大类型,并确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带来的形式理性是西方法律特有的精神气质,从而开创了法律史研究的类型学范式。类型学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供观察和可解释的方法论,用这种方法论去认识信息化中的侦查方法是大有裨益的。

类型学对结构主义的重视与对侦查技战法的分类有着重大联系。正如上文所述,公安机关对信息化侦查技战法的研究正呈现一个地方化知识的样式。这些颇具民俗意味的技战法名称虽然有利于本地化的传承和推广,但却不利于整体的共享,更会由于过于凌乱而在类型总结上产生困难。而学界对信息化侦查技战法的总结虽然具有类型上的形式,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类型学分析。类型与种类不同。类型是结构主义的抽象,能够从本质上区分事物之间的性质和功能,而种类只需要符合逻辑上的法则即可。因此,从现状来看,这种研究是建立在逻辑的分类法则上的,它并不能完全反映信息化侦查技战法的本质结构,而对信息化侦查技战法的认识将关系到信息化侦查的体制、机制问题。因此,信息化侦查技战法研究的凌乱势必会影响到侦查体制机制的无缝对接,导致研究成果大多过于抽象,无法为决策者提供体制机制改革的着力点。

二、信息化侦查技战法结构:侦查思维方式和侦查途径的结合

从类型学的角度看,信息化侦查技战法是一个方法的集合。“侦查方法是由侦查目的、侦查途径、策略手段、侦查工具及其操作程序的选择系统”[8],在这样一个系统中,侦查途径的选择是决定侦查方法设计、发展走向及可能效果的关键性要素,侦查措施、侦查策略都是围绕既定侦查途径进行排列组合的。信息化侦查技战法只是拓宽了侦查途径的可选择范围,革新了落实侦查途径的侦查策略和侦查措施,并不能摆脱侦查途径的决定性影响。因此,信息化侦查技战法的类型学划分仍是以侦查途径为大框架的。

侦查途径是指侦查工作从何处着手,是建立犯罪嫌疑人与案件要素之间具体指向性联系的桥梁。一般认为侦查途径包括由人到案、由案到人、由案到案三种类型。信息化侦查技战法的类型正是依据这样的结构进行划分的。

信息化时代,信息是侦查思维的逻辑起点,“侦查思维的起点从‘物质’转化为‘信息’,侦查思维要从‘物质’思维层面转向“信息”思维层面”[9]。在侦查途径的项下,信息化思维渗透到传统的侦查破案程式之中,从而创造了新的结构化的技战法。

(一)由案到人:目标轨迹追踪和网上摸底

目标轨迹追踪是指案件发生后,“对于刑案相关的物件或情报,依照其时间顺序建立方向性的联结,可产生点与射线组成的图形,此图形称之为目标轨迹”[10]。成功的目标轨迹追踪需要有三个阶段:一是确定可疑目标,主要是根据案发时的犯罪嫌疑人的影像或者按照一定时空规律捕捉犯罪嫌疑人停留过的地点。二是根据犯罪嫌疑人遗留的可供人身识别的信息,来分析研判犯罪嫌疑人在发案线性时间序列中的来去路线,一直到判断犯罪嫌疑人最后的落脚点。三是围绕最后的落脚点具体查证犯罪嫌疑人位置。传统由案到人都是通过复杂而又脆弱的物证痕迹关联、因果关系等来摸排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职业、性格特征的,它是一个由点到面,再由面到点的过程,中间任何一环断裂或者人为失误,都可能使侦查工作陷入僵局。目标轨迹追踪是信息化时代社会监控集成化和数字化的产物,是传统由案到人的简约版本。它绕过了复杂的关联关系,减少了侦查人员的工作量,增加了侦查认识的准确性。“事实上,建立目标轨迹的过程相当于案情的重建,当侦查人员搜集到足够的物件时,就可建立正确的目标轨迹,即案情获得重建,案件自然会侦破”[11]。

网上摸底排队则是信息化条件下,由案到人的另一种新形式。网上摸底排队是指“借助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应用各个信息系统,设定摸排条件,发现犯罪嫌疑人和侦查线索的方法”[12]。网上摸底排队实际上是传统摸底排队操作程式的信息化,传统摸底排队需要通过调查访问来落实摸排条件,因此无论是侦查人员亲自询问还是发动群众、基层干部汇报可疑信息,都存在着信息传递噪声大、信息传递扭曲或者虚假的情形,这容易导致摸底排队因人为的疏忽而前功尽弃。网上摸底排队依靠准确的数据信息系统,从而减少了人力的中间环节,使得摸底排队更为快捷、直接和准确,也能够及时发现摸排设定条件存在的问题,便于调整摸排方法和策略。

无论是目标轨迹追踪还是网上摸底排队,核心要素就是社会监控数字化、集成化和可视化,而公安信息则是完成目标轨迹追踪的主要信息源。

(二)由人到案:基于高危人群的侦查假设和可疑数据挖掘

信息化侦查带来的最大变革就是由人到案途径的广泛运用,使得对犯罪的提前预判、处置以及主动型侦查能力都得到广泛提升。所谓由人到案是指“侦查人员以各项侦查基础业务、专门侦查手段为依托,从个体和群体在特定或不特定场所暴露出的已知或未知的犯罪相关联的嫌疑活动或嫌疑信息入手,确认其行为性质或确认其与特定案件之间的联系的侦查方法”[13]。由人到案的侦查途径,要义在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关注,而非对案件的关注。因此对围绕着犯罪嫌疑人所暴露出来的异常信息的研判,就是信息化侦查由人到案途径技战法的关键所在。实践中主要的技战法类型包括基于高危人群的侦查假设法和可疑数据识别法。

1.基于高危人群的侦查假设法。“犯罪高危人群分析是通过已破案件中对犯罪行为人的人群特征和犯罪手段的统计分析,寻找两者间的关联性规律的一类分析方法”[14]。在一些由案到人侦查途径存在巨大障碍的案件当中,通过对犯罪高危人群的假设进行分析判断是一条可行的捷径。虽然高危人群并不是一个严格统计学意义上的概念,但通过对犯罪高危人群进行分析判断却是寻找侦查突破口的一种有效方法。特别是对于跨地域的流窜犯罪而言,户籍地、前科、吸毒史等都是高危人群识别的重要依据。同时与这些人群特征相联系的是犯罪手段。其基本过程为:通过现场勘查对犯罪手段进行描述,在数据库系统中分析出对应的高危人群;再通过目标轨迹的查询,寻找在本辖区内有过逗留的可疑人员,运用调查访问、阵地控制等常用侦查措施和方法,进一步缩小可疑人员的范围,直至锁定到个人或团伙。此种类型实际上是以高危人群和目标轨迹为分析节点,将案件所含信息与高危人群的活动轨迹相联系,“将各种零散的杂乱无章的信息碎片收集起来并将它们整合成一个明晰的、有秩序的现实图景”[15],从而形成一幅幅可以假设的图景。通过这样的图景拓展证据线索来源,为最终锁定嫌疑人创造条件。因此围绕高危人群的侦查假设是一种典型的由人到案的侦查途径。

2.可疑数据的挖掘。数据挖掘是指从大量的、不完全的、有噪声的、模糊的、随机的数据中提取隐含在其中的、人们事先不知道但又是潜在有用的信息和知识的过程。数据挖掘的本质是知识的发现,“数据挖掘的对象可以是结构化的,如关系型数据库中的数据,也可以是半结构化的,如文本、图形、图像数据,以及分布在网络上的异构型数据”[16]。

可疑数据的挖掘是对纳入情报信息研判的数据进行各种算法的碰撞、统计从而完成关联分析、偏差分析等可以显示侦查线索的任务。数据挖掘技术伴随着计算机的算法规则已经成为警务智能信息系统构建的一种重要技术支撑。从信息化侦查角度看,可疑数据的挖掘实际上是通过侦查思维的创新发现海量数据中具有波动性、异常发散性以及触及敏感领域的那部分数据,再通过查证数据所反映出的留下信息的人员的活动情况,从而判断该人与相关案件的关系的过程。可疑数据的挖掘是由案到人的另一种方法。例如:某地发生了一起杀人碎尸案,现场勘查并没有获得很多有价值的线索。侦查人员假设杀人碎尸一般发生在屋内,需要有大量的自来水进行冲洗,那么该户主的用水量一定会比平时产生幅度很大的波动。于是侦查人员调取了自来水公司的用户水表数据,从而锁定了一些用水量异常的用户,使得侦查范围大大缩小。

(三)由案到案:以科技手段为基础的串并案

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战部门均认同案件的侦破是需要条件和时机的。如果说高危人群分析体现的是一种归纳的侦查思维观,那么以科技手段信息化为基础的串并案则体现了演绎的侦查思维观。此处的科技手段需要作广义的理解,既包括传统的以同一认定为基础的物证鉴定领域,也包括技术侦查、视频侦查等以科技手段为支撑的新兴科技侦查领域。随着数据库系统的升级和完善,科技手段的运用结果也可以以数字化的方式融入数据库,例如指纹自动识别系统、视屏监控资源、GPS资源等。在一些尚未能及时破获的案件中,通过现场勘查和技术手段所呈报的信息资源将成为以后串并案的基础,例如周克华案件就是以其作案地点出现的人身影像作为并案侦查的依据的。实际上可以进行串并案的依据有很多,只要能够进行同一认定的都可以当做串并案侦查的依据。

三、制约因素评介

类型的区分意义,一方面在于侦查同行的共享便于知识的转移,另一方面也在于分析每种类型技战法所需要的支撑条件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风险一词意味着不确定,这种不确定性既表现为技战法可能带来的对侦查的异化,也包括技战法本身在运行中存在的风险。

(一)目标轨迹追踪的制约因素

正如上文所述,目标轨迹追踪是一种以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轨迹为中心的侦查方法,在侦查实践中一般采用公开监控手段与秘密监控手段并用的侦查措施,因此从法律风险来说,技术侦查措施的滥用是目标轨迹追踪中存在的外部风险。虽然学界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电话监听、监控以及通信检查等手段是实现目标轨迹追踪必不可少的要素,并且由于目标轨迹追踪相对于其他技战法来说更为直接和有效,公安机关更青睐于在案发后寻觅犯罪嫌疑人的轨迹,网安、技侦、刑侦同步上案逐渐成为常态,也成为侦查合成战的一种典型样态。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首次明确了技术侦查的合法性,但并没有对技术侦查措施实施的相关程序进行细化规定。从这个角度来说,立法的疏松和现实的需求可能会刺激公安机关过分倚重技术侦查措施,从而导致违背侦查法治化建设中的比例原则,造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因此在现行技术侦查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目标轨迹追踪带来的外部的法律风险是需要引起重视的。

(二)网上摸底排队的制约因素

网上摸底排队的本质是传统人力摸底排队的信息化和集约化,是对犯罪过程中信息转移原理的充分实践,因此网上摸底排队仍然需要建立在可靠的信息基础之上,而可靠的信息或者说人力情报信息的数字化仍然来源于刑侦基础工作。目前在信息化侦查的浪潮中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强调对信息的查询和利用而忽视信息的收集,强调对计算机系统的智能化开发而忽视侦查人员侦查思维的培养,强调信息化破案的绩效考核而忽视刑侦基础工作的考核。这种倾向直接削弱了刑侦基础工作乃至公安基础工作的“基础性”和支撑性,后者反过来又会妨碍信息化侦查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其突出表现就是信息收集种类还不够全面,信息的准确性没有得到科学评估,信息收集还存在一定滞后性等等。网上摸底排队仍然是以信息为支撑和基础的,不解决刑侦基础工作的问题,网上摸底排队存在的失误风险就不会降低。

(三)基于高危人群假设的制约因素

基于高危人群的假设核心在于对高危人群的理解和归类,从学科研究范式上来说这是一个犯罪学的概念,犯罪学中犯罪生涯理论、环境犯罪理论等都为高危人群的具体应用提供了可借鉴的范式。因此高危人群的技战法能产生多大效果,关键在于侦查人员对知识的占有。而犯罪学能否成功地与侦查学进行融合,则是侦查人员占有这一知识的前提。实践中无论对高危人群的定义还是对高危人群的分类及其应用都过于粗浅,往往只是根据犯罪手段与户籍地的关系来对可疑人群进行分类,对于犯罪手段的变化问题、户籍地之间为什么会形成高危地区的研究则较为薄弱。从整体上说,对高危人群的研究缺少定量和变量的研究方法,影响了这一技战法的灵活运用。

(四)可疑数据挖掘技术的制约因素

可疑数据挖掘是信息化侦查模式提高侦查能力的又一突破口。对数据挖掘的核心在于“异动”侦查思维①“异动”思维是马忠红教授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级博士生授课中提出的概念,是信息化条件下侦查思维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征。的养成。在警务系统还未能全面智能化的现状下,侦查人员的思维就显得尤其重要,可以说信息化侦查的变革也是信息化思维的变革。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产生了具有标记性的信息转移,这种信息转移会打破原有的信息的平衡。侦查人员在海量信息中识别出信息转移的方式和信息转移的结果就成为“异动”侦查思维的关键所在。而目前阶段对信息化侦查中侦查思维的学术研究和实战训练远远不够,成为制约这一侦查技战法发挥效用的重要因素之一。

(五)以科技手段为基础的串并案

以科技手段为基础的串并案,是一种跨时空、跨中间环节的同一认定,也是警务信息系统中最为智能化的功能表现。同网上摸底排队相似的是,可供同一认定的信息的采取是否合乎规范,信息是否能及时地上传是制约这一技战法的关键点。以指纹为例,指纹鉴定目前最大的困难就是究竟需要有多少相符点才能判断同一。各国司法实践对此规定不一,如“意大利、法国均规定有十六特征点相符才可认定同一,澳洲十二点,巴西及阿根廷为十三点”[17]。而我国目前的教科书上亦未明确,一般为原则性规定,如“从特征符合点数量、质量分布上加以考虑”[18]。可见指纹技术鉴定规则的不统一使得上传到信息系统中指纹的鉴定部位、特征描述也不一致,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网上串并案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由于现行信息系统采取的是“地方申请,中央比对”的一元查询模式,在数据库容有限的情况下,数据库运行速度受到极大影响,往往案件串并完以后,侦查战机早已逝去。在粤湘桂赣系列抢劫案件侦破中,正是系统DNA比对的延迟导致了串并后犯罪嫌疑人已经逃离,延误了抓捕工作。

四、总结

信息化侦查技战法是一个既丰富变化又具有实践价值的系统武库。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随着学科交叉应用的推广及人类思想的解放,信息化技战法必然会出现新的内容和新的形式。因此,本文对信息化技战法的类型梳理并不是一个终局性的答案,从逻辑上来说也属于“不完全归纳”。但是,正如上文所述,信息化侦查技战法是与信息化侦查工作体制机制相联系的,类型学的分析可以提供一个研究侦查工作体制机制的新范式。在库恩看来,“认识未知世界的过程是一个‘吸纳’、‘同化’的过程,即以‘范例’为标准模型,将世界进行分类并将未知事物整合进各自不同的‘自然家族’,从而赋予未知以意义的过程”[19]。而技战法的“类型化”则无疑是认识信息化侦查工作体制机制的一个可行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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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贾永生

D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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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192(2013)05-0026-05

2013-08-02

蒋勇,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部2012级侦查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侦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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