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站区特殊违法犯罪群体的现状和打防对策

2013-02-14 23:35许律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5期
关键词:上海站车票违法

许律

(上海铁路公安处,上海 200071)

上海铁路站区特殊违法犯罪群体的现状和打防对策

许律

(上海铁路公安处,上海 200071)

特殊群体违法犯罪是火车站区的治安顽症。特殊群体违法犯罪存在行为矫正难、打击防范难、抓捕防护难、查办处罚难等特点,应从加强站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压缩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空间等方面加强打防工作。

铁路治安;特殊违法犯罪群体

一、上海铁路站区特殊违法犯罪群体的现状

本文所指的“特殊违法犯罪群体”是指因健康、年龄或其他原因导致现行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或虽给予处罚但执行起来有难度的违法犯罪群体。铁路上海站区主要存在以下几类特殊违法犯罪群体。

(一)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的人员

这类人员主要是患精神病或有精神病史的人、患肺结核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人和身体残疾人员。目前,上海站登记掌握的在站区实施违法活动的精神病人有12名,其主要从事倒卖车票、接客拉客、叫卖、乞讨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违法活动。从户籍上看,多数(共有7名)有本市户籍。

(二)“两怀”人员

即怀孕、怀抱婴儿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活动在上海站周边的“两怀”人员有10多人。其特点是:以外省市户籍为主,主要从事围站叫卖、接客拉客、倒卖车票等违法活动。

(三)70周岁以上人员

长期混迹在上海站周边的70周岁以上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员有14名。其特点是:以本市户籍为主,主要从事倒卖车票等违法活动,有的长年累月在上海站周边活动,时间长达数十年,还有的每天到上海站周边活动。个别人员年龄已超过80周岁。

(四)“涉艾”人员

即艾滋病病人或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这类人员与其他特殊违法群体明显不同。一是实施的行为不同。“涉艾”人员因其疾病无法治愈,往往自暴自弃,有的还染有吸毒等恶习,需要大量资金,往往“以盗养吸”,在上海站周边实施盗窃活动,社会危害性较大。二是人数增长快。其他特殊违法群体人数相对固定,变化不大,而“涉艾”人员增长很快。2010年在上海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涉艾”人员约10人,2012年已达34人,增加了240%。三是多数具有少数民族身份。34名“涉艾”人员中,26人是少数民族,绝大多数是维吾尔族人。四是无固定居所。他们居无定所,长期租住在上海站周边的出租房屋、旅馆、浴室中。

二、特殊群体违法犯罪打防工作中的难点

针对上海站区特殊群体的违法犯罪活动,我处始终坚持“打防结合”的方针,积极研究对策,采取多种手段,加大打击和防范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2010年“世博会”期间,我处通过向安徽省政法委汇报,将长期从事倒票活动的王某等3人(均系“两怀”人员,安徽籍)送回原籍地,由当地政府落实管控措施。2011年春运期间,我处协调上海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将“涉艾”人员陶某某(男,34岁,广西籍,长期从事盗窃活动)送至上海市第三看守所拘留。2013年春运期间,我处将长期从事倒票活动的韩某某(女,41岁,上海市人,有精神病史)行政拘留。但以上只是特殊时期的个案,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够处理,不具有可复制性。目前,在对特殊群体违法犯罪活动的打防工作中,仍存在以下难点和瓶颈。

(一)此类群体以实施违法犯罪为谋生手段,行为矫正难

特殊群体与正常人相比在日常竞争中存在劣势,只能从事常人不愿意从事的职业。在火车站实施倒卖车票、接客拉客、围站叫卖等违法活动有利可图,故这部分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当前,上海站区特殊群体中的大多数人没有固定职业和固定收入来源,长期活动在上海站周边,以倒卖车票、作为“黄牛”接客、围站叫卖等为谋生手段。他们被民警查获并处罚后,不能真正改过自新,绝大多数屡查屡犯,继续实施违法活动,成为火车站的治安顽症。

(二)此类群体对公安机关执法勤务非常熟悉,打击防范难

特殊群体长期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火车站周边环境和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规律非常熟悉,逃避打击能力强。一是熟知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在违法犯罪的地点上,大多选择路地接合部,以逃避打击。二是熟悉民警勤务规律。在实施违法犯罪的时间上,选择民警交接班、就餐等警力薄弱时段。三是了解民警执法方式。当站区管控力度加大时就在路地接合部活动,当站区管控力度减弱时就进入站区活动,和执勤民警玩“猫鼠游戏”,打击和防范难度很大。

(三)此类群体抗拒、阻碍民警执法情况突出,抓捕防护难

一些特殊群体尤其是有精神病史的人员和“涉艾”人员,情绪、心理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在民警对其实施抓捕时,往往采取自伤、自残或侮辱民警等过激行为,妨碍民警执行公务。2009年5月,柯某某(女,40岁,安徽籍,有精神病史)在上海站南广场实施倒票违法活动时,被值勤民警查获,其当众脱光衣服,并企图抱住民警,造成多名旅客围观。此外,上海所民警在办理“涉艾”人员案件中,“涉艾”人员采取抓、咬自己造成血液四溅的方式威胁民警、逃避打击,不仅增加了民警执法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一线民警执法办案带来了压力。

(四)此类群体以特殊的身份规避法律处罚,查办处罚难

一是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对其不予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怀孕或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70周岁以上的人员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对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不予处罚。因此,这类人员在实施倒卖车票、接客拉客等违法行为时有恃无恐。今年春运期间,上海所查获倒卖车票人员胡某某(男,74岁,上海市人),该人长期在站周从事倒卖车票等违法活动,曾被多次查处,仅2012年就先后被处行政拘留处罚30次,但均不予执行。二是在办案实践中难以处罚。法律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应当给予处罚。但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对某人是否属于精神病人需要鉴定,在鉴定期间,对该人如何羁押也成为问题。三是不具备相应的收押条件。目前,对违反治安管理的“涉艾”人员,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可以收押。但对发病期和体内有异物的,第三看守所不予收押。对抓获的吞噬异物的“涉艾”人员,需要在上海市监狱医院进行手术,取出异物后方可收押,但手术必须征得本人同意。“涉艾”人员了解这一情况后,大都在进入车站实施盗窃时吞噬异物,查获后不愿意进行手术,导致无法收押。因此,对抓获的“涉艾”违法人员,只得取保候审或教育释放。如“涉艾”人员秦某(男,38岁,广西籍)吞噬异物后作案,曾多次被上海所抓获,均因其体内有异物而无法收押。

三、加强特殊群体违法犯罪活动打防工作的思考

特殊群体违法犯罪是大客站周边的共性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治理特殊群体违法犯罪不能仅靠公安机关一家单打独斗,需要全社会和政府各个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综合治理。就公安机关而言,要严格履行职能,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特殊群体违法犯罪的打防工作。

(一)加强站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压缩违法犯罪活动空间

一是加强联动执法。针对特殊群体常在路地接合部活动的特点,进一步加强与车站管委会的联系沟通,适时会同城管、工商、交通、地方公安机关开展联动执法,真正打出缓冲区,打破管辖,形成执法合力。同时,坚持设立“钉子岗”等有效做法,由车站地区管委会牵头,在重点部位增设“钉子岗”,加大力量投入,提升站区治安防控能力。二是加强巡逻盘查。采取视频巡逻、武装巡逻、便衣巡逻和定点卡控等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站区重点部位的巡逻,挤压实施违法犯罪的空间,提高治安控制能力。对发现和掌握的各类特殊违法犯罪群体,要建档立卡,采集指纹、DNA、身份证、手机、照片、违法种类、行为特点等基础信息,建立专门数据库。同时,在公安网主页建立特殊群体违法犯罪查询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确保在工作中能对特殊违法犯罪群体及时发现、及时防范。三是开展综合治理。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加强铁路周边中小旅馆、出租房屋、网吧、浴室等重点场所的检查和清理,教育相关从业人员和业主加强防范,拒绝经常实施违法犯罪的人员和其他特殊违法群体入住,让特殊违法群体在站周无处落脚藏身。

(二)加强办理特殊群体违法犯罪案件专业培训,提高办案效能

一是加强法律政策研究。要加强对打击各类特殊群体违法犯罪适用法律政策的研究,悉心解读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特殊群体违法犯罪的处理规定,并区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不同性质,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适用指导意见,为一线民警执法办案提供指导。二是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对一线民警在办理特殊群体违法犯罪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汇总,组织治安、刑警、法监等专业部门进行研究,制定应对措施。要对一线民警开展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民警自我保护意识,降低执法风险,解决抓捕防护难的问题。三是加强民警安全防护。要为一线民警配齐执法执勤必需的单警装备,在办案过程中要重视执法取证仪的使用,及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防止嫌疑人采取过激行为。要聘请专业人员,对民警进行艾滋病等传染疾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民警自我保护能力。

(三)加强对特殊违法群体收押难问题的调研,提高打击整治效能

目前,对特殊违法群体打击整治成效之所以不明显,主要是因为处罚难,特别是收押难,民警只能是“抓了放、放了抓”,造成特殊群体在实施违法犯罪时无所顾忌。因此,要着力解决特殊群体收押难的问题,提高打击整治效能。一方面,应主动向地方有关部门汇报。要利用多种形式和时机,主动向上海市政府、综治部门和公安局汇报上海站区特殊群体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促进地方政府、综治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对特殊群体违法犯罪的研究,出台有关法律适用意见,从法律层面解决“涉艾”等特殊违法群体在收治、羁押等方面的难题,有效震慑特殊群体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应加强与第三看守所协调。要克服消极畏难情绪,立足管内,立足自身,主动作为,依法加强对特殊群体违法犯罪的打击;同时主动与第三看守所沟通协调,对符合收押条件的特殊违法群体,及时收押。

(四)开展特殊群体行为矫正,从源头上预防特殊群体违法犯罪活动

特殊群体是弱势群体,往往受到社会歧视,在谋职等方面面临很多困难,有的因为不被社会接纳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预防特殊群体违法犯罪,必须消除社会对特殊群体的歧视,打破特殊群体和正常社会之间的隔阂,帮助特殊群体融入社会。就公安机关而言,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引导。在执法实践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查获的特殊群体违法人员要加强教育引导,增强其融入社会的自信心,防止其继续迷失自我。同时,对具有本市户籍和长期居住在本市的特殊违法群体,要积极联系所属的街道、居委会,通报违法行为,由街道、居委会加强谈心家访,进行约束和规劝,从而形成管控合力。另一方面,要加强关心关爱。对特殊违法群体的歧视和厌恶往往造成情绪对立,使矛盾激化,增加执法风险。因此,在执法办案中,要积极维护特殊群体违法人员的合法权利,给予其必要的关爱和照顾。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积极与当地政府联系,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促使他们回归社会。

责任编辑:何恒攀

D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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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192(2013)05-0011-03

2013-08-30

许律,男,上海铁路公安处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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