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小杰(江苏省丰县中学)
我们对文言文进行语法分析时,经常会遇到一些两种表面形式相同或相近,但实质不同的语言现象,有时候很难分辨。这种情况大多数表现在对同形异构的区分和对同形虚词词性的确定上。另外,还有一些特殊语法结构,分析起来也是很麻烦的。
目前不同版本的《古代汉语》和相关语法著作书籍,对于上述具体语言现象的说法不一致,有些结论甚至完全相反,导致中学教师分析文言文语法时无所适从。下文从语法方面谈一些常用的辨析方法。
词的担负职务的能力,即作何种句子成分,一般用来区分实词与虚词、实词与实词的词性。而当前对实词与虚词的划分标准并不一致,有人根据能否作句子成分来划分实词和虚词,也有人结合意义标准来划分实词和虚词,更有人是遵照古汉语传统说法将代词、副词划入虚词的。但这并不影响我们对某些词词性的区分。因为有的词能作句子成分,有的词不能作句子成分;有的词能作此种成分,而另一种词只能作另一种成分,据此可以将某些词区分开。比如“愚”,《古代汉语》(北京出版社,第312页,下同)将它归入表敬副词,这样归对不对呢?我们根据副词只能作状语(有时作补语),而不作主语、宾语、定语这些语法特点,可断定“愚”不能归入副词。例:
(1)愚观贾生之论,如其所言,虽三代何以远过。(苏轼《贾谊论》)
(2)愿陛下矜愍愚诚。(李密《陈情表》)
(1)例“愚”作主语,(2)例作定语。(1)例是否可看成作状语呢?不行。因为它前面不能再补出主语。由此可知,“愚”不符合副词特点而符合名词特点(作主语、定语),词性应为表谦敬的名词。
词序是汉语很重要的一种语法手段,哪些词与哪些词能组合,哪些词跟哪些词不能组合或怎样组合,意义是不同的。所以,组合关系成为区分易混现象的方法之一。
有时被区分的词,跟甲类词组合即为甲种用法,跟乙类词组合即为乙类用法。这其中能起区分作用的甲、乙类词,我们称之为区分词。区分词有时出现在被区分词之前。比如“其”字,当处于“动词+‘其’+动词”这一结构中时,它前面的动词若属心理动词,“其”即为主谓词组的主语;若属使令、请求之类的动词,“其”即为兼语。其格式为:心理动词+“其”+动词→其:主谓词组的主语;使令、请求动词+“其”+动词→其:兼语。例如:
(1)爱之欲其生,恶之欲其死。(《论语·颜渊》)
(2)夫吹万不同,使其自已也。(《庄子·齐物论》)
(1)例有区分词“欲”,“其”为主谓词组主语。(2)例有区分词“使”,“其”为兼语。
我们可根据名词和它后面的动词能否构成陈述关系,来区分主谓、状谓结构。例如:
(1)腰若流纨素,耳著明月铛。(《孔雀东南飞》)
(2)大铁椎外,一物无所持,腰多白金。(魏禧《大铁椎传》)
(1)例,什么像流纨素?是腰,那么“腰”就是主语。(2)例,谁多白金?就绝不是腰,所以“腰”是状语。
动词对它后边的名词能否具有支配关系,可用来区分动宾或动补结构。比如“动词+表距离的度量词”这一结构中,度量词是宾语还是补语,就可看是否含支配关系来确定。例如:
(1)退三十里而许之平。(《左传·宣公十二年》)
(2)故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荀子·劝学》)
(1)例“退”对“三十里”不含支配关系,“三十里”是补语。(2)例“至”与“千里”含支配关系,“千里”是宾语。含不含支配关系也可从度量词的性质得到证明,“三十里”表示距离,不含支配关系;“千里”表示终点(这里具体指第一千里处),含支配关系。
能否具备修饰关系,可对某些词的词性或语法意义起区分作用。比如介词与连词的区分,当被区分的词前有修饰成分时,是介词,不能加修饰成分的是连词。例如:
(1)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史记·陈涉世家》)
(2)魏王与公子患之。(《史记·魏公子列传》)
(1)例“与”前有副词“尝”,“与”为介词。(2)例“与”前不能加修饰成分,此“与”为连词。
这对某些词的词性也可具有区分作用。如“其”当做定语时,是人称代词呢?还是指示代词?这就要看“其”对它后面的名词是否具有领属关系了。具有领属关系的是人称代词,不具有领属关系的是指示代词。例如:
(1)今吾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论语·公冶长》)
(2)有其言,无其行,君子耻之。(《礼记·杂记下》)
(1)例“其言”,即他的话,含领属关系,“其”为人称代词。(2)例“其言”,即那样的话,不含领属关系,“其”为指示代词。
这里所说的从结构上分析,是指通过对结构中某一成分的增、删、换、转等手法,来区分两种形似质异的语法现象。常用方法有以下几种:
即通过改变句子某些成分的次序,以及增减某成分来检验两种类似语法结构的属性。比如双宾语结构,在授予、教示类两种双宾语中,都可作如下变换:动词+名词(1)+名词(2)→动词+名词(1)+“以”+名词(2)/“以”+名词(2)+动词+名词(1)/动词+名词(2)+“于”+名词(1)。如:“遗赵王书”可变换为“遗赵王以书/以书遗赵王/遗书于赵王”。检验某些结构是否为双宾语,即可用以上格式去套。如某教师在讲授《郑伯克段于鄢》时,将“尔有母遗”一句说成双宾语,这样解释对吗?我们可进行如下检验:有母遗→有母以遗/以遗有母/有遗于母。这除最后一式勉强可通外,前两式皆不辞,可知他那样处理是不正确的。
有些结构,当增添某成分时,原来的意义不变。而另一些结构却不能增添某成分。我们可以此来检验两种结构是否相同。如名词作状语,当主语不出现时,前面可加出主语,若属主谓结构,前面就不能再加出主语。例如:
(1)臣闻吏议逐客,窃以为过矣。(李斯《谏逐客书》)
(2)愚以为宫中之事,悉以咨之。(诸葛亮《出师表》)
(1)例“窃”前可加出主语“臣”,“窃”为状语。(2)例“愚”前不能加出主语“臣”,“愚”即为主语。
有些结构,当删去某成分时,仍能成立。而另一些结构,删去某成分则不能成立。比如,判断“者”在具体语言环境中是代词还是语气词,即可用删去法来检验。能删的是语气词,不能删的是代词。例如:
(1)齐人有冯谖者,贫乏不能自存。(《战国策·齐策》)
(2)楚人有涉江者,其剑自舟中坠于水。(《吕氏春秋·察今》)
(1)例删去“者”,语义不变(当然语气会有变化,那正是语气词“者”所起的作用),“者”为语气词;(2)例删去“者”即不成句,此“者”为代词。
这样处理的理由是:代词“者”不能独立运用,必须跟其他的词(词组)组成“者”字词组才能起替代作用,所以不能删。一删,“者”字词组就不能成立了。而语气词“者”是独立于成分之外的,所以可以删,删后其基本句意不变。
有时两个不同形的词可表达同一语法意义,两个词互换意义不变。有时两个同形异义的词,甲词跟丙词可通用,而乙词跟丙词不互通。以此来验证某些词的词性。如“乎”,作介词与“于”用法同,可互换,而“乎”作词尾则与“然”用法同。例如:
(1)故今之墓中全乎为五人也。(张溥《五人墓碑记》)
(2)定乎内外之分,辨乎荣辱之境,斯已矣。(《庄子·逍遥游》)
(1)例“乎”可由“然”置换,却不能由“于”置换,说明此“乎”是词尾而不是介词。(2)例中的“乎”可以被“于”置换而不可以被“然”置换,说明这一“乎”字是介词而不是词尾。
有的词通过词序颠倒可检验词性。如介词“与”和连词“与”的区分,当“与”前后两名词颠倒后语义不变时,为连词,反之,为介词。例如:
(1)蜩与学鸠笑之。(《庄子·逍遥游》)
(2)秦王与赵王会饮,令赵王鼓瑟。(《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
(1)例“蜩”与“学鸠”能颠倒,“与”是连词;(2)例“秦王”“赵王”不能颠倒,此“与”为介词。
以上仅仅从语法方面谈了一些常用的分析方法,这只是一个梗概,一些使用频率不高的方法未列入。当我们使用这些方法时,有时单用,更多的是综合使用,即同时用几种方法来证明一种语言现象,使其更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