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创新理念下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之“三点”论

2013-02-01 00:41金泽龙
职教通讯 2013年22期
关键词:利益校企院校

金泽龙

校企合作成为高职院校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是由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基本属性决定的。因为,校企合作的成功与否关系到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能否办出特色,这是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成败兴衰的决定性因素。本文试图在协同创新的理念下,从“来源点”、“利益点”、“发展点”来全面诠释一下校企合作。

一、来源点:高职教育的本质属性“职业性”

(一)“职业性”是高职教育质量提高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高职教育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主要体现在数量上和规模上。

从学校数量上看,早在2002年,高职院校就超过了普通本科院校的数量,并一直呈增持态势,截止到2011年,高职院校数量已经达到1228所,而普通本科院校仅为820所。

从学生数量上看,目前的高职院校的学生数量也是大于普通本科院校的学生数量。

从办学规模来看,这些年高职院校的招生、学校硬件、办学场地等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姑且不论这场大扩招的优与劣,一个客观事实的确存在,那就是高职教育的数量、规模、层次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继而摆在国家和政府、社会和学校面前的问题是:如何在发展中实现高职教育的质量提升。[1]正如2011年4月24日,胡锦涛在清华大学100周年校庆大会上所提出的:“不断提高质量,是高等教育的生命线,必须始终贯穿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各项工作之中。”高等教育质量问题提到了如此之高度,可见当前高等教育质量问题之重要。高职教育在这场大发展、大扩招中更是需要深刻反思、全面总结。因此,如何提高高职教育质量是当前高职教育发展中面临的最大问题和必然要求。

(二)“职业性”是高职教育本质属性的重要体现

职业性如何解决高职教育面临的最大问题,即如何提高高职教育质量的问题,还必须回到高职教育本质属性上找答案。探讨高职教育的本质属性,其探索结果依旧离不开三个基本属性:“高”、“职”、“教育”。

具体来说,“高”的属性较为模糊。在一般的理解中,“高”意味着层次和提升,在教育上要有必然的高度与水平,而这恰恰是对职业教育的误区。不少教育行政和学术上不切实际的追求“类”本科教学,要求学生和教师本身都具备高水平、高水准、高技能,变为本科的压缩版。[2]其实,高职教育和本科、研究生教育是差别很大的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培养的学生目标是存在不同的对比标准的。因此,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可以使高职教育趋向成功,可以在“高”的属性上与普通本科教育产生区别较大的“职业定向”。至于“职”的属性,是高职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基础教育最为关键和本质的属性。而“教育”属性则比较好理解,高职教育做为一种教育类型,同样需要遵循教育规律。

(三)“职业性”是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来源点

高职教育姓“职”,意味着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体现出对学生的职业文化、职业素养、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等的培养和熏陶。这些职业性的知识,包括显性的职业基本理论知识、隐性的职业技能等缄默知识以及潜在的职业道德、职业文化知识等。这些知识的掌握程度,直接关系到高职院校教育质量、也直接关系到高职教育与其他类型的教育的区别。使学生迁移和内化这些知识,校企合作是一条实现高职教育“职业性”的根本路径,其原因有二。

1.企业文化给了“职业性”属性最佳的实现场域。根据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布迪厄的观点,一个人的社会化离不开特定场域的惯习、资本等。教育实际上是一个再生产的过程。无论学校如何在课堂和实训场地开展多么有效和深入的职业文化、职业道德、职业素养教育都远远不及真实的企业场域给予学生的影响。企业这一场域中所具有的惯习、话语系统等是高职教育“职业性”的集中反映。离开这一特定的场域,高职教育的“职业性”必将大打折扣。

2.企业真实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是内化职业技能的关键场所。学校作为教育场所,有着任何其他机构所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比如,课堂教学的循序渐进等规律把握。但是,作为企业真实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也是学校所无法提供的。涉及到职业性的技能、技术、技巧,很大程度上还需要“师带徒”式的个别教学,尤其是需要经验丰富的能工巧匠进行“传、帮、带”。这一教学方式就需要真实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场景,企业无疑就是实现这一过程的关键场所。[3]

二、利益点:校企合作多方的“切合要素”

一提到“合作”一词,会联想到合作前提、合作双方、合作目标、合作途径,等等。这其中合作的前提是关键,也就是回答“凭什么合作”的问题。企业,作为一种营利性组织,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是其根本目标。如果学校在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不能使其达到获取利润的目标,那么,合作就无从谈起。尽管社会要求企业有社会责任感,但是,这种社会责任感不可能无限放大到社会任何层面。校企合作的开展,必须要着眼于双方利益的最大化、长期化和最优化。[4]具体来说,校企合作必须使企业、学校、教师、学生乃至地方经济和产业都能找到“利益点”,实现“互赢”和“多赢”。

(一)“利益点”在企业的长远发展上

有学者对校企合作的模式进行过总结,目前,校企合作的主要模式有订单式培养模式、人力资源合作模式、项目导向模式、职教集团模式、精品课程开发的合作模式、联合开发教材的合作、实验实训基地合作模式、双师型教师培训模式,等等。

这些合作模式可以归纳为学校和企业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合作,即人力资源的合作、财物资源的合作、技术资源的合作。这些模式看起来丰富多样、层次各异、有紧有松、有点有面,适合不同的企业和学校。实际上,这些模式存在的问题也十分明显。主要问题是,企业很难获得相对稳定和较大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讲,企业付出的多而收获的少,因此,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热情不大,即使合作也仅仅是“蜻蜓点水”式的。所以,为了使校企合作得到企业的欢迎和持续开展,必须给企业更多的“利益点”。作为高职院校来说,自身的发展潜力和实力都受到很多制约,很难从资金、设备等方面给予企业以“利益点”。高职院校的最大资源是人力资源,即教师和学生资源,教师是高职院校发展过程中最为宝贵的资源,他们拥有比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企业的产品生产和服务过程中提供智力支持,学生从短期看也能给企业创造一定的生产价值。[5]从长远来看,学生更有可能成为企业的生产者和利润的创造者。

因此,在校企合作中,高职院校一方应更多地在人力资源、智力资源等方面给企业增值和创造价值,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使企业尝到长久的、稳定的“利益点”。

(二)“利益点”在学校的人才培养上

学校在校企合作中一直充当着积极的角色,这是因为校企合作能够给学校带来显著的教育效果和较好的经济效益。作为教育机构的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如果仅仅停留在获取经济效益上显然是不足取的,是一种短视行为。学校在校企合作中需要积累职业教育办学经验,特别是教育教学规律,以便不断探索和提炼人才的培养模式。要达到这一目标,高职院校必须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认真探索。

1.对校企合作的认识。校企合作对于一所真正追求特色、崇尚卓越的高职院校来说,必须有一个较为清晰、明确的规划。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长远的校企合作规划,校企合作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起点缀作用,为校企合作而校企合作。虽然校企合作遇到的困难很多,但是,必须站在教育战略的高度来审视和对待校企合作,充分认识到它是高职教育办学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职教育区别于其他类型教育的根本性特征之一。

2.对合作企业的甄选。对企业的选择关系到校企合作的深度和持久度,同时,也关系到校企合作的成效。目前,很多的高职院校看起来虽有很多的校企合作,比如物流专业与很多快递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但实际上,这些合作的公司既没有太多的技术含量,又没有很雄厚的物流系统,学生实习不过是充当廉价的快递员角色。这样的校企合作是不合适的,不仅对培养学生没有帮助,而且,耽误了学生的学业和宝贵的时间。因此,对合作企业一定要严格筛选,对学校负责、对学生负责、对教育负责。

3.对合作内容的契合。校企合作还必须深入到微观的课程、教材、专业、资源、场地、师资等方面,找准学校和企业在这些方面的契合点,然后围绕这些点进而拓展成线和面,经过点、线、面三者的宏观思考与提炼,形成相对稳定的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学生的培养模式。

4.对合作方式的把握。如前所述,校企合作的模式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但无论按照哪种角度来分,均离不开学校和企业在人才、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合作。缔结合作协议的具体方式有人情式、利益式和合同式,当然这三者有时也是交叉的。理想的校企合作方式应该建立在民主、平等、共赢、合作的基础之上,并通过法律合同文本、定期沟通制度加以规范,形成制度性合作、长远合作和深度合作。

(三)“利益点”在教师、企业员工的生涯发展上

1.“利益点”在教师的职业生涯发展上。教师是一所学校最具潜力和最有价值的无形资产,特别是优秀的大学教师是一所学校的灵魂和精神支柱。清华大学前校长著名教育家梅贻琦先生曾云:“大学者,谓之大师也,而非高楼也。”这是对优秀教师的最高褒扬。当前,很多学校提出的“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环境留人”的口号,也是对教师地位和作用的最好诠释。

在高职院校中,教师的作用至关重要。校企合作是高职教育中最具特色和最为关键的环节。离开了教师的参与和主持,校企合作就不可能做深做透。[6]与此同时,在实施校企合作的过程中,还应关注教师的切身利益和职业生涯发展,让校企合作“利益点”体现在教师的个人生涯发展中。为此,需要学校和企业做好三项工程。(1)引力工程。如何让校企合作对教师充满吸引力和持续性,这需要每一所学校从整体上、全局上和宏观上进行战略规划,不应该将校企合作视为一项短期行为、自发行为和自觉行为,而应将这项工作转化为教师职业生涯中的一个努力方向,从教师职称评审、职务晋升以及年终考核等方面予以积极引导,使其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和吸引力。(2)推力工程。当前,很多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因为种种困难而形同虚设或仅为点缀,这其实十分不利于校企合作的长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在对校企合作加强“引力工程”建设的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考核指标对其工作进行量化、具体化和系统化,并在教师中得到落实和体现。(3)引凤工程。作为校企合作中的企业应该积极配合。如,设立专项资金或项目等吸引来自高职院校的教师参与企业的项目(技术)攻关,在项目中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共同培养高职人才。

2.“利益点”在企业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上。作为参与校企合作的员工,如果校企合作无益于自己的职业水准的提升,那么,其积极性无疑会遭到冷落或打击。因此,在实施校企合作过程中,一定要让“利益点”体现在企业的员工职业生涯中。具体来说,可尝试如下两个路径。(1)作为企业,要加强“孵化器”建设。对本企业中具有奉献精神、专业精神和传授能力的技术能手进行精心培养,鼓励他们在进行技术革新的同时,引导和激励他们成为链接企业和学校的桥梁,成为高职学生的“企业导师”。这些“企业导师”不仅要有极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而且,还要有一定的传授知识和技能的方法和技巧。对于这样的技术能手,企业需要在保证他们基本薪酬的同时,提高他们的带训津贴、增加他们的晋升机会并能以制度的形式予以确定下来,不因时间和人事的变动而改变相应的激励政策。同时,促进本企业员工在相互交流中,发展个人职业生涯。(2)作为学校,要将如何吸引和巩固一批有水平和技能的来自企业高级技师和专家长期驻校开展教学和实训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加以落实。[7]一般来说,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努力。(1)制定政策留人——制定相应的聘任办法,聘请企业高技能人才在学校开展教学和实训,使之常态化和制度化;(2)创造环境留人——为这些高技能人才提供开展教学与实训的物质环境、办公环境和文化环境;(3)提高待遇留人——不仅提供基本的课时费用,而且,根据实效提供相应的奖金和津贴;(4)赠送荣誉留人——通过定期召开表彰大会,对在学校教育教学和实验实训过程中表现优秀的技师和专家给予各种类型的荣誉称号,创设一种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人才的积极氛围。

(四)“利益点”在学生的学习和工作中

1.让学生看到眼前的“利益点”。我们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往往会认为一切都是为了学生,而实际中却往往忽视或忽略学生的真实利益。校企合作一定要倾听学生的声音和诉求,作为学校和企业并不能想当然地认为给学生的一定是学生要的或对学生有帮助的。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虽然学生、学校和企业在很多方面目标一致,但是实际上,这三者在利益着眼点上又是有区别的,甚至是对立的。因此,如何让学生在校企合作中看到“利益点”也很关键。作为眼前的“利益点”,学校至少要让学生学到真才实学,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应使学生感受到工作的成就感和满足感,在给予他们经验的同时,也要相应地支付一定数额的酬劳。这三者如何实现利益的均衡或者共赢,关键在于三者之间要有相应的协调机制、沟通机制和对话机制。特别是需要加强学生利益诉求的反映和沟通渠道。

2.让学生看到今后的“利益点”。前面仅仅是对学生眼前“利益点”的一个初步分析。其实,对学生来说,更为关注和关心的是他的未来去向和发展。职业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最大的区别在于直接对应今后的职业。校企合作可以为学生从职业转型到事业打下基础。职业在今天这个巨变的社会一直存在着不稳定性,但是从事一项职业的过程中所积累的各种能力,诸如团队合作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专业技术能力等,在人的一生中都是可以迁移和运用的,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校企合作需要给学生更多的锻炼和实践机会,学会这些书本上很难学会的知识和技能、道德和品质,从而为学生今后的生涯发展以及追求事业进步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让学生看到今后的“利益点”。

(五)“利益点”在地方产业和经济的腾飞中

校企合作要“立足地方、服务产业、主动对接”,实现地方经济和产业的快速发展。校企合作与一个地区的产业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任何一所高职院校所培养的学生都应是为当地的企业、产业和行业服务,这样才能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在服务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职业教育要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就是与当地的企业进行合作,共同进行人才培养。

地方政府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的中心工作仍将是发展经济。而我国的高职院校大都由地方政府进行投资和管理,高职院校在其发展和培养人才的过程中,政府必然期待高职院校在发展地方产业和服务社会经济中起到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8]

企业作为地方经济腾飞的直接引擎,在地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最为显著,一直是政府发展经济中的香饽饽。因此,为了使地方经济发展得更快、更好,政府显然很希望自己投资和主管的高职院校能和当地的企业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推动经济发展。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校企合作应将“利益点”放到地方产业和经济腾飞上,这是政府最期待的一个结果,同时,只有这样,政府才会不遗余力地促进两者之间的合作。

三、发展点:校企合作的“机制和体制”

(一)国家层面的体制:法律

199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第六条指出“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然而,在《职业教育法》中并未规定企业要将所得收益的多少用于职业员工的职业培训。可见,新的《职业教育法》的修订迫在眉睫,在修订中必须有具体而强制性的措施加以体现。

说到国家层面的体制之弊,学界往往会把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作为一个典范而加以推崇。而我国由于政治体制现状、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发育状态、教育结构体系、劳动人事制度等诸方面都大大迥异于德国,照搬和复制德国的发展职业教育法律显然是不可取和不可行的。但是,借鉴和参考其一些基本精神、基本经验和基本做法,则有助于修改职业教育法中有关校企合作推进方面的条款。

从国家层面对校企合作进行原则性和强制性的规定,以国家的意志、法律的形式加以执行,必将推动校企合作的进程。[9]

(二)政府层面的体制:法规

政府作为行政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职业教育法并根据每个地方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予以落实。校企合作作为跨企业、高校等单位及劳动、人事、教育、税务、财政等多个职能部门的一项复杂工程,千头万绪、千差万别,仅仅从国家层面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立法还不够,还需要各级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出台一系列的法规或政策进行规范化、具体化和可操作化。

由于我国的地方差异很大,特别是中西部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被拉开,因此,每个省市都必须在贯彻国家层面职业教育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切实推行校企合作。

(三)企业和学校层面的协同机制:条例与规定

对于直接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和学校来说,校企合作如能在国家和地方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和法规的情况下协同发展,则容易落实到具体的行为主体上,即学校和企业上。这样一来,学校和企业在进行校企合作时最常遭遇到的外围诸多障碍和瓶颈,特别是涉及到的体制性和制度性因素,就可以迎刃而解了。

诚然,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政府层面的法规,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取得大进展,这就要求进行校企合作的学校和企业,在校企合作中更需谨慎地、规范地、具体地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形成校企合作单位各自一系列的条例和规定。这是当务之急,也是权宜之策。

总而言之,理顺校企合作的“来源点、利益点、发展点”三点关系,就能形成良好的机制。这种协同创新机制不仅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上对高职院校校企合作进行约束和规范,而且,也在各级政府和实施部门(包括参与合作的学校和企业)制定上符合上位法。

故此,我们一定要在校企合作上采取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实事求是、灵活变通的种种规定和办法并加以贯彻和实施,加快和促进校企合作的协同创新进程,真正提高校企合作的效益与效能。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Z].中办发[2006]15号,2006-06-11.

[2]宋梅梅.“弹性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J].职业教育研究,2007(4).

[3]张小菊.高职技能大赛的探索与实践[J].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35-39.

[4]孟学英,石忠.高职院校产学研结合内涵与实质探析[J].滨州职业学院学报,2006(2).

[5]贺关华.浅谈职业教育中的实训教育[J].印刷杂志,2007(4):73-75.

[6]王丽娟.实行产教结合体现高职特色[J].职业教育研究,2006(4).

[7]钱大庆.反思职业技能大赛作用重构职校实践教学体系[J].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4):47-49.

[8]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Z].教高[2004]1号,2004-04-02.

[9]刘金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扩大社会力量参与办学[N].深圳特区报,201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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