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职校企合作中的政府主导责任

2013-01-31 07:10张霞珍
职教通讯 2013年11期
关键词:校企责任政府

张霞珍

为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在国家关于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导向下,众多高职院校都把校企合作作为提升学生技能的重要途径,从而达到培养新世纪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目标。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高职教育校企合作之路,对提高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水平、强化为经济社会服务的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政策措施的统筹管理,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高职院校在探索实践校企紧密型合作的过程中,政府的引导、管理、评估等职能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因此,应充分发挥政府在高职校企合作中的主导责任。

一、现状分析:高职校企合作中政府承担主导责任的必要性

在当前的职业法律制度下,校企合作属于私法调整,而非公法范畴。在私法范畴下的校企合作法律制度下,校企合作实践出现了一系列问题:政府发挥的作用很不明显,企业普遍缺乏职业教育责任意识,学校承担了过重的负担和责任。在调研中发现,大部分高职院校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寻求企业支持,却往往遭到企业的冷遇;政府及相关部门极少参与干涉校企合作;学生往往被企业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校企合作流于形式。

上述现状表明,政府责任对于高职校企合作发展至关重要,必须明确政府在高职校企合作中的责任,并进行合理的界定,探索高职校企合作政府责任的实现途径,确保高职校企合作体制的良性运行,促进高职教育的发展。

二、理性诉求:高职校企合作中政府负有主导责任的依据

当前我国高职校企合作中,主要由高职院校为了评估需要积极在寻求校企合作,这导致校企合作成果不尽如人意,而政府在其中只是充当辅助的角色。然而,高职教育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必须以政府为主导。

所谓政府主导高职校企合作的发展,就是要求政府必须充当高职校企合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并充当监督人的角色和承担高职校企合作制度的最终责任。从发达国家成熟的职业教育制度来看,基本都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政府干预行为。要全面推进校企合作,政府必须主导校企合作,担负起校企合作中的主导责任。

(一)政府职能责任的要求

政府的职能责任要求政府通过行政权的运用,广泛地干预社会,为公民提供就业、培训,等等。而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是政府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与再就业的重要举措。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校企合作本质特征是产业发展与高技能人才培养的结合,是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途径,也是解决学生就业的一大途径。因此,政府应营造有利于校企合作的制度环境,建立校企合作运行机制,从而形成职业、产业、就业紧密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二)高职教育属性的要求

作为公共产品属性的高职教育,政府对于高职教育的发展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把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而校企合作是推进职业教育的重要途径,故应该采取政府主导的运作模式,由政府担负起校企合作的主导责任,服务于社会,服务于教育。

三、责任界定:政府在高职校企合作中主导责任的内容

(一)为校企合作提供完备的法律框架

通过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企业与学校参与校企合作的义务和责任,是顺利推进校企合作的重要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产业发展方向,鼓励、指导企业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应当密切联系,实行产教结合,为经济建设服务,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这对于促进校企合作深入有效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此外,为保障职业院校和企业的长期、有效合作,我国政府也应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责权利给予明确规定。在明确责任、义务的同时,可制定相关的激励与惩罚措施,如对为学校提供校外实训基地、参与学校专业设置与教学计划制定的企业可适当减免税收,反之,适当地增加税收。

(二)为校企合作提供财政支持

为了有效开展校企合作,政府应将校企合作运行的必需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或建立专门机构、专项基金来保证校企合作的顺利开展。校企合作一大难师是企业的参与度,为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对参与校企合作并经过合作效果评估、达到标准的企业,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倾斜,或减免税收,或进行财政补贴等。同时,对于职业院校来说,与企业合作共同培养人才,也需要更多的经费投入,如联系用人单位、教师工作量津贴、学生的部分开销等,因为经费有限,也有很多职业院校放弃了校企合作。因此,政府有必要对有效开展校企合作的职业院校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四、途径选择:高职校企合作中政府主导责任的实现

(一)借鉴德国“双元制”模式下制定校企合作法律的成功经验

德国职业教育之所以能实现“双元制”即企业和国家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双元主体,得益于德国历经的法律规定,从1869《强迫职业实习教育法》开始,几乎每一部德国联邦立法都规定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1969年德国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被称为现代企业职业教育的“基本法”,第一次将企业培训的各种分散法规汇集在一起,详细规定了职业培训关系的确定、内容、解除、终止和职业培训的组织,该法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双元制”职业教育制度。它规定企业可从事职业教育,并对初级培训合同的签订、培训雇主的义务、受培训人的义务和津贴、招雇受训人和提供培训的资格、培训期限的延长与缩短、培训的控制与监督、考试和考试委员会的设立、职业教育委员会的设立等各个重要方面都给予了全面的规定。依据该法,企业培训必须遵守联邦政府制定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培训规章条例;学徒在培训前须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都事先由国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1972年《企业宪法》主要涉及了企业的职业教育,明确了企业管理委员会在企业职业教育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企业管理咨询委员会须协助企业搞好徒工培训,并不准把徒工当作单纯劳动力使用。

德国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规定既有宏观又有微观,涉及到企业、合同、实习生、培训师资以及双方的关系,等等,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二)增强政府服务校企合作的责任意识

要实现高职校企合作的良性运行,需要政府的多方面参与和支持,并为校企合作的运行提供优质服务,且在服务中不断强化其责任意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意识:立法服务的责任意识、组织服务的责任意识、财务服务的责任意识等。

(三)加强政府校企合作主导责任的监督

只有通过地方政府的评估、监督,才能促进高职院校主动和企业、行业合作,不断探索校企合作教育的新路。在原有的校企合作中,校企双方的合作有互相了解信任以及协议的保障,但仍然有着因企业人事变动、经营状况、市场竞争等原因造成的合作不稳定性。而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合作可以更加稳固,因为政府可以提供政策、信息、经费等方面的支持,甚至可以达成三方合作协议,地方政府既可以是参与者,也可以是鉴证者。校企合作基地的范畴更广,因而招生更具针对性、就业面更大、教学改革更加切实深入、科研更有载体与市场。就企业来说,有了地方政府的支持、引导,校企合作更加有信心,发展更加具有科学性,合作保障也就更加多元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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