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保险的“因”与“果”

2013-01-30 12:29:10杨燕绥
中国医疗保险 2013年8期
关键词:商业机构商业保险公司道德风险

文/杨燕绥

何为大病没有科学定义,可指病症严重,治疗难度大、周期长、费用高的情况。我国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标应当可以分担大病风险,但由于我国医疗保险管理水平不高,尚停留在分担经济风险的阶段上,未能进入临床路径抑制道德风险,缺乏“好医生”培育机制,只得用“高门槛”的办法来保持基金自身平衡,甚至简单使用总额控制手段。部分地区基金结余较多,“管钱”重于“管人”。为此,一些地区的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设立了较高的起付线、较低的封顶线和有限的医疗服务目录,结果是将贫困却患有大病的居民排斥在外。尽管这种情况仅为万分之几,但负面的社会影响很大,大病及其因病贫困问题重新凸显出来。

在“扩面”和“调标”的问题上,政府决策者选择了调标,即单列大病种,降低门槛、提高报销标准。将大病单列,建立保险计划或救济计划,在国内外均有实践经验。政府选择了“强化保险”和“辅助救助”的策略。但是,对于大病而言,首先是个管理问题,需要检查医生的治疗方案是否合理,以避免道德风险;需要检查患者家庭是否有支付能力,以避免过度依赖政府和社会;在治疗合理和家庭无支付能力的条件下,需要考虑由谁分担费用的问题,不能让一个家庭因病陷入贫困。

基于我国目前的情况,居民医疗保险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补贴,是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自身解决这个问题,还是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拨出费用,由商业保险来解决问题,对二者都是一个管理能力的挑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政控制能力强一些,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核查和精算能力强一些,很难说谁具有优势。因此,应当因地制宜做出选择,首先鼓励居民医疗保险计划内部解决问题,其次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如果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仅仅是保费部分免征营业税,恐怕激励不足,还需要更多的政府资助、公司治理和社会理解。

在国际上,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基本医疗保障的,在美国需要加入非营利的民间机构(如蓝盾蓝十字协会),实行微利规模经营模式。在德国需要依法在公司内部单列与政府合作的非营利业务。中国以大病保险打开政府向商业机构购买服务的先河,接下来的是构建购买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治理机构,避免政府甩包袱,商业保险公司另有企图的现象。只有在政府伸出信任之手,商业机构伸出值得信任之手,二者才能长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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