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 淬 池 通
新执法环境下自侦案件检察内部配合机制探讨
文◎沈 淬*池 通**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21009]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书记员,西南政法大学硕士[221009]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自侦、侦监和公诉的要求均有提高,如何寻求新形势下执法工作的更好开展,强化检察内部侦捕诉配合机制是一条必然路径。检察机关在行使职务犯罪案件控诉权时,检察系统内部的自侦、侦监和公诉三部门要根据刑诉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来定位其职能分工及其相互关系,这是刑事诉讼的原则与目的以及刑事诉讼结构决定的,是制度设计的理性使然。高检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部署》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相互配合机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所以在新的执法环境下必须强化侦查、侦监和公诉的配合观念。自侦案件实施“侦、捕、诉”相互配合的办案模式,既是对侦查机制的改革,又是对侦监、公诉办案模式的完善和深化,在客观上能够形成追诉职务犯罪案件的合力,对自侦部门贯彻实施新刑诉法有着重大意义。
对于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与侦监、公诉部门的运作机理同上所述。虽然自侦与侦监、公诉在沟通上要比警检沟通来的便利一些,但司法实践中,检察系统内部的侦捕诉沟通并非达到理想状态,一部分原因在于检察系统侦捕诉联动机制尚未形成统一的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在于自侦与侦监、公诉在实践中没有形成联动习惯。特别是修改后的刑诉法对自侦工作要求提高,加强部门联动显得更加重要。建立自侦向侦监、公诉立案通知制度有其充分的实践意义,立案通知机制的案件选取要采取相应的标准,并层报检察长批准。
??具体来讲,立案通知的目的是让自侦部门在立案环节就要积极接受本院侦监、公诉部门的内部监督。同时,在自侦案件的立案标准、立案证据审查、诉讼程序推进、侦查措施制定以及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方面,自侦部门亦要权衡与采纳来自侦监、公诉部门的引导性建议。侦监、公诉部门可以协助自侦办案人员审查有关材料,提出收集证据的方法、步骤。自侦部门可以依据侦监、公诉部门对证据的要求取证、固证。在立案环节,自侦部门要重视吸纳来自侦监、公诉部门在事实和程序上的建议,如对挪用公款案件,侦监、公诉部门应建议侦查部门注意对公款的用途、去向、时间等证据的收集,从而避免犯罪嫌疑人串供的可能。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后的自侦案件办理中,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我们就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律师的执业权利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充,使律师获取有关案件信息将更为及时。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介入将会强化控辩对抗程度,加之律师群体的法治意识和职业素养参差不齐,在客观上极容易出现律师给犯罪嫌疑人不良暗示,证人受律师诱导拒证、作伪证、翻证等现象可能会增多,律师干扰证人作证、串通嫌疑人或证人毁灭、伪证证据的情况也会大量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侦监、公诉部门应配合自侦部门做好案件证据固定工作,加强对案件的动态监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翻供,以及律师进行泄露案件秘密、诱导证人拒证、翻证、作伪证等活动,自侦部门和侦监公诉要积极联合起来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在检察系统内部形成惩治职务犯罪的合力。由于律师介入的时间大大提前,必须改变公诉部门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之后才介入的滞后局面。公诉部门要积极介入侦查,配合自侦部门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情况,营造侦查信息的对称局面,保证检察机关对案件侦查。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和律师执业权利方面,自侦部门也要向公诉部门学习经验和做法,切实做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证据方面的规定提高了自侦办案取证、固证、鉴别证据的要求。在证据的获取和审查方面,自侦部门应该尽快探索和建立一套与侦监、公诉的配合协调机制。自侦部门应邀请公诉部门派员提前介入,提前介入的检察官应该根据案件性质、侦查进度状况提出取证意见,并制作《协助侦查取证意见表》,意见表中应列明建议自侦案件侦查取证的方向、类目等具体要素。这样一来,自侦人员在侦查时能够依照审查起诉的标准来取证,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案件在起诉环节退查或补查。同时,自侦办案人员应就一些定罪有争议或证据把握不准的案件向公诉和侦监部门咨询。自侦部门与侦监和公诉就具体案件的证据等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变“文来文往”为“人来人往”,一方面增进部门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另一方面,通过公诉的引导作用,使自侦部门更好地甄别和搜集证据。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明确规定。除了在侦查过程中,侦监、公诉部门要引导和监督侦查取证。在案件侦查终结时,自侦部门应联合侦监和公诉组成证据审查小组,对所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把关,证据审查小组要全面审查证据材料的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否能够得出唯一结论,存在可能被排是否除的非法证据等情况。一旦发现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要坚决予以排除。对应当补正的要立即补正,对需要作出合理解释的要及时作出解释。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审查自侦部门侦查取证、调取案件事实和情节的经过,对自侦办案人员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非法收集证据以及在侦查过程中有无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发现案件证据或事实方面存在缺陷或有翻供情况的,应主动、及时与自侦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符合补充侦查条件的,及时退回补充侦查,并就退回补充侦查的事项详细列好《退查提纲》,对原侦查案件存在的证据缺陷、补充侦查的目的、方向及证据要求作出详尽、清晰的阐述,使侦查人员能够迅速领会公诉环节承办人的意图,有的放矢地进行补查。必要时,主诉检察官与侦查人员一起商讨补查方案,一起参加补查活动,确保补充侦查意图的实现。
建立个案旁听与出庭说明情况相结合的制度。自侦部门对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都应派员进行庭审旁听,自侦案件主办人员对其所办案件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要全程旁听,对案件审理中的焦点问题要进行领会把握。个案旁听制度的功能在于使自侦办案人员更为深刻的理解和掌握自侦取证的标准和要求。修改后的《刑诉法》第57条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这就是自侦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个案旁听与出庭说明情况制度都是自侦部门的“协助公诉”行为,这种配合机制能够大大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公诉力度。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要积极配合公诉部门的举证行为,公诉人应当先提供讯问笔录、录音录像等证据和资料,供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必要时,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在场的法警等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可能的,再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非对案件本身的事实进行作证,而是说明和证实收集证据行为和过程的合法性。
修改后的刑诉法对强制措施适用进行了更为严格规定,为了更好的发挥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的功能,自侦工作在强制措的适用和变更上也有必要寻求与侦监、公诉部门的配合协调。省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审查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检察机关原本的内部横向审查机制得以改变,自侦部门的提捕工作便面临两个方向的配合:本院侦监部门和上级院侦监部门。反贪部门应与本院侦监部门建立侦捕联动机制,在侦查阶段主动邀请本院侦监部门提前介入,改“结果”监督为“同步”监督配合,以期实现案件的快侦快捕。由于办案理念、案件熟悉程度及考核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上级院侦监部门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批捕标准,导致案件批捕不畅。这就需要在本院和上级院之间建立快速沟通平台,上级院侦监部门与本院侦查部门要提高案件信息快速传递能力,上下级院侦监部门应联合起来做好捕前证据引导工作,实现上下级院侦捕信息资源整合。有条件的话,上级院侦监部门可以派员提前介入,参加下级院自侦部门的案件讨论和决策,提出对侦查工作和办案取证情况的指导意见。自侦部门还要与侦监部门建立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引导机制,以应对捕后证据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自侦部门在采取强制措施前还应寻求公诉部门对证据、强制措施适用合理性进行的引导,形成公诉部门和侦监部门对强制措施的双重监督。
在监视居住和其他强制措施的适用和变更方面,自侦部门应当及时和侦监、公诉部门沟通证据收集进度、案件情况改变等基本情况,一方面便于侦监、公诉对自侦案件强制措施适用进行引导,另一方面能更好的实现内部监督。另外,在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采取前,自侦部门应通知侦监部门进行程序监督。侦监、公诉对自侦案件的介入不能只是协助和引导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还要监督自侦部门防止其滥用侦查权。
修改后的刑诉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一特别程序需要自侦与公诉配合实施,对符合新《刑诉法》第280条规定条件,需要提出违法所得没收申请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应先由反贪部门负责立案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以及违法所得情况,并对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和冻结。反贪部门在侦查终结后,将查明的嫌疑人涉嫌犯罪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查封、扣押和冻结涉案财产的相关手续,移送本院公诉部门进行审查。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报经本院检察长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反贪部门要按照公诉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请求没收的财产符合 《刑诉法》280条规定的情形。公诉部门在启动该特别程序前,应当认真审查自侦部门移交的证据是否属实,是否能够充分证明需要申请没收的资产属于违法所得。如果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没收条件,不仅不能启动该程序,还应当发出检察建议,对侦查机关已采取冻结、查封或扣押等法律措施的,建议解除,并将财产返还给合法所有人。
在办案实践中,公诉部门在遇到需要补侦和变更起诉罪名等重大情况时一般会及时与自侦部门取得沟通,但在案件起诉的时间、指控的事实、庭审的情况、出现的新问题、判决的时间、判决的情况、抗诉的情况、抗诉需要协作的问题等方面对自侦部门的反馈不充分。为了对接修改后的刑诉法,提高自侦案件查办质量,除了建立个案旁听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外,还要提升公诉对自侦部门的反馈速度和程度。公诉对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将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侦查部门;对法院判决的自侦案件,收到判决书后也立即送达侦查部门,便于自侦部门掌握案件的处理情况,对照检查案件的质量。拟对案件不起诉或建议自侦部门作撤案处理的,邀请自侦部门负责人和该案的主办侦查人员列席公诉部门的案件讨论,认真听取主办侦查人员的意见后再作处理。
尽快建立自侦案件内部备案总结机制,对于所有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被告人翻供等典型案件,自侦、侦监与公诉部门要对案件进行备案总结,每一部门都要把办理该起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协作配合情况成文存档。必要时,反贪、侦监与公诉可以联合召开案件总结讲评会,对办理的疑难案件进行多部门、多角度的总结分析。对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自侦部门应主动接受来自侦监和公诉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件总结文件中,为以后查办案件提供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