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鹏翼 乔智敏
从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看当前非羁押诉讼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文◎李鹏翼*乔智敏*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各职能部门均能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对非羁押诉讼案件,人犯没有被羁押,法律规定期限较长。公诉部门一直存在办案人员较少,案件压力大的实际情况。故多数办案人员往往选择先办理手中嫌疑人被羁押案件,非羁押诉讼案件能拖则拖,把公诉部门能用的时间都用完,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和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以致非羁押诉讼案件办理周期较羁押案件普遍过长,迟迟不能作出终结性处理。
要解决非羁押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一是要强化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管理,强化案件台账制度。对每一个非羁押案件的收案日期、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等进行统计,并建立案件到期预警机制,及时提醒案件承办人。同时建立相应的非羁押案件办理考评办法,结合非羁押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考核,促进办案干警对该类案件重视;二是加强非羁押案件外部监督,按照检务公开工作规定,将应该公开的非羁押案件办理时间、承办人等全部公开,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从而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三是要合理配置公诉干警,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公诉部门工作量相应增大,应加大公诉干警人员配置,加强公诉技能培训,提升公诉工作效率。
公诉环节因传唤讯问联系不上而不能到案,不得不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改变强制措施,延长了审查起诉时间。有些非羁押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因犯罪嫌疑人联系不上不到庭被中止审理,案件被退回检察院,诉讼程序“倒流”。四年来,嵩县共有2案3人非羁押诉讼案件因嫌疑人不到庭接受审判,被迫中止审理。
为保证非羁押诉讼案件嫌疑人及时到案,一是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进一步明确采取非羁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教育管理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工作流程,确保非羁押有管理,不给犯罪嫌疑人留下任何管理漏洞。二是必须加强相关部门非羁押案件协作机制。嵩县检察院主动汇报,争取政法委支持,制定了《嵩县人民法院、嵩县人民检察院、嵩县公安局办理刑事非羁押诉讼案件实施细则》,对非羁押刑事案件移送、受理、退卷、退回补充侦查、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逮捕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通过公检法三长联席会、主管领导协调会、责任部门工作会等形式,督促各相关单位共同加强对非羁押诉讼案件的协调管理,推动非羁押诉讼顺利进行,确保了非羁押案件办理效果。
采取非羁押诉讼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在量刑时均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很少判刑入狱,但也有部分被告人根据犯罪情节和后果被判实体刑需要入狱改造。对这部分被告人入狱的执行由哪一个机关具体负责执行,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对非羁押诉讼的被告人如何传唤到庭接受审讯、实刑判决生效后谁来执行的问题,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法院法警部门或是刑事审判庭负责,导致各地执行情况不同,甚至发生实刑判决后,案犯迟迟不入狱或者冒名顶替入狱现象。
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应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后,进一步明确法院内部相关工作职责,解决非羁押诉讼案件增多后实体判决执行机关模糊问题。二是检察机关要建立跟踪机制,督促做好对非羁押诉讼无故不到案被告人抓捕工作。在起诉阶段,由公诉部门的案件承办人负责督促公安机关组织抓捕。在审判环节,由审判机关作出逮捕决定后交公安局执行。对法院已做逮捕决定而公安机关未抓获的,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督促抓捕工作。通过跟踪督促,两年来嵩县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抓获外逃非羁押案件嫌疑人3人。如非羁押案件被告人晚某因盗窃案于2010年3月19日起诉至法院,因犯罪嫌疑人不到案无法开庭审理,法院虽然做出了逮捕决定,但公安机关迟迟未将其抓获。经检察机关介入,2011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成功
将其抓获,确保案件顺利诉讼。
*河南省嵩县人民检察院[47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