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谢佑平 吴 羽
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基本功能
——基于理论阐释与实证根据的比较分析
文◎谢佑平 吴 羽
目前,世界范围内刑事法律援助模式主要包括三种方案:指定律师制度、合同制度与公设辩护人制度,前两者属私人律师(我国亦称社会律师)模式,即国家履行为贫困者提供辩护服务的义务,而向私人律师购买法律服务,私人律师具体实施辩护服务的刑事法律援助模式;公设辩护人制度则是国家直接雇用辩护律师,即公设辩护人,作为国家公务人员的公设辩护人专职从事辩护服务。
与私人律师模式比较,公设辩护人制度具有辩护服务质量保障与法律援助成本控制两大基本功能。理论上说,公设辩护人较私人律师更具专业性、协调性、对抗性、保障性、监管性、工作热情高等优势,有助于其提供优质的辩护服务。专业性是指公设辩护人主要是为贫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大量的辩护经验可以促使公设辩护人比私人律师更精通刑事辩护。协调性是指公设辩护人较之私人律师,能够与检察官、法官等司法人员建立起更融洽的工作关系。对抗性是指作为“公家律师”,公设辩护人与检察官的对抗更可能接近平等武装。保障性是指公设辩护人具有良好的身份保障以及可以获得更多的办案资源及法律培训项目。监管性指公设辩护人制度更有利于对辩护质量的控制。公设辩护人工作热情高于私人律师是其工作职责使然,因为从事该职业需要有敬业和献身精神,而私人律师工作热情被认为常受经济利益影响。
除了关注提供模式的辩护服务质量外,法律援助的焦点还包括哪种模式更节约成本。公设辩护人制度在成本控制方面优于私人律师模式,主要基于三点原因:公设辩护人制度专业化及“官僚方式”运作,专业性强且富有经验的律师在组织化状态下提供辩护服务要比私人律师的效率更高;从法律援助管理者的角度来说,公设辩护人制度成本更具有可控性及可预测性;公设辩护人更注重服务效率,使其更能实现国家对刑事法律援助成本控制的功能。在一定程度上,美、英、加等国的实证研究佐证了上述的理论分析。
(摘自《法学评论》,2013年第1期,第119-1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