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文杰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五个方面十四条指导意见,对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全国各地不少检察机关采取乡镇检察室、巡回检察室(以下统称“基层检察室”)等模式,福建省漳州市检察机关实行巡回检察加巡回检察室的做法、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试行乡镇检察室制度、南平市松溪县采取检察官维稳工作站方式,进行了向基层农村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有益实践探索,取得良好成效,产生示范推广效应。福鼎市检察院通过学习借鉴、研究探讨、实践运作,选择了以检察服务岗为载体开展巡回检察工作的的方式,探索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的新路子。
检查服务岗的组织机构设置采取以下模式:一是由院党组决定巡回检察、检察服务岗工作的重大事项并任命检察服务岗的责任检察官,成立巡回检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开展巡回检察工作。检察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为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具体领导巡回检察工作。二是巡回检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在政治处,负责组织、协调、综合、管理等日常具体工作。三是巡回检察工作面向全市,检察服务岗与全市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开展对应检察服务。四是挑选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有基层工作经验、群众工作能力的检察官担任检察服务岗责任检察官,配以辅助检察官,组成检察服务岗。五是检察服务岗与本院各内设机构实行1+X的工作对接,各内设机构与检察服务岗互相协作。
检察服务岗的职责权限上,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予以原则性的限制:一是履职方式体现职权边界。检察服务岗通常的履职方式是调查研究、接待信访、受理线索、法制宣传、联系沟通等,既是履职方式,也是职权边界。检察服务岗不从事刑事侦查、司法审查等专有职权活动。二是延伸触角辅助专有职权。检察服务岗在一个侧面上是检察院的信息岗、情报岗,虽不从事专有职权活动,但可辅助检察院内设机构的专有职权,比如,向举报中心提供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向侦查监督科提供立案监督案源等。三是行为规范保证职权谦抑。检察服务岗的检察官应在检察职权范围内、在本院规定的检察服务岗职权范围内,按照《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检察服务岗的工作方式方面:一是专岗驻点与巡回检察相结合。检察服务岗在各乡镇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挂牌上岗,检察服务岗人员姓名、照片、工作职责、联系方式、驻点日期、监督电话“六上墙”。检察服务岗人员每月固定1日驻点办公。巡回检察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巡回检察工作组,对全市各乡镇进行划片区巡回。二是检察服务岗联动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由政法委下发《关于市检察院“检察服务岗”与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立协作机制的意见》,实行沟通联络常态机制。三是检察服务岗与检察联络员日常联系机制。检察联络员由乡镇人大推荐,我院巡回检察办公室考核,以院名义聘请,负责日常向检察服务岗反映乡镇基层涉检信息。
关于检察服务岗的日常工作制度:一是工作例会制度。巡回检察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分析工作形势,掌握工作动态,促进检察服务岗与各内设机构间的情况交流、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会议应做好记录,列入巡回检察工作台帐,归档保存。二是信访首办制度。群众来信来访到检察服务岗,即由责任检察官负责首办,无论群众诉求是否属于检察管辖范围,都要耐心询问情况,做好登记备案。能够当即解决的,直接答复解决。需要转交本院或院外的,及时转交并告知信访群众。三是情况报告制度。检察服务岗平时实行驻点工作汇报制度,特殊情况立即向巡回检察办公室乃至院领导报告。四是分流督办制度。检察服务岗工作中需要转交本院相关部门的情况,提出书面拟办意见报巡回检察领导小组,按照工作流程,将受理事项分流给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并督促落实直至问题解决。五是日志、报表制度。检察服务岗建立工作日志和报表,定期向巡回检察办公室汇总。
我们努力探求人岗相宜、人力优化、人尽其才的整合思路与措施,通过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和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巡回检察、检察服务岗这一新生检察工作的发展。我们从调整党组成员分工入手,把相近职能部门划归同一位分管领导,授权党组成员在其分管各部门中打破科室界限,统一调配干警,统一安排各项工作。我们从全院一盘棋出发,建立“侦查人才库”、“刑检人才库”, 构建 “大自侦”、“大公诉”、“大监督”、“大控申”的工作格局,使检察警力在主要业务与各项检察工作中实现比例均衡、机动调整。我们充分考虑检察服务岗工作起步难的问题,确定各部门负责人以上(包括党组成员)18名检察官,兼任检察服务岗责任检察官,由责任检察官指定本部门或分管业务中的检察人员作为辅助检察官,共同开展检察服务岗工作。
我们主动向市委、市人大报告高检院《指导意见》和我院开展巡回检察工作情况,赢得市委、市政府和财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一是市财政对巡回检察工作所需经费要高度重视,保障供给;二是市财政要根据巡回检察工作的需要,安排好年度经费预算,切实保证巡回检察正常工作的经费需要;三是巡回检察工作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范围,在检察机关业务经费中列支,由财政局核拨;四是检察院要加强对巡回检察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专款专用,节约使用,对财政部门的核准预算,要合理安排;五是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巡回检察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确保经费真正落到实处。
各部门重新学习上级院有关执法规范规定,清理本部门自行制订的工作规范,废除不适应检察服务岗的本院规定,创新对接检察服务岗工作制度。一是控申举报部门在信访路线图、线索管理系统中增加检察服务岗受理、处访、移送、分流内容,做好对接工作。二是侦查部门建立“侦查信息库”,将检察服务岗发现、收集的职务犯罪线索信息予以储存、研判、对比、开发,做好线索转化的前期工作。三是诉讼监督各部门建立统一的案源信息库,并制定实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民行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细则,以及对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监督细则,做好案源信息库的开发利用工作,保障检察服务岗提供诉讼监督案源的渠道畅通。
我们采取检察服务岗这种载体,或许可以避开一些纠缠不清、争论不息,基层院难以解决的问题。
一是检察院设立一个工作岗,在基层开展检察服务工作,给人以既有检察院依法工作,又有检察官依法履职的概念认识,却不会有基层组织机构的概念认识,不太会带来与服务地的各级各部门复杂难解的地位关系问题。
二是检察服务岗,更显立足检察职能积极主动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宗旨性,而且,在语意上或许比乡镇检察室更理性、更和谐。
三是基层院从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出发、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立足检察职能,结合检察工作情况、基层具体情况,对检察服务岗规定职权范围、界定执法活动尺度、增减检察工作任务、强化岗位责任,可能更具灵活性、操作性。
四是从事检察服务岗工作的是适岗的检察官。“岗”可相对稳定,“检察官”可机动选任,既有服务基层的相对稳定性,又有内部整合检察官资源的空间机动性。适岗的检察官既是具备政治思想、法律业务等检察官任职条件的检察人员,还是懂得处理基层关系、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检察官。
在我院以检察服务岗为载体,开展巡回检察工作实践探索半年多之际,福建省检察院于2012年7月17日发出关于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办法》征求意见通知。预计该工作办法,不久就会下发执行。在今后的巡回检察工作中,我院要认真贯彻省院工作办法规定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服务岗载体制度,奋力进取、扎实推进,创造检察工作新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