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 坤
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公诉人素质问题浅谈
文◎李 坤*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311202]
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对检察工作的各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依照高检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的精神,公诉部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在发挥执法办案的基础性作用、依法打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过程中,通过强化诉讼监督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信建设;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尽力实现执法办案“三个效果”的统一。同时,要把群众工作作为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经常性、根本性工作,在群众诉求表达、权益保障等方面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把排查、预防和化解矛盾纳入执法办案每个环节,通过健全完善检调对接工作等参与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平息化解矛盾;通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新的形势对公诉队伍的素质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公诉人应与时俱进,在工作技能、执法思维、执法理念上加强学习和实践,努力实现从公诉办案匠人向微观社会司法管理工作参与者的转变。
公诉部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首先要发挥执法办案的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公诉职责,依法打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社会秩序。案件质量是公诉工作的生命线,它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乃至生命,关系到其家庭的兴衰荣辱,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案件质量不高甚至出现错案,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的权利,引发社会矛盾,而且会极大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公诉工作要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有所作为,首先必须保证办案质量。
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适当是保障案件质量的重要内容。实现这两方面目标要求公诉人在掌握刑事法律知识和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常规公诉工作技能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审查证据能力和适用法律能力。增强审查证据能力要求公诉人要树立证据裁判意识,严格按照两高三部“两个证据规定”,认真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正确适用法律要求公诉人具有较强的法律解释能力和法律推理能力。法律的实施以解释过程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指出:“刑法的解释和适用,是刑法理论界研究的重要课题,更是司法实务部门每天实践的司法活动,做好刑法解释与适用的理论研究,提升刑法解释与适用的实践技能,是实现刑事法治的重要一环”。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为完成其专门任务而经常运用的一种工作技能,它是以确认的具体案件事实和援用的一般法律条款这两个已知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的逻辑思维活动。[1]法律推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适用方法论,同时也是特定法律工作者的一项法律义务,它通过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论证具体案件裁判结论的可靠性、正当性和合理性,树立法治的权威,它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手段和工具。[2]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形势要求公诉人的执法办案工作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追求良好的办案效果,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这一办案工作标准要求公诉人在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程序规范合法的基础上,灵活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做好群众工作平息化解社会矛盾。公诉人应具备较强的掌握刑事政策能力、出庭公诉指控犯罪能力和群众工作能力。
刑事政策的核心目的是防止犯罪,终极目的是为了维护秩序,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近年来,“两高”分别出台了有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意见。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过程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问题实质就是如何更好地运用法律赋予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以达到最佳的办案效果。这就要求公诉人要在对法律深入细致研究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刑事法律和政策赋予的起诉裁量权空间。要着重抓好两个环节,一是在诉与不诉的问题上依法用好、用足酌定不起诉权,二是在法庭上依照法律和量刑政策发表量刑建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结合其所涉及的深层政治、法治、道德以及人文等多方面问题,而不应简单化地理解宽和严的处罚。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时尤其应注意惩恶扬善:要注意遵循社会政治、文化与道德的常情常理,确定犯罪情节的善恶性质,据此做出恰当的处理,防止处理决定与情节善恶程度脱节。
公诉部门是检察机关的门面,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具有向社会展示检察机关司法形象的重要职能。[3]在法制化进程不断推进、社会公众参与司法热情日益高涨的时代,公诉人在法庭上指证犯罪、匡扶正义、传播法制,这一切都关系到检察工作的权威和公信度,都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密不可分。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效果,直接关系到办案效果的优劣。因此,新的形势下,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指控犯罪的能力显得越发重要。具体来说,公诉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出庭公诉指控犯罪能力:第一要提高庭前预测能力,针对案件的重点和争议焦点制定周密的出庭预案,对于重大复杂敏感案件要制定临庭处置预案。第二要提高庭上指控犯罪能力,做到讯问被告人重点突出、针对性强,举证示证组织编排证据合理清晰,质证简单明了、抓住要害。第三要提高法庭辩论能力,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说理充分、论证严谨、策略得当。第四要提高法庭应变能力,要善于运用事实证据、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妥善应对被告人当庭翻供、证人翻证等情况,做到从容应对、临变不乱。第五要提高语言表达能力,做到用语规范、表述准确,增强语言的感染力和说服力,增强社会公众的认同感;要善于结合案件事实分析、揭露犯罪成因,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庭审的综合效果。[4]
实现良好的办案效果还要求公诉人必须具有较强的群众工作能力,要善于通过办案平息化解矛盾。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执法办案任务繁重的形势下,了解群众心理、熟悉做群众工作的方法,对于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至关重要。对于公诉人而言,做好群众工作就是要在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的前提下,通过保障刑事案件相关人员的程序知晓权、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诉求权,准确把握群众需求。在执法办案中体恤当事人所想,立足办案力所能及地解决当事人所面临的困难,通过办案使当事人被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得到修复,受伤害的情感得到抚慰。要通过接待来访搭建与人民群众沟通交流平台;通过角色转换与心理疏导并重,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疏导矛盾纠纷。通过依法履行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来解决群众利益诉求;通过平和理性文明规范、公正廉洁执法,提升群众工作效果。
诉讼监督工作本是公诉工作的固有职能,公诉人在办案过程中,对违法侦查和违法审判行为以及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保证个案中的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在公诉工作中通过对刑事诉讼某一环节、某一方面或某一类突出问题进行综合监督和专项监督,同时结合诉讼监督,分析研究诉讼过程中违法犯罪的态势、特点和规律,提出预防建议,[5]对于促进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提高执法水平,提高社会司法管理水平更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从延伸公诉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角度来讲,应在个案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诉讼监督工作方法,通过综合监督形式,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政策引领、机制形成方面的作用,促进侦查、审判机关提高社会管理水平,实现诉讼监督的宏观规模效益[6]。这就要求公诉人具有更高的诉讼监督能力。
另外,按照高检院的有关要求,公诉工作还要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延伸职能,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并对其中社会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提出治理对策,及时向发案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健全管理机制的检察建议,促进其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这些工作任务,对于公诉人的调查研究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法官作为职业裁判者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中履行职责,决定了他的思维、行为受一套显性或者隐性的社会关系的制约或者支撑,社会角色中的法官实际上只是社会制度旋律中的一个音符,法官的思维、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社会制度的整体旋律”。[7]这个道理也同样适用于公诉人。在当代中国语境下,由于检察机关公诉职能定位的开放性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造成了公诉人社会角色定位的复合性。司法角色中的公诉人要通过执法办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公平正义;政治角色中的公诉人要忠诚于党的事业,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注重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角色中的公诉人要注重通过办案平息化解矛盾,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公诉人也应顺应形势发展,注意培养多元化职业思维。
具体而言,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应逐步养成质疑思维、逆向思维和证伪思维。质疑思维是指公诉人以理性的质疑入手审查判断定罪量刑关键证据的合法性、真实可靠性、相关性,依法准确运用证据。逆向思维是指作为控方的公诉人站在辩方的角度,通过预测辩方的可能主张及其理由,全面审查判断拟作为公诉根据的全案证据。证伪思维是指公诉人在对拟作公诉根据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假设其存在问题,可能系非法取得或者虚假证据,或者可能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然后通过反面验证否定假设,确认这些证据合法、真实、无疑并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8]在适用法律和案件处理上,要摒弃仅仅依赖条文规则和三段论的逻辑推理的传统思维方式,充分考虑案件所涉及的复杂社会关系,特别是复杂主体的人本需求。在平息化解矛盾方面,要注意树立换位思考的思维,善于站在不同角度分析问题,统筹把握各方利益的平衡;要注意用普遍联系的观点分析问题、处理问题,始终高度关注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和社会各界的反映等情况,防止孤立办案、就案办案。
执法理念对一个国家的法治具有引领作用,正确的理念能够引导法治建设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9]曹建明检察长指出,要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新理念,它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对政法机关的明确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殷切希望,也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结合新形势下公诉工作特点,笔者认为,公诉人应树立客观、理性、平和、规范、文明、和谐、人文的执法理念。具体而言,客观公诉就是指公诉人要履行客观义务,应是依法言法、客观公正的守护人,而不应该是片面追求打击罪犯的追诉狂。[10]理性公诉要求公诉人要以理服人、不强词夺理,要言之有据、不凭空随意,要符合逻辑、不依靠诡辩,要讲求平衡、不以偏概全,要基于现实、不不切实际,要出于冷静、不愤怒狂躁。[11]平和公诉要求公诉人要以平等谦和的态度对待当事人,要有喜怒不形于色的自控能力和胸有成竹的自信从容,冷静的面对、处理案件。文明公诉要求公诉人要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使人民群众不仅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而且能感受到检察队伍的精良素质。规范公诉要求公诉人树立公诉权力法定、程序正义和监督者也要受监督的意识[12],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办事。和谐公诉要求公诉处理结果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还要在执法办案中尽量做到情理法内在融合统一。人文公诉要求公诉人以人为本,认同人的生命、尊严和生存权利具有最高价值的人道主义;要具有对人民群众的疾苦和困难感同身受的同情心理;要具有勇于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的利他思想。
注释:
[1]雍琦等:《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2]解兴权:《通向正义之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3]熊红文:《公诉实战技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118页。
[4]彭东等:《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的几点思考》,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8期。
[5]参见朱孝清:《论诉讼监督》,载《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6]杨永华、王宏平:《综合监督:一种新的诉讼监督理念》,载《检察日报》2012年2月26日第3版。
[7]郭敬波:《角色复合性决定法官思维的多向性》,载《人民法院报》2012年2月8日第2版。
[8]卢乐云:《公诉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三种新思维》,载《检察日报》2010年10月13日第3版。
[9]陈兴良:《刑法理念导读》,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474页。
[10]林钰雄:《检察官论》,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第8页。
[11]参见熊红文:《优秀公诉人是怎样炼成的》,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192页。
[12]陈辐宽:《检察执法理念的内在逻辑及其要求》,载《上海检察调研》201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