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要用“价格”度量
——再议矿产资源价格

2013-01-30 16:37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3年10期
关键词:需求者均衡点矿产品

■ 刊 评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要用“价格”度量
——再议矿产资源价格

■ 刊 评

价格是供给者和需求者利益的均衡点。矿产资源的供给者是国家,需求者是矿山企业的出资者,也就是矿业资本。二者通过勘查共同形成矿产资源资产,其价值包括了矿产资源净价值和矿业权价值;它的货币表现自然也就是矿产资源价格和矿业权价格。这里要讨论的也是这个资源价格。它应当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度量标准。但是现实是人们并没有把它看成是价格,总是在税费制度里打转转。其实税费只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操作形式,本质还是矿产资源净价值的实现。为此,必须明确提出,并认真探讨矿产资源的价格。

矿产资源是天然形成的,没有经过人类劳动的过滤,只是因为其有用性、稀缺性和垄断性,才形成了价格。矿产资源价格应当是矿产品的价格减去抽象化之后的所有应摊成本和平均利润的剩余。由于矿产资源本身的自然丰度不同,这个“剩余”存在着差异性,进而造成使用上的级差收益。所以矿产资源的价格应当有两个层次,一是由劣等矿产资源决定的普遍运用的基准价;二是劣等以上矿产资源的级差调节价。

基准价直接同矿产资源价格挂钩,体现这个“剩余”的最低基准线,再低于它就构不成矿产资源了,或者称之表外的资源。同时这种从价计收的办法,也体现了它同销售收入挂钩,矿产品价格提高,矿产资源所有者也能分享。

级差调节价直接同矿产品的超额利润挂钩,体现了矿产品实际销售之后所取得的更多利润(扣除政策成本、利润之后的剩余),主要是由矿产资源的自然丰度形成的。当然也有资本、劳动和经营者的贡献,所以对超额利润应与矿山企业分成,各得其所。

所谓挂钩,就是上述两种价格各占所依附条件的比例:

矿产资源基准价=矿产品销售收入×基准价影响系数;

矿产资源调节价=矿产品超额利润×调节价影响系数。

两个系数可以用百分数表示,其数值可根据矿产资源的稀缺程度、供求状况、资源政策而定,但要相对稳定。

显然,这样的价格不是矿产资源供给者和需求者在市场上竞争的结果。这是由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要素的特殊性决定的。第一,它具有隐蔽性,在资源和资本开始结合时,矿产资源的具体数量和质量是未知数,尚不构成资产,无法议论价格;第二,矿产资源所有权是国家垄断,适合于由国家定价,使用者自愿接受;第三,矿产资源中有些矿产,对国家具有战略性和安全意义,国家是可以用政策加以干预的,因此矿产资源的价格由国家定价是可以接受的,也是合适的。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这种定价,必须充分考虑它的稀缺程度、供求关系、环境损害成本等因素。特别是作为稀缺的生产要素,一定要基本反映双方的利润均衡点,以维护作为全民所有的国家的权益。同时这个均衡点也体现了这个要素对矿产品价值形成所作的贡献。而这个贡献通过成本(矿产资源取得成本)传导给企业,可以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变成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的自觉行动。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并运用矿产资源价格意义重大。它既可以维护国家的权益,又可以体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并能有效地促进矿产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建议提高认识,开展可行性研究,并尽快付诸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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