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晶
政府—社会视角下个体腐败成因分析与变革路径
刘 晶
个体腐败是反腐倡廉研究的基本分析单位,然而微观个体腐败的背后有着复杂的制度性与环境因素。强势政府对公民监督与反抗力量的劫持,致使政府与社会的力量处于失衡状态,政府中个体腐败因子日渐滋长;政府组织对公职人员尤其是下级行政人员的某些人格抽离,导致有的公职人员道德判断能力的磨灭;有的不道德的社会环境不断培养出人格扭曲的个体,使得大量怀有腐败动机的个体进入公务员队伍,同时致使社会共同体日渐丧失了对腐败进行监督与反抗的意识与能力,甚至使有的人表现出对腐败文化和腐败行为的认同与包容。因此,政府组织与社会系统的多重变革是当前解决官员腐败问题的根本出路。
强势政府;官僚制组织;不道德社会;个体腐败
在当前的公共领域,腐败作为一种病毒,正在以无孔不入的态势不断侵蚀着健康的组织机体和微观个体,进而产生了一系列的严重后果,例如,政府治理能力的严重消弱和治理合法性的极速流失,以及导致社会风气的恶化和整个社会系统的恶性循环。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腐倡廉的建设力度,通过坚持预防为主、惩治和教育相结合原则,采取多种措施,多管齐下,极大地遏制了腐败势头的进一步蔓延。对大批贪官腐败行为的严肃查处,一方面表明了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的信心与决心,同时也进一步提升了社会大众对政府的信任与支持,进而为政府实现善治打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当前曝光的并得到严厉惩治的腐败行为多为具体个别官员的贪污腐化和滥用职权,虽然这种反腐思维在一定时期内会取得良好的廉政效果与社会反响,但是从长远来看,这并非一种系统性的持续性反腐思维。其实,个别官员的腐败绝非只是其个体主观因素所导致的结果,深入剖析个体腐败背后深层次的组织与社会因素,进而提出更具前瞻性和持久有效性的反腐思维与行动策略,这或许是当前从事反腐廉政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的每个人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
反腐倡廉研究需坚持宏观环境与微观个体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将微观个体置于宏观的制度与社会环境中来考量,同时论证两者的互动关系,这是本文的分析逻辑。所以,本文中的个体腐败是从处于组织与社会的宏观环境中的行动主体角度来讲的,主要是指政府组织中个体在内部的行政管理与对外的公共服务过程中所做出的各种腐败行为。有许多学者根据腐败主体的数量与范围,将腐败分为集体腐败与个体腐败,其实从某种程度上讲,集体腐败也是由个别官僚的个体腐败行为所累加造成的,虽然表面上表现为多个官僚甚至是整个组织的腐败,但实际上这类腐败仍然可以分解为个体腐败,或者是由个体腐败的复杂性叠加而进一步诱发的。因此可以说,防止集体腐败的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加大对个体腐败的防止力度,尤其是加大对特殊个体如高层官员或掌管重要资源的官员的规范与监控,只有将每个个体可能做出腐败行为的因素最大程度地消除,才能从根本上实现整个组织系统的廉洁、廉价与高效。
强势政府对公民监督与反抗力量的劫持,是致使政府与社会的力量处于失衡状态,进而使得政府中个体腐败因子日渐滋长的重要因素。从政治学中政府产生和存在的合法性角度来讲,政府作为一种通过行使公民所授之权来服务于社会民众的特殊组织形态,其要时刻接受社会民众的监督。因此,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都或明或隐地为公民个体自由、个体独立性以及监督与反抗政府这一“必要的恶”保留了一个权利空间。洛克在《政府论》(下篇)的结尾部分明确指出:“当立法者们图谋夺取和破坏人民的财产或贬低他们的地位使其处于专断权力下的奴役状态时,立法者们就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人民因此就无须再予服从,而只有寻求上帝给予人们抵抗强暴的共同庇护。”〔1〕
然而,随着人类活动形式的复杂化、范围的不断扩展以及生产力的发展进步,政府在人类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且干涉的范围和力度不断扩大,以至于在工业社会中形成了对人们生活影响从摇篮到坟墓的“行政国家”。强势政府下的公民正在渐渐丧失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所强调的那种个体自由、平等和独立性,“除了相对的小规模联合,人们有权决定参加与否”,在—个强势政府的控制和影响之下,“每一位公民发现他自己已被合并,而且如果不离开该国他就不可能脱离这一联合。在这种情况下,必定会产生层级制,然而集权的官僚主义,它掌握着社会资源,依靠尽可能多的部队作为推行法令及维持其所谓的秩序的后盾。”〔2〕当政府的公共权力伸向私人的钱包、侵害公民权利时,单个个体并无反抗的权利和能力,此时,腐败更加猖獗。在当今社会中,政府这个人造的“利维坦”已变得无比强大和万能,政府渐渐远离了公民这个权力来源,成为一个垄断性的利益集团,处于没有任何力量可与之抗衡的强势地位。
当政府成为社会中一个更大、更有权势的成分时,国家公务员的相对威严就更加被提高了,同时,强势政府又为其官员提供着借助整体性责任规避个人责任的机会和条件,所以说,强势政府是当前个体腐败的一个体制性保护,也是根除腐败的重要障碍之一。在强势政府中,“一个个相对小的官僚群体聚合在一起,具有相同的利益,在中央权力之下行事,拥有超越于没有制定政策权力的不团结的大众之上的大量优势,只有在强烈的愤怒之下大众才能一致行动。”〔3〕就这样,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渐渐形成了一个社会上层,而普遍民众对公职的尊敬和对政府越来越强烈的依赖、期望和恳求,也使民众越来越沦为社会下层,成为“体制的自愿支持者”。由于希望从政府那里得到更多的帮助,所以即使这个体制是一种压迫性的体制,也表现出极大的容忍,渐渐地,民众成了那些承诺应该满足民众利益需求并且能够满足的官僚们的忠诚信徒。那些以某种方式反对官僚主义进一步发展的人,当他们依赖于官僚主义或与此相关的人员提供可能的职业时,即便对诸多现象表示不满,他们对此也会采取宽容的观望态度。〔4〕公民个体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地对一个腐败性体制表示宽容和支持,这都是对政府官员腐化行为的纵容,最终也将危及自身的生存。
综上,与其说权力是导致腐败的根源,倒不如说是政府对社会干预的无限扩张以及政府的专断与强制,使政府的权力脱离了权力所有者即公民的监督,而具有了无限膨胀和不可遏制的恶性。当公职人员掌握了这种带恶性扩张的公共权力,加之私欲的影响,个体腐败也就不可避免。因此,当前在分析腐败无法根除的深层原因和探寻根除腐败的防治策略时,不可忽视腐败背后的强势政府这一背景性因素。近年来,强政府—弱社会成为诸多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然而,尚无学者把这一问题与当前的腐败加以联系来研究,因此,本文首先分析强势政府这一当前腐败频发的重要背景性因素,试图从中探寻到根治腐败的路径和措施。
政府强势使得个体腐败有了大量滋生的温床和规避个人责任的保护伞,除此之外,当前世界各国政府所广泛采用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官僚制组织也是个体腐败频发的另一个生存空间。我们可以借此理论对个体腐败进行分析。当前曝光的腐败行为多为具体某个官员的贪污腐化和滥用职权,然而,个别官员的腐败绝非只是其个体主观因素所导致的结果,组织方面的诸多原因也是个体腐败的主使者或帮凶。当我们将腐败的范围扩大到组织内的不道德和有意的不恰当行为时,官僚制组织至少对这些行为起到包庇与纵容的作用,因此,在当前的反腐倡廉过程中,有必要对包庇与纵容腐败的组织环境因素进行反思与批判性分析。
任何组织都有着获得稳定、秩序和良好形象的倾向,作为备受公众瞩目的政府官僚组织更是如此。为此,官僚制组织将服从组织和上级的命令视为组织成员必须遵守的首要职业行为准则,希冀借此来获得组织的同一性和稳定性。然而,对服从组织和上级的权威的强调,也为组织中的高官借助公权而谋私利提供了制度上的条件,同时,这些腐败的高官还会借助权力来压制下级,逼使下级做出一些不道德或有意的不恰当行为,渐渐地,这些下级官员也迫不得已地走上腐败的道路。现实中,行政人员常常面临着这样的行为选择:当组织和上级的命令有悖于公共利益、直接或间接地诱引下级做出不道德的行为或不恰当的行为时,该如何采取行动呢?一种可能是下级行政人员坚持对组织的效忠和遵从,执行来自组织和上级的命令和指挥;一种可能是下级行政人员坚持将公共利益放在首位,不顾组织和上级的命令,而是以民众的需求为出发点来机动地执行政策;还有一种可能就是下级行政人员表现出一种明哲保身的消极应对,既不盲目听从错误的命令和指挥,也不积极地以回应民众需求为要务,而是以保证自我现有的职位为首要目标。常见的行为表现为第一种的服从权威和最后一种的墨守成规,而第二种选择往往因为要承受巨大的压力和面临诸多风险而不被认为是“成熟的”行为。韦伯认为,“文官的荣誉所在,是他对于上司的命令,就像完全符合他本人的信念那样,能够忠实地加以执行。即使这命令在他看来有误,而在他履行了文官的申辩权后上司依然坚持命令时,他仍然忠实执行。没有这种最高意义上的道德纪律和自我否定,整个机构就会分崩离析。”〔5〕这生动地说明了官僚制文化中的唯上意识和组织稳定的至上性,甚至于来自组织和上级的命令是不道德的或有意的不恰当的,下级行政人员也几乎没有反抗的理由和能力。
官僚制组织对其组织成员道德自主性和道德判断能力的控制和压抑,在培养出大批服从组织的忠诚信徒的同时,也培养出大量道德迷失、人格扭曲的个体。官僚制组织中大量迷失自我的个体在缺乏崇高目标和远大理想指引的情况下,就开始运用手中的权力追求眼前的享乐与虚荣,个体腐败也就难以避免。著名社会心理学家米尔格兰姆通过对权力服从的研究实验发现,在许多促使个体服从于明显有害于他人的命令的因素中,官僚制度是根本性的因素。他认为,在单个个体那里,内在的道德情感与良知对其行为是有着重要影响作用的。然而,当个人被纳入到一个等级群体中时,内在秉性就开始让步以迎合外部控制的要求。〔6〕行政学家全钟燮也认为,“官僚主义文化鼓励无反思行动,它强调理性、效率以及作为权威专家行政官员(和管理者),这可能导致非人性化行动的合理化。”〔7〕勒庞的群体心理学虽然没有直接表达出对官僚制的批判,但也认识到,对个人有约束作用的道德和社会机制在狂热的群体中失去了效力,因为“从原始时代继承了野蛮和破坏性的本能,它蛰伏在我们每个人的身上。孤立的个人在生活中满足这种本能是很危险的,但是当他加入一个不负责任的群体时,因为很清楚不会受到惩罚,他便会彻底放纵这种本能。”〔8〕当政府作为一个群体时,行政人员作为群体成员则具有上述特征,即官僚制组织有着一种磨灭个体道德性的倾向,个体的内在道德情感在进入官僚组织后将渐渐丧失。
科层官僚制组织通过“委托人转移”来实现对组织成员的俘获和控制,而官僚制组织成员作为公共利益的捍卫者和代理人与其委托人的分离,必然导致其服务对象的转移和行为理念的变化,即为实现组织利益或者组织中上级领导的私人利益而不惜损害公共利益。“委托人转移”这一组织控制技巧是与当前官僚制组织中的人事管理制度有关的。一方面,“只要官僚组织中雇佣、提升以及人员留职的决定至少以对组织中人员执行的某些评估为基础,那么,官僚组织中的上级就对其下级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这是所有官僚组织中的关系因素。”〔9〕“担心失去这些酬劳,是僚属和掌权者结为一体的最后的和决定性的基础。”〔10〕同时,“随着公务员职位的提升,对更高一级的领导服从的准则也就被公务员通过官僚制社会化过程加以内化和强化了。然而,对合法的制度性权威的服从,开始是作为一种正确的公共服务道德而存在的,现在却变得如此彻头彻尾和不可一世,以至于那些经过多年努力才爬到了重要岗位上的人很难反对其上级权威部门的非法的、不适当的行为及其对权力的滥用。实际上,这样的代理人就变得过于服从最直接的委托人——组织,而失去了对最根本的委托人——民选官员、法院和公民等责任与义务感。”〔11〕另一方面,政府官僚制组织为了获得行政人员更大程度的忠诚,也是有意或无意地使行政人员忽视税收是公职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来源,使得行政人员将政府视为雇主和委托人,从而实现“委托人转移”。尤其是处于转型社会的国家,尚未形成健全的公共财政和审计制度,使得作为纳税人的民众处于一种边缘、附属的次要地位。盲目忠诚和“委托人转移”的存在,加剧了组织对其成员的人格俘获,使得处于领导地位的高层官员拥有了高枕无忧地进行腐败的安全可靠的“遮羞布”。
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人员对官僚制组织中的不道德和有意的不恰当行为都是盲目忠诚和麻木的,于是,那些良知未泯、具有独立思考和行动能力的人会通过检举和揭发等合法手段,去抵制组织内部的不道德与不恰当行为。然而,“在组织里,人们习惯于按常规行事,这并不要求对他们正在做什么进行批判式评估。他们发现自己易于受到有意或无意的压力而在符合现有状态下来行动。如果一个人持续被雇佣、晋升和薪酬增长都依赖于满足既存的体制要求和规则,那么,置疑现在的做事方式可能就是一种不合群的行动。”〔12〕因此,在官僚制组织中,检举、告密和揭发这又是与官僚制组织追求稳定和同一性相悖的行为,尤其是向外界公众和新闻媒体揭发某一不道德的政府行为或个别官员行为时,更是要严肃处理揭发者,因为检举和告密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组织的稳定和良好形象。
在政府官僚制组织体系中,坚持原则、抵制腐败被认为是“政治上不成熟”的表现,而视上级专断、滥用权力、假公济私、圆滑世故于正常,是“吃得开”、会处理人际关系的表现,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官僚制文化,导致检举和揭发者所要承受的代价是相当大的,因此,有这种勇气的行政人员是相当少的。“当组织里出现似乎可以被宽恕的不道德的或违法的行为时,行政人员拒绝对组织科层制效忠就会很危险。”〔13〕很多组织内部的腐败现象不是大家没有认识到,也不是大家不想去抵制卑鄙的不道德行为,而是官僚制文化对这些“不忠”的组织成员的惩罚和报复非常严厉,使得组织成员产生强烈的惧怕心理。加之整个官僚制组织对检举者合法行为缺乏鼓励和权益保障,这就使得那些心有余而力不足的人们常常选择“保持沉默”,甚至当自身利益因组织中的不道德行为而遭受损害时,也不敢揭发和寻求救济。官僚制组织对检举、告密和揭发这类防治腐败的方式的排斥,使得官僚制组织对腐败行为的包庇与纵容更加严重。
令人无奈的还有,个体力量与组织力量的不均衡,也使得许多行政人员难以与组织的不道德或者组织所包庇和纵容的不道德相抗衡。因为,官僚组织中的权力高度集中在个人手中,而这些握有实权的官员所为的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徇私枉法,往往由于缺乏制度上的监督制约而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于是这些高官腐败分子就在组织的荫庇下进行着更为猖狂的权钱交易和徇私枉法。下级行政人员的考评、晋升都由这些腐败分子决定,所以即使发现上级的不道德,也难以真正对其有监督和制约,如果选择检举和揭发,那么结局就往往是失去了一切来自于上级的好处,甚至丢掉现有的看上去还算体面、待遇比较不错的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个别行政人员也会模仿上级的腐败行为而行动起来,借着组织这个“纸老虎”的权威和资源去高枕无忧地谋取私利。组织一方面因注重稳定、协调一致和良好的外部形象,而制定了许多严格周密的监督制度,提出了许多道德化的、口号式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另一方面,又出于组织整体“虚伪”的形式化追求而对组织内部的腐败行为加以包庇。于是,形式化的监督制度和职业规范,对现实中贪污腐化和渎职等不道德行为就很难起到真正的威慑和约束作用,再严密、再全面的制度和规范也无异为“形同虚设”。
综上,在官僚组织中,组织文化和等级秩序对组织成员个体的压制,使得组织成员渐渐失去独立的道德判断能力,而成为官僚组织忠诚的执行工具。“各种各样的影响如此拼凑起来,就强化了群体的共同行为并剥夺、降低了个体行为。”〔14〕在行政人员进入官僚组织后,就开始了官僚社会化的过程。而官僚组织中不道德的组织文化、组织领导个人的专断与腐化,使得个体对责任进行规避,对组织和他人的腐败行为保持沉默,采取明哲保身的处事原则,渐渐地,政府官僚体系中就形成了或忠于服从权威或墨守成规的氛围。同时,职业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分离,也使行政人员对民众缺乏同情心与热情,渐渐失去了其公民共同体的认同,成为政府官僚组织的工具和代言人。失去了对自我价值的实现路径,进而自我迷失,迫于生活的现实,将职业生涯设计成一种单一的追求金钱和满足自我私利的手段和工具,于是这种单面人又加剧了政府中不道德和有意的不恰当行为的发生。而官僚组织出于虚伪的形式化追求,对卑鄙的腐败行为则进行包庇,包庇就是一种变相的纵容。在官僚制组织中,“发现腐败立即予以揭露”被视为一种“不忠”,然而,在当前的反腐过程中,恰恰是缺少这种“不忠”的行政人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追求的已不再是自然状态下的满足温饱的生存问题,而是更多的、甚至无限的欲望追求,而当“奢侈生活占社会主流,人心转向利人利益,品德就衰败了。”〔15〕霍尔巴赫在《自然的体系》(上卷)中分析了道德的真正源泉,“人心是一块沃土,依照它的本性,这块沃土由于人在它上面散播种子和对它的耕耘,是同样宜于生长荆棘或有益的谷物、生长毒草或鲜美的果实的。”〔16〕他认为包括习俗在内的一切道德“在整个民族之中一如在个人之中,不过是由他们的教育、政府、法律、宗教见解、有理的或无理的教导等这些东西所产生的行为、或意志与活动的一般体系而已。”〔17〕关于道德的起源,卢梭也认为,道德是社会的产物,自然人无所谓道德的善恶,在私有制基础上,物质文明每前进一步,都伴随着精神文明的不平等的深化和道德的堕落。因此,当前的反腐倡廉建设中,不应将个体腐败仅仅归因为个体原因,更不能由此而认为人性恶和腐败的不可根除,而是要从当前的社会环境中去找寻个体腐败泛滥的根源。当前的腐败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一种社会对个体自我意识与道德的影响和刺激所导致的。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由于政府对社会各方面事务的干涉和影响作用,公务员的地位也相对比较高,有一种地位上的优越感,并且手中握有或大或小的权力。然而,这种优势地位和权力并不直接等于精神上的人生成就和经济上的金钱财富,需要一个转化过程,而这转化过程中就可能会诱发诸多腐败。个别官员看到别人奢靡的生活方式时,心态不平衡,于是,一种寻求补偿和自以为是的心理就出现了,觉得自己付出多而回报少,加之由于利欲膨胀而产生的胆大妄为和侥幸心理在作怪。同时,那些行贿者总是觊觎着权力寻租的可能机会与空间,想方设法地投握有权力的官员之所好,起初的行贿只是些隐性的,后来就演变为赤裸裸的权钱交易,于是腐败就这样一步一步地发生了。上海社保资金案的贪官凌宝亨曾后悔地说,“权力一旦打开缺口,私人一旦与权力交上朋友,人就会不由自主地滥用权力,无可把持地走向人生的另一个归宿”。〔18〕
当今社会,多数人都对腐败表示深恶痛绝,深知腐败是社会之癌,然而,却存在这样一个矛盾又可笑的现象:人们口头上声称要抵制和杜绝腐败,然而,在潜意识里又羡慕和忌妒那些通过贪污腐败等不正当手段去获得名利的行为,甚至于自己也想尽办法获得和利用一切可以腐败的手段和途径,从而达到通过一般的正常途径和手段所很难达到或者无法达到的目的。这种口是心非的变态心理,实质上是对腐败的一种认同、纵容和变相支持。近年来,公务员考试热得如火如荼,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进入公务员队伍就在很大程度上获得了腐败的最佳途径,这比借助于亲人或朋友的影响力去腐败要更直接和更主动,这也比通过行贿而获得权力保护去获得名利更少成本和更长久。由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日渐式微,一股不择手段地获取名利的风气占了上风,于是社会不公平和非正义就成了社会的一种主流与常态。在人们受到不公平和非正义的待遇时,就会产生一种仇富心理和官民紧张;当人们处于职业上或经济上的优势地位时,人们就会在欲望的作用下,不择手段地继续获取名与利。当制度的缺失难以对社会不公平和非正义观念的这种社会主流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时,人们迫于生活也越来越认同这种社会风气,于是“拉关系”、“走后门”大行其道;当社会上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利形成一种主流文化时,那“不正当手段”就变成“正当”了,社会发展就会受阻,社会中的个体人格就会扭曲,此时,腐败就变得越来越常态化和坚不可摧。
表现上看,政府组织和社会对个体腐败的影响是彼此孤立的,实际上,它们共同作用于包括政府公职人员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强化着追求公权力以满足个体私欲的政府组织和社会气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对个体腐败进行包庇和纵容。易言之,多重逻辑因素的杂糅导致政府中个体腐败问题难得排解之道,因此,多途径解决官员腐败问题成为当务之急。政府向社会的回归、官僚制组织成员个体自我反思能力和个人责任的增长,以及社会道德与个体道德的同步张扬,这三条路线的协调整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与其成员、社会道德与个体道德间关系的恰当归位,构建出一个廉洁公正的政府和社会,从而培养出具有社会建构能力的道德个体,最终达到根除腐败的目的。
实现政府向社会的回归,将政府作为社会的一部分而存在,这是反腐倡廉能够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根据“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法律常识,在政府中存在的腐败行为如果由政府自身去根除,这是困难的。而在公众监督和社会严格约束之下运作的政府,将不再是处处隐秘和暗箱操作的,而是公开化、透明化的。当政府再也没有了往日的强势和对重要信息的垄断后,处于政府中的公职人员个体也将难以像往日那样趾高气扬,而是由统治和管理者变为真正的服务者。政府公职人员的服务者身份也将更加倾听民意、体恤民情,更好地满足民众的需求。
尽管当前的社会治理状况越来越复杂、公共问题越来越纷繁且不确定,政府应履行的职责也越来越多元和复杂,但政府还是应简政放权,通过自身的引退来增强公民的自治能力和政治成熟,通过政府维护公共利益的崇高使命来冷却和引导公职人员追求名利的热情,从而培养出大批的公共服务提供者和公共精神弘扬者。同时,政府的弱化和隐退,可以为非政府组织和社会自治力量提供不断发展和成熟的空间。政府的弱化和社会力量的增长,进而实现两者的互动和协调,以达到政府与社会的平衡,这是一条从根本上克制和约束政府中个体腐败的重要路径。
在当前的反腐倡廉建设中,更新组织文化、确立合理的组织目标和营造良好的组织内外部环境固然是重要的组织要件。因为,官僚制组织对腐败的包庇和变相纵容,主要是利用组织成员盲目效忠组织的官僚制文化以及相关规则机制,控制与限制个体伦理自主性来实现的。并且,多数组织成员都是通过个人经验、组织目标、组织内外部环境的综合影响和社会化过程,建立起一套职业伦理和活动方式的。然而,对官僚制组织文化和组织目标的超越,需要对组织模式的设计理念进行根本性的变革,这非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但个体组织成员并不能以这一组织模式变革的漫长性为由,就彻底放弃个体自身的道德自主性和个人责任,做出不道德和有意的不恰当行为。
在当前的反腐倡廉建设中,公职人员个体恰恰能做的就是克服来自组织方面的种种不道德的和有意的不恰当的压制,限制对组织的忠诚,超越狭隘的组织目标束缚和组织压力,到自己内心深入、与他人的沟通对话中、更广阔的社会建构中去寻找认同和判断依据,这是每一个公职人员必须具备的自我反思和进行社会建构的能力。因为,“当组织目标严重地偏离了法律的要求,而且公众利益也被私人利益所取代时,最后捍卫民主政府,反对其中的腐败和违法行为的就是公务员个人的负责任的行为,他们这样做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利益,也是公众对他们的责任要求。”〔19〕
一个公职人员想要坚决捍卫社会正义和保持官僚制组织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他就必须减少官僚主义的价值观,如照章办事、唯上意识和其他一些存在于行政管理中的形式主义,必然具有进行自我反思与社会建构的能力。“自我反思是置疑一个人与其自身及他们联系的必要能力。当人们深入到反思行政中,他们就开始理解并尊重各种复杂关系,在这样做的过程中,他们认识到他们是积极行动的主体开始批判地思考环境,而不仅仅是对环境作出被动反应,同时,他们也在与他人的关系中以一种自我确认的方式来塑造着各种行动。”〔20〕尽管组织成员的角色身份会要求公职人员以一种他们自主选择时不会采用的方式去行动,但在思考如何扮演这一角色时,更要清楚自己更是一个特殊的代表性公民,绝不能放弃良知。在努力辨认忠诚关系的界限范围时,要通过个体感悟以及与他人尤其是具体行政情境中的公民进行主体间对话,来理解、克服组织和制度的局限性,并将所欲实现的目的依次排序,用更根源的、更广阔的社会共同体利益来实现对组织的忠诚。总之,从个体入手,通过个体的反思性思考与行动,促成组织的反思性思考与行动,形成一种组织内部对官僚组织中逍遥法外的卑鄙行为的集体性抵制力量,争取将因组织压力而发生的个体腐败行为进行组织内部消解,直至最终根除。
个体道德与社会道德同步张扬的伦理共同体是一个廉洁政府、道德个体生成的重要社会条件。既是政府官僚制组织成员又是社会成员的特殊性代表公民——公职人员,同其他作为普通民众的社会成员共同构成了整个社会共同体,这个共同体中的每个人都受到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主流价值取向及信仰,以及社会习惯与习俗的影响,这些影响有的是直接的、有意向的,有的是间接的和潜移默化的。如果说官僚制组织中虚伪的形式化追求,使得公职人员渐渐失去了自主性和道德判断力,那么来自社会共同体的各方面影响,则是通过社会个体的社会化过程而逐渐形成个体的价值观和道德品质。当今社会流行的拜金主义价值观,社会公平正义的一再被无视和遭践踏,使得一批又一批成长起来的青少年、青年人、成年人都将获得金钱与名利确定为人生目标,于是,社会的不道德在培养着个体的不道德。而个体的不道德也在强化着社会的进一步不道德,于是,这种恶性循环也就使得贪污腐败行为难以杜绝,甚至有进一步猖狂之势。因此,从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的角度讲,为了坚决杜绝腐败,唯有社会道德和个体道德实现同步张扬。一方面通过道德的个体社会化过程,例如家庭和学校教育的正确引导,根除一切代际传递腐化思想的机会;另一方面,良好的社会主流价值观和社会习俗也会为道德的个体化过程提供适宜的社会氛围。这两方面的相互促进与强化,可以从根本上清除寄生于人们思想中的腐化思想和观念,培养出越来越多的具有正义感和德性的道德个体,并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集体性的反腐力量。一个人人唾弃腐败的社会,则是一个越来越远离腐败、追求更高价值的道德化社会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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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正 惠〕
D630.9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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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公平发展 公共治理”项目(CPR/08/512)
刘晶,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