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鹤薇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简论易学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影响
□ 徐鹤薇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周易》是中国古代流传最早的成体系书,自古被誉为 “群经之首,百家之源”。它的内容丰富,文字古朴,保留了许多上古的史料,亦给后人研究上古文化提供了便利。在 《周易》经传文本里,记载了大量的法律现象和法律思想,经几代的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使 《周易》的法律文化经过了 “从疑到肯、从注到解、从零到整”的发展过程。在 《周易》经传的文本里,记载着大量诸如 “讼”、 “狱”、 “刑”、 “罚”等法律现象。本文通过简述 《周易》中《噬嗑》、 《解》、 《贲》、 《丰》、 《旅》等卦中的象辞,分析了易学文化对中国古代法制社会的影响。
《易经》;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国古代法律思想
王国维先生曾讲过,中国政治与文化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易经》为商周之际巫吏之作,在中国历史文化的长河中有着开天辟地的崇高地位。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作为中国历史的组成部分,可以说毫无疑问会受到《周易》深刻的影响。然而在上世纪某些阶段,探讨《周易》与法律文化的关系,一度被人们怀疑,并不为法学界所接受,甚至导致许多研究《周易》与古代法制的论文遭遇了难以公开发表的尴尬局面。不过,随着法学界对《易》学研究的多视角跨学科延展以及材料的引用水平逐渐提高,如今人们已经肯定、承认了《周易》对中国法律文化的贡献,因为研究《周易》中相关的法律史料,解读《周易》深刻的哲学思想已经成为当代研究传统法律文化不可回避的课题。
在《周易》经传的文本里,有大量诸如“诉”、“狱”、“刑”、“罚”等法律现象。如为广大法律研究者深入探讨的谋始之卦 《讼》。[1]九二爻辞曰:“不克讼, 归而逋(bǔ)。其邑人三百户,无眚(shěng)。”九四爻辞曰:“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讼》九五爻辞曰:“讼,元吉。”又如《蒙》卦,初六爻辞曰:“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2]《中孚》卦,象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3]又如雷火《丰》卦,象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4]或如除恶之卦《噬嗑》,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5]总之,《周易》对于古代法制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在中华法系极为杰出的法典《唐律疏义》中,引用《周易》思想文字的地方随处可见。如《名利律》中提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萧杀。”[6]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周易》的哲学思想贯穿着整部《唐律疏义》。大陆学者武树臣先生的《<易经>与我国古代法制(上、下)》,[7]以及从希斌先生的《从<易经>看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8]都是现代法律人对《周易》法律思想的整理和结晶,值得后人学习借鉴。
《周易》中直接谈论法律的文字并不多,但是它的哲学思想却影响了中国法律发展史。刘百闵曾说:“《易》言刑狱者五,《噬嗑》、《丰》以其有《离》之明、《震》之威也。《賁》次《噬嗑》,《旅》次《丰》,《离》明不易,《震》皆反为《艮》矣。是《离》明为用,《震》威有时而止也。《中孚》则全体似离,互体有《巽》、《艮》,而又《兑》以议之,《巽》以缓之,此《中孚》之所以议狱缓死也。”[9]这里的《噬嗑》、《丰》、《賁》、《旅》、《中孚》的大象主要谈及处理案件之前、之中所应坚持的态度。而为众多学者着重讨论的《讼》全卦主要讲的是诉讼,《噬嗑》则全卦讨论刑罚。除了《讼》、《噬嗑》两卦以外,在《周易》中体现出来的法律渊源散见于《噬嗑》、《解》、《贲》、《丰》、《旅》、《中孚》等卦辞、卦象中。本文着重简述《噬嗑》、《解》、《丰》、《旅》、《中孚》体现出的法律思想。
噬嗑卦,为“除恶”之卦,震下离上,读曰火雷噬嗑。其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雷所以动物,电所以照明,雷动而为,电动而明,二者合发,其道益彰。用刑之道,须威明相济,若威而不明,恐致淫滥,若明而不威,则不能服众。故先王则以雷电之明威,以明罚而敕法焉。”这段话的大概意思是《噬嗑》卦,象征着咬合,亨通无阻之时,有利于适用刑法。《噬嗑》的卦象是震(雷)下离(火)上,为雷电交击的表象。雷电交击,就像咬合一样,雷有强大的威慑力,电能给世间带来光明,像雷那样行动则会带来很大的作为,按照电的方式则会普照万物,做事保持有这两种特性就会相得益彰。因此,古代的帝王便仿效了自然界这个现象,明其刑罚,正其法令。
“噬”是咬的意思,“嗑”是上颚与下颚合拢的样子,“噬嗑”就是指上下颚咬合,将东西咬碎的意思。这一卦的占断,是亨通。凡事不能亨通,必然中间有障碍;这一卦,将中间的障碍咬碎,当然就亨通了。这一含意,象征刑罚;刑罚就是要铲除构成障碍的不良份子。这一卦,以雷霆万钧的威势,足以明察秋毫的光明,象征刑罚必备的条件。《论语·子路》中说:“刑罚不能中肯,人民将手足不知所措。”因而,刑罚必须公正。这一卦的主体“六五”,柔爻刚位,在外卦的中位,象征刚柔兼备,具备威吓、明察、适中的条件;所以,有利于执行刑罚。
“六二”,噬肤灭鼻,无咎。“肤”是指柔软的肉,“灭”是浸没的意思。“六二”阴爻正阴位得正,在下卦中位,因而裁判公正,刑罚适切,要处置罪犯,就象咬柔软的肉那样容易。在“六二”的下方,是刚强的“初九”,犯错如果不给予相当重的惩罚,将会收不到惩戒的效果。所以,刑罚就象咬到自己的鼻子,没入肉那么深,也不会有错。这就是说,所以要咬食使肤施劓(yì)刑,是因为六二乘凌阳刚初九之上。可见,这一爻,说明了重刑的重要性。
作为“排难”之卦的《解》,在《周易》中序四十。《解》卦,内卦“坎”为阴,外卦“震”为动,表示要行动,走出困境,使困难解除,但解除后又容易耽于安乐,产生困难,难与解相辅相成。其卦序曰:“物不可终难,故受之以解。解者缓也。”其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雷出雨降,其势甚急。盖雷以动之,雨以润之,万物得以萌动滋生也。雷雨之作,乃舒解复苏之象。君子观其象,体其发育,则施仁德;体其舒散,则行宽宥也。”。“过”是指没有故意犯的过失,“宥”是宽恕、减轻的意思。雷雨发生,大自然的闭塞现象解除,这就是“解”卦的卦象。君子观此卦象,应当效法这一精神,赦免不是故意犯错的人,宽恕减轻故意犯罪的人。《后汉书·陈宠传》中说:“萧何草律,季秋论囚,俱避立春之月。”[10]以及“汉旧事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就是说,如果到了除夕,死刑还没有执行完毕,在春季已经到来之时,是不能执行死刑的。《后汉书》中对于可以行刑的月份也有明确的规定。可见人的行为,必须与大自然之道因应。同时,也体现了让圣明贤德的君主放过小错误,宽恕大错误,明慎用刑的思想。
雷火丰卦被誉为“蔽明”之卦,其象曰:“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雷者天之威动,电者天之光明,两者并行,则有威而明。二体之合,丰之象也。君子法天之威明,以折狱致刑,在于明察而果断也。”这一卦,上卦“震”为雷,下卦“离”是闪电,雷电同时来临,气势盛大。这就是“丰”的卦象。君子观此卦象,应当效仿这一精神,判决诉讼,像闪电般明察;执行刑罚,像雷一般严厉。
穷大者必失其居,故受之以旅。《周易》第五十六卦《旅》卦,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离为明,为火,艮山已有火象。火炎故势众,伴旅亦众也。君子观此象,宜静以明察,审慎用刑,而不易滞留。”。
旅卦与丰卦是“综卦”,过度盛大容易迷失,盛极必衰,流离颠沛,互为因果。这一卦,下卦“艮”是山,上卦“离”是火,山上有火,不停地蔓延,象征着旅行。君子应当效法这样的精神,应以下卦的明察,与上卦的慎重,执行刑罚;以山上烧火一刻也不停留的精神,迅速裁判诉讼,而不拖延。
素有“好生”卦之称的《中孚》,序六一。其象曰:“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泽上有风,感于泽中。水体虚,故能入之。人心虚,故物能感之。风之动乎泽,犹物之感于中,故有中孚之象。君子观其象,于议狱,尽其忠而已;于决死,极于恻而已。”这一卦,上卦“巽”为风,下卦“兑”是泽,泽上有风吹起,水虚心承受,任何地方都可以到达,象征忠心诚信,可遍及一切。君子应当效法这一精神,以心中诚信,来审判诉讼;判处死刑的人,也应当尽可能给予减刑。因为下卦“兑”是说,所以说议狱;上卦“巽”是风,风缓和;下卦“兑”是泽,与恩泽相通;所以说缓死。《中孚》一卦阐释立身处世之本“诚信”应把握的原则。
从以上的内容可以看出,中国法律到周朝时期主要还是停留在刑法的层次,但这几条已经内涵了重教化、明慎刑的道理,这与后来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是一致的。
儒家以为治国之道主要是“礼乐”,其次为“刑罚”。即使刑罚之用也是用一种辅助教化的手段,孔子认为“德”、“礼”是立国的基础,刑法只能作为衬托,在实行时应当“先礼乐而后刑罚”,因为“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易经》中《蒙》卦,就是主要讲教育、启蒙的道理。《蒙》初六爻辞曰“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吝。”初六处于“蒙”之始,是最幼稚蒙昧的时期,所以必须“发蒙”,启发蒙昧。“刑”是惩罚的意思,有得到纠正的含义。“桎梏”是指刑具,可以作拘束来解释。启蒙,要像是用刑罚纠正罪恶那样,开始进行教育,这是有利的,因为这样可以避免日后犯法而遭到桎梏之苦。然而,刑法的作用,只在利用刑具告诫。如果一味严刑重罚,超出承受的限度,反而引起反抗,找来羞辱后悔。“象传”说:利用刑罚以纠正错误,是有利的,这是指启蒙的最初阶段,首先要通过严厉的管教给受教育者立个好规矩。
除了教化以外,制定明确的刑罚细则也是必须的。《噬嗑·大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惩罚的规则要制定清楚,法令要规整,这样百姓才能遵守不触犯。如果老百姓知道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那么他们就会有一个依据,不会贸然行事,触犯法律。“雷明而雷威,先王观雷电之象,法其明与威,以明其刑罚,饬其法令,法者明事理而为之防者也。”这种“明罚”也是一种教化。
慎用刑罚是因为不能轻易伤害一个人的躯体,当人有过错的时候,让它先反省改过,而不是加以惩罚,这便是王者师法《解》卦的精神。《解》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就是说春天来了,雷雨兴作,草木的种子冲脱了坚硬的外壳,象征着艰难险阻得以舒解。这与慎用刑法不要轻易伤害一个人的躯体是有相当的共同之处的。所以,王者效法天道,施行仁德,对犯人不是一味的严刑酷罚,反而要设法“赦过宥罪”;“赦过”是指小的过失,“宥罪”是指宽宥故犯(多较重),总而言之就是要宽大处理。《尚书·吕刑》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表明了“罪疑从赦”的原则,如果一个人不能证明是确实有罪的,那么就必须小心处理,仔细考察,不可以随便定罪。这也是《周易》宽缓精神的反映。
如果迫不得已动用刑罚,也要秉着依理而行,小心谨慎。《豫·彖传》曰:“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孔疏曰:“圣人能以理顺而动则不赦有罪,不滥无辜,故刑罚清也。刑罚当理,故人服也。”上位者若可以秉持“顺理而动”的原则,该赦则赦,该罚则罚,轻重适当,国家的政治就会清明。“顺理而动”这个原则,亦可见于《尚书·吕刑》篇所说的:“明于刑之中”[11]的“中”,“中”和“理”同义,都是指执法公正的态度。法官若能公正执法,则社会安定,百姓信服,这对国家的发展是无往不利的。《噬嗑》六五曰:“噬干肉,得黄金。贞厉,咎。”象曰:“贞厉无咎,得当也。”“噬干肉”虽然咬的是比较干硬的肉,但是六五居于尊位,得中正之道,但是刑罚毕竟是不得已的手段,所以必须坚守正道,而且谨慎用刑,才不会发生过错。“无咎”就是说守正,以防危险,避免祸患。能够在处理刑狱之时刚柔相济,有中正而行,就是妥当的行为了,这样既使有危险,也不会有过错。
在处理案件时,要力求明快。《旅》大象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不留狱。”孔疏曰:“火在山上,逐草而行,势不久留,故为旅象;又上下二体艮止离明,故君子象次以静止观察,审慎用刑二不稽留狱讼。”这说的是山上的火处于高处,明亮可见,又逐草而行,随燃随移。有鉴于此,审议他人也要像山上的火那样,既明察,小心而迅速,不可一味拖延审判的过程,长期扣押犯人。
以上这些文字虽然涉及用刑,但是却体现了保民的思想,要求统治者在用刑上小心谨慎,明察秋毫。在历史上,武王屡次劝告其弟康叔要重视人民的生命财产,不能因为自己的地位高就任意刑囚、杀害他们。君子要做的不是动辄刑罚人民,而是一再地教化人民,所谓“毋庸杀之,姑惟教之。”,这些观点,都可以与《易经》相对照来看。
《周易》的《讼》卦主要讲有关诉讼的事情。《讼》卦在《周易》中位于《需》卦之后,而《需》是讲饮食的道理,依《序卦传》所言:“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由于饮食不足,争夺四起,故续之以讼卦。熊十力先生对此有所引申,他在《读经示要》中云:“讼,争也。争端必起于饮食。凡权力、名位、乃至一切利害之争,皆饮食之推也。养生之资有限,而善养者过繁,则争不得剧。”由最基本的饮食到名利、权位,只是因为资源不足而起争执,饮食只是一表象而已。
《讼》卦虽名为讼,但它坚持一种观点就是“讼不可长。”以卦辞言:“讼,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这说明从事诉讼的一些原则,即诉讼时,要有事实依据,态度要始终保持警惕畏惧,一切依照中正之道而行,不可强争而不知所止,否则必然会讼事不断,最后落得“终凶”的下场。《彖传》云:“终凶,讼不可成也。”因讼事并不是善事,不得已而为之,若可中途停止的话就停止,尽可能不要继续下去。以下各爻皆表现出“无讼”的精神。
初六爻曰:“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若能在讼事开始之时,马上终止,不要延长官司,虽然对自己稍微不利,委屈了自己,但仍算得上是明智之举。至于避免讼事的根本之道,乃是在事情未发生之时去加以预备,就是《大象》所说:“君子以作事谋始”。王弼亦云:“讼在于谋始”,能“谋始”方能免除“终凶”的局面,这便是最好的处理之道。
《讼》九二爻辞曰:“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象》曰:“不克讼,归逋窜也。自下讼上,患至掇也。”“逋”是逃亡的意思,“眚”是指眼睛生翳的样子,散光,看事物产生虚幻的光晕,也是指代灾祸。“九二”阳刚,在下卦险的中央,本来应喜欢争讼。又与“九五”同属于阳爻,不能相应,当然发生争讼,但“九五”阳爻阳位,又在上卦中央尊位,至刚、至中、至正;“九二”虽为阳刚,却在险位,不正位置偏低,争讼必然失败,只好逃亡隐藏。下位者和上位者争讼,在官司上是不可能得胜的,反而灾祸会接踵不断来临。于此不当时机,不要去逞强争讼,应当退让到异地反省,若能如此,其地方上三百多户人家就可免于灾难。
《讼》九四爻辞曰:“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其《象》曰:“复即命,渝安贞;不失也。”“即”是“就”的意思,“命”是指天明,也就是正理的含义。“渝”是改变的意思。“九四”虽然阳刚,但在上卦中处于最下位,不得中;阳爻阴位,又不正,地位弱,争讼不会得胜。不过正因为柔,能够回头就正道,改变争讼的态度,顺其自然,安于正理,就不会有过失,结果就是吉祥的。这一爻强调顺其自然,安于正理,则可心安理得。
《讼》九五辞曰:“讼,元吉。”象曰:“讼,元吉,以中正也。”“九五”在至尊的地位,阳刚并且居中至正,象征公平、公正合理的裁判诉讼。似乎说的是诉讼是大吉大利的,然而此爻阳居正位,是指主诉讼者言,他在处理诉讼时可以公平公正,可以让真相如实地展现,对于诉讼之事必然是大吉。但这仅仅是对统治者而言,对百姓来讲没有更多的实质意义。
综上可见,《讼》卦之意在于“无讼”,而不是主张讼事。孔子也是主张“无讼”,在《论语·颜渊》中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认为审判之事,最重要的是能杜绝诉讼,用礼乐来教化人民。如果一味取法诉讼,反而会使无谓的诉讼消耗整个社会资源,这是没有意义的。
《周易》中体现的法律思想只有少许的材料可以参考,但是我们却无法忽视它从灵魂上对中国法律发展的影响,它代表了中国法律的源流之一。我们从它讲究“教化为主,刑罚为辅”、“明慎用刑”以及“无讼”中看出,《周易》所涉及的古代法制的内容十分丰富,我们透过神权迷信的浓雾,可以看到当时法律文化已经发展到了相当成熟的水平。虽然说审判活动常常借助于占筮,但也正因此为后世留下了这可贵的史记。从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周易》是我国最古老的一部“深明判例集”。更为可贵的是,它强调百姓为先、保民的观点,具有极高的哲学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1]《周易》上经,天水《讼》卦[M].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
[2]《周易》上经,山水《蒙》卦[M].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
[3]《周易》下经,风泽《中孚》卦[M].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
[4]《周易》下经,雷火《丰》卦[M].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
[5]《周易》上经,火雷《噬嗑》卦[M].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7.
[6]唐律疏议·第一篇·名利律.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刑法原则.
[7]武树臣.《易经》与我国古代法制[J].中国法学,1987,(04-05).
[8]从希斌.从《易经》看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J].法学家,1995,(03).
[9]刘百闵.周易事理通论[M].台湾商务印书馆,2009.
[10]后汉书·陈宠传[M].北京出版社,2006.
[11]尚书·吕刑[M].北京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徐 虹)
On the Influence of Yi-ology on the Ancient Chinese Legal Culture
Xu Hewei
I Ching:Book of Changes is the earliest book widespread in ancient China, and recognized as “the best of all the scriptures,the origin of all the schools of thought”.Its rich content whereas plain wording help reserve historical materials in the ancient time and serve as a channel for later generations to study people’s life then.In the text and commentaries of I Ching,plenty of legal phenomena and thoughts are recorded.For generations,practitioners of laws spare no efforts in studying the legal culture in it.Research of the legal culture in I Ching experienced a development process from suspicion to confirmation,from annotation to analysis,from sporadic cases to unitary study.In the text of I Ching,many legal issues can be found,like “suit”,“imprisonment”,“sentence”,“penalty”,etc.The influence of I Ching on the legal society of ancient China will be analyzed by briefly introducing the symbolisms in hexagrams like Shihe,Xie,Bi,Feng and Lv.
Book of Changes;legal culture of ancient China;legal thought of ancient Chinese
B221
A
1007-8207(2012)06-0087-04
2012-02-12
徐鹤薇 (1990—),女,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