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璋瑢
(华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古代犹太女性的社会地位探析
——从女性在政治与宗教生活中的参与之视角
贺璋瑢
(华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检视《圣经·旧约》中女性在政治与宗教生活中参与的大量史实发现,古代以色列—犹太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说明即使在这个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制的社会中,女性仍有一定的政治与宗教生活的空间。如果只是简单地以“男尊女卑”的术语来概括古代社会女性社会地位的共性,未免有失偏颇。
女性;以色列—犹太人;社会地位;政治与宗教生活
以色列—犹太文化在世界文化史上有着极为独特的地位,它以其4000余年的历史与中华民族的文化一样成为世界上最古老的文化之一,且绵延不绝、延续至今。以色列—犹太文化与中华民族的文化有许多可以比较之处,有关以色列—犹太文化的研究也正成为国内学界方兴未艾的一门显学。本文则从女性在政治与宗教生活的参与看古代以色列—犹太社会的社会地位,说明即使在这个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制的社会中,女性仍有一定的政治与宗教生活的空间。当人们回头去看或去审视历史上的性别关系时,不能简单地以“男尊女卑”一言以蔽之,无论是诸如中国的先秦时代和以色列—犹太社会即圣经时代的性别关系都是如此,历史原是比人们所了解和认识到的要复杂深厚得多。
当然,《圣经·旧约》中所反映的以色列—犹太人的社会,无疑与世界上许多民族的上古社会一样,是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制的社会古代希伯来语的语法中有一个特点,即所有的字词都设定有一个性别,或是男性,或是女性换言之,或是阳性,或是阴性,没有中性的字和词。一如古代世界中的许多民族,古代以色列社会的女性在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制社会中居于次要地位。但这些并不意味着女性在政治与宗教生活中的毫无作为,相反,从旧约中反映的历史史实来看,女性在政治与宗教生活中仍时有积极的参与与作为,这从某个侧面也反映了古代以色列人的性别意识和女性的社会地位。
不容置疑,在以色列—犹太这个宗教色彩如此浓厚的社会里,女性自然不大有可能进入宗教领袖的行列。不过,也有少数女性在政治上还是有一番作为,如以色列社会中没有女祭司,却有女先知,在社会政治的结构中还有过女士师①“士师”在希伯来原文是“审判官”之意,为上帝所选派,有上帝的灵赋予其独特的能力,奉命作百姓的领袖。他们的工作有裁判人们的纠纷与一些案件,而更重要的事是拯救以色列人民脱离外邦敌国的手。和女王等。此外,旧约中提到了一些对以色列民众与社会影响较大的女性,这些女性的身份分别是族长、先知、祭司与国王等的妻子、母亲甚或她们本人就是女王,她们在政治上或多或少、或好或不好都有一番作为,因而她们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其大环境对其的限制。
《圣经·创世记》在叙述以色列祖先旧约族长时代的故事时,是以亚伯拉罕、以撒、雅各为核心和主轴,但他们的妻子并没有隐姓埋名,她们均在《圣经·创世记》中被详细记载,这几位女性在以色列—犹太民族起始时的地位由此被点明,这四位女性分别是撒拉、利百加、拉结和利亚,犹太人将这四人称之为“我们的母亲”,她们是经过特别的挑选才称为族长之妻的。②除了撒拉,圣经也描述了其他三人被选为妻的详细过程。
在上述四人中,作为亚伯拉罕之妻、“以色列之母”的撒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撒拉是位美丽的女子,可她不生育,她自作主张地将自己的女仆夏甲给丈夫亚伯拉罕作妾。耶和华眷顾撒拉,撒拉才怀孕生子。后来撒拉怂恿亚伯拉罕赶走了夏甲母子。撒拉虽有许多不是,但她也有值得人称许的地方,如她对丈夫的顺从(她跟随丈夫一起离开他们原来居住的文化在当时来说算是比较发达、生活条件较好的地方,而去到一个上帝指示的但对他们来说完全陌生的地方)和对神的信心。在新约圣经中,保罗在强调夫妻生活的彼此顺服时,将撒拉作为顺服丈夫的妻子的榜样,他说:“古时仰赖神的圣洁妇人,正是以此为妆饰,顺服自己的丈夫,就如撒拉听从亚伯拉罕,称他为主。你们若行善,不因恐吓而害怕,便是撒拉的女儿了。”[2]《圣经·彼得前书》3:5-6保罗还称赞撒拉的信心,“因着信,连撒拉自己,虽然过了生育的岁数,还能怀孕,因她以为那应许她的是可信的。所以从一个仿佛已死的人就生出子孙,如同天上的星那样众多,海边的沙那样无数。”[2]《圣经·希伯来书》11:11-12
以色列的社会中没有女祭司。出于宗教上的圣洁的考虑,旧约中对当祭司的男人也有严格规定,如“不可娶妓女或被污的女人为妻,也不可娶被休的妇人为妻,因为祭司是归神为圣。”[2]《圣经·利未记》21:7“他要娶处女为妻。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或是被污为妓的女人,都不可娶只可娶本民中的处女为妻。”[2]《圣经·利未记》21:13-14
以色列的社会中无女祭司的原因或许有二:一是与避免联想异教的习俗相关,古代近东的其他宗教中有女祭司,大多与生殖的迷信有关,她们可以充当庙妓卖淫,不仅使敬拜迷信虚妄,而且淫秽卑下。二是由于女性生理的限制女人每月都有经期,而经期被以色列人视为不洁的时期,在礼仪上也是不洁净的,再加之女人的生育哺乳等,所以担任祭司确实不方便。
在圣经中记载的先知以男性为主,有名可记的有四十多位。女先知的人数则寥寥可数不过旧约中还是提到了好几位女先知的名字她们是米利暗、底波拉、户勒大、挪亚底和先知以赛亚的妻子等,但根据希伯来圣经,其中只有三位真正具有先知的衔头。第一位是米利暗,她是以色列的第一个女先知,也是以色列民中第一个与国家或民族有直接关系的女子。米利暗是摩西与亚伦的姐姐,在摩西领导以色列人出埃及这一重大事件中,她也同样起了领导作用。当神帮助以色列人顺利渡过红海、埃及军队全军复没后,她带领妇女唱歌跳舞来庆祝。她“手里拿着鼓,众妇女也跟她出去拿鼓跳舞。米利暗应声说:你们要歌颂耶和华,因他大大战胜,将马和骑马的投在海中’。”[2]《圣经·出埃及记》15:20-21可惜的是她后来因挑战摩西的地位而受罚长大麻风。
第二位女先知是底波拉。在底波拉生活的士师时代,以色列人常常远离耶和华去侍奉迦南的巴力神和亚舍拉女神,耶和华恼怒以色列人,就把他们交在他们敌人的手中,他们无论往何处去耶和华都以灾祸攻击他们。当时迦南大军在西西拉的统帅下进犯以色列人,在危难之际,一向在以色列人中很有声望(“以色列人都上她那里去听判断”[2]《圣经·士师记》4:5)、且集先知和士师于一身的底波拉(她也是士师时代唯一的女士师),向以色列人宣告神的话和旨意,她听说巴拉有领兵的才干,就请人将他召来,巴拉却提出若要他领兵打仗的话,底波拉要与他同去,底波拉回答说,“我必与你同去”,她指派巴拉作指挥官,按其命令打仗,大获全胜。在此处,圣经作者透过二人对话的语言描写,用衬托的写作手法,透过巴拉的懦弱,衬托出底波拉是位智勇双全的女性。身为先知,她也准确地传达了神的讯息,忠实地履行了先知的职责。
在关于底波拉的记载中,还提到了另一位名叫雅亿的女子,她用计杀了仓惶逃跑到她的帐篷里来的非利士人的将军西西拉,终于为以色列人除去大害①参见《圣经·士师记》4:17-22。。以色列国中从此又享太平四十年。《士师记》记载的“底波拉之歌”,是圣经最古老的诗篇之一。这首诗歌称底波拉是“以色列的母”,称颂她领导有方,让以色列各支派团结一心。“学者大都同意,这首诗歌应该是第一手历史资料,年代约为公元前1125年。”[3]106
第三位女先知是户勒大,在犹大国王约西亚王(约公元前639——609年在位)宗教改革时期,她是很重要的人物,当时在修茸圣殿时,祭司发现了一卷尘封已久的律法书,约西亚王读了之后吩咐祭司去求问耶和华,祭司就去见户勒大,户勒大是掌管礼服的沙龙的妻。户勒大要祭司如此回复约西亚王:“耶和华如此说:我必照着犹大王所读那书上的一切话,降祸与这地和其上的居民。因为他们离弃我,向别神烧香,用他们手所做的惹我发怒,所以我的忿怒必向这地发作,总不止息……耶和华以色列的神如此说:至于你所听见的话,就是听见我指着这地和其上的居民所说,要使这地变为荒场、民受诅咒的话,你便心里敬服,在我面前自卑,撕裂衣服,向我哭泣,因此我应允了你。这是我耶和华说的。”[2]《圣经·列王记》下22:16-19在户勒大的时代,尚有先知杰里迈亚和西番雅等。为什么祭司等人去找户勒大而不找男先知呢?有人猜测户勒大或许比男性先知更得神的心意。户勒大与先知耶利米同时代又同为先知,她的重要性并不亚于耶利米。她对推动约西亚王的宗教改革起了重要作用。
至于挪亚底,她被列入“假先知”的名册至于她究竟做了什么,旧约中没有明确记载,只是《圣经·尼希米记》中有提到,经文是:“我的神啊,多比雅、参巴拉、女先知挪亚底和其余的先知,要叫我惧怕,求你记念他们所行的这些事。”[2]《圣经·尼希米记》6:14还有鼎鼎有名的大先知以赛亚的妻子,圣经中只提到了她也是一位女先知,至于她的事迹如何,却没有任何记载。或许以赛亚的光环已完全把她遮蔽了。
旧约中也提及了身为王后的女性在政治上的作为,但所做的事有好有不好。如大卫的妻子拔示巴(她先是赫梯人乌利亚的妻子,后来又嫁给了大卫王,并与后者生下了儿子所罗门)在大卫幸存的长子亚多尼雅乘大卫王年老体衰、阴谋篡夺王位时,她与先知拿单齐心协力挫败了这个阴谋,使所罗门被顺利地立为王②参见《圣经·列王记》上1:11-40。又如公元前九世纪的耶洗别,她是西顿国的公主,在热心事奉巴力的气氛中长大,是以色列国亚哈王的王后,她做了以色列王亚哈的妻子后继续信奉巴力,并且借着软弱的丈夫强迫以色列人随从她的宗教。她怂恿亚哈王建造巴力的庙,侍奉敬拜巴力神③参见《圣经·列王记》上16:31-33。,她杀害耶和华的众先知④参见《圣经·列王记》上18:13;19:1-3。,还为了夺取田产谋杀无辜人拿伯⑤参见《圣经·列王记》上21:1-16。。多年以后,耶洗别成为太后。在一场由将军耶户领导的政变中,叛军攻到王宫。耶洗别知道死期已至,还慢慢妆扮梳头,并讽刺窗外的耶户。耶户命她身边的太监将她从高阁的窗户扔下,结果耶洗别的尸体被野狗吃尽,落得个可悲下场。再如亚哈和耶洗别的女儿、犹大国的王太后亚她利雅,在儿子死后,为了夺取犹大国的王权,“就起来剿灭王室”,杀害王室所有成员,“篡了国位”。她在统治六年后才在政变中丧生①参见《圣经·列王记》下11:1-16。。亚她利雅身为“皇太后”,在当时是正式的官名,地位和影响力都不容小觑。
《圣经·以斯帖记》则记载了犹太女子以斯帖(以斯帖是波斯名字,是“星”之意)和养父末底改智胜波斯宰相哈曼的故事。以斯帖在取代抗命的王后瓦实提成为波斯王亚哈随鲁的王后之后,傲慢自大的宰相哈曼因对据不跪拜的末底改怀恨在心,就以抽签之法定出亚达月13日为剿灭全国犹太人的日子。在波斯国的犹太人即将面临灭顶之灾之时,以斯帖和末底改利用昏庸的国王奋力挽救犹太人的命运,经过波澜起伏的几次交锋,哈曼终被吊在他为末底改设立的木架上。末底改继任了哈曼的宰相职务,他吩咐人于亚达月14、15日为“脱离仇敌得平安、转忧为喜、转悲为乐的吉日”,这即是“普珥节”的来历(“普珥”系波斯语音译,意味“抽签”),以纪念犹太人命运转危为安的喜庆的日子。以后每逢普珥节,犹太人都要在会堂公开诵读《以斯帖记》。《以斯帖记》尽管没有提及上帝的名字及其在历史中的作为,但由于它讲述的是一个以色列民族面对外族迫害时机智取胜的故事,因此对于亡国后被迫寄居异乡的犹太人无疑也能起到凝聚人心、振奋士气的作用。
读《圣经·旧约》,你会发现:在伊甸园中,和神直接对话的总是亚当而不是夏娃,且夏娃总在亚当的身后。显然,以色列—犹太人的宗教事务也总是以男性为主导的。男人出生不久就要在身体上标明与上帝立约的标记——即行割礼,而女人是不需要有这类标记的。当然女子也可以和家人一起自由进入圣殿祈祷、许愿如女孩可以和男孩一道同父母去给耶和华献祭,但女人向神许愿只有经过父亲或丈夫的同意才有效。《圣经·民数记》中有一大段关于未出嫁的女孩、已出嫁的女子、寡妇或是被休的妇人许愿的各样条例。如“女子年幼还在父家的时候,若向耶和华许愿要约束自己,她父亲也听见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但她父亲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她所许的愿和约束自己的话,就都不得为定。耶和华也必赦免她,因为她父亲不应承。她若出了嫁,有愿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约束自己的冒失话,她丈夫听见的日子,却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许的愿并约束自己的话,就都要为定;但她丈夫听见的日子,若不应承,就算废了她所许的愿和她出口约束自己的冒失话,耶和华也必赦免她。”[2]《圣经·民数记》30:3-8由此可见,女子许的愿“定与不定”,即是否算数,都要看父亲和丈夫是否“应承”,体现的是父权制社会男性为主导的原则。条例最后说,“这是丈夫待妻子,父亲待女儿,女儿年幼还在父家,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律例。”[2]《圣经·民数记》30:3-8
以色列人的宗教活动基本上以男人为领袖,尽管在他们周围邻邦的宗教活动中,女祭司很普遍,但以色列的祭司却必须是男性,如前所述,以色列的女性是不可能成为祭司的。从没有女神和女祭司这一点来看,以色列与周围邻邦显然炯然不同。不过,这并不表明以色列——犹太社会女性的社会地位更低,而是表明以色列——犹太社会对宗教礼仪的要求更为看重和有着为更严格的要求。
“旧约”中的以色列——犹太女性,虽不在宗教生活的礼仪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在公共宗教生活方面却有着广泛的参与。如上帝为以色列人指定要守的三大节期——逾越节、五旬节与住棚节,也包括女性。而且在一些重大的事关以色列人与上帝关系的宗教活动中,女性更是不可缺少,如神在摩押和以色列人立约时,摩西召了以色列众人来,对他们说:“今日你们的首领、族长、长老、官长、以色列的男丁、你们的妻子儿女……都站在耶和华你们的神面前,为要你顺从耶和华你神今日与你所立的约,向你所起的誓……。”[2]《圣经·申命记》29:10_13摩西还将写出来的律法“交给抬耶和华约柜的祭司利未子孙和以色列的众长老。摩西吩咐他们说:‘每逢七年的末一年,就在豁免年的定期住棚节的时候,以色列众人来到耶和华你神所选择的地方朝见他。那时,你要在以色列众人面前将这律法念给他们听。要招聚他们男、女、孩子、并城里寄居的,使他们听、使他们学习,好敬畏耶和华你们的神,谨守遵行这律法的一切话。也使他们未曾晓得这律法的儿女得以听见,学习敬畏耶和华你们的神,在你们过约旦河要得为业之地,存活的日子,常常这样行。”[2]《圣经·申命记》31:9-13摩西的继承人约书亚在巴路山上宣读律法时,“照着律法书上一切所写的,都宣读了一遍。摩西所吩咐的一切话,约书亚在以色列全会众和妇女、孩子,并他们中间寄居的外人面前,没有一句不宣读的。”[2]《圣经·约书亚记》8:34-35
在犹大国王约沙法的时代,有摩押人和亚扪人来侵略,约沙法王就在犹大全地宣告禁食,大家恒切地祈求神。在这盛大的敬拜与祷告大会上,“犹大众人和他们的婴孩、妻子、儿女都站在耶和华面前。”[2]《圣经·历代志下》20:13又如在被掳归回后,百姓在耶路撒冷聚集,“祭司以斯拉将律法书带到听了能明白的男女会众面前。在水门前的宽阔处,从清早到晌午,在众男女一切听了能明白的人面前,读这律法书。民众侧耳而听……他们清清楚楚念神的律法书,讲明意思,使百姓明白所念的。”[2]《圣经·尼希米记》8:2-8再如先知约珥劝众民来参加严肃会,是在禁食的日子,男女老少,大家齐来聚集。包括“使新郎出离洞房,新妇出离内室。”[2]《圣经·约珥书》2:16上述这些经文至少说明了对于接受最基本的宗教律法教育和比较大的宗教活动而言,以色列—犹太女性和男性一样并没有明显的性别差异。
有时女性还可以担任一些不同于祭司的特殊的职位,如在举丧的日子担任专职的哭丧妇,每逢这种时候,她们就被请来,其职责就是号啕大哭。如“万军之耶和华如此说:你们应当思想,将善唱哀歌的妇女召来,又打发人召善哭的妇女来。叫她们速速为我们举哀,使我们眼泪汪汪使我们的眼皮涌出水来。’”[2]《圣经·耶利米书》9:17-18后来,这种悲痛的哭喊发展成一种按照一定格律构成的哀歌诗体。哀歌诗体不仅用来哀悼死者,如大卫哀悼扫罗父子的哀歌,感情真挚、催人泪下,许多先知还用它来表达对民族不幸的悲哀,如先知耶利米所作的《耶利米哀歌》等。
在喜庆的日子里,女性们则会“打鼓击磬歌唱跳舞”的来庆祝,如前面所提及的米利暗率领妇女唱歌跳舞地来庆祝以色列人顺利渡过红海、埃及军队的全军覆没。又如大卫战胜歌利亚,凯旋回耶路撒冷时,“妇女们从以色列各城里出来,欢欢喜喜,打鼓击磬,歌唱跳舞,迎接扫罗王。众妇女舞蹈唱和,说:‘扫罗杀死千千,大卫杀死万万。’”[2]《圣经·撒母耳记上》18:6-7女性还可以在圣殿担任歌唱者。如参与圣所的歌唱,在被掳之后似乎更是有例可援。如“神赐给希幔十四个儿子、三个女儿,都归他们父亲指教,在耶和华的殿唱歌、敲钹、弹琴、鼓瑟,办神殿的事务。”[2]《圣经·历代志上》25:5-6《圣经·以斯拉记》和《圣经·尼希米记》中都有提到,在波斯帝国时代,女子和男子一样在同一时间里在圣殿歌唱。①参见《圣经·以斯拉记》2:65云,“此外,还有他们的仆婢七千三百三十七名,又有歌唱的男女二百名。”《圣经·尼希米记》7:67云“此外,还有他们的仆婢七千三百三十七名,又有歌唱的男女二百四十五名。”女子还可以担任神庙中的歌手。如“耶利米为约西亚作哀歌,所有歌唱的男女也唱哀歌,追悼约西亚。”[2]《圣经·历代志下》35:25这些歌唱的男女就是圣殿的歌唱者。
在旧约中也有谴责女子参与其他异教的敬拜的内容,这些女子可分为三类:娼妓、巫女与膜拜者。娼妓有时用外女或庙妓等词来表述巫女常行巫术与交鬼。如《圣经·撒母耳记》记载扫罗曾在国内不容有交鬼的与行巫术的人,但当非利士人大军来进犯时,不免心中有所胆怯,他就吩咐臣仆去找一个交鬼的妇人,招撒母耳从阴间上来②参见《圣经·撒母耳记上》28:3-25。。《圣经·以西结书》中有对膜拜异教的从己心发预言的女子的斥责,如“这些妇女有祸了!她们为众人的膀臂缝靠枕给高矮之人作下垂的头巾,为要猎取人的性命。”[2]《圣经·以西结书》13:18上述三类女子的行事为人无疑是耶和华神极为憎恶的。如耶和华神吩咐说:“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娈童……因为这两样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2]《圣经·申命记》23:17“你们中间不可有人使儿女经火,也不可有占卜的、观兆的、用法术的、行邪术的、用迷术的、交鬼的、行巫术的、过阴的。凡行这些事的,都为耶和华所憎恶。”[2]《圣经·申命记》18:10-12
如上所言,以色列女性参加圣殿中公共的宗教仪式活动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当然,以色列女性在公共宗教生活中只是参加者和助手,而不是主导者,即使参加这一类活动,她们也受到诸多限制,如经期中的女人就不能进入圣所参加宗教生活。这是因为以色列人视血为生命之源,但却视女性的正常经血、或不正常患血漏病中的血、以及生孩子时所流之血为“不洁和污秽”。不洁和污秽,含有在上帝之外或与上帝分割的一切言语、行为及生活等,因此在行经和生育期间的女子不仅不能进入圣所参加宗教仪式,而且人们还要尽量避免沾染上不洁女人的污秽。如对女人在经期内的限制。“女人行经,必污秽七天;凡摸她的,必不洁净到晚上。女人在污秽之中,凡她所躺的物件都为不洁净;所坐的物件也都不洁净。凡摸她床的,必不洁净到晚上,并要洗衣服,用水洗澡。凡摸她所坐什么物件的,必不洁净到晚上,并要洗衣服,用水洗澡。在女人的床上,或在她坐的物上,若有别的物件,人一摸了,必不洁净到晚上。男人若与那女人同房,染了她的污秽,就要七天不洁净;所躺的床也为不洁净。女人若在经期以外患多日的血漏;或是经期过长,有了漏症,她就因这漏症不洁净,与她在经期不洁净一样。”[2]《圣经·利末记》15:19-25又如对女人在生孩子以后的限制,“若有妇人怀孕生男孩,她就不洁净七天,像在月经污秽的日子不洁净一样……妇人在产血不洁之中,要家居三十三天。她洁净的日子未满,不可摸圣物,也不可进入圣所。”[2]《圣经·利末记》12:2-4而且,生女孩比生男孩的污秽程度加倍。如“她若生女孩,就不洁净两个七天,像污秽的时候一样,要在产血不洁之中家居六十六天。”[2]《圣经·利末记》12:5
上述经文中有两点值得重视:第一,女性行经和生育是不洁的、污秽的;第二,生女孩比生男孩的污秽程度加倍。所以,无论经期还是产期,女子都“不可摸圣物,也不可进入圣所”,而且男人在这期间必须小心与她接触,以免染上污秽。《利末记》中规定,女人在经期或者产期满了之后,还要行燔祭和赎罪祭,由祭司为其赎罪,如此,才算洁净①关于经期洁净的条例,《圣经·利末记》15:29-30云:“要取两只斑鸠或是两只雏鸽,带到会幕门口给祭司。祭司要献一只为赎罪祭,一只为燔祭;因那人血漏不洁,祭司要在耶和华面前为她赎罪。”关于产妇洁净的条例,《利末记》12:6-7:“满了洁净的日子,无论是为男孩,是为女孩,她要把一岁的羊羔为燔祭,一只雏鸽或是一只斑鸠为赎罪祭,带到会幕门口交给祭司,祭司要献在耶和华面前,为她赎罪,她的血源就洁净了。”。由此可见以色列人对洁净与污秽的区分与重视,上述这些对处在特殊生理时期女性活动的限制,并不仅仅是出于对女性的歧视、也不能简单地用“男尊女卑”诸如此类的语言来概括。
从宗教人类学的角度来考察,或许女人的身体构造与男人完全不同,女人在成年后,每个月都会来月经;在有了性生活后,女人还会怀孕生孩子,而这些在远古的人看来是不可思议的女人的身体对男人来说,是最大的神秘,而神秘的东西在古人看来一定有某种危险性在其中尤其在古代医疗技术之低劣的情况下,女人死于分娩的可能性也比较大,因而使得分娩一事于神秘和危险性之上又增加了一层强烈的恐惧感,这就导致了由男子占主导地位的文化对女人身体本身特质的一种恐惧感,这或许就是为什么古代许多民族都将处在特殊时期的女性与不洁、灾祸等相联系,人们惟恐这种“联系”会给自己带来秽气或晦气,因此在关于洁净与污秽的想象中其实蕴含了“道德的判断”。
当代从事象征分类与身体研究的著名的人类学家玛丽·道格拉斯(Marry Douglas)认为“当人们在谈论肮脏和干净的时候,就是在进行道德的判断……这种脏和干净之间的界限是社会划定的,个人不可跨越,跨越了就‘越轨’了会受到谴责。[4]96-97她在其论文集《洁净与危险》中“说明了最低的私密的身体过程,能够赋予最复杂的和形而上学的解释。”[5]51她在该书的导论中仔细考察了肮脏及其与人类经验的其他领域的关联的卑微的问题,“对肮脏的看法,包含着对有序与无序、存在与非存在、形式与非形式、生命与死亡的看法。无论在什么地方看到肮脏的观念,它都是高度结构的,对它们的分析展示了这些深刻的主题。”[5]51道格拉斯还具体指出:“身体是一个模式,它可以代表任何有限的系统。它的边界可以代表任何有威胁的和不牢靠的边界。身体是个复杂的结构。它的不同部分的功能及其相互联系,为其他复杂的系统提供了象征的源泉。”[5]51
也正因为在关于洁净与污秽的想象中蕴含了“道德的判断”,所以世界上许多古代民族就有了针对女性、尤其是针对女性的特有生理现象的禁忌,如对月经、妊娠、分娩、产后等特殊时期的禁忌,这不独是古代以色列—犹太人特有的现象,而是一种普遍的社会文化现象。如中国直至明代,一代名医李时珍在其《本草纲目》卷52《人部》中还称女人月水“恶液腥秽,故君子远之,为其不洁,能损阳生病也。煎膏治药,出痘持戒,修炼性命者皆避之,以此也。”在中国,行经期间的女人或孕妇也不得参与家族祭祀这类严肃、庄重的场合,不得接近神龛、祭桌、祭品和巫师,否则的话就会亵渎祖先的亡灵,是对祖先的不敬。而且,经期内的女人或孕妇也不得参加婚礼等喜庆的活动。
著名的人类学和神话学家弗雷泽在其代表作《金枝》中也曾举出许多例子来说明女性月经和分娩期间的禁忌。如“澳大利亚的妇女在月经期间不许接触男人用的东西,甚至不得走在男人们经常走过的道路上。”妇女“在分娩期间要隔离,期满以后,所用器皿,全部销毁。在乌干达,妇女分娩或月经期间接触过的壶盆等物都得毁掉。”之所以要如此做的理由,是由于女性在月经和分娩期间“都被认为是处于危险的境况之中,她们可能污染她们接触的任何人和任何东西;因此她们被隔绝起来,直到健康和体力恢复,想象的危险期度过为止。”[6]314-315
而生女孩比生男孩的污秽程度加倍,所以不洁净的日期要延长一倍,所需隔离的时间也就更长。令人费解的是:为什么生女孩比生男孩的污秽程度加倍?有学者认为:“妇女在产后需要一段时间来获得加倍的精力。若妇女产下了女婴,则需要有一段时间来为下一个生产机会可能要产下的男婴作准备。”[7]pp.166-167这或许只是猜测而已,也是一家之言。
不过,我们也可以换个角度来思考,尽管前面提到的女性在经期和分娩期间的各样禁忌从其主要的出发点来看,首先是保护男人和各种神圣事物不受污秽的玷污,但在客观上这些禁忌对女性也具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因为这些禁忌以律法的形式要求男人不得在经期内及其之后的七天之内与女人同房,这既规范了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也是对女性身体的保护。
由上可见,即使在以色列—犹太这个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制的社会中,女性仍有一定的政治与宗教生活的空间。这提醒了我们:今天的人们在阅读诸如《圣经》或儒家经典等古代文明民族的经典时,读到这些经典中对女性不利的或负面的语言表述时,人们要格外小心,若以今天的眼光简单地以“男尊女卑”的术语来概括古代社会女性社会地位的共性,则未免有失偏颇。因为这其中或许有古代人类对身体对性别、对洁净与神圣等的集体无意识或下意识的考虑在其中……
[1]E·M.温德尔.女性主义神学景观[M].刁承俊,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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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971
A
1000-5072(2012)07-0134-07
2011-11-30
贺璋瑢(1956—),女,湖北嘉鱼人,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世界历史与宗教史教学与研究。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历史与性别——儒家经典与圣经的历史与性别视域的研究》(批准号:10FZS018);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资助项目《经典中的历史与性别》(批准号:09HI-03)。
[责任编辑 王 桃 责任校对 吴奕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