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黑龙江省碳金融体系的前提思考

2012-12-09 01:20:38黄颖利辛海荣
关键词:碳汇林农黑龙江省

黄颖利 辛海荣 韩 微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构建黑龙江省碳金融体系的前提思考

黄颖利 辛海荣 韩 微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40)

近年来,随着温室效应的加剧,森林作为固碳主体所起的作用与碳汇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国际和国内环境下,黑龙江省作为森林资源丰富的省份,充分利用森林资源优势对黑龙江省保持生态平衡和经济转型具有重要意义。针对黑龙江省碳金融体系构建前提的相关问题,结合其发展碳汇的潜力,以明晰碳资产的产权为前提,提出发展碳汇交易市场的基本观点。

森林碳汇;碳资产;碳金融

目前减少碳排放大致可通过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减少碳排放源,即减少能源消耗,如减少工业生产,或通过技术改造、技术回收处理二氧化碳;第二种是通过造林和再造林等措施来增加森林对二氧化碳的吸收量来抵消工业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研究表明:第二种方式要比第一种成本小得多,大概是其1/30左右,并不会对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发展速度造成太大影响,相对来说交易成本较小。因此以造林和再造林产生的碳汇增量对减排的影响为突破口,在明确黑龙江省发展碳汇的前提下,对其碳金融体系构建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经济转型起到带动和示范作用。

一、黑龙江省发展碳汇的现实前提

1.无林地面积大,造林潜力巨大

从可用于造林和再造林的无林地面积来看,目前黑龙江省森林单位面积蓄积只有80 m3/hm2左右,与世界平均水平相差近30 m3,另外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数据,黑龙江省可用于造林的无林地面积为179.51×10 000 hm2,按照《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林业碳汇项目(CDM),必须是造林再造林项目。所利用的土地必须是在过去50年以来的无林土地或1990年以来的无林地,而不是“1990年以后的荒山造林和更新造林”,因此和其他几乎没有可以用于造林的无林地面积的省市自治区,例如上海相比,黑龙江省发展碳汇潜力巨大。

2.树种适宜,符合项目要求

从树木的生长规律及地域特点来看,黑龙江省的森林是欧亚大陆北方森林的重要组成部分,生长期较长;从树种构成来看,森林大多是由落叶松组成,其固碳作用随树龄的增加而增加,且适宜的轮伐期在60年左右,CDM项目要求在项目期内不能采伐林木,甚至在项目期后的一段时间内也不能采伐,时间大体为50年到100年。而落叶松的生长期恰好符合CDM项目要求,除此之外,黑龙江省区域造林成本较低,介于100~264元/亩。

3.政策支持,碳汇大有可为

任何交易市场的建立都离不开社会大环境,从这方面看,黑龙江省发展碳汇具有政策优势,如二期“天保工程”停止主伐,并且给予一些抚育伐的政策,通过人工抚育的措施,提高林地生产力,则多生长的这部分森林的储碳功能可以变成碳汇,不仅可以为碳汇交易提前做工作上的准备,而且为我省经济转型提供新思路。

因此从以上三方面来看,黑龙江省适合开展林业碳汇项目且发展碳汇潜力巨大,将成为中国未来重要的碳増汇区域。

表1 各省市自治区可用于造林的无林地面积(单位10000hm2)①Table1 Non-forest land available for affoestation among cities(unit:10000 hm2)

二、构建黑龙江省碳交易市场的理论前提

1.明晰碳汇产权,把森林碳汇由产品变成商品

在农业经济时代由于人口数量少,人们任意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而感觉不到森林碳汇服务的稀缺,而如今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趋势以及森林碳汇服务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森林碳汇资源越来越成为一种稀缺性资源。由于并不是所有的碳汇都能用来交易,这里将黑龙江省森林碳汇分成三部分,即由已有森林提供的碳汇存量、由已有森林提供的碳汇增量和造林再造林产生的碳汇的增量。

第一部分是由原有森林提供的不具有商品的属性的碳汇,到目前为止,黑龙江省大部分森林都是自然林,森林碳汇还都是公共物品,具有外部性,为维持人际公平,其所带来的生态效益是每个人都有权享用的,因此这部分碳汇不能进行交易。

第二部分是由已有森林提供的碳汇增量,针对这一部分碳汇的资源配置不当,政府应采取税收和津贴的方式对林农和利益相关者进行补偿,否则长此以往将会造成“公地悲剧”,具体可采取的做法是对到目前为止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征税,其数额应等于该组织给社会其他成员造成的损失;而对造成外部经济的林农,采取津贴的办法给予生态补偿,如图1所示:

图1

根据供求定理,假设森林只提供碳汇服务这一种产品,OQ表示植树量,OP表示价格,D1为个人的需求线,D2为社会的需求线,S为供给线,D1和D2之间的垂直距离表示边际外部效应(通常是递减的),则社会所需的碳汇(植树量)为Q2,市场的均衡价格为P2,但作为生产者的林农由于交易成本过高等原因在市场上达成交易时的价格为P1,在P1的价格下仅愿提供的植树量为Q1,供给不足的部分为(Q2-Q1),价差为(P2-P1)。为使其所提供的植树量达到Q2,实现帕累托最优,如果对林农进行生态补偿T,则供给曲线变为S-T,这样林农的供给量才能和社会的需求量趋同。此时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企业或组织可以通过认购固碳量低的林地对其改造使其增加碳汇量使其外部影响“内部化”。

第三部分是由造林和再造林产生的可以明晰产权的碳汇是碳汇的增量,也是本文所研究的碳金融体系的标的物,即《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造林和再造林所生成的碳汇,因为这一部分是人为的,所以产权可以明晰,即造林产权归林农所有,碳汇权经认证后可转让。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碳汇造林需要按标准进行,项目实施前需要确定基线并做记录以便日后比较,并且碳汇林的整个生长过程中都要进行计量(可以利用卫星和相应技术,比如可以和Google earth合作),最后还要减去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碳泄漏,所得的净碳汇量才可以进行交易。

2.明确主体要素,提高市场效率

(1)我省碳汇的需求主体。碳汇的需求方可大致分为为三类:一是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二是各省自愿减排(VER)市场中的公司、政府、非政府组织或个人;三是碳排放市场上的投资者。由于各省目前也没有强制减排的危险值,因此我省的碳汇的需求方中第二类即自愿减排市场中的公司、政府、非政府组织或个人比重稍大一些,这些组织和个人通过购买VER不仅实行了生态补偿,而且会因为他们具有社会责任意识而提升了自身形象。从目前我省经批准的CDM国外合作方注册地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英国、奥地利、日本、瑞士、荷兰和德国。另外由于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正面临日益增加的减排压力,很可能在不久的将来需要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当需要承担强制减排义务时,黑龙江省碳资产的需求方中就会增加另一类主体,即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他们可以通过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

(2)我省碳汇的提供主体。碳资产的供给方包括两类:一类是到目前为止不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一方和同属强制减排义务的一方;另一类是碳交易市场上的投资者。不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一方可以直接或通过自愿减排提供碳汇给有强制减排义务的一方,同属于有强制减排义务的一方经过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其上限(所分配的排放权配额),就产生了盈余,这一部分盈余进行交易就使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一方成了供给方。这一类碳资产的供给形式可以是《京都议定书》下的项目(包括JI机制下的和CDM机制下的),也可以是非《京都议定书》下的项目;而市场上的投机者在将所购买的碳汇转手卖出时也构成了碳资产的供给方。

黑龙江省现在主要的供给方为第一类中的前一部分即不具有强制减排义务的一方,包括林农、造林公司、集体林场、国有林场和一些CDM合作项目。如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在上海世博会期间,通过世博自愿减排平台购买自愿减排量,赠与黑龙江馆,以抵消其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实现碳补偿;另外黑龙江省林业厅今年一月份决定出资在尚志国有林场管理局黑龙宫林场营造杨树碳中和林,为碳汇供给的增加起到了带头作用。与此同时,我省第二类的参与者即投资者还很少,因此通过构建碳金融体系可以吸引投资者的积极参与。

三、加快黑龙江省碳金融交易平台建设的建议

我国是CDM项目最主要的供给国,提供的碳汇已占全球碳排放市场的1/3左右,是世界低碳产业链上最大的供给方。而在我国当前批准的CDM项目中,排名在前四位的省份分别是云南、四川、内蒙古和湖南,黑龙江省的批准项目为66个,排名第15位,占中国所有批准项目的2.8%,且大多是成本较低的风电项目。造成这种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市场机制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交易所和天津排污权交易所为主体的交易中心,但这些交易所主要是以清洁能源机制为代表的基于项目的交易,而非标准化的交易合约,而且与西方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市场相比,在规模和功能上都相差甚远。因此我国应尽快构建和完善碳交易市场,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所,我省应建立与之相对应的高效的分支机构,建立独立的碳排放账户,强化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逐步与国内和国际接轨,建立具有国内乃至国际影响力、具有碳排放定价能力的碳排放产权交易市场,以提升我省在碳金融市场的话语权,让真正的碳汇潜力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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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Premise of Constructing the System of Carbon Finance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Huang Yingli,Xin Hairong,Han Wei
(Center of Forestry Economics&Management of Key Research Base of Humanistic&Social
Science of Colleges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Harbin Heilongjiang 150040)

Forests are drawing people’s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as the main parts of carbon sequestration.Therefore,making full use of the advantage in forests of Heilongjiang province has great significance in both ecology and economy.This paper aims at raising ideas about constructing the system of carbon finance and related issues combined with the potential of carbon sequestration on the basis of the property to be cleared.

forest carbon sink,carbon property rights,carbon finance

F832.1

A

1672-3805(2012)01-0055-04

2011-09-20

中央高校基础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编号:DL11GC03,DL10BC04);黑龙江省留学基金项目(编号:LC201039)

黄颖利(1971-),女,辽宁人,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碳金融、环境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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