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共亡国二十年祭:前苏联全民法治国家理论的法理反思

2012-12-09 02:44:35刘建辉张亚雄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6期
关键词:全民民主法治

刘建辉,张亚雄

(1.云南民族大学 法学院;2.云南民族大学 人事处,云南 昆明 650500)

全民法治国家论是前苏联反思斯大林大清洗时期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和戈尔巴乔夫推行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改革“新思维”的产物,是前苏联法制建设全盘西化的结果。它虽然随着戈尔巴乔夫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改革纲领的破产而流产了,但却为苏东剧变后幸存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制建设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和令人深思的启示。在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解体20周年之际,在当代中国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治国方略和社会急剧转型的背景下,从法理层面对前苏联探索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经验教训进行全面深刻的反思、从理论上厘清全民法治国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区别是很有必要的,也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一、全民法治国家概念的由来、内涵和本质

(一)历史由来。前苏联的全民法治国家概念是在前苏联领导人赫鲁晓夫提出的“全民民主国家”概念的基础上演变、发展而来的。其演化的逻辑大致是:人民民主国家→全民民主国家→全民法治国家。赫鲁晓夫执政时认为,当时的苏联社会主义已发展到了开始建设共产主义的阶段,国家的性质已发生了变化,它不再是列宁所说的一个阶级镇压一个阶级的工具,而是“一种协调社会阶级和阶层特殊利益的政治组织;”无产阶级民主或人民民主正在演变为“全民民主”、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正在演变为“全民民主国家”、共产党正在演变为“全民党”、“全民政治组织”。基于以上判断和认识,他在前苏共二十大的秘密报告中打着彻底清算斯大林主义的错误的口号,正式提出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是“全民民主国家”的著名论断。从此,“全民国家”这个概念就在前苏联流传开来,并在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前苏联严密控制下的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获得了广泛的认同。戈尔巴乔夫执政后,出于推行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改革纲领的现实政治需要,不仅把赫鲁晓夫尊为前苏联改革的“先驱”,全盘继承了赫氏提出的、包括“全民国家”思想在内的一系列理论主张,而且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全民法治国家的概念。这就是前苏联“全民法治国家”概念的历史由来。

(二)理论内涵。前苏联全民法治国家概念集中体现了戈尔巴乔夫及其领导下的苏共思考和探索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问题所形成的理论主张。其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全民法治国家就是“全民民主专政”的“民治国家”而非人民民主专政或无产阶级专政的“党治国家”。因为:民主是“改革的实质”、“改革的基础”、“改革的灵魂”、“改革的主要动力”,发扬民主“是国内政治中一项根本任务”,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无条件地实行彻底的公开化、民主化是政治体制变革的纲领。第二,全民法治国家是法律至上的国家。法制国家的主要标志是要切实保障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一切人无条件服从法律是法治国家的一项最高原则,无论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集体、党组织或社会团休,还是个人,都必须服从法律。第三,人权是全民法治国家的最高宗旨和根本价值目标。苏联改革的哲学根据是《共产党宣言》中的著名公式: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政治法律制度改革的最终目的和主要标准是全面充实人权,提高苏联人的社会积极性。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整个法律制度“应当保证严格遵守公民的个人生活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保障他们拥有电话、通信、通邮和打电报的隐私权。法律应当可靠地保护人的个人尊严。”[1]46

戈尔巴乔夫在政治法律上的“新思维”及其全民法治国家思想极大地活跃活当时的苏联法学家们的思维。他们纷纷从不同的角度为全民法治国家观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如H·C马列因认为,“真正的社会主义法制这一词句的深刻含义,首先是法律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其次,是切实执行这些法律”。[2]萨维茨基则认为,“法制国家”与“法治国家”是两个必须严格加以区分的概念。两者的区别在于,“法制国家”仅仅揭示了法律的形式价值,只强调要依法办事,忽视了依法办事所要实现的价值和目的。而“法治国家”首先要回答的根本问题是法是由谁创制的,为谁的利益服务的,其次才是指要依法办事。这两个概念相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措词表达更为充分、确切。[3]前苏联科学院国家法研究所所长B·库德里亚夫采夫等人也认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更加符合苏共第19次全国代表会议的精神和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改革目标的要求,有利于真正确立人民主权原则,确立符合民主和人道的社会主义的国家与法、国家与公民的正当关系。[4]

(三)本质特征。平心而论,虽然“全民法治国家”这个概念在提法上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个别论断不尽相符,有值得推敲和商榷的地方,但全民法治国家论者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归结为民主、法律至上和人权保障三者的有机统一,认为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人权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和首要核心、法律是法治的基本手段,这无疑是正确的。此外,以库德里亚夫采夫为代表的前苏联法学家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原则归纳为法律至上原则、国家与政府守法原则、人权保护原则、国家与个人相互负责原则和法律监督原则,这无疑也是正确的。当代中国之所以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念取代传统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概念,之所以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显然也是吸收和借鉴了前苏联法治国家理论的某些合理内核。前苏联“全民法治国家”论值得推敲和商榷的地方在于: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任何国家都是特定阶级的国家,都是为特定阶级利益服务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对绝大多数人实行民主、对极少数人实行专政,但绝对不是什么“全民民主国家”,而是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新型政权。民主是国家的一种形式,与专政有着密切联系。对一个阶级讲民主,必然要对它相对立的阶级讲专政,民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因此,一般的、超阶级的、共同的、纯粹的“全民民主”是不存在的;一般的、超阶级的、为一切人服务的全民国家也是不存在的。此外,作为民主制度化保障手段的法律不过是统治阶级的国家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同样也具有阶级性。所谓“法的统治”、“通过法律的治理,”只能是体现统治阶级的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法律的“统治”和“治理”,而不可能是什么体现全民意志和利益的“全民法”的“统治”和“治理”,抽象的、一般的、超阶级的法治或法治国家是不存在的。而且,被人们公认为法治的最高价值目标的人权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也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所谓普世化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人权标准是不存在的。所以,在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相互对立客观存在的历史条件下,如果完全忽视法治国家的政治内涵,彻底抽调法治国家的阶级内容,那么,所谓“全民法治国家,”很可能本质上就是一个资产阶级法治共和国的翻版。

二、全民法治国家论的理论根源

(一)直接理论根源。前苏联全民法治国家观最为直接的理论基础是戈尔巴乔夫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改革纲领。这个纲领的要点包括: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方面实行“多元化”,主张各种意识形态一律平等、自由竞争,否定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指导地位;经济方面推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否定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政治方面实行议会制、总统制、多党制、自由选举和三权分立制度,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对外政策方面鼓吹“全人类的利益高于一切”以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趋同论”,主张国际关系“非意识形态化”、“人道主义化”;改革目标方面宣布要建立一个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崭新社会”,走介乎西方资本主义与传统社会主义之间的“第三条道路。”

(二)深层理论根源。前苏联全民法治国家观深层次的理论根源是当代西方广为流传的民主社会主义思潮,因为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改革纲领不过是民主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价值理念、政策主张等的具体化。民主社会主义(社会民主主义)是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社会党(包括社会民主党、工党)的思想体系的总称,是对马恩经典作家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学说的一种“修正”。它把社会主义运动的科学原则与价值原则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认为社会主义仅仅是一种“道德伦理”或“价值体系”,而不是思想、运动、制度、价值的有机统一。它所理解或主张的社会主义具有以下六个基本特征:1、社会主义并不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必然性而是一种道德需要,是对现代社会贬低人格的一种道德抗议;社会主义的本质不是政治、社会和经济的联系,而是一种以自由、公正、互助为核心内容的道德价值;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充分肯定人的存在、人性以及人的价值尊严、旨在消除社会关系中的矛盾,实现人与人之间的超阶级的团结的社会。2、社会主义的基本价值是自由、公正(平等)、互助(博爱)。这些价值实现的主要手段是民主。社会主义就是通过民主化手段实现这些基本价值的人类解放国际运动。3、社会主义必须“摒弃一切阶级的专政,也摒弃一切专政的阶级”,彻底的民主改良是资本主义通向社会主义的基本途径。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核心,实质和目的。4、社会主义应该实行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的“混合经济制度”,通过对经济活动的民主监督取代消灭私有制,而不是通过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来根除私有制。5、社会经济生活的民主化是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重要条件,用共同参与的经济民主补充议会民主是调和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矛盾关系的重要手段。6、社会主义的目标就是普遍的福利,福利所做的一切就是社会主义。总之,在民主社会主义者们看来,所谓“社会主义,”就是资本主义的改良或资本主义的变种。民主社会主义的不少主张虽然不乏合理成分和诱惑力,但历史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这些不过是民主社会主义者们一厢情愿的良好愿望,离开了科学社会主义运动,他们的许多美好主张将因为缺乏实现的现实途径而沦为空想。

三、前苏联建设全民法治国家的经验教训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必须认清全民法治国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区别。“全民法治国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似而神不似,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思想理论基础不同。全民法治国家观以人道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改革“新思维”和民主社会主义思想为理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观则以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2、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解和界定不同。全民法治国家论者否认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科学性、无产阶级专政(在当代中国称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必然性、共产党领导地位的合法性和民主、法治、人权的阶级性,抽象地解释国家、民主、法治、人权等问题范畴,并在此基础上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解、界定为民主、人权、法律至上相统一的、超阶级的全民民主国家。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3、制度载体不同。全民法治国家的制度载体是:经济制度层面,实行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层面,实行以多党竞争、分权制衡、自由选举、司法自治等为特征的议会民主制;社会制度层面,实行以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政治、文化和价值观念相结合为标志的资本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载体则是:经济上,实行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政治上,实行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等在内的、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社会制度方面则表现为以中国特色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价值观念相结合为标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4、目标定位不同。全民法治国家论者鼓吹民主、人权、正义等法治的基本价值是超阶级、超民族、超国家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或“全人类共同利益”,其最终的理想目标无非是想建立一个西方版的资产阶级法治共和国;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目标则是运用法律手段来加强、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巩固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保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的基本人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只有首先从理论上厘清什么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谈得上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顺利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真正建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二)必须牢固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地位,始终把握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和具体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个理念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5]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当代中国法治理论的精髓和灵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只有准确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具体内容,才能在实践中坚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仰,始终保证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在正确的轨道上顺利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个历史阶段都必须坚持反“左”防“右”方针。因为:“左”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法制可以毁灭社会主义;“右”的全盘西化式的法制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用“左”的一套搞民主法制亡党亡国,用“右”的一套搞民主法制也可以亡党亡国。[6]在当代中国,虽然“左”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已没有什么市场了,但认为民主社会主义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探索,也是一种社会主义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和方向就是民主社会主义的“右”的观点,主张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建设所谓全民法治国家的“右”的主张,却足以引起人们的警惕。

(三)必须坚持和完善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领导。当代中国的法律是执政党意志与人民意志的有机统一,当代中国的法治是一种转变和完善执政党执政方式、巩固执政党领导地位与国家政权的更为有效的手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宗旨是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顺利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如果否定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必然性,中国的政治体制就会发生根本性的变革,国家就可能出现一盘散沙、四分五裂、各霸一方的局面,已取得的所有积极成果都可能会葬送掉。诚如邓小平所言,“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4]268因此,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以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首要目标,不能象戈尔巴乔夫领导的苏共那样主动提出实行多党制、修改宪法第6条、放弃苏共法定的领导地位,否则,就会步苏共亡党亡国的后尘。总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内容,三个方面相互补充、相互支持,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本质特征。

[1]苏共第19次全国代表会议文件和评论[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8:46.

[2][苏]H·C马列因.苏联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法制[J].法学译丛,1987(5).

[3][苏]B·M·萨维茨基.司法与改革[J].法学译丛,1988(1).

[4][苏]B·库德里亚夫采夫,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原则[J].法学译丛,1989(1).

[5]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M].北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6:8.

[6]郝铁川.秩序与渐进——中国依法治国的几个问题[J].法学论坛,2008(1).

[7]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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