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茁卉/朱欣然/冯丹丹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北京 101149)
越南是我国邻邦。其国内矿产资源丰富,且需要引进国外投资发展经济,中越两国在矿产资源领域有广阔的合作前景。但投资越南矿业面临着越南国内法律体系不完善,环境门槛提高,中越两国经贸问题及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全解决的挑战。因此可以说,投资越南矿产资源领域的机遇与挑战并存。
越南,全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首都河内,是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之一。位于中南半岛东部,北与中国接壤,西与老挝、柬埔寨交界。东南临南中国海,西南临暹罗湾,扼太平洋、印度洋水上交通要冲,沿海良港众多,具有重要的战略位置。
越南是发展中国家,其经济以农业为主,市场规模较大。越南从1986年开始实施革新开放路线,实行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和小业主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外资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体制,国民经济稳定增长。1996年越共八大提出要大力推进国家工业化、现代化。2001年越共九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定向的市场经济体制,并确定了三大经济战略重点,即以工业化和现代化为中心;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发挥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建立市场经济的配套管理体制。经过二十多年的革新,越经济保持较快增长。1990-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7%,经济总量不断扩大,三产结构趋向协调,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形成了以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
1.2.1 越南矿产资源赋存状况
越南成矿条件的多样性使得越南矿产资源丰富。据统计,越南现已发现的矿种超过120种,主要的矿产资源有煤炭、石油、天然气、铝土矿、铁矿、铜矿、镍矿、稀土、钛、锰、铬、磷、铅、锌、宝石等。这些矿产资源的分布不均匀,主要集中分布于越南北部、中部地区,南部仅零星散布,北方主要以黑色、有色、稀土金属矿为主,而南方则主要以铝土矿和金矿为主。总体来说,越南矿产资源具有四大特点,即矿床分布面广;矿带集中,大中型矿床比例大(占一半以上);共生、伴生矿床多,富矿和易选矿比例高;邻近铁路、海港。但是属世界级的大型矿床较少,大多数矿床属于中、小型。但其中有些矿产具有开发潜力,如油气资源、铝土矿等。
越南的油气资源主要分布在东南沿海和红河、湄公河三角洲地区,截至2010年底,越南石油与天然气储量分别为600百万吨和0.6万亿立方米,在世界总产量中所占份额并不高,但由于开发利用程度不高,因此油气资源储采比较高,资源保障程度高(见表1)。
另外,越南的铝土矿资源比较丰富,在世界排名第四位。据美国地质调查局统计,截至2010年底,越南铝土矿储量为2.1亿吨。主要分布在北部高平、谅山省和西园地区林同省、达农省、多乐省以及嘉莱省和坤高省境内。矿石类型以三水铝为主,矿石质量较好。目前越南铝土矿产量并不高,以2010年为例,产量为3万吨,但其开发潜力很大。据悉,从2001年起越南把西园地区三水型铝土矿的开发列为国家鼓励引资的项目,引起了很多外国公司的兴趣。
表1 截止2010年底越南能源矿产储量及产量
1.2.2 越南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状况
2005-2009年期间,越南主要矿产产量基本保持稳定。天然气产量稳定增长,2009年达到80.1万立方米。2005-2008年原油产量略呈下降的趋势,在2009年产量又有所回升,但仍未达到2005年135800千桶的水平。越南的优势矿产—铝土矿近年来产量稳定,2007-2009年年产量一直保持在80000吨的水平。2009年,矿产产量增加的主要有:精炼铜172.7%、水泥19.7%、粗钢11.1%、无烟煤9.9%、原油9.4%、天然气6.8%;显著减少的有:锆68.2%、铅45.8%、铬矿石33.6%、锡金属15%、重晶石12.5%(见表2)。
随着经济发展的不断提速,我国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量增长迅猛,未来一个时期内资源瓶颈问题将会更加突出。为此,我国应当鼓励矿业企业“走出去”,建立长期稳定的国外矿产资源供应基地。由于地理因素及越南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与越南在矿产资源领域有广阔的合作前景。与此同时,越南国内法律体系不完善,环境门槛提高,以及中越两国经贸问题及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也给我国投资越南矿业带来了挑战。
表2 2005-2009年越南矿产产量
2.1.1 地理优势
越南是我国的邻邦,越南北部与我国广西、云南两省区为邻,中越边界长1347公里。且越南的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分布在北部和中部。目前中越边境已形成东、中、西3条重要的通道,分别是:东线是从中国广西东兴经越南芒街到越南下龙湾、海防、河内;中线是从中国广西凭祥经友谊关到越南谅山、河内;西线是从中国云南省河口经越南老街到河内,前者是公路,后两者有公路和铁路相通。
2.1.2 政治经济优势
我国与越南是友好邻邦。近年来,两国政治互信不断加深,各领域交往日益扩大。1950年1月18日,中国第一个与越南建立外交关系。20世纪90年代初,中越关系正常化。1999年初,中越两国确定了新世纪将按照“长期稳定、面向未来、睦邻友好、全面合作”的“十六字方针”来发展两国关系。长期以来两国领导人一直致力于使两国关系朝着这个方向发展,两党之间政治互信度高,建立了紧密的交流渠道。这为我国矿业企业投资越南提供了良好的政治环境。
另外,越南是东盟成员国。长期以来,我国与东盟关系发展顺利,并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中国参与大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国家报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等一系列协议,为我国矿业企业投资越南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创造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和更加稳定、开放的投资环境。
经济方面,中越两国的贸易与投资稳定发展。中越两国的进出口贸易额从1991年的3200多万美元增长至2010年的300多亿美元,增长了近100倍,两国贸易关系发展良好且保持稳定态势。另外,中国在越南的合作承包工程总额目前已经超过200亿美元。
2.1.3 越南投资环境改善
越南于2005年11月29日第十一届越南国会第八次会议上通过了新的《越南投资法》,并与2006年7月1日起生效。与旧的投资法相比,新的《越南投资法》有以下几个特点:同时适用于对越投资和越南对外投资的国内外投资者;在解决争端时,外国投资者有自主选择仲裁组织的权力;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废除与越南政府签定的国家协议不相符的各项政策等。总之,新《投资法》降低了外资准入门槛,扩大了优惠政策,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为外资进入越南市场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改善了越南的投资环境。
2.2.1 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修改频繁
近年来,越南加快民主与法制建设。据统计,仅2010年越南国会就讨论并通过了约20部法律。法律的修订必将引起投资环境的变化,特别是越南对《矿产资源法》的修改,使我国投资越南矿业面临新的形势。越南于2010年11月17日第十二届全国大会第8次会议通过了新《矿产资源法》,取代了1996版《矿产资源法》,并与2011年7月1日生效。新的《矿产资源法》共11章,86条,与1996年《矿产资源法》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提出矿产品出口政策按照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原材料有限满足国内需求的原则执行;二是将矿产资源提高到战略高度,提出矿产战略要与社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和计划以及和地区总体规划相一致,在满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矿产资源需求的同时,经济节约地开采和使用矿产资源,并要求制定矿产总体规划;三是重视矿产资源保护和矿业开采中的环境保护。新《矿产资源法》的第三章和第六章分别就未开采的矿产资源保护和矿业活动中土地、水和技术基础设施使用的环境保护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
2.2.2 投资越南矿业的环境门槛提高
越南政府越来越重视矿业开发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投资越南矿业的环境门槛提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越南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中详细规定了对未开采的矿产资源保护和矿业活动中土地、水和技术基础设施使用的环境保护以及采矿结束后的环境恢复问题;二是越南财政部于2011年下发指导执行政府关于矿产开发企业征收环保税的74/CP号议定的通知,并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对矿产开发企业征收环保税的计算方法是:一定时间内开发的每类矿产的数量乘以每类矿产需上缴的费用额度。计税的矿产数量为实际开采的原矿数量,金属矿不区分开采技术和地区差别。原油的环保税为10万盾/吨,天然气、煤气为5万盾/吨,铁矿为4万-6万盾/吨,锰矿为3万-5万盾/吨,钛矿为5万-7万盾/吨,煤炭为6000-10000盾/吨,铅锌矿为18万-27万盾/吨。
2.2.3 经贸及历史遗留问题加大了中国对越投资难度
1991-2010年中越两国的贸易额增长了近100倍,但越南对我国的贸易逆差越来越严重。据统计,越南从中国进口总额已超过越南对中国出口量的3倍,且其总体贸易逆差也大部分来自中国。这种状况导致越南担心过多的中国制造商品将对其国民经济发展造成威胁。另外,中越两国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全部解决,比如南海诸岛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问题,在一些媒体鼓动民族情绪的言论以及越南国内反华势力的鼓动下,越南国内滋生了反华情绪。这些都给我国企业对越南投资造成了困难和阻碍,也影响我国企业投资越南的信心。
(1)对越南矿业投资环境详细考察,作好投资可行性分析。由于目前越南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修改频繁,相关政策时有波动。因此去越南投资的中国矿业企业,应当在投资前首先对越南的矿业投资环境作详细地考察,包括对越南政策环境、矿业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设施状况(如水电供应情况、交通运输情况等)进行充分地考察和科学地分析,权衡利弊,进而作出是否投资的决定,避免盲目投资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充分利用地理优势,扶持有实力的边境企业。越南与我国云南、广西两省(区)接壤,而这两个省(区)也是我国矿业经济比较发达的省(区),因此可以对这两个省(区)具有潜质和规模的矿业企业给予政策扶持,鼓励它们“走出去”利用越南矿产资源。
(3)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越南越来越重视经济发展中的环境保护问题。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可避免地会对当地的土壤、植被、河流等造成影响。因此,中国矿业企业在越南投资时,要了解并遵守越南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保护当地生态环境,对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其他的环保影响,要事先作好科学评估,并选择好解决方案。
(4)政府与企业联动,打开越南矿业市场。政府方面,要鼓励国内矿业企业投资越南矿业,并充分发挥外交的作用,针对越南法律法规修改频繁的状况,及时公布越南政府关于矿业投资的政策信息,为我国矿业企业建立良好的对外联系渠道,指导矿业企业选择正确的投资方式,并保护我国矿业企业在越南投资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企业方面,矿业企业是矿业市场的主体,有去越南投资意向的企业应当主动跟踪研究越南矿业投资环境,关注越南矿业投资政策法规的变化,并研究对策方案,加快“走出去”步伐。
[1]王正立,陈从喜,耿卫红,张迎新,曹庭语.东南亚国家矿业投资环境分析[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8.
[2]吕余生,农立夫.越南国情报告(2011)[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3]姜国峰.在越南投资矿产活动的法规和政策[J].世界有色金属,2008(12):71.
[4]许梅,陈炼.越南的投资环境与中国企业在越投资情况分析[J].东南亚研究,2008(5):22-27.
[5]崔福斌,马义飞,阮胡玉.中越矿产资源合作开发研究[J].煤炭经济研究,2011(4):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