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组织化:政府主导式基层农民组织化困境——以汶川地震后四川XM乡灾后重建为例

2012-09-06 05:49:18张大维郑永君谢洪波
关键词:乡政府组织化居民点

张大维,郑永君,谢洪波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社会政策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9)

农民的组织化问题一直是学界和政界较为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农业人口共有6.7113亿,占我国人口总数的50.05%。农村地区地广人稀,占我国面积的大部分。①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1》,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1年。庞大的农民规模,广阔的农村地区,使得乡村治理更加艰难。农民组织化涉及农村政治、经济以及乡土文化。在当代中国,如何推进农民的组织化是一个不仅关系到“三农”问题的解决,也涉及优化国家治理结构、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现实问题。在灾后重建背景下,研究农民组织化对灾区重建、乡村治理和农村发展都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汶川地震后的灾后重建,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农民组织化的代表性个案。在灾后重建中,政府需要将农民组织起来,而农民自身也需要相互支持。在面临严重自然灾害时,农民的组织化形态究竟是怎么样的呢?政府主导式基层农民组织化的主要困境又是什么?该如何应对和解决呢?

一、文献回顾与核心概念

(一)文献回顾

回顾以往学界对农民组织化问题的研究,主要从两个视角展开:政治维度和经济维度。在政治维度上,主要研究包括乡村治理、村民自治、新农村建设等方面。例如,张晓忠和杨嵘均认为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水平有助于乡村治理结构的改革,对乡村政治、经济、文化产生积极的作用,为乡村善治提供社会基础。②张晓忠、杨嵘均:《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和乡村治理结构的改革》,《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7年第6期。上官酒瑞认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对乡村政治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乡村民主政治的完善。③上官酒瑞:《农民组织化与乡村政治发展》,《理论探索》2006年第3期。高黎认为村民自治的关键即是农民组织化,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村民自治可归结为农民政治组织化与经济组织化的发育问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家制度应该促进而不是束缚这一趋势。①高黎:《村民自治关键:农民组织化》,《江苏农村经济》2005年第9期。

在经济维度上,主要研究包括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经济组织化的模式、农民组织化的经济功能等方面。例如,熊红颖等人认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能给农民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包括争取利润、规避风险和提供信息;农民经济组织化的模式包括“企业+农户”型、“农村专业协会+农户”型、“农民经纪人+农户”型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型四类。②熊红颖、寿志敏:《从经济意义上浅析农民组织化问题》,《商场现代化》2007年第2期。

总体上看,学者对农民组织化问题有着如下的共识: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低,表现为组织少,分布不均,组织规范差,农民参与度低;③高宝琴:《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升:乡村治理的生长点》,《齐鲁学刊》2010年第2期。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包括政治组织化和经济组织化。④程同顺、黄晓燕:《中国农民组织化问题研究:共识与分歧》,《教学与研究》2003年第3期。从经济的合理性和政治的正确性来看,农民都应该组织起来,但农民的组织化也必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先经济组织化,再政治组织化。⑤王桂林、师继锋:《中国农民组织化的两条路径研究》,《农业经济》2006年11期。

但是,以往的研究主要在宏观和中观的层面上进行理论性分析,缺乏微观层面上的农民组织化案例的讨论。在研究视角上也较为单一和单调,缺乏一种综合性的视野。笔者拟通过在微观层面上,对农民日常生活层面的组织化过程和结果中主体互动进行考察,深入揭示现阶段农民组织化的困境。

(二)核心概念

组织的概念分为静态和动态。静态意义上的组织,即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各种类型的组织机构,是按照一定的目的、程序和规则组成的能够随着环境变化而不断进行自我适应与调节的开放性群体。它克服了单个人行动的无序和低效率,以最高的效率来实现共同的目标。动态意义上的组织,是若干人按一定目的、规则和程序集合起来的一种活动过程,之所以要组织起来,是因为组织相对于个人在实现目标上的高效率优势。⑥吴琦:《农民组织化:内涵与衡量》,《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组织化既是群体的一种整合有序的状态,也是由非组织化状态向组织化状态转变的过程。在灾后重建的具体语境下,组织化指一群散乱的个体被整合成一个强大的集体,这个集体不仅能够抵御自然灾害,而且也能够代表其所有个体成员与其他的组织进行权利和利益的博弈,防止该组织成员的权益遭受侵害。组织化整合有序的内涵带来的必然是高效率、高质量、资源合理配置利用的重建。

与组织化状态相对的是碎片化,即群体处于一种分割、无序、混乱状态,这种状态下的重建是低效能而高消耗的。根据实地观察,笔者发现重建中的某些村落,既非分割、无序、混乱的碎片化状态,亦非完全的整合有序的组织化状态。于是,笔者提出了“准组织化”的概念来表示这一状态。

图1 农民组织化的三种形态

另外,根据组织过程中组织动员方式和进化形式的不同,组织还可以分为自组织与被组织。自组织即是自我组织,群体内部自发形成内聚力而组织起来,组织化的行动完全建立在组织成员个人意愿的基础上,因而组织往往能够运转协调并具备持续发展的动力;被组织指群体在外部力量干预下被动地组织起来,根据这一目的与自身意愿的符合度,组织成员可能是愿意也可能是不愿意但被迫参与到组织当中,这时各主体基于不同利益的互动则成为关注的焦点。

二、案例分析:政府主导式农民组织化过程与结果

2009年7—8月,笔者和研究团队成员一起对四川省XM乡的案例村庄进行了个案访谈和田野观察。2010年2月,笔者再次对XM乡进行了回访和二次观察,了解灾后重建的近况与效果,并收集到了居民点村民上访的资料。2012年1—2月,笔者第三次对XM乡进行了跟踪观察,着重考察了重建的效果,并了解了居民点村民的上访结果。为了对个案进行学理性分析,研究过程中还收集、查阅了大量文献资料。

本文运用个案比较方法,在个案事件叙述中去发现农民组织化的形态及其运作逻辑。研究对象是选取的四个案例,其中,个案一为所有散点农户的重建及其组织形态,个案二是乡村居民点的重建及其组织形态,个案三是集镇上老街和新街的重建及其组织形态,个案四是居民点重建村民的一次上访及其组织形态。

(一)案例一:碎片化——散点农户的重建

XM乡是丘陵地形,很少有平坦的土地,为数不多的平坦土地绝大部分作为农田。汶川地震后,XM乡作为重灾区展开了重建的工作。大多数的农户就近在房屋原址或原址旁开始房屋的重建。受地理条件限制和惯性影响,农户们原来的房屋本就星星点点的分布在各处,重建的房屋也呈现这种离散的分布。村民们重建的房屋,首先在地理位置上并没有被整合到一起。在重建的过程中,不管是经济上的支持,还是具体的出工出力,离散分布的农户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的参与。不论地理区位上是否相隔很远,亲属是重建中利用较多的力量,而距离较近的邻里之间的相互支持却较少。分散重建的农户呈现出一种碎片化的状态,缺乏组织,分割而无序,重建缓慢而低效。

(二)案例二:准组织化——乡村居民点的重建

居民点是重建的另外一种组织形式。据村民说:“以‘居民点’的形式重建,将会重新选址、统一规划、整体重建,上级政府 (省市级政府)会给予相当的政策支持”,“如果报到省级政府,就会有优惠政策”,“好像说优惠三万五”,“另外一个村就有这样的居民点,国家还拨了钱的”,“居民点建成以后就可以实现‘三通’……通电、通水 (自来水)、通路”。①此为笔者的访谈实录,下同。美好的愿景和规划还是吸引了一批重建的农户。

SH村居民点吸引了本村十二户居民来此重建房屋。居民点选在了距离集镇约2公里,靠近公路的一大片荒地上。荒地是有主土地,在此处重建的居民通过用土地与所有者交换,或折算成现金支付的方式解决了宅基地的问题。此过程中也发生了矛盾,一名本来打算在此重建的农户因土地的原因而返回到以前的宅基地上进行重建。重建居民L说:“他们这些人太麻烦了,现在都这样,如果以后房子修好了,挨着一起住更麻烦,还是回去原来的地方”。虽不顺利,但总算也凑到了十二户的居民点重建户。

村委会联系建筑公司与重建居民签订重建合同,村委书记以个人身份作为第三方见证。重建开始顺利,一段时间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重建停了下来。由于在是否增加支付上的分歧,重建农户和建筑公司双方开始扯皮。建筑公司老板觉得自己亏了,就一直拖着,“不退合同,不想让灾民自己修,就是拖……”,村民们“找村上,村上说管不了,找乡上,乡上说找老板”。重建农户中,有的增加了一定的支付资金,有的与建筑公司老板有熟人关系,因而十二户的房屋出现了不同的重建进度。

重建过程中,农户之间也会相互支持,但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的,涉及自身利益则只顾自己。高中学历的一名农户私下对笔者说:“农村里面的人没知识,啥子都不懂,整天为了些鸡毛蒜皮的事情吵来吵去的,居民点本来多好的事情……”。

居民点在地理位置上将农户们整合到了同一个地方,区位上的趋近必然使农户们的交流互动增多,重建中亦会一定程度地相互支持合作。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发挥了组织的作用,整合、促进农户的相互支持合作是上级政府居民点重建政策的意义和初衷。但基层政府对居民点建设往往进行了过度的组织,留给村民自由发挥的空间不足,导致重建中农户们因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而相互不合作。

基层政府还过度介入到重建市场中。居民点重建初期,村民、建筑公司、村委会、基层政府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合作模式,而重建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村民与建筑公司交恶,村委会作为第三方推卸责任,而基层政府在重建中的政策附加和利用使村民对其不满。他们之间的合作就这样破裂了,整合的愿景却面临离散的结果。

基于上述种种,笔者认为乡村居民点处于一种准组织化状态。

(三)案例三:被组织——集镇上老街与新街的改造

距离XM乡政府所在地不远处是集镇,地势较为平坦,房屋密集。集镇上有两条街,位于较高处是老街,较低处是新街。集镇重建由乡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样式和楼层高度,以期望达到整齐划一、美观大方的效果,并有利于公共设施建设,主要是道路和下水道建设。在重建还未完全展开之前,XM乡集镇重建效果图就已经张贴出来。蓝图所显示的重建预期效果赏心悦目、令人期待。虽然乡政府对集镇农户的重建房屋进行了统一的规划,但却没有如SH村居民点一样统一找建筑公司来修建,而是由各户参照规划自行修建。乡政府通过控制国家灾后重建补贴发放来保证集镇农户重建的进度。

遗憾的是,统一的规划却出现了不同的重建效果。老街上的农户基本上都重建了房屋。新街上的住户原本都准备重建,但因为某农户对统一规划中自己房屋的街沿会在原址的基础上后退半米不满意,决定不遵照规划重建。新街上的其他住户,部分受其影响要么不重建,要么也不按规划来。正如新街的张师傅说:“新街上这些人心不齐,都只想到自己的小算盘,一点小亏都吃不得”。对于这种情况,乡政府自觉也管不了,毕竟是农户他们自己的宅基地。不同的重建效果在日后灾后重建的推进中逐渐显现出来。老街的重建进度较新街快,且老街统一规划,房屋整齐划一,道路、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也很好地修建起来。新街进度慢,重建房屋并不整齐,还间隔着地震受损却未重建的房屋,街沿不齐使得街道也难于修建。

新街和老街的灾后重建同样是被组织,都是在乡政府的高度干预、过度组织下进行的,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效果,的确令人意外。这种被组织具有盲目和一刀切的性质。乡政府本应是管理者和协助者,在灾后重建的规划组织方面却起了主要的设计规划组织的作用。作为重建主体的农户反而成了被动接受乡政府计划、规划的群体。重建中不同农户有不同需求。老街房屋旧,受损较为严重,基本都需要重建,住户们很快达成了统一的看法,统一重建,效果较好;而新街房屋既有新房又有旧房,受损情况不一,加之宅基地的问题,住户们没能统一重建,效果不尽人意。由此说明,只有契合重建主体的需求才能有效组织,将其整合起来进行高效有序的重建。

(四)案例四:自组织——SH村居民点的一次上访

集镇重建的进度远远快于居民点。了解到SH村这次上访距第一次调查已经过了半年时间,集镇上的房屋基本重建完成,都在进行收尾工作。而居民点的房屋大部分修完了第一层,有一两户修完了两层,只有一户基本完成了房屋的重建。集镇上的居民都是自行修建,居民点的居民由签约的建筑公司统一修建。由于建筑材料上涨建筑公司停止修建,村民们交涉未果,就自行找其他公司或自行继续修建。村民和建筑公司产生经济纠葛,建筑公司欠每户一万左右的钱款。由于基层政府在签订合同时介入其中,处于尴尬的境地。村民没能通过乡政府解决这一问题。

因此,村民们因共同的经济利益而迅速组织起来,去市信访办上访。先是打信访电话,打电话解决不了后就亲身过去,“弄上一大群人去闹一下”。村民认识到要组织起来才能共同讨回权利。通过上访,在回乡以后,县公安局帮助找到了建筑公司责任人,但其无力支付欠村民的债务,向乡政府借得四万块钱,归还每户村民几千元。尽管仍未完全结清欠款,这次上访算是以村民的小规模胜利结束。村民说: “总是要解决的,他们几个再不愿意动就算了,那下次就准备到省上去”,“你不给我们解决我们就上整,整到哪一级就再说”。截止到2012年春节期间,笔者最后一次回村访问,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面对具体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受损的时候,居民点的农户自发组织起来通过群体的力量来讨回受损利益。组织化正是通过整合群体来代表其所有个体成员与其他的社会组织进行权利和利益的博弈,防止该组织成员的权益遭受侵害。居民们自我组织起来上访使得这一群体有了一定的组织化因子蕴于其中,这却是乡政府所不愿看到的。

综上,笔者以表格形式简要比较各个案的基本要素,见表1。

表1 四个案例的基本要素及其对比

表1是重建村民的组织化状态的一个共时性、结构性、静态性的呈现。个案中农民的组织化是一个变化着的过程。原子化的重建灾民经由政府的过度组织而成为准组织化状态 (Ⅲ);低度组织而维持原有的原子化、碎片化状态(Ⅳ);灾民通过自我组织而成为组织化状态,缺乏政府和市场的引导而造成集体行动 (Ⅱ);经由自我组织和四大主体的引导而成为良性组织化状态 (Ⅰ)。其中,状态Ⅱ、Ⅲ、Ⅳ在灾后重建中实际存在。状态Ⅰ是良性组织化的形成路径,却因为缺乏治理主体的引导而难以实现。接下来,笔者将通过图示来动态呈现上述个案中重建村民的组织过程及组织化状态的变化。见图2。

图2 重建村民组织过程及组织化状态变化

三、运作逻辑:组织过程中四个互动主体的博弈

上述个案中,村民组织化过程中包括四个主体:农户、乡政府、村委会、建筑公司。四个主体的互动博弈共同构成了村民组织化的运作逻辑。

(一)重建农户——半熟人社会中的小农

“小农”是理解中国农村的一个重要概念。我们将中国传统封建社会农村自给自足的经济形态称之为“小农经济”,由这种经济关系推至农村的社会生活,则是封闭、分散和孤立的生活形态。这种社会生活状态下的农民形成的保守、封闭、“各人自扫门前雪”的思想则称为“小农意识”或“小农思想”。与之类似,国外学者斯格特提出了“道义小农”、波普金提出了“理性小农”的概念,从而形成了著名的“斯格特—波普金论题”。①郭于华:《重读农民学经典论题—— “道义经济”还是“理性小农”》,《读书》2002年第5期。经历了“大集体”、 “人民公社”的社会主义改造,然后到改革开放后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再到2006年1月1日取消农业税,我国农村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但“小农”这一概念及其内涵仍是当下农民的真实写照。小农的观念、小农的思想意识乃至小农的行为方式,这一延续了千年的“小农文化”忠实地传承到了现实的农民头脑之中。重建中的村民也不例外。他们保守、分散而封闭,重私利而轻公义。不管是散点农户、居民点农户还是集镇农户都是如此。

“半熟人社会”是贺雪峰教授提出的概念,是由自然村落中“熟人社会”的概念引出的。半熟人社会的基本内涵是,在行政村中,村民相互认识而不熟悉,共享一些公众人物,但缺乏共同生活的空间。②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理解村委会选举的一个视角》,《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半熟人社会还有更丰富的内涵。改革开放,农民工大量进城,农村这个本应该封闭、平静的地方的人口流动也变得频繁。大量的人口流动打乱了乡村结构秩序,人与人的熟识关系由于这种流动变成“听说”或“认识”。灾后,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回归乡土进行重建,形成一个半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不熟悉,本来熟识的也因为长期时间空间上的区隔变得陌生,从前的社会关系因长久未经营而断裂。这样的一个半熟人社会,农户们也都是“面合心不同”,灾后重建想要组织起来相当困难,特别是缺乏政府组织的散点重建农户。

(二)基层政府——行政化的治理矛盾体

对于我国广大农村的基层政府 (即乡镇政府)而言,治理好当地农村,保证农村社会稳定成为其工作的重中之重。中央政府对农村稳定和谐的要求,使得农村基层政府有了对乡村的治理需求,治理的好坏成为上级政府评价基层政府执政好坏的重要方面。在发生自然灾害后的乡村,当地基层政府的治理需求更为强烈。发生灾害后的农村容易发生群体事件,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另一方面,严重自然灾害的发生,本就使得这一地区暴露在公众媒体的视线下,上级乃至中央政府也更为关注这些受灾地区,灾后的村民们的小问题容易变成大问题,甚至没问题也会变成有问题。因此,基层政府就更加迫切地需要维持当地的稳定,保证重建顺利进行,以能顺利度过这一敏感时期。

基层政府对重建村庄的治理,往往运用一贯的行政化手段。对重建村民进行组织是其中重要的部分,包括行政命令、制定本地重建政策、定期召开村民大会、利益分配等方式。居民点的重建、集镇统一规划的重建乃至规定修建进度都是乡政府进行组织的具体体现。但这些组织并未使村民们达到组织化的状态,要么是离散的 (个案一),要么是准组织化状态 (个案二、三)。笔者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基层政府使用的一贯的行政化手段。行政化手段蕴含着基层政府的行政逻辑,却不一定合乎村民的主观意愿,必然不可能使村民达到组织化的状态。

行政逻辑是指基层政府拥有权力,也凭此追求和保卫自身的组织利益,却并不想承担对于当地社会的治理责任。政权组织本应是超然于各种利益纷争的公共权力载体。但研究者们注意到,在改革开放的环境下,乡镇政府直接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深度介入和参与各种经济活动,已经成为有着自身利益追求的准经济组织,有着追求和捍卫自身利益的动机。③吴毅:《“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的分析》,《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权力来自于上级政府,责任却是对村民的。通过对上级负责而不对村民负责的方式来规避责任、追求利益。“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正是某些政府部门通用的行政逻辑。这样,基层政府就成了灾后重建和乡村治理的矛盾集合体。

这一分析路径能很好地解释三个重建个案的组织化状态及重建结果之间的差异。相对于散点居民,居民点更能引起上级政府的关注;相对于农村,集镇的重建更能引起上级政府的关注;居民点和集镇的集中重建更能带来上级的优惠政策,带来更多的利益;居民点和集镇的重建更能成为乡政府拿得出、看得到的政绩。因此,乡政府花了更大的力气在组织居民点和集镇的重建上,统一规划,集中修建。最终效果上,集镇的重建效果好于农村的重建,而居民点的重建好于散点农户的重建。

在个案三中,同样是被组织,为何老街上的重建效果要好于新街的重建效果呢?乡政府对上级政府负责,必定要求所有的集镇居民都统一重建,以达到整齐划一的效果,既能让上级满意,又能使重建的居民舒心。当然让居民满意舒心只是乡政府一厢情愿的看法。老街与新街在不同年代修建,地震后受损情况不一,使得居民的重建意愿不同。乡政府的行政逻辑使得其供给集镇居民统一的重建政策,而居民的政策需求却不是如此。行政化的逻辑使得乡政府并不会去关注居民具体的政策需求。因此,行政逻辑造成了政策供需的不对应,造成一个“一厢情愿、单相思”的乡政府。

稳定的维持、治理的需要和行政逻辑使得乡政府对待上访行为持一种否定态度。上访一般意味着不稳定和不和谐,上级政府也把零上访作为基层政府的政绩考核优秀的标准。这是“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行政化逻辑使然。村民们也非常清楚这一套逻辑,甚至其行动也是遵循这一行政逻辑。他们面对和基层政府有争议的事件时,绝大多数是采取上访的方式而不是诉诸法律。①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2期;应星:《草根动员与农民群体利益的表达机制——四个个案的比较研究》,《社会学研究》2007年第5期。只有遵循这一逻辑才能解决与政府有关的问题,而不是法律或其他逻辑。本文中的个案四,原本是居民点重建村民与建筑公司老板之间的经济纠纷,因为村委会和乡政府在建筑公司选取和合同签订的第三方作用,变成针对乡政府和村委会的上访事件。

(三)村委组织——漩涡中的双重代言人

村民委员会是最重要的村委组织之一,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委会本是村民自治组织,但在现行的基层政治体制下,村委会成为基层政府的一条“腿”。乡政府与村委会的“指导”关系变成了“领导”关系。村干部的工资已经纳入了国家统一财政支付,村委会更多地带有了政府组织的性质,村委会也需对基层政府负责。村委会本来的自治组织性质与当前基层政治体制间就有了矛盾冲突,徐勇称之为“代理人与当家人的内在冲突”,②徐勇:《村干部的双重角色:代理人与当家人》,《二十一世纪》2002年10月号总第7期。本文表述为“双重代言人”。

村委会的双重代言人身份可以通过权力利益结构来进行分析。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其权力是由村民赋予,村干部也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这使得村委会成为村庄利益的维护者。但现行基层政治体制下,村两委的选举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乡镇政府的左右。村委会成为基层政府在村庄的行政延伸,是国家利益的维护者,必须对基层政府负责。权力既来自于村民又是部分由乡政府赋予,造就村委会的双重代言人身份。双重身份带来了角色上的冲突和功能上的混乱,为追求利益既与乡政府合谋又与村民合谋。双重代言人身份带来的是双重合谋。村民对村委会的态度因为其双重身份,而有着截然不同的双重态度。村委会还呈现具体人格化的倾向,即村干部的个人身份与村委会的身份重叠。

在个案二中,因村干部的串联,形成了聚居的居民点。一方面,能为村民村庄带来便利和政策支持;另一方面,建设中的居民点将成为乡镇乃至县政府的政绩之一。在此,村委会的双重代言角色达到平衡。但其根本的动力既不是村民的要求,也不是国家的意志,而是通过建筑公司来获取利益。对聚居点的组织本就是一种手段,又何谈使居民点达到组织化的状态。在居民点的重建出现问题后,双重角色与利益获取之间的平衡被打破,村委会尤其是其中的强力村干部陷入尴尬的窘境。

(四)建筑公司——市场失灵的异化主体

作为商业组织的建筑公司,利益是其行动的首要目标。在居民点重建案例中,建筑公司的选择,完全不是通过竞标的市场途径来选取,而是由村委会中强力村干部“引荐”,乡政府亦起到推动作用。作为竞争者的其他建筑公司还未开始竞争就被异化的市场排除在外了。建筑公司不通过市场途径竞标而是通过村干部和乡干部的“引荐”确定,一方面,建筑公司通过与村委、乡政府的合谋来达到利益最大化目标,分配部分利益给村委、乡政府中的个人;另一方面,基层政府包括自治性质的村委会都积极介入到乡村的经济运作之中来谋求灾后重建利益中的一份。建筑公司通过让渡部分利益给基层政府而与其建立超制度性的关系来谋求更大的利益;基层政府通过建筑公司谋求自身在重建中更多的利益 (基层政府通过建筑公司谋求的仅仅是部分利益)。

四、基本结论与破解思路

四个互动主体必然不是孤立发挥作用来影响村民的组织化,四个主体相互沟通、相互争夺、相互博弈。在互动博弈中的权力、利益与文化通过相互的勾连、纠缠、冲突和竞争形成一张结构之网。村民的组织化过程就是在这样的“权力—利益—文化的结构之网”下展开的。如图3。

图3 “权力—利益—文化结构之网”下的村民组织化

在乡村社会中,四个主体之间的互动,以乡土文化、半熟人社会作为背景。权力和利益作为稀缺资源而成为各方争夺博弈的目标。重建农户的组织化,一方面,可以使重建高效、有序,资源合理利用,能够给他们自身带来隐形利益,并且通过组织化维护既有权利和利益;另一方面,村民因组织化而可能形成的良好的重建效果,可以作为基层政府和村委会的政绩而向国家要求利益和权力。重建农户与建筑公司之间本应该是单纯的市场合同关系,因基层政府权力渗透到市场之中而使关系变得复杂。作为“双重代言人”的村委会在利益权力的博弈过程中摇摆于基层政府与重建村民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来达到权力利益的最大化。不过,村委会的“小算盘”并不总能如愿。建筑公司通过基层政府中的私人关系和利益联结来追求当地重建市场的垄断而利益最大化;基层政府运用权力渗透到市场中去,为某一公司提供政府力量支持而获得该公司经济利益回报,权力就这样带来了利益。基层政府的治理需求使得其必须对离散的重建村民进行组织,而行政逻辑使其不会对所有的村民进行组织,而只会对部分的、某些可能成为政绩的区域进行组织。基层政府的治理需求与行政逻辑之间的矛盾,使得大部分的村民处于基层政府的低度组织下,而维持原有的碎片化状态或成为准组织化状态;而另外一部分村民处于过度组织下,也演变为准组织化状态。因为利益受损而自我组织起来的村民则因为缺乏政府的引导而形成集体行动。

村民的灾后重建,乡镇基层政府及其附着之上的村委会仍然起着主导作用,而市场的失灵、社会的萎缩,使得市场和村民沦为了基层政府的配角。基层政府的他组织和重建村民的自组织都未能使灾后重建村民达到组织化状态,而是使其维持碎片化、原子化状态或成为准组织化状态。在乡村场域中,村民组织化受到“权力—利益—文化的结构之网”的压制和型塑,形成如下的逻辑:因具体利益的争夺,村民被组织或自我组织,形成了准组织化状态下的弱组织,其组织边界具有模糊性。 “权力—利益—文化结构之网”,一方面,制约着重建村民的组织化;另一方面,重建村民的组织化本身就构成了网络的一部分,并深深嵌入其中。

在政府主导的灾后重建中,农民要么被过度组织,要么被低度组织。对基层政府而言,行政化的逻辑使得其对待重建农户只会全权包办或者放任不管,对于能成为政绩和获得利益的农户,必然对其过度组织;对于其余的农户则是放任不管,低度组织,减少行政消耗。据此,来达到利益最大化。政府失灵和市场异化,灾后重建中农民的组织化呈现出了碎片化、准组织化、不良组织化等多种状态,其中准组织化是一种常态。农民的准组织化成为政府主导式基层农民组织化面临的困境。

如何破解农民准组织化的困境,可参考以下基本思路:首先,基层政府应克服其一贯的行政化逻辑,在农民的组织化过程中适当参与,且这种参与是充分尊重民意的参与;第二,村委会应当发挥其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农民的组织化进行适当地引导;第三,市场和乡村文化应融入到农民的组织化建设之中,积极推动农村草根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的发展;第四,村民自身提升素质,改善邻里关系,提升社区社会资本。

(本文应邀于2012年7月14日,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主办的第九届“组织社会学实证研究”工作坊上作了交流,在此对组委会及相关专家学者表示感谢;同时由衷感谢匿名审稿专家的评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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