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刘先生:我是一家私营餐馆老板,当地乡政府多年来一直在我的餐馆通过记账签字的方式消费,但未及时结算。我多次催要,但乡政府拒不付款,故我将乡政府诉至法院,要求一次性付清未结餐费。然而乡政府表示双方未签署书面协议,不存在合同关系。法院会支持我的诉求吗?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起要约,另一方当事人承诺的,合同成立。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因此,尽管未签署书面合同,但餐馆提供的餐饮服务应视为要约,当地乡政府接受餐馆的餐饮服务应视为承诺,餐馆已提供了相应服务,当地乡政府也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接受。因此,双方根据交易习惯形成了口头的餐饮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当地乡政府应当履行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