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指期货的主要风险及其法律对策

2012-09-06 11:47朱绵茂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7期
关键词:期货交易期货市场股指

朱绵茂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政法管理系,海南海口 571100)

我国股指期货的主要风险及其法律对策

朱绵茂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政法管理系,海南海口 571100)

股价指数期货,是一种把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通常来说,我国的股票指数期货主要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基差风险、市场规则风险、交割风险、操作风险和股指期货市场的政府行为风险。导致上述风险主要由于股指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投机程度具有一定差异,我国期货监管措施不完善,股指期货合约设计、品种选择等市场规则不合理,投资者获得信息不对称性等原因。应对我国股指期货风险,应该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完善我国一元三级的监管模式,建立并完善股指期货市场风险防范,完善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机制和期货业协会自律监管制度,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使得以上所讨论的风险防范机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制定完善的股票指数期货法律并严格依法监管。

股价期货;风险防范;监管体系;法律对策

一、股指期货的发展现状

股指期货(Stock Index Futures),即股票价格指数期货的简称,也有人称之为期指、股价指数期货,是一种把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属于金融衍生产品的范畴。1982年2月,美国堪萨斯期货交易所开办了价值线指数期货合约,宣告了股指期货的诞生。随后,许多交易所都开始了股指期货的尝试和探索。同年4月,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开办标准普尔500指数期货合约,1984年,伦敦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推出金融时报100指数期货合约。随着股指期货市场的不断发展,由于其买卖成本低、抗风险性强等优点,逐渐受到了投资者的追捧,股指期货的功能在这一时期内逐步被认同,形成了世界性的股指期货交易的热潮。东京、悉尼、多伦多、伦敦以及香港、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加入行列。

早在1993年3月,海南省证券交易中心开发了深圳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也就是深证综合指数当月、次月、隔月合约,可由于1993年的深圳股市疲软,股指期货交易在国内可谓“昙花一现”。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2006年9月中金所的挂牌成立,让股指期货的正式上市交易被提上日程。2006年10月底,中金所推出沪深300指数期货仿真交易,推出股指期货进入到准备阶段。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正式上市交易,我国股指期货揭开了历史性的一页。作为期货交易的类型之一,股指期货交易和普通商品期货交易在特征和流程上是基本相同的。同时,股指期货还有一些特性,主要表现在股指期货的功能、结算方式、交易对象和交易程序上。这些特性形成了股指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之间的互动和共赢局面,但同时也给股指期货市场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二、我国股指期货存在的主要风险

“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是指由于股票指数的变化而使市场参与者(交易所、结算所、经纪公司、投资者)直接或间接的遭受损失或失去对利益的期待可能性。”[262]因股指期货这种金融衍生产品具有的投机性与杠杆效应,会引起极大的投资风险,人们对其风险应高度重视。由巴林银行的倒闭可见一斑:1995年2月,具有233年历史、在世界1000家大银行中按核心资本排名第489位的英国巴林银行宣布倒闭,这一消息曾在国际金融界引起了强烈震动。究其根源,巴林银行的倒闭是由于该行在新加坡的期货公司交易形成巨额亏损引发的。1992年,新加坡巴林银行期货公司开始进行金融期货交易不久,前台首席交易员(而且是后台结算主管)里森即开立了“88888”账户。里森通过指使后台结算操作人员在每天交易结束后和第二天交易开始前,在“88888”账户与巴林银行的其他交易账户之间做假账进行调整。通过假账调整,里森反映在总行其他交易账户上的交易始终是盈利的,而把亏损掩盖在“88888”账户上。自1994年下半年起,里森认为日经指数将上涨,逐渐买入日经225指数期货,不料1995年1月17日关西大地震后,日本股市反复下跌,里森的投资损失惨重。里森当时认为股价将会回升,为弥补亏损,不是适时止损,而是一再加大投资。其策略是继续买人日经225期货,其日经225期货头寸从1995年1月1日的1080张合约多头增加到2月26日的61039张多头(其中9503合约多头55399张,9506合约5640张)。据估计其9503合约多头平均买入价为18130点,经过2月23日,日经指数急剧下挫,9503合约收盘价跌至17473点以下,导致无法弥补损失,累计亏损达到了480亿日元。里森期货交易亏损的直接原因是对市场行情判断的失误,而美国的一些对冲基金在1991年1月日经225指数达到39000后就一直抛空,获利丰厚。当然,里森如果意识到行情判断错误,能够控制好风险,及时止损,也不会出现风险事件。但里森相反,孤注一掷与市场进行对赌,试图使大市反转,最终导致了巴林银行的倒闭[2]。

通常来说,我国的股票指数期货主要有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Market Risk)。市场风险指由于市场要素价格发生波动而有可能给投资者带一定损失的风险,是非系统风险,包括供求关系变化导致的价格波动和杠杆效应风险两个方面。

(2)流动性风险 (Liquidity Risk)。流动性风险是因无交易对象而导致股指期货不能变现或平仓的风险。针对这个问题,很多国家期货交易所制定了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或持仓限额制度,以防止一些投资机构等大型投资者利用资金操控市场;持仓限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型投资者的利益,确保了股指期货市场的流动。

(3)法律风险。股指期货投资者如果选择了不具有合法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从事股指期货交易,投资者权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或者所选择的期货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也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同时我国股指期货交易的法律不健全,在发生高频交易和电子设备故障等都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责任风险。

(4)基差风险 (Basis Risk)。基差指某一特定商品在某一特定时间与地点的现货价格与该商品在期货市场的期货价格之差。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在期货合同的有效期内,基差也是波动的。基差风险指被保值商品和保值工具间价格波动有差异所带来的风险,是套期保值交易中的一种特殊风险,其产生源于期货产品自身的差异。

(5)市场规则带来的风险。由国内外股指期货市场交易情况来看,合约设计、品种选择、保证金规定等市场规则,均可能给交易活动带来一定的风险。

(6)交割风险。股指期货采用当日无负债结算,不能实物交割,对运作资金的技能有比较高的要求,加之保证金的杠杆效应,很小的价格起落都很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很大的亏损,而如果投资者进行满仓运作,那么他将很可能需要追加保证金,在他的保证金不能及时到位的时候,其所购买的股指期货合同可能被交易所强行平仓,这可能会让投资者损失惨重

(7)操作风险。若股指期货账户满仓操作,反向波动达到1%就会造成爆仓,因此对于如何规避股指期货的风险显得非常重要。要做到规避风险,必须要首先认识风险,股指期货其实是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所向披靡,用的不好只能伤人伤己。

(8)股指期货市场的政府行为风险。股指期货交易合约的标的物的价格确定具有竞争性,是其作为金融衍生品发展的内在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大量的参与者进行连续不断的交易,保持市场的流动性。我国股市呈现出强烈的“政府驱动型”特征,集中表现为管理层对股市的多次“打压”与“救市”,是一种典型的“政策性”市场。

三、我国股指期货主要风险的原因分析

1.股指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投机程度具有一定差异所导致的风险不同

投机是投资者利用资产价格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不确定性,主动承担价格波动风险,通过看涨时买进、看跌时卖出而获得利润的交易行为。在股票市场中,投资者购买股票的主要目的是获得股息红利和资本利得,而在股指期货市场中,投资者并不能获得股息红利,这就决定了股指期货市场的投机氛围比股票市场严重,风险也就大得多。

2.我国规范股指期货的法律不健全

我国曾在1993年―1995年开设过国债期货,由于法制不健全等原因,出现了风险事件,导致国债期货被关闭,极大地延缓了我国金融衍生品的发展进程。2007年3月16日,国务院废止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金融期货的推出奠定了基础。但是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属于部门规章,中金所的相关规定属于行业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里面没有一部全国人大通过的成熟完善的法律,这往往导致法律缺位、位阶较低、权威性不够和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等缺陷,也会给司法实践等方面带来一系列问题,而且《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监管为核心,着力于清理、整顿、规范市场,对期货市场的长远发展没有成熟考虑与规划。至今,沪深300股指期货正式上市交易已近一年半时间,自2006年重新启动的《期货交易法》立法工作却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这是造成我国股指期货市场存在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

3.监管措施不完善、对股指期货的监管经验不足

由于股指期货在我国是一个新的品种,在运作中由于管理法规和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交割风险等。在股指期货市场发展初期,这种不完善的机制会产生相应风险,并可能导致股指期货与现货市场间套利有效性的下降,导致股指期货功能难以正常发挥。现在市场上的产品越来越多元化,互动越来越明显,如何防范市场操纵(包括期货市场的操纵,现货期货套作操纵,海内外市场现货期货套作操纵等)香港和新加坡都有以国内市场为标的的股指期货,其问就可能出现大量套利的机会,就存在操纵的可能,使得其风险性很大。监管部门对于一个新交易工具缺乏管理经验,会使得难以控制其风险[3]。

4.我国股指期货合约设计、品种选择等市场规则不合理

股指期货的合约设计,它设计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中国股指期货市场的建设和长远发展,提高合约的流动性是提高其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的股指期货合约流动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同时品种还不多,不利于投资者的选择。

5.投资者获得信息不对称性

信息不完全也是引起股指期货风险的重要原因。股指期货市场的特性决定了其行情波动比现货市场更加剧烈,更加迅速。有关市场信息的数量、准确性、传播速度等因素对股指期货市场行情的影响特别明显,股指期货推出后,一些机构投资者在理论上完全有可能利用巨量资金和信息不对称来左右市场,在股指期货上操纵市场而获利。

四、应对我国股指期货风险的法律策略

“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国家金融安全是经济安全的核心,要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必须处理好金融产品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维护金融稳定,控制与预防金融风险。”[4]33

由此可见,防范股指期货的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完善我国一元三级的监管模式

从组织形式上来看,我国股指期货采证监会、中金所和期货业协会有机结合的一元三级监管模式。“一元”可保证政府监管的高效率,且可降低部门间的协商成本,具有较好的效率性及经济性;“三级”监管则是控制及管理风险的有力保障。股指期货是一把双刃剑,投资者既可以利用其套期保值的功能规避股票现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也可以利用其杠杆效应进行过度投机。因此各个监管机构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预防和打击股指期货市场发展初期的过度投机,稳定整个市场。

我国的股指期货监管体系:

1.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以行政监管手段为主,较多地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这种方式较直接,见效快,特别是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较有效。证监会有权对中金所、期货业协会与期货公司等主体的营业项目和资产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各交易会员与投资者提供投资保障。

2.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从监管架构上来看,中金所进行的一线监管对股指期货市场监管来说至关重要,证监会已给予并应给予中金所的自我管理权限和监管权限。

(1)中金所的股东大会应成为交易所的权力机构;董事会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高层人员的任免应由董事会聘请,之后报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在自我管理方面,由中金所自主制定各种管理规章、规定,负责对会员及市场交易行为进行一线监管。

(3)委派或者聘任外部董事,按法律规定外部董事构成应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一半,这样可以增加董事会严肃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可能性。同时,为保证外部董事的独立性,应该赋予证监会主席随时以书面形式委任外部董事的职权。

(4)中金所董事会应下设风险监控委员会、调解和赔偿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监管委员会五个委员会。

(5)中金所应设立监事会,监事应分别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和证监会委派人员组成。

3.中国期货业协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了期货业协会的地位,是法律及政府授权下的行业自律组织,起着沟通政府和行业的桥梁作用。

(二)建立并完善股指期货市场风险防范

1.完善信息监管制度,加强国际合作

(1)建立信息联合监管制度。证监会是法定监管机构,应利用各种数据,对市场交易进行调查分析,预判市场风险,并针对异常情况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各方责任。证监会期货部、市场部等各相关部应当组成联合信息监管委员会,建立信息交换系统来对两个市场实施联动监管,召开定期或不定期会议,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各部门信息共享、沟通顺畅。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22条和第64条都涉及到了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应重视期货公司的信息披露,避免因信息的不对称及内幕交易等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3)建立国际间监管合作机制。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使股指期货电子网络也逐步成型,国际间市场影响力不断扩大,“我们通过观察标准普尔500指数和日经225指数,发现美国和日本的股票收益与波动性是相互影响的,国际市场股指期货价格的影响也是互相传递的。”[5]211-225由此,对股指期货市场的监管特别是信息监管不能仅局限于一个国家或地区。世界各经济联合体应逐步在成员国间的信息联合监管上加强合作,联合应对市场风险。

2.完善操纵市场及跨市场监管制度

操纵市场行为违背市场规律,异化股指期货市场价格机制,会严重阻碍股指期货市场风险规避和价格发现等功能的发挥,其后果非常严重。因此,各国都采取非常强有力的手段,来预防和惩处操纵市场的行为,一般来说,针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监管措施有严格控制非法资金流入期货市场、完善期货保证金制度和严格执行交割制度等。

股指期货交易与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两者均密切相关,两个市场之间存在互相影响、风险转移的可能性。二零零六年年初,证监会牵头组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金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一同建立了跨市场监管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并开始对建立跨市场监管协作制度进行研究。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三日,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协调下,上述五方在上海共同签署了《股票市场与股指期货市场跨市场监管备忘录》等文件,建立起包括信息交换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共同风险控制机制和联合调查机制等在内的四项跨市场联合监管协作机制。

其结构如下图所示:

针对目前协作机制存在的程序复杂、周期较长、效率较低等实际问题,各协作方应经常性的进行数据交换,监控跨市场交易行为及风险,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处理。

3.完善股指期货结算、交割、大户持股报告及强行平仓制度

结算会员制度是一种国际期货市场普遍采用的制度。一般期货交易所会员可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结算会员可以直接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其他非结算会员则需通过一家大型的结算会员公司向交易所进行结算。而我国中金所规定,结算会员可分三类:交易结算会员,可为自己的客户进行结算;全面结算会员,可为自己的客户及交易会员进行结算;特别结算会员,本身不参与到股指期货的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中来,但可为交易会员进行结算。

这其中的分级结算会员制度也有很重要的作用。首先,可使期货交易所风险得到过滤,直接减低了期货交易所面临的风险压力;其次,增强了结算类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盈利的能力、减轻了非结算类期货经纪公司会员的负担;最后,有利于期货经纪行业的差异化竞争并实现优胜劣汰目的,进而促进期货行业的发展。每日无负债结算,要求投资者的保证金账户上有50%的备用金,可通过完善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结算会员制度来防范结算风险。

交割是股指期货交易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作为联系期货和现货两个市场的纽带和桥梁,其重要作用毋庸置疑。应制定严密制度限制临近交割日的持仓总量。针对当前我国股指期货市场过度投机的现状,根据市场情况,应对不同合约进行持仓限制,这无疑是抑制过度投机、防范股指期货市场交割风险的重要举措。

目前,沪深300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为12%,如出现以下情形,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保证金比例,并向证监会报告:

(1)出现连续同一方向的涨跌停板;

(2)遇到法定长假;

(3)交易所分析认为市场风险在明显增大;

(4)交易所分析认为有必要调整保证金标准的其他情况;

即当会员或者客户不能按时缴付保证金、结算准备金不足且不能及时补足时,交易所可以根据法定程序采取紧急措施,对有关结算会员实施强制性平仓,以把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4.完善股指期货交易主体资格准入及诚信制度建设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一种通过对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市场各类主体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考核评价,对投资者在入市资金、操作经验及知识能力等多方面提出准入要求的制度。这项制度在立足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还悄悄地对各期货公司、资本市场也有重大影响。

在英国,证券期货管理组织(SFA)称之为“交易适当性规则”,“FSA在其最新制定的金融监管业务规则(CBO)中,把交易适当性规则内容具体化,制订出了一些具体的条款(CBO5.3.2R)。”[6]108-111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中国证监会借鉴各国经验,为保证股指期货的平稳推出及安全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设。

完善股指期货市场的诚信建设应做到以下几点:

(1)建立结算会员信用评价体系。应加强对结算会员的监督,建立起结算会员的信用评价体系。结算会员在期货交易中具有同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因而,对结算会员加强监督并在日常交易中对其进行信用评价,有利于稳定期货市场秩序。目前中金所对结算会员准入做出了资格限制,但对结算会员的交易行为监督力度远远不够。结算会员的信用评价,应根据中金所的记录,及投资者的信息反馈进行综合评价。对有严重信用不良记录的结算会员,中金所应进行资格预警,并对在规定期间没有改变的结算会员采取降低或取消资格的措施。

(2)建立个人征信制度。“我国的个人征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对投资者个人在交易市场的信用进行评价的机制还不健全,可以在股票现货及期货市场内,建立以投资者个人为单位的征信制度,通过各证券经纪公司及交易所的各项交易记录考核个人的信用指数,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按照时间长短不同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定期公布。”[7]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证明、解释和验证自然人的信用状况提供参考依据,通过一些法规、制度的确立,来规范当事人的信用行为,以提高守信意识;另一方面,是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而提供制度保障。

5.防范过度投机,控制高频交易,完善技术系统安全措施

要防范过度投机,应做到以下几点:(1)让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2)适当采取限仓措施;(3)降低股指期货开户门槛。与过度投机类似的是高频交易,从全球范围看,近几年的高频交易(HFT)的比重不断攀升,各方对高频交易潜在风险的担忧和质疑越来越多。对此,可采取禁止闪电指令、禁止无审核通路、对巨量交易者分配识别代码和托管服务等监管措施,以实现对高频交易的有效控制,确保市场安全运行。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构建安全、稳定、可靠、高效、有冗余的计算机信息平台是交易的前提,各监管主体、各证券、期货公司应加强IT网络的建设,加快设备更新换代,并建立双机冗余备份系统、防灾备份系统和异地同步备份系统等,提前做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我国对因通信线路的故障而导致交易失败等情况,只规定交易所应会同通信部门一起调查、解决,并未对各方的分工及责任做具体规定。对此,应在制度层面明确各责任主体相应的分工及责任予以明确。

(三)完善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控制机制

1.投资者应加强自身的风险控制

投资者的风险管理目标应该是保障自身财务安全、在风险承受能力的前提下进行合理投资。为有效的风险防范,应该避免投资者非理性投资。投资者自己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措施,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股指期货、金融基本知识的学习;二是结合自己情况,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三是进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四是投资者选择经营规范的经纪公司投资者在进入股指期货市场之前,应选择一个具有合法代理资格、信誉好、资金安全、运作规范和收费比较合理的经纪公司。

2.完善股指期货的交易价格限制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是一种使用频率很高的风险防控制度,指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超过或少于以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涨跌幅度(一般为10%),其目的是避免成交价格受各种外界因素影响而骤起骤落,因而对股票指数期货规定了极限波动值来控制波动。极限波动值一般都有明文规定,交易者被不允许在这一波动值范围外面进行交易,超越该范围的报价会被视为无效,不会成交。”[8]33值得注意的事,为了与股票市场保持一致,沪深300股指期货规则取消了熔断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随着股指期货市场的发展,也应该与时俱进,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完善。

3.完善股指期货交易的持仓限额制度

沪深300股指期货规则中引入了持仓限额制度。沪深300持仓限额指会员或者投资者可持有的,按单边计算某合约持仓的最大数值。投资者持仓数额是2000手,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的会员那开仓交易,其在某一合约中的持仓总计,不得超过一个投资者的持仓限额,即2000手。投资者超出的持仓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减仓,交易所可以强行平仓,但由此可能产生各种纠纷,我们应该尽力在交易所、期货公司、投资者之间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来定纷止争。

4.完善股指期货交易的禁止一致行动原则

一致行动指在股指期货交易和股票交易中,没有关联的市场主体在同一时间内进行的一致交易行为,表现方式可以是明示或者有通谋的,也可以是默契或者心照不宣的。关于股指期货交易,法律通常会对单一主体持仓设立大户持仓限额制度,这使单一主体的操纵很难实行,此时联手操纵的可能性便增加了,由此,交易规则中应该明确禁止一致行动。

(四)完善期货业协会自律监管制度

1.明确期货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应对自律管理组织的各自职权进行明确、合理的划分,期货业协会的重头戏应是为广大会员服务、推动行业发展。

(1)向社会宣传期货业协会,在可能的情况下出版行业性期刊,让广大群众对了解期货行业;

(2)在全行业建立有约束力的自律公约等制度,尽快落实全行业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考评制度;

(3)适时开拓有效的信息披露渠道。对本行业各参与方各种活动进行信息公开,欢迎广大媒体、群众等各方的监督。

2.期货业协会注意与中金所协同

期货交易所的主要工作是会员的代理、结算与交割等业务,同时关注内幕交易和价格操纵等行为。

3.强化期货业协会对会员的日常监管职权

(1)重点对结算会员进行日常监察,其内容包括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预防会员徇私舞弊或资金不足而导致不良后果;

(2)因为股指期货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建议适时修订《仲裁法》,增加相关内容,赋予我国期货业协会参与有关股指期货仲裁案件的民事主体身份。

(3)政府应对期货业协会授予违规违纪惩处权,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期货行业的整体利益。

政府应对期货业协会的监管作用予以重视,在适当的时候通过立法程序明确期货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赋予期货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权,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与监督,将期货业协会的监管工作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之中,为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繁荣稳定打好基础。

(五)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使得以上所讨论的风险防范机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制定完善的股票指数期货法律并严格依法监管

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以完善股指期货监管法律制度。

美国国会于1936年《商品期货交易法》,1974年通过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建立了联邦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1978年,新的《期货交易法》得以通过,其经多次修改后把包括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期货纳入规范行列。2000年12月15日,《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案》获得通过,该法案重点在保护投资者、扩大市场合格参与者范围等方面,2010年7月15日,最新版本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在美国参议院获得通过,该法案终结了美国分业监管的历史,采纳了“沃克尔规则”,着重强化采取“无缝隙”地监管金融衍生品、对大金融机构的投机交易进行限制。日本于1893年颁布《交易所法》并由此开启了立法规制期货交易的序幕,1987年6月9日推出50股票指数期货合约,1988年5月通过《金融期货交易法》进行规范,2006年又颁布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对如何保护投资类金融消费者尤其是股票指数期货这些金融衍生产品做出了统一规定。

而我国调整股指期货相关交易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这些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以前期货市场不规范运作背景下制定出来的,有明显的过渡痕迹,不仅层级低,很多条款不能适应股票指数期货新的市场环境,甚至会制约期货市场的更好发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它们加以完善:

第一,尽快出台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期货交易法》。现在许多国家均有针对性很强的期货交易相关法律,而我国当前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位阶过低,权威性仍显不足,而且有不少有关监管的制度但不完善,可以参照美国、日本的立法和国际惯例,制定股指期货的监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等的具体法律规定,从而形成在统一期货法规下证监会依法监管与交易所自律管理的股指期货监管法律体系,必须尽快启动《期货交易法》立法工作。

第二,修改、完善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的各项制度。“我国政府监管机构应当完善的股指期货监管体制需要相应的配套规章,证监会正在酝酿,《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办法》、《风险管理办法》、《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管理办法》等等,这些管理办法及规定应当尽快出台。”[9]22

第三,加强法律监管。股指期货天生具有投机色彩,监管机构须保持高度审慎,适度利用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等手段干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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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李晶晶 责任校对 王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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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072(2012)07-0033-08

2012-06-22

朱绵茂(1968—),男,海南澄迈人,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经济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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