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 源
(唐山市工业自动化研究所,河北唐山 063000)
我国从2007年开始执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它的优越性体现在:一是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三是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是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同时,也符合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通常做法。
但是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和完善。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纳税人主动申报意识不强,缺乏纳税申报的思想准备和基础资料准备。虽然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纳税人普遍存在着纳税意识较弱,亦缺乏学习和了解税法的主动性,以及在过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中形成的习惯性依赖,人们对自行申报缺乏正确的认识。或不知道自己需要进行申报,或不清楚如何进行申报,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将自行纳税申报误解为再缴一次税,为此,影响了申报的顺利进行。
二、纳税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不及时。个人收入来源多元化、隐蔽化,难以监控。尤其是一些高收入人群收入来源多样化、隐蔽化,税务部门很难方便、快捷地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收入情况,客观上造成了个人所得极易逃避税收监控。税务部门要掌握每一个纳税人的情况,就必须收集、整理大量的纳税人信息,导致税收监管成本的增加;另外,个税申报采取的是溯及既往的办法,要求纳税人将过去一年的收入进行申报,纳税人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提供收入证明、已代扣代缴纳税凭证等,加大了自行申报难度,也增加了自行申报的成本。
三、税务机关受多种因素制约对纳税申报实施有效管理尚存在一定困难。我国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在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进行全方位监控存在一定困难。
针对以上种种情况,我觉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应做到如下几点:
一、完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中相关收入的确定方法。如何准确统计年收入达到12万元的人员问题。在目前的征收管理条件下,税务机关能够比较准确地掌握工薪阶层的收入情况,而很难掌握那些拥有许多隐性收入人群的收入情况。这样一来,仍然摆脱不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多是普通工薪阶层的怪圈,税收的收入调节功能难以更好发挥。因此,仅仅靠纳税人的自觉申报是不行的。我国应尽快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对于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准确确定所得有困难的项目应逐步加以明确。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可以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明确规定口径的“年所得”数额;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和扣缴税款凭证。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对于纳税人家庭的财产性收入、来自持有股票的各类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确定存在困难和争议的收入项目,应明确所得确定和申报的方法。
二、建立有效的纳税申报善意提醒制度,奠定良好的纳税申报基础。采取多种形式对全体公民进行广泛宣传,如在完税凭证、发票等凭据上印制办理纳税申报的提示语;在新闻媒体宣传自行申报的相关规定;对年所得可能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利用信函、电话、短信等方式个别提醒,提高提醒的针对性;建立扣缴义务人提醒制度,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一次或一个月累计支付金额达到1万元时(这些人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现实或潜在的纳税人)必须向纳税人宣传自行申报的有关规定,发放办税指南,进行个别提醒;每年选择一些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正反案例进行以案说法;建立和落实税法进校园活动等。通过广泛宣传和有针对性的善意提醒,逐步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纳税意识,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进一步强化对自行申报管理的力度。首先,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大对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管理力度,提高扣缴申报质量。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资料可能不够完整,但这些数据信息对核查自行申报资料针对性很强,是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申报是否真实、完整的重要依据。税务机关取得支付个人收入信息越准确,纳税人少申报、不申报的行为就越容易暴露。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信息的分析利用,定期与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将双方申报不一致的信息作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其次,加大对不申报、少申报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强税法的威慑力。提高处罚威胁的可置信度,是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十分有效的措施。个人所得税与个人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在防止处罚滥用的前提下,要使不遵从者受到处罚的损失大于其违法收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信息不对称使税收违法行为被发现和被惩处的概率较低,加大处罚力度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发现和惩处概率偏低的不足。同时。对依法纳税、如实申报的诚信纳税人,在相关涉税事务的处理中给予一定优惠,鼓励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税收政策与政府行为的科学化、合理化、法制化,会促进纳税人对税收的理解、关心、支持,普遍纳税意识得以增强。
四、提高公共财政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众的纳税认同度。现阶段,我国纳税人的认识基本上还停留在“养活”政府的低境界,借政府平台调节社会分配的更高层次的认识还没有深入人心。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还不到位,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上的投入水平较低,政府用税收收入进行的财政支出,其透明程度、民主程度还不够高。各级政府在环境、医疗、就业和教育等各方面的开支,往往只是通过每年人大报告的形式作笼统归纳,其具体开销、支出效果等情况,都没有建立相应的定期公布制度。政府的财政支出没有受到社会应有的考核和监督,将难以提高纳税人的公平感受,更无法培养纳税人纳税的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公民纳税的动力和自觉性就会减弱。因此,必须加大公共财政的建设力度,完善公共财政监督机制,加快公共财政管理的民主法制化进程,使全体纳税人真正感受到“阳光财政”为社会带来的福祉,才能提高纳税人对自觉纳税的认同程度,也才能使自觉申报纳税名副其实。费用扣除内容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支付的有关费用以及生活费用、抚养子女、赡养老人和与之相关的教育、住房、医疗、各类保险等费用,而且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同时,还应根据物价指数灵活调整税收扣除。这样,一方面能够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另一方面也能够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除此之外,在自觉申报纳税上应当明确规定凡符合标准的纳税人,包括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申报,不能存在例外,要使得大家逐步竖立起我纳税、我光荣;我纳税、我受益的境界。
[1] 刘剑文.纳税申报与纳税人权利保护[J].中国税务,2007(02).
[2] 陈少英.中国税法问题研究[M].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180.
[3] 刘剑文.WTO体制下的中国税收法治[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04.
[4] 记皮曙初、俞俭.自行申报不踊跃暴露个税征管旧弊[N].经济参考报,200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