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太原支行、山西省林业厅、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联合联合制定的《山西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走上稳步发展的轨道。
《办法》规定,凡是在山西境内从事林业合法生产经营或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林业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可以成为贷款对象。《办法》明确了借款人应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即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必须具备《林权证》,且产权清晰无争议。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权。《办法》还规定国家重点公益林、林权有争议、未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林权不得用于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