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勃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山西 太原 030012)
林业属于大农业的一部分,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森林资源在我国的林业建设和保护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林业要做到可持续发展,首先就要将森林资源的保护放在首位。目前我国森林类型较丰富,森林面积19 545.22万hm2,覆盖率为20.36%。我国国有林地面积已经达到131.58万hm2,集体所有林权面积达到18 246.61万hm2。以山西省为例,山西是一个多丘陵、山地的省份,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清查,山西森林面积282.40万hm2,其中林地面积261.33万hm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山西属于黄土高原,森林资源的保护对于山西的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起着决定性作用。
我国林业与我国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对可持续发展的深入认识,人民群众越来越认识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类居住环境,大力发展林业建设,得到了大家的共识。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涵。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观就是说林业资源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也要满足后代人对林业资源的使用要求。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林业,必须将林业可持续发展观深入到林业的制度建设、法律法规和发展政策,最终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的目的,实现林业真正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十分重视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相继颁了布《森林法》、《草原法》和《水土保持法》等,在林业保护和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有些法律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和理顺,制约着我国林业的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
我国以森林资源为主的林业产权主要分为两种模式,林权国家所有模式和林权集体所有模式,这是早期公有制经济的体现。这两种林业所有权制度,并不适应我国现代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林业公有产权制度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并没有实际的拥有者,所以看护单位往往对国家所属林业关注程度不如对自己本部门利益那么关心。集体林业产权中的森林经营模式是一种委托性质的管理方式,也是一种理论上的通过群众自治的管理制度。所以,应该尝试建立关于森林资源的林业产权管理制度,通过改变所有权的归属,达到促进权利人对于林业建设的关心和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尽责态度。
笔者建议,要对不同森林分类的产权进行优化和选择。首先,对于生态公益林,其产权结构适合以公有产权形式作为最优的选择。其次,对于商品林,既然是以生产商品、追求利润为主要目标,所以从产权归属方面可以放开。通过商品林的私有化产权的确认,刺激和激励开发商品林,有利于提高商品林的经营和管理水平,真正使商品林经济价值得以实现。
我国《森林法》规定,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但实际情况与《森林法》中相关规定有脱节的情况,并没有正式出台一套林权的补偿费用的有关规定,这样就造成了林业的投资者、保护者得不到相关补偿和回报。一些地方政府虽然规定有相应补偿条款,但是补偿费用偏低与市场经济实际情况严重脱节,所以林业投资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笔者认为,应增加林业资金投入渠道,如政府专项财政投入、设置林业补偿款、征收生态补偿费、林业部门的补偿以及社会捐赠等。
我国应从宏观角度出发调整林业保护和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协调:首先,要对各种影响林业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进行协调,虽然我国颁布了《森林法》、《水资源保护法》等法律,但是应该意识到森林、水、土壤是一套生态环境系统,对维持生态系统至关重要。如果不能有效保护土壤和淡水资源,只保护森林其实是毫无意义的。其次,要对未来可能影响森林活动的企业、公司、政府和国家援助机构进行协调,例如对直接影响森林的水力发电、河流分水等项目进行长期影响评估。这些评估,应当立足于从整体上分析生态系统,并考虑对现在或将来生活在该地区(或附近地区)居民的影响。国家的森林立法应当要求那些从事影响森林活动的企业、公司、政府、银行和国家援助机构,将这种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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